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3-12-15 01: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浅析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之势在必行
(内容摘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难发现一些愚笨、无知、落后、贫困类似这样的词汇常常被拿来形容社会弱势群体,而这个群体又因为其独有特点很容易遭到歧视性待遇。可以说,社会弱势群体是国家发展的必然产物,与国家对利益的分配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可以明显看出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权利保障及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对而言的社会竞争力等方面都处于很不乐观的境地。我们对弱者的关心与同情可以说是人类独有的心理特征以及人类所特有的道德法则的体现,而通过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也正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平等理念的要求。同时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也是我国加速经济发展所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若想要有效的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运用法律的武器毋庸置疑是最为根本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必须给予社会弱势群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还要增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相应的法律援助,建立与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法治制度,加大其就业力度等,多管齐下从根本上解决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
(关键词)弱势群体 权益保障 法律保护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
通常人们谈及的社会弱势群体,一般指的是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病人、农民、低收入者、下岗职工、少数民族、同性恋者、变性人、消费者等,它的涉及范围我们无法一一罗列。[1]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背后必然会产生出一定的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是说弱势群体与人类社会相生相伴。从不同的角度看,弱势群体亦有不同的说法。从社会工作的领域看,弱
1
势群体就是需要人们给以关爱、提供援助的社会中的弱者;从经济为出发点来说,弱势群体便是因各种内外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或是市场风险的能力受限而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共同体;从政治学的观点来看,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在经济、文化、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处境与其他人相比较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2]
社会弱势群体表现在在社会权利享有、社会财富的分配以及发展机会的掌握等方面上处于弱势。在法制社会中,社会弱势群体和与之相对的强势群体有着非常强烈地利益冲突,由于强势群体可以凭着自己的力量占据了相当数量的资源,这样一来弱势群体在资源占有上自然处于劣势,且资源相对匮乏。我们一般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因为对社会关系的失调或者由某种原因产生了对社会的不适应且难以适应社会的人群共同体。一般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这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是由于生理因素导致的社会生存能力较弱的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等就是这种类型的弱者;社会性弱势群体则是由于社会因素如社会的急剧转型而导致的处于较差生存条件的人群,倘若导致这类人群变弱的社会因素消失或者有所改变,那么他们极有可能会脱离当前的弱势地位,从弱势群体当中脱离出来。这两种弱势群体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他们之间是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的,比如生理性弱势群体中的个体不一定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一员,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个体有可能同时也是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一员。
(二)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第一、物质生活的贫困性。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大多比较贫困,一般情况下他们仅能或者勉强解决温饱问题。
第二、政治地位低下。由于他们经济条件的贫困导致了他们无法在政治生活中有所作为,这就使得他们没有机会可以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关注,因而他们的政治地位一般比较低下。
2
第三、文化素质不高。据有关部门抽查,在下岗职工中,按文化程度分,初中文化占35.1%,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44.7%,高中占20.2%;如果按技术素质分,初级技工有技术等级的占53.1%,中级技工占34.7%,高级技工只占12.2%;按工作性质来分的话,一线生产业务员占48.7%,服务人员占43.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仅占8.2%。[3]
文化素质不高很显然是贫困的物质生活和低下的政治地位两种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倒也不难理解。由于弱势群体经济条件很差,在仅能勉强满足温饱的情况下自然不会有更多资源投资到教育上,如若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不会足够的能力投身到政治建设中去。该群体整体素质偏低,经济条件的贫困导致无法将更多资源投入到教育中去,这样使得文化素质的低下又反作用于政治地位,而政治地位的低下又使得他们不能在强势群体那里得到关注从而有所改变,如此便成了恶性循环。 (三)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因
随着经济的急速发展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的全球化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城市的人们面临失业、农村的百姓将更为贫穷的问题将更加凸显出来,弱势群体数量持续增加,仔细分析思考可以得出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中一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其一,由于人们在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差异。人们从出生那天起各种素质就不同,再加上后天受教育的不同,人与人之间在体力、智力等方面自然会有差异。有的人天生残疾或者身体素质较差,加上受教育程度不同等其他条件的限制,与那些身体素质过硬,受教育程度又高的其他社会成员相比竞争力自然会比较弱,竞争力弱又想要取得较高的收入几乎不可能,如此便沦为低收入水平的弱势群体了。马克思曾说,人的智力和身体的差异,对家庭人口的赡养数量是不同的,那么他们的财富多少也将是不同的。
3
其二,是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公平。在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化进程中,众人利益各不相同,在复杂的社会经济背后的政府不可能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其中肯定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而这部分人便进入了弱势群体中。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不平等的城乡投资政策、对比悬殊的收入差距、不平等的受教育权,等等。
其三,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衍生物。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同时导致了两种效应应运而生:第一,由于市场竞争而产生“优胜劣汰”的效应。这样就会使得一小部分称之为社会精英的人成为胜者和富裕者,而另外的一大部分人则沦为失败者和贫穷者。第二,追求效率的政府的“双重效应”。由于追求效率,很多企、事业单位开始在分配上拉开档次,一定的差异是保持活力所必须的;负效应则是因为资源是有限的,因而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物质需要。
二、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
(一)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平等人权保护的要求
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不仅追求简单的丰衣足食,而且还希望能够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人权是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和现代经济社会制度的基础。[4]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剂,它作用于人并且服务于人,通过权利与义务这一对基本范畴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对社会秩序有序的制度安排。个人始终处于社会群体之内,社会生存的合作与竞争,要求每个个体都完全享有独立、自由与平等,能够促进自我发展。应当尊重和满足人对自我维护和自我利益的合理欲望,让作为个体的人获得充分而全面的发展。社会弱势群体理应具有平等的人权。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义务和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平等人权保护的要求。
(二)法律所追求正义、平等理念要求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
4
“正义”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我们也不可能对其进行完全准确的界定,但正如丹尼斯·罗伊德所说:“至少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不管真正意义上的正义是什么,它是一种道德价值,也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为自己定下的目标之一。假如人生中的一切道德目标都属于‘善’,那么正义理念不过是道德为人类所设这许多‘善’的一种。”而正义作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亦是更古不变的主题。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实际上是对法律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践。根据这一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应该是一个非歧视社会,这个社会里的每一个人,不管生活状况是怎样的,他们的道德价值都应当是被同等对待的,同样每个人的幸福都有同等的重要性。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阐述的那样:“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得不承认许多人享受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和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5]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着社会正义给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承担发展的代价。因此,法律所追求的平等目标要求绝不能忽略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其生存和发展的愿望,是追求社会平等的应有之义。
三、保护弱势群体是国家巩固政权的需要
(一) 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体现
和谐社会内涵的其中之一便是公正。如果对那些弱势群体置之不理,让他们生活在温饱线水平岂不就相当于剥夺了他们享受我国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具体到我国现阶段,便是既要给能力强的人提供挥洒才能的舞台,又要供给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使得为我国建设作出贡献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尝到自己的劳动成果。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好,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现代化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5
(二)保护弱势群体可以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
弱势群体同样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当中很多人并不是不能工作或者没有技能,是产业结构调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产物。关注并且好好研究处理弱势群体的问题,能够刺激弱势群体努力发挥自己的智力与体力从而可以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使得这一巨大团体的智力体力获得充分的使用。这样的社会才是充满活力的,智慧的源泉才能充分涌流,这样的社会创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和没缺陷的。 (三)保护弱势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以使社会更加稳定、有序的发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决策实际上是由强势集团实施的,由于缺乏满足弱势群体要求方面的的制度约束,单凭依靠强势群体的善良愿望便很难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若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妥善保护,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就会出现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很容易对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他们可能会采取非理性的方法来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如果矛盾与冲突通过这样的方式爆发出来将很有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四、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的一些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但是这些法律的使用对象却是十分狭窄的:不管是在立法上或是在实际操作中,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上都是城里的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恰恰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农村劳动者基本上没有任何保障,对农民的相关保护严重不足。而且这些立法对权利的规定还特别笼统且分散,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实际的操作性比较弱。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实现的程序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法律规定的条文很多都属于原则性的宣示,内容又不是十分准确具体,实施的时候还得实行
6
机关来加以规定,主观性比较大,这样的话各机关的做法将各不相同,这样就很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了。
(二)国家在行政工作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所存在的不足
国家在行政工作中采取的一系列做法比如给农民减负、帮助下岗工人再就业等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此过程中存在着扶贫资金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够彻底等问题。况且我国贫困人口众多,在实践中需要客服一定困难,实际上一些政策的普惠性并不强,所以面临的情势还是十分严峻的。 (三)司法机关根据在相关法律对弱势群体所进行保护的缺陷
国家司法机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些确实表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可是因为法律援助经费的紧张,援助律师十分稀少,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还没有建立,仍然有许多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不能甚至根本不可能得到法律援助。
五、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赋予社会弱势群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社会弱势群体理应作为社会发展的目的和主体,而不能成为被遗忘的对象,社会的整体发展不能以牺牲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如高清海先生所言:“每个人都依赖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利益的划分应当能够使得每个人自愿的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因而,法律理应赋予社会弱势群体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其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我们必须建立起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基本法一定要赋予所有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以平等地位。只有实现人人平等,我们才能更好的发展自身,与强大的外部力量所抗衡。修改劳动法的部分内容,将里面抽象的内容具体化,保障的依据清晰化。政府要多发挥积极主动的执法的作用。关注并积极解决社会弱势群
7
体的各种问题,尤其在法律上更要赋予他们平等的法律地位,不仅能够改善社会弱势群体自身状况,促进他们作为社会的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每个人都享有美满幸福生活的权利,每个个体的生活都特别重要,法律理应尊重和关爱每个个体,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尊重与关爱,使每个人的人生都获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漠视和牺牲。否则,社会的不平等不仅会伤害到弱势群体对于良善生活的享有,甚至还会伤害从不平等中获得资源利益的强势群体。
(二)增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也叫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出资,为需要进行诉讼活动的贫穷的人承担律师费或者提供其他法律援助,进而可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制度。由于弱势群体构成情况的复杂,对其进行的法律援助政策也必定呈现出层次性、多样性和针对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虽然不好对其进行定义,但是就现阶段而言,在弱势群体中占到相当比例的是那些生活水平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低标准的人,于是,生活困难无疑成了弱势群体的一大特征。高额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远非这些弱势者所能消费得起的,最终不得不放弃寻求法律救济。况且社会弱势群体较一般公众的维权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就成为必然选择。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为社会弱势群体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针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制宣传等。法律对弱势群体作出特别的保护规定,原因在于社会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权利更容易受到伤害,而不是因为这些权利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从法律上更进一步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可以在现有法律体制下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构筑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根据不同的弱势群体特点制定出相应的保护制度,这样才能矫正社会弱势群体的
8
社会保障制度形式上的不足。美国经济学家奥博尔德认为,社会对穷人的资助是“穷人的权利”。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大致包扩两种,即保障性法律和发展性法律。前者包括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后者包括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制度、扶贫法律制度、教育以及医疗法律制度等。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层次性的过程,由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对象的不同,相关保护性法律也应有轻重缓急之分。例如,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方面,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称为社会保险制度构建的重点,另外,工作伤害与职业病也成为当前我国工业劳动者的重大风险,也是社会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因此应加强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尤其是重点建立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法律理念。我们所说的公平并不是说所有社会成员统统一样没有差别,而是说要通过运用法律的手段把差距调整到一定的范围之内。
(四)加大社会弱势群体就业力度
当前我国就业歧视是社会热点问题,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就业歧视已成为其就业的绊脚石。社会弱势群体长期以来一直被主流的劳动力市场排除在外。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些能够促进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弱势群体。如可以对下岗职工、失业职工进行再就业扶助,保护农民权益和保护反歧视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和谐发展。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失业问题可以缓解其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创建弱势群体就业、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手段。弱势群体也是社会人力资本的一部分,利用法律制度促进其就业,不但可以保证社会人力资本储量的问题,而且是促进社会人力资本增加的前提。一些对农民科技方面的扶植和对下岗职工的再培训实际上还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人这种宝贵资源的保护。促进就业是一种发
9
展性的社会政策措施,从制度上为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等弱势群体制造就业平台,不至于让这种受限的发展能力殃及到下一代人。促进就业是一种发展性的社会政策,在我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法律应该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唯有这样,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与稳步发展才能实现。 (五)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大量的实践表明,弱势群体权益不单常常被忽视,并且还很容易被侵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想不受侵犯,需要行驶公共权利的人严格依法行政。具体做到:第一,必须遵照相关规定行使管理权。对于一些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事务,不可以行使管理权,要不然就构成了违法行为。第二,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我们知道公民的权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或者放弃,然而行政机关的职权则必须行使,如果放弃行使职权的话那就是失职,理应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增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具体实际相结合。比如在具体措施上,行政机关还可以针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并提供就业机会,对农民的农林牧进行科学指导与讲学。
(六)完善权利救济体制,确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
完善权利救济体制,确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其一,要做到将宪法中提到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思想充分全面的落实到各项基本权利中去,这样的宪法才是真正的“权利保障法”。其二,针对弱势群体制定保护的基本法,对适用于弱势群体的一般制度进行明文规定。其三,是针对不同的弱势主体制定特别保护法(如农村社会保障法等)。同时可以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宣传力度,让其树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信念,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积极正确的表达自己的诉求,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自己的切身权益,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10
总之,保护弱势群体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社会的许多方面,我们必须依靠法律,做到法律先行,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注释]
1.吴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视角及其理论基础》,《法治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2.陈红梅:《法理学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3.方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诉求的基本途径》,《学术论坛》2006年第10期。
4.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法治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2期。 5.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法学》2006年第12期。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6页; 2.邓伟志:《透视社会弱势群体》,2002年第5期,第14页;
3.宫敏燕:《论弱势群体的保护》,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版,第204页;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5.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 页;
6.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第99页;
7.孙立平:《关注我国的弱势群体》,读者,2005年9月第18期,第26页; 8.徐显明:《人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11
9.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32页;
10.朱力:《弱势群体与社会支持》,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第21页。
12
正在阅读:
浅析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12-15
锅炉原理习题集 Microsoft Word 文档05-15
监控杆一杆多用,路灯杆也来监控杆10-23
部编版九年级上语文写作教案全册作文教案一至六单元 主课件配套教案2611-29
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07-29
续写穷人作文【优秀10篇】03-27
我说参同契02-18
大学英语B级语法10-18
- exercise2
- 铅锌矿详查地质设计 - 图文
-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堆肥系统设计方案
- 陈明珠开题报告
- 化工原理精选例题
- 政府形象宣传册营销案例
- 小学一至三年级语文阅读专项练习题
- 2014.民诉 期末考试 复习题
- 巅峰智业 - 做好顶层设计对建设城市的重要意义
- (三起)冀教版三年级英语上册Unit4 Lesson24练习题及答案
- 2017年实心轮胎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目录)
- 基于GIS的农用地定级技术研究定稿
- 2017-2022年中国医疗保健市场调查与市场前景预测报告(目录) - 图文
- 作业
- OFDM技术仿真(MATLAB代码) - 图文
- Android工程师笔试题及答案
- 生命密码联合密码
-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 江苏学业水平测试《机械基础》模拟试题
- 选课走班实施方案
- 浅析
- 弱势群体
- 权利
- 保护
- 法律
- 社会
- 施工组织设计 - 图文
- 电机学(牛维扬第二版) 专升本必用,课后答案加详细解答
- 心理健康对幼儿成长的重要性
- 浅谈校本课程的开发
- 10年度杨浦区高一第二学期期末试卷 doc OK
- VB模拟试题
- 2013人教版小学数学六年级毕业考试模拟试题
- 泸州医学院 关于举办第二届“金话筒”主持人大赛的通知
- 基于micro850 PLC的丝杠运动(位移控制) - 图文
- 6se70整流回馈装置
-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 金融市场学(考试题)
- 科技报告的写作(1500字)
- 第二次作业 windows&word选择题
- 浅谈游戏是幼儿园的基本教育活动
- 大学物理自测题
- 各个汽车动态稳定系统的命名
- 神华集团2012招聘大学生村官职位表 - 图文
- 热喷涂技术在钢结构桥梁的防腐蚀应用(电镀与涂饰版)
- 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探讨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