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补充协议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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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授信补充协议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专用)

授信编号: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授信申请人: (下称“乙方”) 保证人: (下称“丙方”) 抵/质押人: (下称“丁方”)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下称“授信协议”),根据《授信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 币 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供乙方用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保理等授信业务;

2.丙方作为保证人,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出具了编号为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及/或

3.丁方作为抵押/质押担保人,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出具了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质押合同》,承诺以抵押物/质物对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现乙方向甲方申请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叙做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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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第1条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叙做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是指甲方对于由乙方承兑或由乙方承兑并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或出具《办理贴现业务通知书》,允许持票人向招商银行任一分支机构(以下称“其他贴现受理行”)办理贴现的业务。由乙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以下称“贴现申请人”)可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甲方或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贴现。

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服务是其他贴现受理行接受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的前提条件,其他贴现受理行办理了贴现后有权将所贴现汇票转让给甲方,甲方有义务接受转让,对于甲方从其他贴现受理行受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乙方承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各方对此无异议。

第2条 本协议所述的商业承兑汇票,既包括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也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既包括贴现申请人付息商业承兑汇票,也包括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

本协议所指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甲方对由乙方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时,贴现利息由乙方支付的票据贴现业务。

本协议中“电子商票”是指以电子介质为载体,在招商银行网上票据系统产生,并在开通招商银行“企业银行”的客户与相关的招商银行分支机构之间使用的可流通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票无纸质形式,电子商票的状态和内容以招商银行网上票据系统中记载的为准,持票人可以通过招商银行网上票据系统进行查询并进行操作处理。

第3条 授信期间,乙方须在甲方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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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并在每笔票据承兑前,将相当于每笔票据金额 %的资金存入该保证金账户,作为其承兑并经甲方承诺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金。

第4条 乙方应于每笔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 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于其开设于甲方的保证金账户,以备到期支付票款。

第5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贴现申请人可持乙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直接向甲方申请贴现,也可以向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贴现。贴现申请人向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贴现的,应出示甲方出具的《办理贴现业务通知书》。甲方或其他贴现受理行有权对贴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审核确认,并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贴现,同意办理贴现的,与贴现申请人、乙方另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贴现申请人有多家且位于不同地区的,各贴现申请人向当地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即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分别签署《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相关贴现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受本协议约束。

其他贴现受理行办理贴现后,有权按招商银行有关规定向甲方背书转让其已办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甲方办理贴现或从其他贴现受理行受让商业承兑汇票后,持票要求乙方付款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应付票款,乙方对此无异议。

授信额度内每笔电子商票的开立、贴现申请以甲方网上票据系统中保存的业务信息、或据此填制或打印的客户对账单等业务记录为准。甲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甲方业务记录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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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除非出现明显错误,乙方放弃任何异议。

每笔电子商票或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为 个月,承兑日应当发生在授信期间内,但票据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6条 授信额度内经甲方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基础合同发生纠纷的,均由乙方与有关当事人自行协调解决;每笔票据到期前,乙方仍须按本协议第3条、第4条规定及时足额交存保证金及票款。

第7条 在授信额度内,甲方就乙方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了贴现或从其他贴现受理行受让了乙方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如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乙方未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上扣款以作支付。因乙方不足交付及其账户余额不足扣收而致甲方垫付的款项,由甲方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按垫款金额日万分之 向乙方计收罚息。

第8条 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则甲方有权依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或依照法律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质押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以优先受偿。

第9条 丙方及/或丁方知悉并确认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授信额度内叙做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所形成的乙方对甲方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范围,并承诺仍按照原《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或《授信质押合同》约定对乙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若《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质押合同》系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则乙方亦作本条前述承诺)。若原抵、质押已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丁方还将配合甲方对本补充协议办理赴抵/质押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10条 本协议构成《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授信协议》具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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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依照《授信协议》内容执行,本补充协议与《授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11条 本协议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全额清偿后自动失效。

若实际授信中无丙方或丁方,则本协议在甲方、乙方(在信用授信或乙方提供抵、质押情形下)或在甲方、乙方及实有的其他当事方根据本条上款规定签章后生效。

第12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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