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4-06-04 10: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导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的明确规定,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期待,2013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4年1月21日正式印发。《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外,对有效打击与防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加强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17条。具体来讲包括: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从严惩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腐败行为。归纳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重点严控三类罪犯,从严把握法定标准

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通过权力和金钱获得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特别是在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意见》把从严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点放在了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上。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要求

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规定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假立功也是近年来一些罪犯违法获取减刑、假释的“捷径”。《意见》对此作出严格限制,要求对三类罪犯拟认定为“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或者国家级主管部门确认。考虑到发明专利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价值,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所不同,《意见》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针对一些罪犯往往以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不稳定类疾病为由,违法违规办理保外就医的现象。《意见》要求,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病情不严重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为了有效制止司法实践中三类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的现象,《意见》要求必须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其明确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2.确立公开公示制度,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力运作封闭、透明度不高等问题,《意见》中创造性提出了三个“一律”,即“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

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除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三个“一律”的规定体现了用“阳光”破除“暗箱”的思路。其目的就是通过公示公开的方式来促进公平正义,指导监督执法司法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案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这样就能有效遏制刑罚执行过程中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另外,加强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作用对于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也至关重要。《意见》明确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在决定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审判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审判机关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并发表检察意见;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或者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材料、重新组织对病残罪犯的诊断鉴别,并依法作出处理。”以上几点意见,都首次出现在中央政策层面。它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必要的权力和手段,进一步健全了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另外,《意见》还要求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

最后,《意见》还要求建立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由地市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的省级政法机关报备;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省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的中央政法机关报备”。

3. 明确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从严惩处司法腐败

为了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从严打击司法腐败,《意见》重点从两个方面强化了责任追究:一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

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违纪的,具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医院、医生等非执法司法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等为逃避刑罚提供帮助的行为,也要严厉处罚。《意见》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4m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