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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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1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

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交易所备案。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参照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进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2条

第3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交易所。

(一)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二)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交易所。

(三)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1.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四)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17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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