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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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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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2006年,在中国证券发展史上是十分重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2006年,在中国证券发展史上是十分重要的一年。从200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 《证券法》开始实施,在加强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同时,发行上市的门槛明显降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两项准则不仅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格式及内容的变化,而且明显提高了审计质量;2006年5月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直接导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简称“IPO项目”)的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实务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给执业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现将有关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归纳整理如下,供读者研究探讨。不妥或错误之处,也烦请读者批评指正。 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 IPO项目流程框架图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就是将非股份制企业改造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企业哟过程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方可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
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问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IPO流程见图1。 发行上市可行性研究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荐
报所属地证监局备案
确定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确定改制方案 设立股份公司 发行上市辅导 制作发行材料
中国证监会核准 股票发行与上市 确定募集资金投向 获得项目批文
辅导验收
图1 IP0项目流程框架图
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消了辅导期限一年的要求,但明确仍需履行辅导义务。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一)股份公司申报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本文只列示了实务中出现较多改制方式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
1.内资企业设立(改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立公司)申报审批 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
(1)申报审批程序。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需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置审批程序。若公司存 在主管部门,则申报审批程序如下:①主发起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如有)关于 改制设立公司的请示;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2)申报材料目录。实务中,各省(市)要求并不完全一致,一般包括: ①发起人关于设立公司的请示;②发起人协议书;③公司设立(改建)方案 (包括企业资产重组、人员安置方案、股权设置等);④公司章程;⑤资产评 估报告(如有);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文件及对国 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文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⑦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 评估的相关文件;⑧发起人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⑨企业改制法律 意见书;⑩避免同业竞争协议;⑩关联交易协议;@主发起人或大股东最近一 年及一期财务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申报审批程序:①外商投资企业向省级商务厅关于设立公司的请示; ②省级商务厅审查同意,报商务部审查批准;③商务部审查批准,报注册地外 汇管理部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审批材料目录:①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台同、章程; ②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③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 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④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⑤发起人(包括 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⑥公司章程;⑦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 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⑧设立公司的申请书;⑨发起 人的资信证明;⑩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IPO过程中的中介机构工作
1.会计师工作。会计师在企业IPO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对企业三年一期 申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如需要)、内部控制 鉴证、核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对企业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意见、对企业 最近三年一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情况出具意见、验资以及对中 国证监会初审反馈意见中相关财务会计问题发表专项意见、向企业提供财务咨
询服务以及审核企业的资产剥离方案。
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可以参考以下模式:第 一,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留在原企业, 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该部分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 以全部或部分地支持,使其生存和发展。第二,完全分离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 性资产,公司的社会职能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分别由保险公司、教育系 统、医疗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承担,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变卖、拍卖、赠 与等方式处置。
2.资产评估师工作。
(1)按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折价人股的,须提供资产评估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2)国有企业改组过程中评估师工作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
①国有企业改组过程中评估师工作。国有企业在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确定资产价值鼍。由注册评估师进 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 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 评估报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发起设立 (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界定国有 企业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范围,明确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和国有股(国家
股或国有法人股)比例,审批净资产折股比率,确定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以及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原则、维护国有股权益和依法落实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财产权原则、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原则、保障 国有股权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原则。
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 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如下:
A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及 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方 案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其程序是省属国有企业在作为股份 有限公司主发起人时,由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在作为主发起人时,由同级国资部 门审核后,遂级上报,最后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B.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申报材料。a.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或 地方国资部门及作为主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关于请求批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 请文件;b.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 组方案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c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如发起人中有事业单位或自 然人的,应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e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f.省工商行政管理部¨ 出具的(企业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g.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 意见书;h.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土地估价师的工作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1)处置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①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A.企业改制,采用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 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 部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 源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B.改制企业采取出让、租赁等其他方式处置 土地资产的,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部门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②处置审批程序:A企业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核准;B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 估,并依据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C.企业向土地所在地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D.企业到国务院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 资产处置审批;E.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 ③核准申报材料:A.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B.改制批准文 件;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 D.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E企业改制方案。
④审批申报材料:A.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B.土地资产处置具体 方案;C.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D.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 件;E.市、县土地部门初审意见。
(2)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程序及申报材料。 ①备案适用范围:
A.下列土地估价结果需在省级以上土地部门备案:a.采用国家作价(人 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b.省属以上企业改制的;c.企业改制 后拟上市的。
B.其他土地估价结果,由企业直接在土地所在地土地部门备案。 ②备案程序:A.备案申请;B受理与备案。
③备案申报材料:A.备案申请文件;B.土地估价结果初审意见或初审表;
C.土地估价结果备案表;D.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3)土地登记。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资产方案 经批准后,企业持处置方案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4.律师工作与法律审查。律师一般对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发起 人资格及发起人协议的合法性、发起人投资行为和资产状况的合法性、无形资 产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创立大会有关决议、资产重组协 议、公司章程的起草,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原企业重大合同及 其债权、债务的合法性、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的解决、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 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
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2.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应提交加盖发 照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应提交编委批文或<事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应提交民政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 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发起人协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 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主要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一年以上的协议); 11.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身 份证)复印件。
注: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宪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 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商务部批复及批准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保荐核准程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辅导对象聘请的辅 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 的机构。辅导机构应当针对每一个辅导对象组成专门的辅导工 作小组。辅导机构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监管局报送备案材料。 辅导期限已没有明确要求,实务中辅导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目录。根据证监发行[2006]6号文件,即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申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列举了主要目录。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推荐核准。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职能及办事程序,请参见 WWW.CSYC.gov.cn。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①受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
②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并在30日内将初审结果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保荐人自收到结果之日起10日 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 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符舍政府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改委及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的意见,有关部门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③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 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同时对申报材料预披露。
发审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 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④核准发行。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 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三个月。
⑤再次申请。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 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原复议制度取消)。 (3)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请参见wwv.csrc.gov.cn),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审核中的意见类型如下: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 件,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上市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 投反对票。并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 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 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符台上述规定,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基本台规, 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
2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2]15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会后事项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应予披露的事项。公司发行前,审核员督促发行人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要 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 分别出具专业意见,相关文件请参见WWW.csrc.gov.cn。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与上市操作程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量的计算与发行定价的确 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 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
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数额不应超过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额。”根据中国 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 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 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 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 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 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 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 率区间。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 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二)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 1发行准备。
(1)公开推介。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l]12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 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的规定,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 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 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限)和保荐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公 司推介活动。新股发行公司关于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 书概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一
般为巨潮资讯网)同天发布。
(2)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股票发行前,保荐人须在刊登招股说 明摘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殷说明书摘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 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2.发行费用。
(1)中介机构费。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 用(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保荐制 度实施后,实务中还要收取保荐费用。根据财政部财会[2004]3号关于印发《关 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 收入后的余额,如股票溢价发行的,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股票发行没有溢价 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应将不足支付的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 财务费用,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2)上网费用。目前,证券交易所对上网发行的收费标准为发行金额的3 5‰。 3.发行阶段的后期工作。
(1)股款缴纳。目前,我国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的是预缴款方式。如果申购资 金不足,则不足部分对应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缴款n期应不迟于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股款缴纳日期。股款收缴结束后,主 承销商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股票发行结束后的若干天内,扣除相关费用 后,将收缴的股款全部划人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股份交收暨股东登记。发行人必须在成交(即收到股款)后的规定日期 内,交付所售出的股份(即交收);否则,发行人应负违约责任。在无纸化发行的情 况下.股份交收以认股者载人股东名册为要件。目前,在上网发行方式下,投资 者购买到的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自动登记到投资者的股东账户中。
(3)承销总结报告。在承销期满后的15日内,保荐机构应当向证监会报送 承销总结报告。
(三)股票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 1.股票上市的核准。
(1)股票上市的条件,参见《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2)向证监会提出股票上市时,应提交以下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 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 近3年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保荐人的推荐书;⑦最 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2.股票的上市推荐人。证券交易所实行股票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证券 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保荐人推荐。保荐人为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保荐人推荐股票上市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 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 的证明文件、保荐人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以 及与上市推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库“本所 业务规则”栏www.sse.com.cn。
3.剩余证券的处理。通常情况下,包销商可以在证券上市后,通过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逐步卖出自行购人的剩余证券。
4.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 导的内容和重点,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IPO项目改制上市审核要点
为防范企业上市后风险,充分保障公众投资者权益,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 委员会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发行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本部分 我们介绍证监会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和改制重组应掌握的 基本原则.并对实务中的重点关注事项予以介绍。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发行人外,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3 年。发行人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倒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的相关要求
(一)基本原则。公司在改制重组和持续经营过程中 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二)发起人及股东符合规定。
1.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发起 人或股东投入或变更进入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等 方面应与原企业分开。
2公司应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应当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为发起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对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 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关法律虽无禁止性规定,但如
该比例过高.相关审核部门会认为可能影响到少数股东权益,故实务中一般按 该比例不得超过80%原则执行(总股本超过4亿的可与审核部门进行沟通后适 当豁免)。另外,实务执行中主发起人原则上不得联合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共同出资组建公司。
3.对于一些“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为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企业, 为避免企业采取奖励等手段量化输送给私人的情况,避免出现产权纠纷,监管 部门在操作中,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对于一些将国有资 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要求发行人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 (三)公司出资符各规定。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性资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非货币性资产出 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审计实务中我们一般按p』下原则执行: 1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 有权;
2.发起人以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应投入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在建工 程、为公司提供供应和销售服务的设施,以及与公司生产加工服务相关的设施; 3.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赍,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商 标所有权、专利所有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等,不得将相关的业务投入公司而 保留上述无形资产;
4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起人确实无法将商标所有权投入的, 公司应在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拥有境内独占使用权; 5.办妥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发起人应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6发起人或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赍设立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 在纠纷,发起人或股东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 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四)突出主营业务。
1.突出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必须拥有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的完整资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发行人是生产型企业的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 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系统;
(2)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现行法规未对主营业务所占全部业务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但实务操作 中我们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发行前报告期核心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收入之和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 低于50%.或相同口径的利润比例不低于50%; (2)募股资金投向原则上与主营业务相关;
(3)原则上不得与控股股东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议。
3.现行法规虽未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同行业中的地位所处情况进行明确 规定,但实务中发起人的主营业务应在所属行业排名前列或在特定区域具有较 强的影响力。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所属行业情况规定了详细的披露 要求,具体详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 说明书》。
(五)避免同业竞争。
1.公司与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 人应避免在公司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对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发行人董事应从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业务客户对象、与发 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客观影响。 2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承诺。实务操作 中一般还要求公司与发起人订立未来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和在有关发起人或 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不致因 开展业务发展规划、募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 资等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3.实务操作中,对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采取以 下措施(但不限于)加以解决:通过收购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竞争方 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六)规范关联交易。
1.从现在的监管思路来看,普遍认为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但要求公司 在改制重组中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尤其是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在供 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发行人除应根 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 易之外还应作到:
(1)不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详见本节(七)独立经营、规范运作之相关 要求】;
(2)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详见《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2条);
(3)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实务操作中,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前,关联交易应避免以下情形:
(1)发行人章程中应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发行人应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业务经营;
(4)公司依托或委托控股股东进行采购、销售,而不拥有独立的决策权; (5)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不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且主要原材料和产 品销售依赖股东及其控股企业;
(6)专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设施,未重组进人公司;
(7)主要为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未由关联方采取出资或出售等方式纳入 公司,或转由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8)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服务,未能有效地保证交 易和定价的公允;
(9)公司与主发起人或第一大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其 控制的企业法人存在经营性业务(受)委托经营、(承)发包等行为; (10)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3.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1)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 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A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 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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