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修订)
更新时间:2024-04-09 00: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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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工作,加强全行会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以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06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三条 本行会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会计工作在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行长对本机构及辖属机构的会计工作负责。各级会计部门负责管理本机构及辖属机构的会计工作,并对本行行长和上级会计机构负责。
上级行会计部门对下级行会计工作负有业务领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下级行应严格执行上级行的会计规定。
第四条 本行各级机构处理会计事项,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行根据内部规范管理需要、外部监管要求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级次。
第六条 本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本行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并根据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期是指短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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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八条 本行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分账制核算方式。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外币记账单位和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
第九条 本行表内科目采用借贷法记账;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法记账。
第十条 本行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如需采用重臵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一条 本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二条 本行会计核算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所发生的业务事项应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记账。 (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三)重要会计事项应换人复核,并按授权流程严格控制。 (四)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凭证,必须当天进行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
(五)对于当日发生的差错,应以抹账的方法办理冲账;对于隔日错账,应填制记账凭证办理更正,其中:更正本年度错账应使用红字冲账的方法;更正以前年度错账应使用蓝字反向调整的方法。错账冲正影响计息的,应对积数进行相应调整。错账冲正及调整计息积数应经有权人员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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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后办理,
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本行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第十四条 本行会计信息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本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
(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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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按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需要设臵。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股东权益类、收入类和支出类科目。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重要业务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根据核算需要设臵子目和细目,会计科目、子目和细目按核算内容分设明细账户。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为本、外币共同科目,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由总行制定。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会计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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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全行统一的会计凭证格式由总行设计,外部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
第二十五条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包括: (一)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收、付款人的户名、账号和开户行; (三)币种、金额及借贷方向; (四)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
(五)银行办理业务的印章及有关人员的签章; (六)凭证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上由客户填写的内容,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会计人员不得代办。
第二十七条 电子会计凭证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和内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的传递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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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九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流水账和登记簿。 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臵,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合计数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
明细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
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登记簿: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设臵的辅助性账簿。 第三十条 会计账簿的种类及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级行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增设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会计账簿应以机构为单位,分币种按照科目号、账号顺序整理,并定期装订。
第六章 计结息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根据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计结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行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第三十四条 采用积数计息法的,应按实际天数结计利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算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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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采用逐笔计息法的,应按对年对月对日结计利息,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全部转换成实际天数计算。
第三十六条 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的换算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外币利率遵循国际惯例换算。
第三十七条 计息天数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存贷款期间的节假日照计利息。在规定的结息日计算利息时,应将结息日当天计算在内,所计利息入结息日次日账,下一结息日计息时从上期结息日的次日算起。
第七章 账务核对
第三十八条 账务核对包括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和内外账务核对。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对账频率根据客户要求、管理需要和账务性质确定。
第四十条 账务核对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四十一条 经办人员和会计经理在账务核对后,应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第八章 现金和重要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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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必须严格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出入库管理,确保现金安全。发现假币,须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及时核对库存,确保账款、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原则上以分行为单位设臵金库。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库,金库钥匙(密码)应指定专人严密保管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在确保正常现金支付的同时,应加强现金限额管理,合理压缩库存现金,保障现金业务安全高效运营。
第四十六条 重要单证包括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应由专人管理,入库(保险柜)保管。
第四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移作他用,凡应由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
第四十八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对重要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出售、作废和销毁实行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九条 现金和重要单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查库,保证账实相符。
第九章 会计签章
第五十条 会计签章是银行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身份及交易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签名等。
第五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规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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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采用会计应用系统处理的会计资料,可以通过设臵输出的姓名或代码代替有关人员的签章。
第五十二条 全行统一的会计印章的设计和使用由总行规定,会计印章的刻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应严格会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手续,严禁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会计印章。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等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五十五条 会计印章的作废和销毁必须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章 年度决算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办理年度决算,通过年度决算报表对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总结反映。
第五十七条 每年公历12月31日为年度决算日,如遇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五十八条 年度决算前各级行应全面清理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核对内外账务,盘点清查财产物资,核实财务收支和重要会计事项。
第五十九条 年度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损益和分析经营成果;进行年终账务处理,办理年终账务结转;清缴各项税费,上划损益;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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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年度决算编制本外币汇总会计报表,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有关折算汇率由总行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发布。
第六十一条 年度决算报表应打印并与决算说明书一起单独装订保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本行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六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
(一)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本行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二)利润表是指反映本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三)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本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本行股东权益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五)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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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合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说明。 (六)重要报表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等由总行统一规定,各级行应严格按规定要求编报,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减。
第六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表应按原币编制,并编制合并美元及合并人民币会计报表。
第六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由行长、分管行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制表、复核人员盖章,并加盖公章。
各级行行长应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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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也是银行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七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三档。
第七十一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缩微胶片等形式保存。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各级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原则上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和拆封。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审批。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限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应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核准。
调阅电子会计档案的,必须设定查询权限,严禁超越权限范围的查询。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应定期检查并根据保管需要进行复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十三章 会计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五条 各级行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督制度。
第七十六条 会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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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事前监督是指受理业务票据和凭证时,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查业务票据和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会计事中监督是指对重要会计事项的账务处理通过设臵复核和授权进行控制。
(三)会计事后监督是指对会计核算依据、核算过程及核算结果进行复审检验。
第七十七条 各级行应设臵会计事后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事后监督人员。
第七十八条 各级行应建立严格的会计检查制度,配备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会计检查。
第七十九条 会计检查应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会计操作风险防范能力、会计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八十条 会计监督和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章 会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十一条 各级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需要设臵会计机构,科学合理地设臵会计岗位,配足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八十二条 会计机构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全面清产核资,处理遗留问题,编制移交清册。上级行应派人监交,严密交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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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妥善办理账务划转。
第八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调动,应征得上级行会计机构同意。
其他会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根据管理需要,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可由上级行委派。 第八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八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八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岗位必需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八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保守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会计信息。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信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信银字?2005?197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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