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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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10?196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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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低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批准。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及时下发。

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进银团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交银办函?2009?44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部联系。联系人:经荧,电话:021-58781234*2033。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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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 交通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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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信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交通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交通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

(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 (三)借款人系交通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

(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交通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 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8 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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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交通银行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为单一客户或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原则上也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

对于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上报的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融资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授信申请,授信管理部门应在授信审查时提出组建银团贷款的要求。如因业务需要,确需采取双边贷款的,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附件1)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准,经核准后将《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附件2)作为首次放款条件。

第十条 由交通银行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按照《交通银行行内联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办?2007?5号)规定,通过行内联合贷款方式又共同参与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应适用于本办法,纳入银团贷款管理,且会计核算应参照《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因资金联动或服务联动需要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且交通银行担任银团贷款代理行(账户代理行)的,则行内可筹组联合贷款,并由担任银团贷款代理行的分行作为联合贷款的主办行;交通银行未担任银团代理行(账户代理行)的,原则上由一家分行参与银团,如确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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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通知书》应明确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对于采取受托支付的,代理行应要求借款人同时提交《受托支付委托书》、相应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及相关有效交易资料(交易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

代理行审核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后,按照各参加行的承贷比例计算各参加行本次提款金额,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各参加行发出《提款通知书》复印件或《参贷通知书》,列明提款金额、提款日期和利息期。代理行在收到各参加行的贷款资金后,在约定提款日直接对外支付(受托支付方式)或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的账户(自主支付方式)。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在每次收到代理行的《提款通知书》复印件或《参贷通知书》后,对提款计划、金额、价格、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与银团贷款合同相符、提款先决条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约事项等进行严格复核。审核同意的,应按约定时间答复代理行,并按时足额划拨承贷资金;若有确实证据证明借款人未满足提款先决条件或已经发生了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应尽早通知代理行并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提议代理行召开银团会议并按会议决议统一行动。

第四十五条 付息。

代理行一般应在付息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借款人全部银团贷款在本利息期间的应付利息通知借款人,并附利息清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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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借款人按时支付。同时将银团和每个参加行在本利息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利息计算书》的形式通知各参加行,以便各参加行进行账目核对,各参加行对《利息计算书》确认后应立即反馈代理行。代理行在付息日收到借款人的全部应付利息后,须在同一日将各参加行的应收利息划入各参加行预先指定的账户;若代理行在付息日不能收到或不能足额收到借款人对银团的应付利息,则应立即通知各参加行,并将已收到的利息按各参加行已发放的贷款余额占银团贷款总余额的比例分配给各参加行。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在与各参加行核对应收利息前,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应与本行会计部门核对本次银团应收利息总额及各参加行应收金额。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在收到代理行发送的《利息计算书》后,应与本行会计部门核对本行应收利息金额,确认无误后及时反馈代理行。

第四十六条 还款。

代理行应按银团贷款合同中详细列明的还款日期、金额,在每个还款日前30天通知借款人按时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汇入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实际偿还的金额少于计划还款金额,则代理行应按各参加行已发放的贷款余额占银团贷款总余额的比例将已收到的贷款本金分配给各参加行,不足部分应继续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若贷款出现逾期,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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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第四十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时,一般应提前30天向代理行出具《提前还贷通知》,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提前还款通知》一经出具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最低金额标准由银团贷款合同具体约定,已提前偿还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或非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可再次使用。

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建立《交通银行银团贷款项目台帐》(附件4),对银团贷款的发放及本息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包括每笔提款的本金金额、各成员行的参与金额、借款人偿付各成员行的各期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以及应付未付的贷款本息等。台帐应做到账目清楚、账账相符,以便随时接受银团成员行的对帐。

第四十九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并结合《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对于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时做好用途、定期及不定期监控,收集并了解借款人及项目的最新信息,定期向参加行提供借款人的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项目进展,并及时传递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资料、通知、违约事件通报等信息,以利尽早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存在的问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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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存续期间,经办分行应负责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召集银团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

第五十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主动参与贷后管理工作。一方面,应配合和协助代理行处理与贷款相关的事宜,定期通过代理行了解和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银团贷款使用情况及项目的最新进展,做好用途、定期及不定期监控工作。另一方面,经办分行不应只依赖于代理行提供的材料,而应结合交通银行《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对于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多方面收集借款人及银团项目的信息,并及时向代理行通报所知的银团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意见,要求代理行设法解决,必要时提议召开银团会议并按银团会议的决议统一行动。

第五十一条 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出现违约事件,经办分行应积极与代理行、其他成员行沟通联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违约原因并采取应对措施:

(一)对于一些如未按时提交财务报表、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通报借款人或项目相关信息等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技术性违约,在借款人向代理行提出并保证在较短时间内落实或补救后,经办分行可根据代理行的信息通报、合同约定及其他成员行的态度,通过《信贷备忘录》报有权授信审批人审批后,同意予以豁免。

(二)对于借款人不能在短时间内纠正或补救的,如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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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日推迟而导致项目的可行性出现问题等严重的、实质性的违约,经办分行应要求代理行督促客户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同时可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按照银团会议的统一决议采取行动,视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取消剩余额度的使用、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索并行使抵消权、采取法律手段处理抵质押物、实行诉讼保全等。

(三)对于借款人的实质性违约,经办分行应以《信贷备忘录》形式报告有权授信审批人。

第六节 银团贷款的转让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的转让是指交通银行(作为“受让行”)通过受让现存银团参加行的贷款(贷款余额或承贷额)而参加该银团,及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将现存的银团贷款(贷款余额或承贷额)转让给受让行的贷款交易。

第五十三条 经办分行开展银团贷款转让业务,应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对于《文本》未约定事项,应参照《交通银行同业信贷资产买断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并按照《办法》规定履行业务申报、审查审批、转让合同签署、转让价款及费用支付、贷后管理等手续。《文本》约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文本》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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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协助本行授信经营部门开展尽职调查、牵头行竞标、市场测试、贷款条件谈判、前端文件制作、授信申报、贷款分销工作;

3.会同本行法律合规部对银团贷款合同、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

4.指导、协助本行授信经营部门签署银团贷款合同、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落实各项提款先决条件;

5.贷款存续期间,负责会同本行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指导、监督本行授信经营部门对银团贷款项目的定期监控。

6.定期统计和分析本行银团贷款业务情况,并填报《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报表》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六十九条 分行授信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牵头筹组或参与银团贷款项目的邀请,对借款人及项目等情况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评估;

2.开展银团牵头行竞标、贷款条件谈判、银团方案设计、前端文件制作、授信申报及贷款分销工作;

3.参与银团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草拟与谈判,履行合同签署手续;

4.银团贷款存续期间,根据本行在银团中的角色,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贷款发放、收回、贷后管理及转让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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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总分行授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交通银行授信审批管理的规定,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及审批;

(二)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银团贷款工作组,协同做好银团筹组工作;

(三)协同制定并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管理办法; (四)指导前台部门做好银团贷款业务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总分行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聘请银团法律顾问,协同法律顾问拟订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二)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查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牵头行提供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三)对于(一)、(二)款情况下须以总行名义出具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应由分行法律合规部初审后通过总行公司业务部提交总行法律合规部,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后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四)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银团贷款工作组,协同做好银团筹组工作。

第七十二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行放款中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审核提款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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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是否落实,并签署放款审查意见;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牵头会同本行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授信经营部门贷后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与定期检查;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风险较大的大额银团贷款的风险化解行动计划,并督促相关分行执行。

第七十三条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及会计处理流程。

第七十四条 总分行资产保全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交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对银团贷款业务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和处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交银办?2009?206号)、《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交银办?2010?1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6?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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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

— 34 —2.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 3.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 4.交通银行银团贷款项目台帐 5.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报表

附件1:

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

经办分行(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企业性质 申请额度 所属行业 PD评级 是否总行直管客户: □是 □否 未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的主要原因: 分行联系方式: 经办客户经理: 电话: 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 电话: 行领导审批意见 行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35 —

附件2:

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分行 客户名称 公司业务部意见: 签发单位盖章: 总经理: 高级经理: 经办:

申请额度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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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

经办分行(公章)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客户/项目名称: □现有授信客户-已获授信额度(折人民币) 万元 现有授信余额(折人民币) 万元 □首次授信客户 客户控股股东/项目主要发起人: 客户/项目地址: 所属行业: 事由:□申请总行公司部直接牵头组团 □申请以总行名义出具牵头行竞标标书 □申请以总行名义签署银团法律文件 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融资总额: 分行拟承贷额度: 申请业务概述: 分行公司部经办人: 联系电话: 分行公司部高级经理: 联系电话: 行领导审批意见: 行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客户或项目的基本情况、业务背景、申请事由、银团贷

款主要融资条件、银团营销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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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一、基本规定

(一)根据《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办法。

(二)基本约定。

1.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2.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交通银行《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银团贷款按照《交通银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交银办?2010?134号)、《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交银办?2009?234号)要求,进行贷款发放资金监督管理。

4.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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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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