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册(行业气排球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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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检阅全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的成果,促进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锻炼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本届运动会要办成文明、热烈、精彩、节俭、圆满、和谐的高水平体育盛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赛出友谊,为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做出积极贡献。

一、主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钦州市人民政府。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二届区运会”)于2011年11月6日至11月16日在钦州市举行,部分项目于2011年8月先期举行,具体日期和地点安排见附件1、附件2。

四、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组

游泳(跳水、水球)、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柔道、帆船(帆板)、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技巧、蹼泳等共20个大项,具体小项设臵见附件3。

(二)行业体协组

羽毛球、篮球、足球、乒乓球、网球、围棋、中国象棋、桥牌、气排球等共9个大项,具体小项设臵见附件4。

五、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组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等共14个代表团。

(二)行业体协组

行业体协组以国有企业和公司、体育行业协会为单位组团参赛。 六、参加办法 (一)青少年组

1. 运动员必须携带《广西运动员注册证》或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相关证件(以下简称“注册证件”)、在广西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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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二代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参赛。

2. 符合十二届区运会青少年组年龄组别设臵表(见附件5)规定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均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参赛。此类运动员必须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项目注册并持有注册证件者。

3. 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参加一个比赛项目(大项)的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不得兼报其他大项或跨年龄组别参赛。

4.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因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指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的世界或国际各级各类比赛、国内锦标赛或冠军赛、全国城市运动会)任务而不能参加十二届区运会预赛者直接进入决赛,不能参加决赛者按规定给予原输送单位加牌加分。但必须在赛前20天提供相关文件报自治区体育局审定。

5. 代表资格归属尚未确定者不得参赛。无故不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二)行业体协组

1. 运动员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参赛。

2. 运动员年龄限18岁以上,即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3. 当运动员同时具备企业、公司或体育协会代表资格时,体育协会有代表资格优先权,但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4. 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3个大项的比赛。 (三)冠名规定

各代表团或各单项比赛代表队均可冠名参赛。 七、参加人数 (一)人数确定

各代表团报名运动员(队、对、人)数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运动员(队、对、人)数、教练员数、领队数以及选调的裁判员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少年组

1.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占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的限定名额,代表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参赛。

2. 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总数在20人至60人可报副团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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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5-10 气排球 人,60人至100人以上可报副团长3人,100人以上可报副团长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增报不超过4个名额的超编副团长,一切费用自理。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可报2人,运动员总数在20人至60人可报工作人员3人,60人以上可报工作人员4人。以上运动员总数不包括在十二届区运会开幕式前已结束比赛的运动员人数。

(三)行业体协组

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报3人(含团长、副团长),在50~100人的可报4人(含团长、副团长),在100人以上的可报5人(含团长、副团长),团部工作人员由各代表团自己确定,一切费用自理。

(四)参加开闭幕式代表团人数

各代表团参加十二届区运会开闭幕式队伍人数另文通知。 八、运动员资格和竞赛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审查执行,另文通知。 (二)竞赛办法

1.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进行比赛。如单项竞赛规程与本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准。

2. 本竞赛规程总则设臵的竞赛项目或小项(青少年组指各年龄组别的竞赛项目或小项),如报名参加单位不足2个(指来自2个单位的队、对、人)时,则取消该竞赛项目或小项的比赛,竞赛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3. 在各项目比赛中,除部分按照竞赛规则规定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须排出名次,不得出现并列。

4. 各项目均设立仲裁委员会,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仲裁委员及裁判员由自治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自治区体育局审定批准后统一选调。

5. 正式报名参赛的运动员(队、对、人)不得无故弃权,无故弃权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各小项录取名次

1. 各小项(队、对、人)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 除水球、篮球、足球、手球、气排球等球类集体项目(以下简称“球类集体项目”)报名在8队以内按实际参赛队数如数录取外,其它小项报名在8人(队、对、人)或以下则减1录取给予奖励。

(二)各小项计牌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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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获得小项前8名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获得小项前3名分别按金、银、铜牌各1枚计算。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前3名,分别按3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39、33、30、27、24、21、18、15计分。不足录取名额的项目,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奖牌和分值进行统计。

2. 各小项(队、对、人)获得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其他奖励名次者颁发奖励证书。

3. 如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所得分值。第8名并列各按5分进行统计。

(三)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的奖励和计分

十二届区运会各竞赛项目运动员参加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和全运会(以下简称“重大比赛”)的奖励和计分。在2007年11月18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运动员参加重大比赛获前8名者,按下标准奖励:

1. 奥运会

(1)凡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每人计2枚金牌、26分。

(2)在奥运会中获得个人项目前8名者,分别按78、66、60、54、48、42、36、30计分,获得前3名者,分别再计金牌6、5、4枚。

(3)奥运会成绩带入全运会中所获得的奖励奖牌、奖励计分不再重复奖励。 2. 青年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

(1)凡代表国家参加青年奥运会和亚运会每人计1枚金牌、13分。

(2)在青年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上获得个人前8名者,分别按52、44、40、36、32、28、24、20计分,获得前3名者,分别再计金牌4、3、2枚。

3. 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总决赛)

在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总决赛)上获得个人前8名者,分别按39、33、30、29、24、21、18、15计分;获得前3名者,分别再计金牌3、2、1枚。

4.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单人项目分数和奖牌的100%计算。 (四)超破纪录的奖励和计分

1. 在区运会比赛期间,各小项超破纪录的确定按国家体育总局制订的有关超破纪录的规定和各单项竞赛规则执行。超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含青年纪录),破自治区最高纪录(含青少年纪录),给予金牌和分数奖励。运动员超世界纪录,同时又超亚洲、全国纪录和破自治区最高纪录的,或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成绩超破纪录给予奖励,余此类推。

2. 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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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5-10 气排球 (1)每超一项世界纪录,奖励4枚金牌、52分;每超一项亚洲或全国纪录,奖励3枚金牌、39分。

(2)每破一项自治区最高纪录,奖励2枚金牌、26分,每破一项自治区青少年纪录,奖励1枚金牌、13分。

3. 十二届区运会各竞赛项目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上每破一项世界纪录,奖励4枚金牌、52分,每破一项亚洲或全国纪录,奖励3枚金牌、39分。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次赛会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五)优秀运动员因参加重要比赛不能参加决赛的奖励和计分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因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任务而不能参加决赛者,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每人计金牌1枚、13分,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每人计银牌1枚、11分。

(六)体育道德风尚奖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另文通知。 十、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青少年组 1. 代表团总分奖

按获总分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代表团总分奖包括:

(1)在十二届区运会中获最好成绩的20个项目的总分数。 (2)在重大比赛上所获的奖励分数。

(3)在十二届区运会中超、破纪录的奖励分数。

(4)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因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任务而不能参加决赛者所获的奖励分数。

2. 代表团奖牌奖

按获奖牌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代表团奖牌奖包括:

(1)在十二届区运会中所获的奖牌。

(2)在十二届区运会中超、破纪录的奖励金牌。 3. 代表团输送奖

按从2007年11月18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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