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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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渝煤监技装〔2010〕103号)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专项

监察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根据我局今年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二季度在全市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一)4月1日至30日,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 (二)5月1日至6月20日,为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对所辖煤矿检查阶段,检查面要实现100%全覆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组织重点抽查,重庆煤监局组成三个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分组及名单见附件)。

(三)6月20日至30日,为总结阶段。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于6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检查重点 (一)重点矿井

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有严重水患威胁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体下采煤的矿井、井口标高低于常年洪水位标高的矿井。 (二)重点内容

1.煤矿企业水害及雨季“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2.煤矿企业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 3.矿井排水系统和排水设施情况; 4.矿井地面井口边坡及防洪沟情况;

5.矸石山山体及周围的民房及公共设施情况; 6.矿井周边老窑及排水系统情况; 7.隔水煤柱、堵水墙、人工河床情况; 8.输配电系统及避雷器设施情况; 9.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物资落实情况;

10.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严重水患威胁矿井检查以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和煤炭企业要切实

加强对水害及雨季“三防”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和安排,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汛期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煤矿水害及雨季“三防”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对煤矿“防水、防洪、防雷电、防垮塌、防滑坡”等检查;对汛期的灾害预防设施设备特别是防水设施设备、水闸水泵、防雷电接地;对安全生产有威胁的河流、湖泊、池溏、洪水以及可能或经常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应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设立警示标志加强监控。所有汛期安全设施设备必须按规定达到完好率和备用率。

(二)认真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工作主体责任

煤矿水文地质复杂或严重水害威胁的煤矿要有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主管技术的负责人负技术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形成严密的保障体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查清本矿、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水文地质情况,建立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位臵、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矿井生产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切实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措施。凡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的矿井,必须先排空采空区积水,方可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突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

井下所有人员,防止矿井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加强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和防水设施设备、水闸水泵、防雷电接地检查,确保汛期安全设施设备必须达到完好率和备用率规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凡矿井存在水患威胁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严格执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雨季“三防”期间,乡镇煤矿必须有矿长或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下井带班。市属煤矿要立即组织对矿井周边小煤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严防小煤矿非法开采造成淹井事故。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和重点危险地段监控,防止降雨引发山体滑坡、矸石山垮塌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可能遭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危及安全的矿井,暴雨期间要停止生产和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三)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的安全监管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安全的日常性检查、经常性检查和监管执法职责,加强对雨季煤矿防治水害的检查,对煤矿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加强水害隐患监管监控;要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受水害威胁没有配备探放

水设备、队伍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以及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该停产整顿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四)加大对煤矿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工作监察的力度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把煤矿水害及雨季“三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针对辖区矿井水害隐患的情况,认真开展重点监察。进一步掌握煤矿水害隐患情况,加强严重水患威胁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重大隐患的重点监察监控。要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矿井水泵联合试验排水,特别是重点监察企业全面落实隐患排查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做到防汛领导组织机构、抢险队伍、工作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准备、防汛资金“六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受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突水系数超过临界值,在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下采煤,受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导水陷落柱威胁,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生产的矿井,要立即下达监察指令,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五)加强雨季“三防”期间调度值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节日、汛期值班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强化值班工作,节日、汛期期间,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特别是雨季“三防”期间要坚持24小时不间断“三防”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加强汛期的应急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煤矿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专项督查分组工作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监察执法计划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节日、汛期值班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强化值班工作,节日、汛期期间,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特别是雨季“三防”期间要坚持24小时不间断“三防”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加强汛期的应急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煤矿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专项督查分组工作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监察执法计划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5e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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