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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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汉萨联盟:

14-17世纪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

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a,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及民间商务组织 b,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

二调整的对象,

a,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b,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

三,法律规范的渊源

a,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b,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a,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b,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

二,调整的对象 a,只调整经济关系 b,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

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

a,无需再经过任何中介,直接调整

b,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即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四,法律规范的渊源

a, 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b,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二,内容: a,经济主权原则 b,公平互利原则 c,全球合作原则 d,有约必守原则

(扩展:a,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其所有权,但是,采取这种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c,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开展经济合作) 南北合作

南方中心(是发展中国家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货物贸易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适用范围

a,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这些国家都是缔约国

c,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非缔约国,但因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

d,例外情况,购买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拍卖、电子产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发价,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发价的构成要件,(参考概念) a,应向一个或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b,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c,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三,发价的效力 a,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b,因被发价人的拒绝或作出实质性变更而消灭 c,发价规定了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 失效的 d,因发价人的撤销而失效的。

补充:撤回与撤销

a,撤回 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与发价同时到达也可撤回)

b撤销 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可撤销)

(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即生效)(不可撤销:写明期限、写明不许撤销、被发价人出于信赖行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买方的权利

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 二,买方的义务=卖方的权利

支付货物价款(未验货前,无义务支付)、收取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风险转移

一,概念:货物的风险(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是由)原是卖方承担的,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

二,转移的时间: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a,合同内容涉及货物的运输

1,合同中没有规定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在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即此时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2,合同中规定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在货物到达该点并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

b,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的 订立合同时 ,风险转移

c,非a,b两种情况时,即在卖方营业地交货 买方接受货物时,风险转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3u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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