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原油的储存和外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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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总FPSO规范

第7章 原油的储存和外输

7.1 原油储存

7.1.1 一般规定

7.1.1.1 浮式装置原油储存的能力应考虑到高峰期的产油量、穿梭油轮提油周期及恶劣气候对提油周期的影响

7.1.1.2 经过处理的原油应达到运输条件,其雷德蒸气压力应低于大气压力。

7.1.1.3 原油的注入、倒舱、外输、压载和清舱等作业应使由于浮体变形对管路和甲板模块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减至最低。

7.1.2 原油舱的注入管

7.1.2.1 伸入到原油舱(含污油水舱和生产水舱)的注入管应尽量接近舱底以防飞溅产生静电。

7.1.3 原油的倒舱

7.1.3.1 应有措施能使原油在各油舱间进行调驳。

7.1.4 原油舱的清扫

7.1.4.1 应设有扫舱措施以便在清舱时清除舱内的残液。

7.1.5 原油舱的隔离

7.1.5.1 应有隔离每一原油舱的措施以便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

7.1.6 原油舱的测量

7.1.6.1 每个原油舱均应设有认可型的闭式测量装置,该装置在使用中不得有气体自原油舱中逸出。

7.1.7 原油舱的透气

7.1.7.1 每一原油舱(含生产水舱及污油水舱)应设透气装置,以限制舱内压力和真空,使舱的强度保持在许可的范围内。

7.1.7.2 透气装置应接至每一原油舱的顶部,并在浮式装置处于纵倾和横倾的所有正常情况下,应能自行把液体排泄到原油舱。

7.1.7.3 注入、倒舱、外输以及驱气和除气(见本规则12.10的定义)过程中的大量透气所引起的超压、和真空应设有两级保护。温度变化过程中的少量透气所引起舱内的超压和真空可仅采用一级保护。

7.1.7.4 大量透气的速度不应低于30m/s。

7.1.7.5 应采取措施,以防止透气管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原油舱设计压头的高度。

7.1.8 原油舱的加热

7.1.8.1 加热原油的介质温度不应超过220℃。

7.1.8.2 加热原油的管路只能从原油舱的顶部进入和引出,在进、出口处应设截止阀。

7.1.8.3 当采用蒸汽加热时,凝水总管应接至凝水观察柜以观察是否漏油,此外,每一原油舱的凝水支管的出口处还应设有检查每一加热盘管是否漏油的阀件,该阀件的开口应位于开敞甲板上。

7.1.8.4 当采用热油加热时,还应符合本规则8.3.13的规定。

7.1.9 原油舱的惰化保护

7.1.9.1 为了防止爆炸的发生,原油舱应采取惰化保护,其详细要求见本规则12.10的规定。

7.2 原油外输

7.2.1 一般规定

7.2.1.1 原油外输作业一般分为串靠式、旁靠式和串旁联合式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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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应考虑环境对原油外输作业的影响,穿梭油轮与浮式装置连接和解脱的环境波浪条件应在操作说明书中载明。

7.2.2 卸油控制与监控

7.2.2.1 在卸油控制站(室)内应有监控卸油操作、卸油关断及遥控应急解脱的措施。

7.2.2.2 卸油控制站(室)应设在安全地点,并至少有两种独立的通信手段与穿梭油轮进行联系。

7.2.2.3 卸油系统应设有仪器仪表以连续监测卸油压力、软管连接状况以及连接处的张力。

7.2.2.4 控制系统应有必要的连锁功能以避免溢油或误操作(比如当软管断开时关断整个系统。

7.2.2.5 正常或应急解脱不应招致漏油、产生引爆源或任何形式的超负荷或造成任何损坏。

7.2.3 外输计量

7.2.3.1 原油外输必须经过计量站,计量仪器的精度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7.2.4 原油泵

7.2.4.1 应至少设置两台原油泵以对原油进行倒舱和外输。

7.2.4.2 当每一原油舱设置深井泵时,则应有隔离措施以便将泵移出和维修,且不影响其他泵的工作。

7.2.4.3 应在油泵的原动机处所内及其以外设置关闭原油泵的装置。

7.2.4.4 原油泵应设有防止超压的闭式释放系统(即释放后排入吸入端)及其他必要的检测仪表。

7.2.4.5 当原油舱的压力低及惰气压力低时应能自动停止原油泵。

7.2.5 遥控阀

7.2.5.1 遥控阀应设有与遥控机构无关的就地手动操纵装置或设有能操作阀杆驱动器的应急装置。

7.2.5.2 在遥控站应有显示遥控阀启与闭的装置。

7.2.5.3 当遥控阀及其驱动器位于原油舱内时,则应在每1个原油舱内设置2个独立的吸口或设有一旦驱动器发生故障时能抽空原油舱的其他设施。

7.2.5.4 原油舱内遥控阀执行器的工作介质不应使用压缩空气。

7.2.5.5 所有的执行器应设计成当介质失压时,阀仍能保持关闭位置,且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原油不能污染执行器内的介质。

7.2.6 管路

7.2.6.1 当原油外输管路必须穿过居住区时则应在开敞部位穿过,在穿过的该区域及附近不应设有非焊接的接头。

7.2.6.2 原油装卸管路应有能将管路内和泵内的原油排至原油舱、污油水舱或其它合适舱柜的设施。

7.2.6.3 原油管路的阀件、传动杆及原油泵挠性联轴器等的摩擦部分应选用在动作时不致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7.2.6.4 经计算,当原油管路需要补偿热膨胀和浮体变形时,宜采用弯管进行补偿。

7.2.6.5 原油管路的布置应考虑与主甲板和上部平台保留适当的间距。

7.2.7 软管

7.2.7.1 外输软管应按所用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其操作环境限制应清楚地标明。

7.2.7.2 应设有当软管被拆或破断时能自动关断油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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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 浮式装置与软管,软管与软管之间应连续地保持导电连接,软管与穿梭油轮的连接应采取非导电连接。

7.2.7.4 卸油软管入口端应装设故障安全型的隔离阀,当软管被拆或破断时能自动关断油流。

7.2.7.5 应采取措施来收集软管终端连接处可能的漏油。

7.2.8. 软管的收放卷筒

7.2.8.1 输油软管的收放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即滚筒式和平放式。

7.2.8.2 软管滚筒的设计应保证软管平滑收放,并避免管段和接头被戳穿、缠绕和过应力。

7.2.9 原油通过海底管道外输

7.2.9.1 当原油通过海底管道外输时,在输出管离开浮式装置处应设应急关断阀。

7.2.9.2 有关应急解脱的要求见本规则6.2.2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21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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