武银42号附件: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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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风险为本的理念,提高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防范洗钱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湖北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是基于对湖北省内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执行反洗钱法律规定情况和洗钱风险防范能力,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达到有效监控和防范洗钱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以下称“人民银行”)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对象包括在湖北省内设立的各级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评估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确保评估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风险为本、有效监管原则。通过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系统,将更多的反洗钱资源配臵到工作薄弱的机构及业务领域,使有限的反洗钱资源实现最有效的监管效果。

(三)注重自律、强化内控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纠,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洗钱风险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四)分级监管、区别对待原则。按照评估等级采取区别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将评估结果的优劣作为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评估指标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基础指标:

(一)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主要是对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的及时性、健全性,以及履行职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等风险:

1.是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协调顺畅、报告关系清晰的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从机构和人员上保障反洗钱义务的有效履行。

2.是否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3.是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4.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

5.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否对反洗钱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如负责人是否对反洗钱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批示或者报告,反洗钱机构是否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反洗钱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6.高级管理层是否能够通过反洗钱工作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了解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7.是否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并就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纠正。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主要是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风险:

1.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反洗钱激励机制,将反洗钱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内部稽查审计;结合业务实际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操作规程;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制度;反洗钱信息保密制度;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制度等)。

2.是否根据反洗钱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

3.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保密以及其他

相关义务时,是否将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纳入其中。

5.是否对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特定交易下的客户身份识别、非面对面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识别代理人身份、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行为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等依法作出全面、具体、可行的规定。

6.是否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范围、保存方式、保存时限等依法作出明确规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中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7.是否对可疑交易的采集与初步分析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审核报告程序、重大可疑交易和涉嫌犯罪交易的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分析、识别、报送、保密等要求。

8.是否对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保密事项作出规定,具体应包括保密范围、保密内容、保密责任等。

9.是否制定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并对宣传培训的对象、组织、频度、内容等作出规定。

10.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制度,并及时进行调整。

11.制定、更新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报人民银行。

12.是否及时转发人民银行及上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文件,并提出必要的贯彻落实措施。

13.在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服务内容创新、金融工具创新中是否采取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主要是对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等风险:

1.是否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可行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是否利用业务场所和其他途径面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3.反洗钱培训是否有效:管理层反洗钱意识是否到位、措施是否得力;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是否紧密联系实际、具备相应的反洗钱意识、技能;临柜人员或交易报告人员是否明确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可疑行为标准、报送流程及报送要求;临柜人员是否知晓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和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和要求。

4.是否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5.是否有宣传、培训的文字或音像、图像等记录。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重点关注指标:

(一)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主要对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情形、规定金额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情况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等风险:

1.是否存在客户身份信息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金融机构应确保对自然人客户开户资料中,登记有包含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在内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开户资料中登记有包含

客户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2.是否存在办理业务身份证件为无效(失效)证件、伪造证件应识别出而未识别出的情况。

3.是否存在没有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情况。

4.是否留存完整的客户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开户资料中,应留存有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在内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应注意新版身份证件要双面留存,确保有效期限可见,金融机构如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阅读仪核对客户所出示的第二代身份证,可将其合成的电子影像作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印件进行留存)。

5.是否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6.是否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交易记录是否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是否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7.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为外国政要,为其开立账户是否得到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8.是否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结合业务状况、所在地域、客户从事行业、客户日常交易等具体情况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是否对分支机构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执行进行督促指导;是否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9.利用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是否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10.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是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是否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是否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1.是否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规定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是否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12.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是否重新识别客户: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

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13.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并对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14.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是否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15.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是否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16.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是否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并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17.是否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并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18.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是否满足至少保存5年的要求。

19.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是否满足至少保存5年的要求。

20.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

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是否将其至少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主要是对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情况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风险:

1.是否按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规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建立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并按时实现联网报送。

2.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是否覆盖本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各项金融业务;筛选指标、处理程序是否存在缺陷;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3.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要素、时限、方式、格式和填报要求,交易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4.是否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情形,以及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的交易纳入可疑交易报告。

5.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是否分别按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6.对按照规定向上级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人民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是否建立人工分析、识别机制并实施(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7.对已提交上级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可疑交易

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是否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8.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是否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三)反洗钱保密。主要对反洗钱保密情况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等风险:

1.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是否予以保密;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形。

2.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是否予以保密;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形。

3.对反洗钱相关涉密信息资料是否在收发、传阅、归档中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对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等风险:

1.是否依法、规范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检查、调查。

2.是否如实并按要求提供或反馈反洗钱检查、调查和案件协查资料。 3.配合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工作时是否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4.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

5.是否及时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辖内发生的反洗钱工作重大

事项。

6.是否按要求按时完成反洗钱监管部门布臵的阶段性、专项性、应急性以及临时性工作。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高风险指标:

(一)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不力,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

(二)瞒报、漏报、迟报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

(三)不依法配合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六)拒绝提供检查、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存在严重违反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级方法

第九条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执行情况和洗钱风险管控能力,将金融机构分为合规、大致合规、部分合规、不合规四个级别。

(一)合规,指金融机构较好地执行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要求,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反洗钱保密、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等方面风险较低。

(二)大致合规,指金融机构基本执行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要求,但是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反洗钱保密、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等方面

还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部分合规,指金融机构部分执行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要求,但是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反洗钱保密、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四)不合规,指金融机构基本上未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要求,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反洗钱保密、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风险。

第十条 金融机构有以下情形的,直接划入相应的级别:

(一)金融机构不符合1-2项重点关注指标要求的,定为大致合规。

(二)金融机构不符合3-4项重点关注指标要求的,定为部分合规。

(三)金融机构不符合5项以上(含5项)重点关注指标要求的,定为不合规。

(四)金融机构有1项及以上高风险指标情形的,定为不合规。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以下情形的,视金融机构风险程度,原则上对其分级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及时、有效,情报价值较高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或立案且破获的,将金融机构级别上调1个级别。

(二)金融机构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的反洗钱调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破获重大案件的,视具体情况将金融机构级别上调1个级别。

(三)金融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将金融机构级别下调1至2个级别。

(四)金融机构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分类级别需要调整的,人民银行应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和评价,并进行相应的级别调整。

(五)分级调整属于调高金融机构级别的,金融机构评价指标应当持续六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级别相应的标准。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非现场评估:人民银行通过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其反洗钱工作及洗钱风险进行预评估。 现场评估:人民银行通过走访、座谈、抽样调查等方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形成最终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定期对辖内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评估。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人民银行按照分级监管、区别对待原则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对合规金融机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指导金融机构

现场评估:人民银行通过走访、座谈、抽样调查等方式 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 形成 最终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工作评估。 人民银行定期对辖内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带格式的: 突出显示 格式 的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人民银行按照分级监管、区别对 待原则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对合规金融机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指导金融机构 加强自律。 (二)对大致合规金融机构,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同时,指出 存在的风险点及薄弱环节,要求予以关注、及时整改。 (三)对部分合规金融机构,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同时,要求 金融机构自查,并对其采取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走访金融机 构、发出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等非现场监管措施,进行风险提示; 视情进行全面现场检查, 或对其高风险领域或业务采取专项现场 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 (四) 对不合规金融机构, 强化监管措施, 除采取大致合规

、 部分合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频率,对 其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金融机构的评估级别,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并抄送其上级机构。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应将评估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资料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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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档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订。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与修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5p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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