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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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06编号:XK06-010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发证审查部组织审查版) 国家发证审查部组织审查版)
××××2010-××-××公布 ×××× 2010-××-××公布 2010 ××实施 ××实施
××××2010-××××××2010-××20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目1 2 3 4

总则 ...................................................................................................................................... 1 工作机构 .............................................................................................................................. 1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2 许可程序 .............................................................................................................................. 3
4.1 申请和受理 .........................................................................................................................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 4 4.4 审定与发证 .........................................................................................................................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5 5 审查要求 .............................................................................................................................. 5
5.1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 5 5.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 1 5.3 空气压缩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 4 5.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4 5.5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 4 6 证书和标志 ........................................................................................................................ 10
6.1 证书 ................................................................................................................................... 10 6.2 标志 ................................................................................................................................... 12 7 8 9 10 11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

....................................................................... 13 监督检查 ............................................................................................................................ 13 收费 .................................................................................................................................... 14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15 附则 .................................................................................................................................. 15
附件 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 16 附件 2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17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29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 31 附件 5 检验报告 ...................................................................................................................... 32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 37
I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家发证审查部组织审查版)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 家质检总局令第 80130 号)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划分为 5 个产品单元、11 个产品品种 (见表 1)。 表 1 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1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 往复活塞空气压 缩机 2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3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4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2 隔膜压缩机 5 隔膜压缩机 6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7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8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4 5 滑片空气压缩机 压缩空气干燥器 9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10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11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容量范围规格型号 容量范围规格型号 功率范围; 排气压力范围 功率范围; 排气压力范围 功率范围; 排气压力范围 功率范围; 排气压力范围 功率范围; 排气压力范围 功率范围; 排气压力范

围 功率范围; 排气压力范围 功率范围; 排气压力范围 功率范围; 排气压力范围 容积流量范围; 压力范围 容积流量范围; 压力范围
备注:1、“*”为涉及产业政策产品,具体规定见本实施细则 4.1.1.543.7; 2、“容量范围”“规格型号”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确。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 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的日常工作。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 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 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空气压缩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 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 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888 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 传 话:0551-******* 真:0551-*******
电子信箱:kyjxkzscb@ed915874a417866fb84a8eb8 联 系 人:李 江、辛安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 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

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 件 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限制新建 100 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20 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 100 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 100 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 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为限制类。淘汰 3W-0.9/7(环状2
阀)空气压缩机、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 1-10/8、1-10/7 型。(淘汰类???)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名称”栏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栏填写表 1 所列的产品单 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中的产品品种填写表 1 所列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企业申请产品 的规格型号应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的能力相一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根据 3.7 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 明的通知》 (国质检监联[2006]632 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第 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 100 立方 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 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提供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为限制类。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后成立的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不予受理???删???。
4.1.1.5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

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 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 说明书、铭牌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于试生产期中,企业生产的每个产品 品种,企业至少应送一个规格的试生产产品到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 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 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 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 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 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 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

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 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 抽封样品,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 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 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 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4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ed915874a417866fb84a8eb8,“产 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标准名称?????) 表 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标准名称?????) 序 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GB10892-2005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
往复活塞空 气压缩机 2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3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4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2
隔膜压缩机
5 隔膜压缩机 6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3
螺杆空气压 缩机
7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8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滑片空气压 缩机
4
9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GB10892-2005《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19153-200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机》 GB22207-2008《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GB/T3853-1998《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 JB/T8867-2000 GB/T4975-1995《容积式压缩机术语 总则》 GB/T13928-200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4980-2003《容积式压缩机噪声的测定》 JB/T6539-1992 GB/T7777-2003《容积式压缩机机械振动测量与评价》 JB/T8933-2008《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5487-1995《容积式压缩机流量测量方法》 JB/T6539-1992 JB/T2589-1999《容积式压缩机 型号编制方法》 JB/T8934-1999《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JB/T6441-2008《压缩机用安全阀》 JB/T6539-1992《微型空气压缩机用钢制压力容器》 GB10892-2005 JB/T8867-2000《固定的往复 活塞空气压缩机 储气罐》 JB/T6905-2004《隔膜压缩机》 GB7786-1987 GB10892-2005 GB19153-2009 JB/T6430-2002《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GB/T3853-1998 GB/T4974-1989 GB10892-2005 JB/T10525-2005《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GB/T4975-1995 GB/T4980-2003 GB10892-2005 GB/T7777-2003 JB/T10598-2006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技术条 《 GB/T15487-1995 件》 GB22207-2008 GB10892-2005 JB/T2589-1999 JB/T4253-2002《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JB/T6441-2008 GB/T13279-2002《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
1
序 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GB/T 3853-1998《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 GB/T10893-1989《压缩空气干燥器 规范与试验》 GB/T10893.2-2006 压缩空气干燥器 第 2 部分: 《 性能参数》 GB/T13277.1-2008 《压缩空气干燥器 第 1 部分: 污染物净 化等级》 GB/T15487-1995《容积式压缩机流量测量方法》 GB/T10

893-1989 GB/T13277-1991 JB/T6432-1992《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JB/T7664-2005《压缩空气净化 术语》 ISO8573.3-1999《压缩空气-第三部分:含湿量测量方法》
10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26-2005《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5
压缩空气干 燥器 115.2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 器 JB/T10532-2005《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注 1:申证产品包括各类执行上述标准的主机和变性产品; 注 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
5.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 3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检验项目 工艺装备细化?? 车床、铣 1 固定的往复 活塞空气压 缩机 磨床、珩磨 设备、焊接 设备、喷涂 设备、吊装 设备等。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 喷嘴规格 直径≥¢25.4)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18.5kW)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25MPa)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 喷嘴规格 直径¢3.18~¢19.05)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15kW)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4Mpa)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 喷嘴规格 直径¢3.18~¢25.4)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22kW)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4MPa)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 喷嘴规格 直径¢3.18~¢6.35)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3kW)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0MPa)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接地电阻测试仪 按照工艺文件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夹具、胎具及工位器具 容积流量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床、钻床、 轴功率 排气温度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容积流量 车床、铣 2 微型往复活 塞空气压缩 机 1 往复活 塞空气压 缩机 车床、铣 3 全无油空气 压缩机 磨床、珩磨 设备、焊接 设备、喷涂 设备等。 床、钻床、 磨床、珩磨 设备、焊接 设备、喷涂 设备等。 轴功率 排气温度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容积流量
床、钻床、 轴功率 排气温

度 安全阀灵敏性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车床、铣 床、钻床、 磨床、铝压 4 直联便携式 空气压缩机 铸设备、注 塑设备、调 压器、珩磨 设备、焊接 设备、喷涂 容积流量 输入功率 排气温度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 1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检验项目 设备等。 车床、铣 磨床、珩磨 5 隔膜压缩机 设备、焊接 设备、 喷 涂设备、试 电气耐电压试验 容积流量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 喷嘴规格 直径¢3.18~¢12.7)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45kW)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6-25MPa)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 喷嘴规格 直径≥¢9.52)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2.2kW)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微软用户1]: 批注 [微软用户 增加 ASME 喷嘴 微软用户 规格 直径≥¢9.52 微软用户2]: 功率范围≥ 批注 [微软用户 增加: 微软用户 2.2kW
床、钻床、 轴功率 2 隔膜压 缩机 排气温度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车床、铣 床、钻床、 6 一般用喷油 螺杆空气压 缩机 磨床、转子 加工设备、 焊接设备、 喷涂设备、 吊装设备 等。 容积流量 轴功率 排气温度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容积流量 轴功率 排气温度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容积流量 轴功率 排气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2
压设备等。 电气绝缘电阻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25MPa) 批注 [微软用户 增加: 微软用户3]: 测试压力范 微软用户围:≤1.25MPa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 喷嘴规格 直径≥¢9.52)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2.2kW)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微软用户4]: 批注 [微软用户 增加 ASME 喷嘴 微软用户 规格 直径≥¢9.52 微软用户5]: 功率范围≥ 批注 [微软用户 增加: 微软用户 2.2kW
车床、铣 床、钻床、 3 螺杆空 气压缩机 7 一般用喷油 单螺杆空气 压缩机 磨床、转子 加工设备、 焊接设备、 喷涂设备、 吊装设备 等。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4MPa) 批注 [微软用户 增加: 微软用户6]: 测试压力范 微软用户围:≤1.4MPa
电气绝缘电阻测

试仪表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 喷嘴规格 直径≥¢34.92)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37kW)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0MPa)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车床、铣 床、钻床、 8 一般用干螺 杆空气压缩 机 磨床、转子 加工设备、 焊接设备、 喷涂设备、 吊装设备 等。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检验项目 容积流量 车床、铣 轴功率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车床、铣 床、钻床、 冲床、剪切 设备、抽真 空设备、焊 10 一般用冷 冻式压缩空 气干燥器 接设备、水 压试验设 备、吊装设 备、喷涂设 备及 10 立 方米以上 的空气压 缩机等。 车床、铣 床、钻床、 11 一般用吸 附式压缩空 气干燥器 进、出口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ISA1932 喷嘴规格: 直径¢5.56~¢15.88) 露点测试仪表(露点精度:±2℃)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6MPa) 压差测试仪表(精度:0.25) 压力降 压差测试仪表(精度:0.25) 进、出口容积流量 出口压力露点 进气温度 环境温度 进气压力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 喷嘴规格 直径≥¢6.35)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160kW)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微软用户7]: 批注 [微软用户 增加 ASME 喷嘴 微软用户 规格 直径≥¢34.92 微软用户8]: 功率范围≤ 批注 [微软用户 增加: 微软用户 160kW
4 滑片空 气压缩机
9 一般用喷油 滑片空气压 缩机
床、钻床、 排气温度 磨床、焊接 设备、喷涂 设备等。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0MPa) 批注 [微软用户 增加 测试压力 微软用户9]: 微软用户范围:≤1.0MPa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ISA1932 喷嘴规格: 直径¢5.56~¢15.88) 露点测试仪表(露点精度:±2℃)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6MPa)
5 压缩空 气干燥器
焊接设备、 出口压力露点 吊装设备、 进气温度 喷涂设备 及 10 立方 米以上空 压机等。 环境温度 进气压力 压力降
必备 检测设备 精度?? 第 5 单元
压力、容积流量测 试装置。
3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检验项目 方的生产设备资料及工艺装备资料以供审核。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相应设备可减少,但企业应提供分供 1.当零部件由供方提供时, 2. “必备检测设备”一栏中规定的整机出厂检验设备??应具备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 项目的检验能力。 3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应满足生产申请产品规格型号的要求。 (起草说明:1、 “说明”栏应明确:增加、减少、变化等情况; 2、只填写变化的单元(或品种)。)
备注
5.3 空气压缩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 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1.1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22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3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1.4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2 隔膜压缩机 52.1 隔膜压缩机 63.1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73.2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83.3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4 滑片空气压缩机 94.1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105.1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 器 5 压缩空气干燥器 115.2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 器 5.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 5.5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规则 a .应申证在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执行的产品标准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进行进行抽样。 b .企业申请 2 个或 2 个以上规格产品的,应在不同的规格型号中优先抽取产量大的主导产品或 在较大规格的产品中抽取一种样品。 4 标准号 GB/T13279-2002 GB/T13928-2002 JB/T8933-2008 JB/T8934-1999 JB/T6905-2004 JB/T6430-2002 JB/T10525-2005 JB/T10598-2006 JB/T4253-2002 JB/T10526-2005 JB/T10532-2005 条款号 6.3 7.2 7.3 7.2 6.3 7.4 7.4 7.4 6.3 7.4 7.3
c .抽样产品应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5.5.1.2 原则上申证的(指什么?容量??)型号产品 对应每个产品标准的产品品种的抽样 数量和抽样基数按见表 5 规定。 每个产品 产品品种的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 表 5 每个产品品种的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 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单元产品品种 抽样单元产品品种 1.111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2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3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1.4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2 隔膜压缩机 2.15 隔膜压缩机 6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7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8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4 5 滑片空气压缩机 压缩空气干燥器 11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5.5.1.3 ??封样方法 封样

可以选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 铅封封样:使用专门标记的铅封将样品封样,铅封方式以不影响机器性能和不易打开零部件为 原则。 封条封样:使用加盖公章或封样专用章的封条将样品或其包装箱整体封样,封条要求以不易受 环境和运输影响而破损脱落、不易打开包装箱及样品不可被改动为原则。 5.5.1.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格式见表 6。 表×6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企业 情况 联系人 电子邮箱 集团公司所属 单位(盖章) 5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2 ≥4 9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10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2 2 1 2 2 2 2 2 ≥4 ≥10 ≥2 ≥4 ≥4 ≥4 ≥4 ≥4 抽样 数量 2 2 抽样基 数 ≥4 ≥4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样品 名称 样品名称型号 规格 规格型号抽样 基数 产品编号 生产日期抽样 地点 封样方式生产 日期 产品 铭牌 主要 参数 抽样人员签字 抽样 人员 签字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出 厂编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日期执 行标准 抽样地点抽 样日期
抽样 情况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 签字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6
(起草说明 1:此条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 起草说明 2:一般用表格形式列出。)5.5.2.1 第 1-4 单元检验项目、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 7 的规定。第 5 单元检验项目、性能 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 8 的规定。 5.5.2.2 样品原则上采用在本细则规定的检验单位集中检验方式。 样品由企业运至检验实验室, 检验实验室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企业送检前有关连接尺寸和连接要求按检验实验室的要求准 备。 5.5.2.3(不妥,应不允许)当样品体积较大,重量较大,不便于运输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许 可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具体包括: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75kW) 、一般用喷油螺 杆空气压缩机(功率>90kW)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90kW)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 缩机(功率>90kW)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功率>90kW) 。同次申证的如有上述范围之外的 样品时,可以一并进行现场检验。 5.5.2.4 判定规则 5.5.2.4.1 制定本判定规则的依据 本判定规则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 GB22207-2008 制定。 5.5.2.4.2 判定规则 第 1 到第 4 单元样品按表 7 的规定逐条检验(空气压缩机

主机按表 7 的第 1 到第 5 条检验), 全部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品;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品。 第 5 单元样品按表 8 的规定逐条检验,全部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品;只要 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品。 所抽检产品品种的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品种为不合格品。样机不合格,该产品 样 不合格, 品种合格么?两台样机都检?都合格才为合格? 品种合格么?两台样机都检?都合格才为合格? 表×7 空气压缩机产品第 1-4 单元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 号 1 检验 项目 容 积 流 量
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
备注
a. 一般用固定式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 GB/T13279-2002 的规定; b. 微 型 往 复 活 塞 空 压 机 应 符 合 GB/T13928-2002 的规定;
按 GB/T 13279-2002 的规定 按 GB/T 13928-2002 的规定 按 JB/T 8934-1999 的规定 按 JB/T 8933-19992008 的规定 按 JB/T 6430-2002 的规定 按 JB/T10525-2005 的规定 按 JB/T 6905-2004 的规定
2
轴功率 或输入 功率
c. 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应符 合 JB/T8934-1999 的规定; d.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 JB/T8933-19992008 的规定; e.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压机应符合 JB/T
7
序 号 3
检验 项目 比 功 率 或 输 入 比功率
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
备注
6430-2002 的规定。 f.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应符合 JB/T 10525-2005 的规定。 的规定。 h. 一 般 用 干 螺 杆 空 气 压 缩 机 应 符 合 JB/T10598-2006JB/T 13278-1991 的 规定。 i.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应符合 JB/T 4253-2002 的规定。 j.i. 罐车用风冷滑片空气压缩机应 符合 JB/T 5233-2005 的规定。

JB/T
10598-2006JB/T
13278-1991 的规定 按 JB/T 4253-2002 的规定
g. 隔膜压缩机应符合 JB/T 6905-2004 按 JB/T 5233-2005 的规定
4
排 气 温 度
同上。
在标准排气位置处, 用精度不低 于 0.2℃的温度计进行测量, 具 体方法与 GB/T3853-1998 中温 度的测量方法相同。
5
润 滑 油 温度
同上。
压缩机在规定工况下运行 120 分钟后, 测量主机内的润滑油温 度。
无 油 机 除 外
6
噪声
同上。
按 GB/T4980-2003 的规定进行 检验
7
机 械 振 动
同上。
按 GB/T7777-2003 规定的方法 进行检验
8
序 号 8
检验 项目 安 全 阀 灵敏性
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
备注
a. 安全阀开启压力应高于被保护的系统 最高工作压力,但不超过其所保护的 系 统 元 件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的 10% 或 0.1MPa,取两者之一的较大值; b. 安全阀释放量应保证在连续运转和最 大流量的情况下,被保护元件的压力 不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1.1 倍。
用精度不低于 0.4 级的压力表 检验压力释放装置的开启

压力。
检查压力释放装置在规定压力 下的流量, 该流量应不低于压缩 机的实际容积流量。
9
电 机 热 态 绝 缘 电阻
电机驱动的压缩机,电机应具有良好的 绝缘性能。电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应符合 GB22207-2008GB14711-1993 8.14.14.1.1 的规定。 中
电机的绝缘电阻均应按 GB22207-2008GB14711-1993 规 定的方法检验。 试 验 按 标 JB8524-1997GB22207-2008
准中 4.14.1.24.15.1 的规定。 10 电 气 绝 缘电阻 对于电机驱动的压缩机,电控设备应具 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按 JB8524-1997GB22207-2008 的 4.14.2.44.15 规定。在耐电 压试验前后, 应分别测量电控设 备的绝缘电阻。 11 电 气 耐 电 压 试 验 12 外 露 运 动 件 防 护 压 缩 机 应 符 合 的 按 JB8524-1997GB22207-2008 JB8524-1997GB22207-2008 4.14.2.34.15 规定。 在对人体有危险的所有运动件位置应安 装防护装置。 a. 检查运动件部位是否进行了 有效保护; b. 用 手 指 伸 入 防 护 罩 的 网 眼 中,检查是否能触到被保护 元件; c. 人体靠在防护罩上,其变形 或位移触及被防护物体时为 不合格。 9 的 4.14.24.15 规定。
序 号 13
检验 项目 机 组 输 入 比 功 率
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
备注
机组输入比功率应符合 GB19153-— 20032009 的 4.13 的规定, 其中一般用喷 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机组输入比功率应 符合 GB19153-2003 的 4.1.5 的规定。
按 GB19153-200319153-2009 的 5 的规定。
表×8 空气压缩机产品第 5 单元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 项目 进、 出口容积 流量 性能要求 在规定工况下运行并达到规定 的出口压力露点时,其出口容积流量 应不小于规定值的 95%。 检验方法 按 GB/T 10893-1989 及 GB/T 3853-1998 的规定。
1
2 3
出口压力露 点 进、 出口压力 及压力降;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应 符合 JB/T10532-2005 的规定; b.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应 符合 JB/T10526-2005 的规定。
按 ISO8573.3-1999 的规定。
按 GB/T 10893-1989 的规定。
4
控制系统检 查
a.
a.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 器按 JB/T10532-2005 的规 定;
b.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 器按 JB/T10526-2005 的规 定。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 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 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核准的产品范围,产品范围的典型写法示例详见表 9。 空气压缩机产品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表×8 空气压缩机产品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产品单元: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审查结果 全部审查合格 10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1.往复活塞

空气压缩机
1.产品品种: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 气压缩机 规格型号:功率≤560kW,排 气压力≤0.8MPa 2.产品品种: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 压缩机 规格型号:功率≤15kW,排气 压力≤1.0MPa 产品单元:螺杆空气压缩机 1.产品品种: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 气压缩机 规格型号:功率≤75kW,排气压 1.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力≤0.8MPa 实地核查不合格;
(1)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 机(功率≤560kW,排气压力≤ 0.8MPa) (2)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功率≤15kW,排气压力≤ 1.0MPa)
1.螺杆空气压缩机 (1)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 缩机(功率≤55kW,排气压力≤ 1.0MPa)
2.产品品种: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 2.其他产品品种审查合格。 空气压缩机 规格型号:功率≤55kW,排气压 力≤1.0MPa 产品单元:压缩空气干燥器 1.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3
1.产品品种: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 器(容积流量 100~200m /min, 空气干燥器 规格型号:容积流量≤ 200m /min,压力≤1.6MPa3
1. 压缩空气干燥器 (1).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 干燥器(容积流量≤100m /min, 压力≤1.6MPa)3
压力≤1.6MPa)实地核查不合 格; 2.其他产品规格审查合格。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 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规格或者增加产品升级容量范 围规格型号超出证书覆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进 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3.1 按本实施细则 4.1 的规定提出申请; 6.1.3.2 增加产品单元并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中二至七章的相关内容;对于在单元中增加产品升 级的,如果功率、压力或流量高于已获证规格,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重点核查,具体内容至 11
少应包括:产品设计图样、工艺文件、必备生产检测设备的能力。 6.1.3.3 增加产品单元或在已获证单元中增加产品升级时,在对企业的补充核查合格后,均应按 规定程序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 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 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 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 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 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 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 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 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 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 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 “QS” ’ 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模板??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 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10-×××××。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 中间三位(010)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12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

包装、说明书上 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 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 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 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 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 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 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 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 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 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13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

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 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 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 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 元,一 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 2200 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 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质检科函[2004]584 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 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见表×9)。空气压缩机 辅机检验费按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检验费收费标准收取。 表8 9 空气压缩机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序 号 空气压缩机产品规格 收费标准(元/台)
≤2.2kW ≤11kW ≤18.5kW ≤37kW ≤45kW ≤75kW ≤132kW >132kW注:1 空气压缩机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是按其产品功率划分收取费用。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9000 10000
2 空气压缩机辅机检验收费参照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检验费收费标准收取。 14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 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15
附件 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生产许可

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检验机构名称: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机构名称: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888 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 传 话:0551-*******、5335566、5335405 真:0551-*******
联 系 人:辛安见陈璞、喻志强曲本连 电子信箱:gmpc@ed915874a417866fb84a8eb8 检验产品范围:空气压缩机第 1 到第 5 单元全部产品。 (2)国家电机及机械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中心大道 399 号
邮政编码:318000 电 传 话:0576-******** 真:0576-********
联 系 人:傅万进 电子信箱:fuwj07@ed915874a417866fb84a8eb8 检验产品范围: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单元中的容积流量不大于 0.9m3/min 的微型往复活塞空气 压缩机和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3)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万荣路 918 号
邮政编码:200072 电 传 话:021-******** 真:021-********
联 系 人:孙斌 电子信箱:WRL918@ed915874a417866fb84a8eb8 检验产品范围:空气压缩机第 1 到第 5 单元全部产品。
16
附件 2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规 格 型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7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 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 7 章 2828 条 4141 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 ,否决项目为 2.1 生产设施、2.2 设备工装的 2.2.1 款、2.3 测量设备的 2.3.1 款、6.3 出厂检验、7.3 行业特殊 要求共 5 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不符合” 、 、 。非否决项目共 3636 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 过 8 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 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
18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机构 或负责质

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1.2
管理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 量职责。 2. 有关部门、 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职责 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 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 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9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1. 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 场所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1. 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 应。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 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 完好。
符合 不符合
1*. 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 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 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 2.2 设备 合格产品的要求。 工装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 维护保养完好。 1*. 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
符合 不符合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2.3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 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测量 产品的要求。 设备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应 在 检定 或 校 准的 有效 期 内 使 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 内并有标识。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20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 对企业的要求 (如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企业 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 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 领导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识。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 技术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 人员 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

理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 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3.2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3.3
检验 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 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 识和检验技能。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细化文件内容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3.4
生产 工人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 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 ,并能熟 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练地操作设备。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3.5
人员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 培训 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 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21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核查记录
4.1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 1.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 《实施细则》 关的标准中所列的与申请取证产品有关的标 5.1 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 准。 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技术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 标准 1.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 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 备案。 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 2. 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 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部门备案。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 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 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 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4.2
技术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 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 文件 必须齐全配套。 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 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 标准或规程等) 。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 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 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22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
核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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