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立法层级 防范制度风险 优化执法流程 强化综合治税

更新时间:2023-04-23 11:2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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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立法层级 防范制度风险 优化执法流程 强化综合治税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客观要求,是保持税收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保证。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强化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执法审计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税收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执法程序、责任不明确,收入任务压力增加,税收执法刚性减弱。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强化依法行政,应着力在提升立法层级、防范制度风险、优化执法流程、强化综合治税4个方面下工夫。 完善税法体系

提升立法层级

完善税收立法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把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今年全国税收工作会议讲话中,把规范税法体系作为税收现代化总体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都充分彰显出

上级对税收立法工作的高度关注,为我们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税法体系与税收法治的目标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税收基本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缺乏居于主导地位并统帅其他单行税法,决定国家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基础性税收法律,使宪法与一些单行法之间形成空档,难以衔接。二是税收法律级次亟待提高。在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3部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税种大多由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授权性立法为主,效力较弱,稳定性和统一性不强,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近30年,影响了我国税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三是税收立法的前瞻性不足,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税法规定与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在《税收征管法》中,对新兴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规定存在空白,对纳税服务、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同时,还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是一些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产生越来越多的质疑,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造成了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十分被动的局面。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应积极推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研究,有计划地提高当前税收法律的级次。另一方面,应更加注重税收立法与当前税制改革的协同性,既要及时跟进立法,为税制改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又要避免因单项的税法变动,给整体税法体系构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清理文件规定

防范制度风险

执法风险问题一直是基层税务人员,特别是一线税收执法岗位人员普遍关注且长期谨慎防范的。深入分析这一问题的成因,除了部分税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等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则是由于上级文件规定过多、不规范造成的。多年来,我们税务机关过多地、过细地考虑加强管理,层层制定出台了一些过分详细、难以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没有还责于纳税人。同时,一些文件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缺陷,比如有的制定时间过长,年久失修,与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不相符;有的内容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有的文字表述不规范,造成歧义;有的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与基层实际脱节;有的过于繁琐,难以有效执行,都在无形中加重了基层执法的负担,埋下了执法风险的隐患。针对这一问题,去年,山东省国税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根据基层意见,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总体要求,组织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对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至2013年6月30日前本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集中清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清理蓝本委托基层县局整理提供,清理工作底稿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底稿的审核吸收基层人员参与,让业务处室及基层税务人员进行充分思维碰撞、交流,最终达成一致。这次共清理文件10744个,其中省级国税机关清理文件316个、市级国税机关清理文件5020个、

县级国税机关清理文件5408个。通过清理,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定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降低了基层执法风险,减轻了工作负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后,各级税务机关应把文件制度清理工作常态化,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对以往制定的制度、办法进行梳理和审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重建的重建,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应在制度的新建、修订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程序,规范起草、审核、审议、发布等环节,切实发挥各级法规部门的作用。应处理好及时跟进与适当超前的关系,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多作全局性、前瞻性的考虑,做到既利当前又利长远,努力实现建制度、管长远的目标要求。

强化操作规范

优化执法流程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了显著增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部分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日常工作中偏重做好税收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往往对税收执法程序不能引起重视。个别干部认为与纳税人熟悉,不愿意麻烦,入户不带证、执法不亮证;有的干部对程序规定掌握不到位,对应该遵循什么流程搞不清楚;有的干部在实施行政处罚中,随意使用简易程序,而且能简则简,甚至变简为无;有的干部不注意留存执法环节中必需的文书证据,一旦出现问题,容易被定性为失职、渎职。为此,今后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执

法程序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文书,强化执法程序监督,增强干部按程序办事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一些现行的流程规定存在着不规范、不合理、不能适应新形势等的问题。比如,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程序一直没有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再比如,随着征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推广,执法流程通过系统程序设计,更加趋于统一化、规范化,一些现行的执法流程与之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倒逼税务系统必须重新梳理现有工作流程,彻底改变过去一些习惯性、个性化的做法,使其与税收信息化发展的方向相一致。

优化税收法制环境

强化综合治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税务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努力维护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使各种经济形式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中健康发展。这不仅需要税务机关的严格执法和大力整肃,也需要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分工协作和积极参与。就当前税收法制环境来看,一是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有待增强。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持续开展税法宣传和辅导工作,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但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税收法治建设的需要。虚假发票制售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仅去年一年,我们就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票犯罪案件199起,打掉团伙1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55人,缴获假发票253.83万份。随着取消

发票工本费等优惠措施的实施,客观上降低了发票违法成本,造成了一些纳税人领票、开票的随意性。“营改增”扩围后,不少试点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抵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极易发生虚开、虚抵等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后续管理。二是社会综合治税的制度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检察、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关系,初步形成了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在维护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税警联合办案机制缺乏统一规范,对公安机关介入的时机、调查取证和案件移送的标准,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操作不一致。又如,由于涉税犯罪案件牵扯地域较广,查办过程所需人力、财力较大,税务机关稽查办案经费不足。再如,对纳税人水、电、气耗用,资金、货运等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不畅,税务机关实际掌握的涉税信息量不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收监管效能的发挥。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税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大力传播税收法治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机制的“顶层设计”,梳理工作协作、联合办案的规程,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义务,使税收综合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增强法纪和遵从意识,严格执法,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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