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财政资金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5 22: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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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南川区财政资金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对外借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关于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含企业)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第三条 预算管理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应申请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等形式回避预算约束,占用财政资金,影响财政资金正常运行。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保证相关工作迅速正常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 1.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临时急需垫款; 2.上级紧急部署的重大工作,在上级资金未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3.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已纳入预算安排的重点工作,需提前临时性周转用款。 第二章 出借

第四条 符合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预算单位,应向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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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预算单位借款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资金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是否计息、还款来源、回收保证、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各方责权利。

第六条 财政对外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还款

第七条 对外借款到期前,区财政局应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还款。还款原则上应采取一次性还清方式。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时还款,区财政局应根据借款协议和相关规定,采取扣减预算指标、处理抵押物等措施回收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增借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还的对外借款,原则上要“先还后借”,再重新按程序申请借款。

第八条 对预算单位合并、分设、隶属关系调整以及业务科室管理关系变更等事项,区财政局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债权债务的确认与移交工作。

第九条 因借款单位撤销等原因造成长期挂账,确实无法回收的财政对外借款,由区财政局提出核销借款的报告,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核销。 第四章 监管

第十条 对外借款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的,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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