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目十三: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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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件

中共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委员会文件

建贵党发〔2011〕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分行党委,省分行各直属支行党总支(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党发〔2011〕4号),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构建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结合实际,省分行研究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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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事项是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促进建设银行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各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专题组织学习省分行《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全面把握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同时根据《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主体、范围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增强决策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报省分行备案。

二、加强决策监督,确保决策制度落实

各行领导人员要在认真学习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决策过程的风险防范,通过各种监督形式加强检查,使中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总行实施办法及省分行的《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领导人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领导人员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自觉性。各级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风险,后果或情节等情形的,省分行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条例、办法及制度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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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 3 —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反腐倡廉建设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党发〔201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对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机构改革和业务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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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线方针政策、总行党委战略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措施,银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和撤并、党的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级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以及省分行行级领导及后备人才推荐或任职建议。主要包括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和解聘,领导人员后备人才建议人选的确定。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信息技术水平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融资安排,购置重要设备及设备大额维保、科技系统、固定资产、大宗咨询服务,安排重大技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维修改造,处置和核销重大资产等。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对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净资产值、企业盈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方案、大额信贷投放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调拨和使用等。

第三条(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应坚持的原则: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要求、建设银行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决策严密,程序规范。

集体决策。通过完善决策事项和程序,把员工参与、专家咨询、集体讨论决定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决策要求。

务实高效。妥善处理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的关系,保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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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

权责对称。明确决策主体及其权力和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使参与决策人员有权有责、权责对等。

第四条(省分行决策主体)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三重一大”事项由省分行党委、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主体进行决策。其中:省分行行政会议通过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经营形势分析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项领导小组会议等进行决策。

第五条(授权规定)二级分行依照本细则,明确本机构“三重一大”决策主体、范围和程序等具体规定,报省分行备案。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党委会决策范围)根据《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省分行党委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有: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党委、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贵州省分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贵州省分行维护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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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省分行行级领导及后备人才推荐或任职建议;研究决定省分行各部门、各二级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员任免,以及省分行部门、二级分行、直属支行领导人员后备人才建议人选的确定;

(五)研究审议贵州省分行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

(六)研究审议贵州省分行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七)研究审议贵州省分行各专门委员会、本部部门级机构、二级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的设置、撤并;

(八)研究审议贵州省分行基本规章,审议决定党委的工作规章;

(九)研究审议拟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会议决策范围)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行政会议管理制度(试行)》,省分行行政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有:

(一)研究确定贵州省分行年度财务、机构资源配置计划及其他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研究确定重大授信业务、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集中采购、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财务投入及其他非商业银行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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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定、补充有关授权或转授权权限;

(四)研究拟定贵州省分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研究拟定或审议涉及贵州省分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重要管理规章;

(六)其他应由行政会议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授权制)上述重大事项范围内适用授权管理制度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行长授权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决策范围)。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分行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有:

(一)审议员工工资福利分配的原则及其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其他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一般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应采取会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部分,一般应当履行调查研究、论证评估、会议准备、会议召开、充分讨论、集体表决、组织实施、督促执行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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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议题提交决策前,拟订议题的部门或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制订详实的议题报告。

第十二条(论证评估)“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必要的,应当经过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意见,同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公示等方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会议准备)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及其他牵头筹备会议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议事规则做好会前准备。召开会议前,牵头筹备会议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为所有决策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由议案提出部门提前征求决策人员意见,进一步完善议案。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无正当理由,决策人员不得缺席决策会议。因故未能出席会议,以委托方式参与决策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决策会议应按照规定实行召集人制度,由指定的召集人履行会议召集、主持等职责。

第十五条(充分讨论)决策人员应充分讨论,分别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提案人作议案说明,听取或询问有关情况。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事先发言定调。

第十六条(集体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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