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系关于加强课堂考勤工作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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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系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关于加强期末学风建设和考勤工作的办法(草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是传授知识、探求真理、交流思想的教学场所。为了进一步巩固我系在08—09学年“促学风”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营造文明整洁、教学有序、学习氛围浓厚的课堂教学和学习环境,根据《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手册》及学院统一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系学生会、团总支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包括行政管理系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成员,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成员。

第四条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五条 成立“行政管理系期末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实施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六条 考勤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每次考勤完毕,各班负责考勤的班长、课堂老师需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上课(含早读)铃响后考勤结束前到达课堂者视为迟到。 第八条 考勤结束,考勤人员离开时仍未到达课堂者视为旷课。

第九条 考勤完毕后将考勤结果及时送达系学生会主席团并上报系办公室。

第十条 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在考勤后补交的请假条一律视为无效。

第三章 处罚办法

期末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生会学习部将严格按照《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手册》的规定对我系学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凡有1次旷课记录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及各类推优资格、入党积极分子评定及预备党员转正资格,若为学生正式党员,则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做书面检查。2次迟到视为1次旷课,与旷课做相同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学生干部有1次旷课记录者除给予第十一条相应处罚外,给予口头警告;有2次旷课记录者除给予第十一条相应处罚外,本人须做出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1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旷课时,旷课学时重新累计。

第十五条 以教务处抽查、系团总支团务部隔周形势政策课考勤,系学生会学习部每周课堂考勤结果及各班上报统计结果为准,在各班班级日常分数考核中,迟到1人一节扣1分,旷课1人一节扣2分,当一节课旷课人数超过5人时则调整为1人一节扣5分,当一节课旷课人数超过10人时则调整为1人一节扣10分,班级累积10人旷课超过1节以上,则调整为每人扣5分。

第十六条 若出现一节课旷课人数超过15人以上,该班级班委会要向系里上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如仍没有起色,将给与该班级班委会警告;整个学期班级旷课人数累计达到20人次,班委会限期整改。

第四章 请假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我系所有学生应严格按照《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凡因病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院或本系安排的学习和活动的同学,都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需出具学院卫生所的证明或者出具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学生因事请假,需出具学院或者本系相关老师或组织的书面请假证明,证明中需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本系学生会学习部每周将发给各班10张请假条,由班长发给办理请假者填写。若不能满足班级请假需求,需另向学习

部提交含班主任签字的书面申请。每班每周只能提交1次申请,索取假条不得超过5张;

第二十二条 在正常教学期间,学生请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3天以内,由系党总支书记批准; (三)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书记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在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同时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分管系副主任的书面批准。被批准请假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或参与学院正常学习活动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与班级老师、辅导员或系党总支书记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和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办理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缺席学习和活动的以及续假未获批准而未按时返校的学生,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最长不得超过6个星期,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4个星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4个星期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即日起实行,解释权归行政管理系所有。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行政管理系

2009年12月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5i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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