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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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文献综述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官员问责事件的不断出现,特别是2003年“非典”期间,问责风暴的掀起,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对SARS疫情隐瞒不报和抗击不利而被问责查处,行政问责日益成为焦点问题,特别是党中央在十六大上明确要求,对于行政问责在理论上、实践和制度上积极探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又在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指出反腐倡廉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同时推进制度化建设,特别是在政府部门对于行政问责在制度上还缺乏硬性的制度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在不断探索反思和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情况下,大量的学者对行政问责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力图就近年来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综述和简要的评析。

主题

一、行政问责的涵义

行政问责主要的研究对象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通过理论的界定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确定相应的范围,行政问责是一个相对具体的概念,但是对它的认识理论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

从国外来看,很早就有学者很早就对问责制度做过相当丰富的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学说和理论模型,如特里·L·库伯在《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从行政伦理学角度论述了公共行政人员要在公民角色、公务员角色中承担自己的责任,提出要建立负责任的管理模式;罗斯 (s.Ross)和休斯(owenHughes)等人则从代议制角度揭示了问责制度的内在逻辑;上述学者关于责任、问责的理论渗透在各国制定的《政府责任法》、《公务员行为准则》等规范中,从而将问责制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确定。此外,柏克在《行政责任》一书中,指出行政组织的人员向社会负责的方式。柏克认为行政人员的责任不能过于受层级制和法律规定的限制。“事实上,他们的责任应植根于民主之上,行政人员因而必须认定个人责任乃是来自于他对民主政治体系的参与。”[1]戴维.H.罗森布鲁姆在《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一书中指出:“最强有力的责任体系应当是一种自我约束的信仰体系。传统管理途径对“忠诚”的强调即着眼于把伦理问题视为一种对行政行为内在的、个人性质的监控,可惜其过于狭窄。约.罗尔批评说,它应当扩展至包括更宽泛的职业主义意识以及对‘政体价值’(regime value)的信仰”。[2]戴维.H.罗森布鲁姆认为,把以上两种方式与其他

外在取向的监督方式相结合,可以为当前公共行政伦理与责任问题提供一个较好的混合选择模式。

我国学者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主要在近几年内刚刚兴起,周亚越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3],这一定义,从行政问责的主客体、影响范围和实施结果出发,明确了涉及的相关行政问责理论。周仲秋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者自我控制(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tion),即行政自律机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周仲秋从行政问责的功效和实施结果角度出发,突出了行政问责的控制特点,表现为一种自我约束的机制。[4]钟镇宁、张七一和夏述云对行政问责制的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们认为行政问责定义为“政府问责制就是能够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机构和政府官员的一切工作都能实施有效监督,能对他们的一切有过失的工作和言行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5],顾杰认为“问责制”,顾名思义,就是“你的责任,出了差错,唯你是问”的意思。他的表述大众化、通俗易懂。沈蓓绯说行政问责制就是官员问责制或者政治问责制,根据这一定义,渝纪法提出行政问责的对象应该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定义相协调,应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重点应该是各级领导人员,也即所有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三条标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人员都必须能够被问责。[6]戴立然等也认为问责客体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和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任职的人员,主要包括包括党政干部、政府官员、司法干部等。对于所有公务员进行监督和问责,毋庸置疑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当前,行政问责主要针对的是中国共产党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问责,而并不涉及对其他符合公务员法定义的公职人员,包括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政治协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问责等。[7]黄健荣.,王学军指出行政问责也被成为“政府问责制”,还被胡润忠称为“公共行政问责制”。[8] 二、我国行政问责的缺陷和对策分析 (一)行政问责制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大多数行政问责制的核心要素都是对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或者问责对象之

间的关系描述,周亚越《06》在对行政问责定义一再强调指出了需要警惕三误区,一是,把行政问责制度简单的理解成为上问下责,第二是把行政问责制度简单的等同于引咎辞职,第三是把行政问责制简单的理解成为上级对夏季某个一直的具体过失的惩罚。这些定义都没有很好的将行政问责与责任追究区分开来,实际上,笔者认为,行政问责既不是简单的等于追究责任也不是对某一个特定角色的监督机制,在对于责任的界定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责任既包括法定的角色义务,也包括因违反法定的角色义务而应该承担才责任,而通常所说的责任追究属于后者的范畴,依据行政法治理论,政府权力和政府职责应当统一,政府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起责任。弗雷德里克 莫舍曾经说过:“子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所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最为重要。”[9]然而由于我国不存在在西方那样健全的法理基础,也没有法理运行的外部环境,实质上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和西方存在较大差异,尽管我们要学习西方先进的行政问责经验,然而由于国情和现实实际的巨大差异,以及外部环境构成的条件要素上的客观不同,决定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中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导和完善体质,克服制度上存在的诸多缺陷。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程序是法律制度健全的必备因素,也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根本标准。行政问责制只有具备完整的程序,才能算得上是健全和完善的。而我国的法制基础本身起步晚,比较薄弱,制度建设不完善,而且法制建设还没有深入人心,由人治转向法制的轨道进程还远没有结束,因此我们还应加深对程序化进程的理解和认识,必须重视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坚决反对重视事件简化程序和忽略制度的行为。 2.行政问责机制的不完善

行政问责机制、与司法问责、政治问责、道德问责缺乏有机统一的协调和全面的结合,显得非常单薄和孤立,往往表现在避重就轻的环节形势上,比如,当对某位官员进行问责时,表现在对其进行较为轻微的行政处罚,而往往跳过和忽视了法律责任。 3.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行政问责根据问责主体不同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主要是行政首长、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异体问责是来自系统外部的问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广大公众等等。在我国的行政问责体系中,主要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十分薄弱,特别是表现在政府工作问责过程中不公开透明,这些都给腐败埋下了温床,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的任务,我们必须认清形势,积极应对。 (二)我国行政问责中的对策分析 1.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应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制度改革。 2.明确界定行政责任

明确行政责任要求我们深入了解行政机关中的职责权限划分,特别是职位职权的划分,明确责任分工,是行政问责机制建立的基础,对政府工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现实问题中,许多问题都是由于职责权限的划分不明确,而导致相互扯皮,互相推诿,致使行政体系产生混乱,从而导致行政体系的混乱。 3.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对行政责任的追究

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同时,加大对行政责任的追究执行力度,要求查处一起,严惩一起,绝不能姑息养奸,在严肃处理已经发现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同时,同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杜绝违法不追究、追究不处分、问责效果不明显等现象的发生,使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务必警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总结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驱动,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中的领导作为权力主体,为了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可能会做出牺牲公共利益来换取自身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实现社会监督和问责的制度化,监督其履行职责。基于行政问责运行机制的实践价值,联系我国行政问责发展现状,推进行政问责运行机制建设显得更加必要和迫切,如何在新形势下,有效深化行政问责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作方式和组织变革,是摆在政府面前的又一件大事。

参考文献

[1]Burke,John P.Bureaucratic Responsible,Baltimore:Johns HopKins Press,1986,p39 [2]D.H.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578 页 [3]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理论改革》2004年第4期,第42页 [4]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社会科学家》,2004年第3期,第129页 [5]钟镇宁、张七一、夏述云:《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探讨》,《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1期,第21页

[6]渝纪法:《关于问责制有关问题的思考》,《探索》,2005, [7]戴立然:《创立科学的立体的问责体系的构想》,《大庆社会科学》,2005,04 [8]胡润忠:《探寻适合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学习月刊》,2006,01

[9][美]特里 L.库伯.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2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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