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区府办各内设部门主要工作业务流程
更新时间:2023-04-19 21:5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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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区府办各内设部门主要工作业务流程
一、秘书科
(一)编制区领导一周主要工作安排表
1、收文办理
(1)接收。收到上级和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和有关单位送达的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的通知、请示及区外单位来访的函件后,及时进行登记、编号。
(2)审核。对区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和有关单位报送的请示、函,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审查内容包括:公文内容是否完整,主要包括:会议(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参加人员、议程等;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或征求意见;请示是否一文一事;报文时间是否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文件附件是否齐全,需要领导讲话的是否附有讲话稿;是否有其他不规范行文的情况。
(3)拟办。针对不同类型的来文,提出相应拟办意见,并打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省、市召开(举办)的会议(活动):会议(活动)召开(举办)的时间、地点,出席的省、市领导,需要我区参加的人员,是否需要汇报或发言等,拟建议参加的区领导,相关汇报或发言材料的准备等;
上级领导来区视察、调研:参加的上级领导,来区视察或调研的时间、地点,调研的内容,建议参加的区领导和部门,调研行程安排,会议地点,用餐安排,相关汇报材料的准备等;
外单位来我区参观学习:来访的带队领导,来访人数,学习考察内容,建议参加的区领导和部门,参观线路,座谈会地点,用餐安排,相关情况介绍材料的准备等;
区有关单位申请召开(举办)会议(活动):会议(活动)召开(举办)的时间、地点,建议参加的区领导和部门,会议内容,会议(活动)议程等。
(4)送审。送审程序为:办文人员—科长—分管副主任。
(5)呈批。按办领导的审核意见呈相关区领导审批。
(6)办复。上级召开的会议一经确定参加人员,应及时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复印给参加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如需区领导在会上发言,应及时通知办公室文字科室或相关部门给区领导准备发言材料;各单位申请召开(举办)会议(活动)一经审批同意,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7)归档。会议(活动)结束,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2、周表安排
(1)登记。对区领导交待安排的会议(活动)、已报批完毕的来文和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送来的下周有关会议(活动)预安排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会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领导、主办单位等。
(2)审查。对收集的会议(活动)安排进行筛选审查。
(3)拟办。对审查后拟在本周安排的会议(活动)列入草表,当区领导活动在时间安排或其他方面有冲突时,请分管副主任进行协调。
(4)送审。送审程序:办文人员—科长—分管副主任。
(5)呈批。由分管副主任呈报办主要领导审阅后,分别呈报书记、区长审定,于周一下午下班前发至区领导和各单位。
(6)周表经审定印发后,及时通知相关的单位做好会议(活动)的准备工作。会议(活动)安排如有更改的,要及时告知有关领导和单位。
(二)会议和公务活动办理程序
1、会议的类型
(1)区委会议包括: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区委全体会议(含扩大会议),区委工作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含扩大会议),区委书记办公会,区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区委中心组学习会,全区领导干部大会,以区委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表彰会,全区专项工作会议、区委领导办公会议、座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其他会议。
(2)区政府会议包括:区政府全体会议(含扩大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表彰会,全区专项工作会议、区政府领导办公会议、座谈会等其他会议。
2、公务活动的类型
(1)调研、参观、考察、会见;(2)庆典、奠基、剪彩等礼仪性活动;(3)现场办公;(4)慰问活动;(5)接待活动;(6)参加劳动;(7)接受采访;(8)其它公务活动。
3、一般会议和公务活动办理程序
(1)根据周表安排,秘书科内部进行分工,由指定承办人收集有关材料拟出会议和公务活动安排通知。
(2)送审通知。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发或送区领导审发。
(3)印发通知。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发给参加区领导,并通过协同办公网转发给有关单位。
(4)检查签收情况。每天下班前要上协同办公网检查通知的签收情况,对未及时签收的单位要电话提醒。临时安排的会议或活动,如通知未能直接送达参加领导的,承办人员要及时电话报告参加领导。
(5)跟相关单位衔接,提前做好相关会务准备工作。
4、大型会议会务办理程序
(1)制定会务方案。根据会议类型和领导要求,制定会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会议规模、出列席人员、日程、议程、会议文件和材料、会议秘书处的组成及会务分工等。
(2)会议方案审批。将拟定的方案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区领导审批。对参会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的会议,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发出会议预通知。
(3)制发会议通知。根据批准的会务方案草拟会议通知报批。会议通知一般于会议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发给参会人员。凡区委常委会议、常委(扩大)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涉及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通知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发给正式与会人员,涉及干部人事问题的为一个工作日。如有会议资料须与会议通知一起发送的,及时通知参会单位派人签收。通知下发后,应掌握人员出席、请假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会务组织分工。会前应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务工作组织分工,包括参会人员通知落实、会议材料准备、会场布置、宣传报道、周边环境整治、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防疫、供电保障等有关事项。
(5)会场布置。一是会场装饰。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区委全体会议、区委工作会议,在背景处布置党徽和红旗;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在主席台悬挂会标、插花、摆放花卉及悬挂会场宣传标语等。二是会场座位安排。会前要安排主席台、听众席座位,并报区有关领导审定。党代表大会、区委全体会议等重大会议,要提前印制座位安排表与通知一并发放给参会人员。三是会场灯光、音响安排。会场灯光、话筒、音响、录音等设备要提前调试,确保会议正常使用。会议如需播放《国歌》和《国际歌》、背景音乐或观看碟片,会前应该试听、试看并准备备用碟。四是特殊要求。对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提前与区信息中心联系,做好有关技术保障工作;对表彰类会议,要提前安排礼仪人员和领奖人员进行彩排;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工作人员宣读有关文件。
(6)会前检查。会议召开前,由办领导牵头对会议准备工作进行检查、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未完成的任务,明确专人限时完成,确保会议顺利召开。
(7)会场签到。会务工作人员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到达会场,做好会议签到和参会领导、参会人员的接待安排、会议材料发放和座位引导工作,掌握出席会议人员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会务工作人员在会前5分钟,应对没有到会的人员进行催促。
(8)会中服务。开会期间,会务人员应巡视会场,维持会场秩序,发现不遵守纪律的情况应及时制止。注意做好整个会场的内外联系、文件传递工作,完成出席会议的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9)会后工作。会议结束时,要疏导与会人员离开会场,及时清理、检查会场,查看有无遗漏物品。对需要回收的会议文件要及时如数收回。
(10)文件材料归档。会议结束,应及时将所有会议文件材料、录音带、照片等资料收集整理,按规定时限移交档案馆存档。
5、重大公务活动办理程序
(1)制定活动安排方案。根据区领导或来访客人的要求,初步草拟安排方案,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主题(内容)、参观调研线路、参加人员、活动议程、会务分工等。
(2)活动方案审批。将拟定的方案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区领导审批。
(3)制发公务活动通知。根据批准的活动方案草拟会议通知报批。活动通知一般于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发给参会人员。
(4)准备有关材料。根据公务活动的需要和区领导或来访客人的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提前送办公室有关科室综合,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有关领导。
(5)会务组织分工。会前应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务工作组织分工,包括参加人员通知落实、相关材料准备、场地布置、车辆安排、用餐安排、宣传报道、周边环境整治、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防疫、供电保障等有关事项。
(6)活动场地布置。属上级领导、兄弟区、外地考察团来访,会场外设置欢迎牌或横幅,会场内根据主宾安排座位,摆放水果或鲜花;属礼仪性公务活动(落成、开业典礼等),场地布置由主办单位和礼仪公司负责,办公室主要负责主席台座位安排和相关协调工作;属区内参观,应提前通知各参观点做好接待准备,明确迎候地点,准备介绍材料,确定联系人沿路保持联络。
(7)举行活动。重点做好重要领导和来宾的迎接和引领入席工作。活动举办期间,完成出席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工作,随机应变处理有关现场事项。
(三)办公室的内部收文办理
办公室的内部收文分为办件和阅件两大类。
1、办件,即办公室收到的上级单位下发的和平级、下级单位报送的需要办理的文件。(1)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文机关、来文日期、公文标题、密级、办文编号,“急件”和“特急件”应注明办理时限。(2)拟办。根据来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同时打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3)送审。送审程序为: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4)转办。根据办领导批示要求,转有关科室办理并及时进行催办。(5)归档。对办理完毕有存档价值的文件资料,应整理立卷,按规定时间移交给档案馆。
2、阅件,即上级单位下发的和平级、下级单位报送的阅知性公文。(1)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文机关、来文日期、公文标题、密级、办文编号等。(2)粘贴文件传阅单。(3)传阅。传阅顺序为:办主要领导—办其他领导—各局、办、科、室;传阅件要一天一送,不得累积送阅。(4)归档。对传阅完毕有存档价值的文件资料,应整理立卷,按规定时间移交给档案馆。
(四)秘书科与各局、办、科、室的业务衔接
1、与综合一科、综合二科的工作衔接
(1)区委领导召开的会议和安排的公务活动,秘书科及时将有关材料发给综合一科并告知相关安排。
(2)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安排的公务活动,秘书科及时将有关材料发给综合二科并告知相关安排。
2、与法制办的工作衔接
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涉及法律规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议题,秘书科应通知法制办负责人旁听。
3、与办文科的工作衔接
(1)办文科在请示、报告、函等公文办理过程中,区领导批示要求安排会议协调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的,交秘书科办理。
(2)秘书科草拟的需以区委、区政府或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经区领导和办领导审定后,转办文科发文。
4、与外事科的工作衔接
凡收到要求在我区举行涉外政务活动的请示或函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转外事科提出意见。
5、与保密局的工作衔接
(1)秘书科收到上级单位传真来的公文,转保密局办理。
(2)保密局收到区领导要求召开会议的批示件,转秘书科办理。
(3)保密局收到上级或区外单位发来会议通知、公务活动安排和来访及邀请函件,及时送秘书科办理;若是密件,秘书科办毕即退保密局。
6、与相关跟会科室的工作衔接
(1)秘书科发会议通知、公务活动安排后,要了解掌握参加人员请假名单并及时转告跟会科室。
(2)会议和公务活动安排如发生变化,秘书科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跟会科室。
7、关于车辆安排与各局、办、科、室的衔接
各局、办、科、室需秘书科调配车辆的,一般提前半天通知秘书科,以便合理安排;各位司机在安排好手头工作的前提下,统一听从秘书科调配。
二、办文科
(一)请示报告函办理流程
1、收文。办件主要包括区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区属企业、市有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或要求协调有关问题的来文。办理程序如下:
(1)接收。收文人员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文件后,及时进行初核。
(2)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受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人提出拟退文意见呈科室负责人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退来文单位:
①不属本科室收文范围之内;
②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③公文格式不符合规范的;文种使用错误的;
④文件主附件不完整,文件背景材料不齐全的;如有前文,未提供前文备查的;
⑤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未经协调或征求意见的;
⑥基层单位非特殊情况越级上报的;请示一文数事的;内容混杂,请示中没有明确意见的;
⑦请示报告用白头或便签头报送的、字迹不清晰的、文字有涂改的、缺漏页的;多头主送,滥抄滥送的;
⑧没有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日期、单位印章的;报文、成文日期相隔过长的;
⑨未按规定渠道报送的;
⑩其他不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提高行政效率的通知》(深宝办发[2007]10号)要求的。
2、登记和分办。利用办文系统登记,内容包括:来文单位、来文日期、文件标题、办文编号、密级,同时给送文单位办文回执。收文人员根据来文内容拟写内容摘要,并根据请示、报告、内容打印办文流程单,转承办人提出拟办核稿意见。文件处理表需用电脑打印,同时要将来文、相关附件依次按顺序叠好订在一起。附件一般包括:原文、有关单位意见、有关政策规定、相关资料等,有前案的,也应一并附上。
3、拟办。公文处理工作从一般的收文发文,转变为多提参谋性的办理意见:
(1)拟办意见做到忠实原意,高度概括,言简意赅,妥切适度。
(2)如涉及法律事项的文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转法制办提出意见。
4、拟办意见送审。送审程序为:承办人—科长—办领导。
5、呈批或转办。按办领导的审核意见呈区领导审批或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转办由专人负责送阅或转有关单位办理,转办前要将批示原件留存(需转财政局申拨经费件除外)。呈区领导审批件急件专人跟踪,及时跟进,如需多名领导会签的,则按职务由小到大送签。呈批、转办每个交接环节都要履行签收手续。
6、催办(办理时限制)。从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工作标准入手,减少办文周期,提高办文效率,确保办文工作的高效运转。文件和材料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办后,根据批办时限要求,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或部门。
7、办结。领导签阅完毕件由负责送件人交收文人登记后,按领导批示意见和工作需要分送区领导和来文单位及有关部门。
8、办结归档。对已办结的公文,办文人员应将存档文件、底稿订好,整齐有序地存放在文件柜里,年底由办文科统一整理移交区档案局(馆)归档。
(二)拟发文件办文流程
1、收文。收文主要有拟以区委、区政府、区委办、区府办名义发文的文字稿件。办理程序如下:
(1)接收。收文人员在收到各单位送达,机要部门转办的函件后,及时进行初核。
(2)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受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人提出拟退文意见呈科室负责人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退来文单位:
①不属于本科室办理范围之内;
②属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不需请示区委区政府及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文的;
③不符合行文规则;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④文件主附件不完整,文件背景材料不齐全的;如有前文,未提供前文备查的;
⑤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未经协调或征求意见的;
⑥基层单位非特殊情况越级上报的;请示一文数事的;内容混杂,请示中没有明确意见的;
⑦请示报告用白头或便签头报送的、字迹不清晰的、文字有涂改的、缺漏页的;多头主送,滥抄滥送的;
⑧没有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日期、单位印章的;报文、成文日期相隔过长的;
⑨未按规定渠道报送的;
⑩其他不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提高行政效率的通知》(深宝办发[2007]10号)要求的。
2、登记和分办。利用办文系统登记,内容包括:来文单位、来文日期、文件标题、办文编号、密级,同时给送文单位办文回执。收文人员根据来文内容拟写内容摘要,并根据拟发文件内容打印办文流程单,转承办人提出拟办核稿意见。文件处理表需用电脑打印,同时要将来文、相关附件依次按顺序叠好订在一起。附件一般包括:原文、有关单位意见、有关政策规定、相关资料等,有前案的,也应一并附上。
3、拟办。公文处理工作从一般的收文发文,转变为多提参谋性的办理意见:(1)拟办意见做到忠实原意,高度概括,言简意赅,妥切适度。
(2)拟发文稿要求符合体例格式。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文稿内容和行文关系,确定公文种类。文字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确定行文规格。拟稿应根据文稿的内容和种类,确定行文规格。
(4)对涉及几个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原代拟稿的内容作了修改的文稿,拟核后应将清样稿送有关部门会稿。
(5)文稿内容如涉及法律事项及规范性文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转法制办提出意见。
(6)对符合审核条件的文稿提出拟办意见,按照草拟或修改后的文稿清样、送审稿、部门代拟稿,有公文处理单的源起公文的顺序加以整理,然后送科负责人核稿。
4、核稿(拟发文审核制)
(1)科室负责人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核文稿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加强文件规范化管理,严格把握发文规格和发文细节。
①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政策性问题有无确切依据;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观点和提法是否准确;是否确切反映了领导的意图;是否符合大局意识;所述事例和情况是否完整、确实等。
②体例是否符合行文规范和公文格式,文种的使用是否准确等。
③对文字进行润色、修改,使其达到文字简炼,条理清楚,表述贴切,符合逻辑,名称、术语、引文、数据准确无误,遣词造句、标点符号符合行文规范。
④部门的日常工作、活动方案、情况汇报等经区有关领导审定后,尽量以部门名义发文。
(2)科负责人按要求核稿后,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交文稿经办人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
(3)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文稿如需作修改,则按办公室领导的意见再作修改完善;如符合要求,则根据办公室领导批示,呈送区领导审示。
5、呈批。按办领导的审核意见呈区领导审批。呈区领导审批件急件专人跟踪,及时跟进,如需多名领导会签的,则按职务由小到大送签。呈批、转办每个交接环节都要履行签收手续。
6、编号发文。文稿送签完后,再由科负责人对签发过程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规范程序,有否漏签或越级签发,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办公室分管领导,必要时报告办主任。如无不妥,即交收文人员登记后转经办人核校印发。经办人根据行文规格,公文文种和分发范围确定机关发文代字类别,并编写年号和发文顺序号。
7、送印分发。
(1)文件经登记编号后即送文印室出清样,经办人对清样校对准确无误后,由经办再次校核并签字付印。
(2)盖印。普发文件在印刷时套印印章,其他文件由打印人送印鉴保管科室加盖印章。
(3)分发。小范围分发的公文和普发文件由文件交换站负责分发,一般应24
小时内发出;紧急公文由办文科和机要保密局协助文件交换人员及时发出;有秘级的公文由机要保密局负责登记分发。
8、办结归档。对已办结的公文,办文人员应将存档文件、底稿订好,整齐有序地存放在文件柜里,年底由办文科统一整理移交区档案局(馆)归档。
(三)其它
1、需上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发文的,办文科指定专人核对跟办。属调整领导小组的,经综合一科、二科跟会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办文科经办人在会后核稿送签。属专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的,由部门依据会议纪要,按照会议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发文。属因工作需要尽快发文的,特事特办,办文科按急件处理。
2、对于特殊件,即直接送领导个人请示报告件,办文科拟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1)接收。收到领导秘书或秘书科转来直接送区领导个人请示报告件(区领导有批示意见)后,及时进行签收、初核、分类。
(2)审查。审查合格方可签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回交办人:①无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②字迹不清晰,文字有涂改的;③批转非区直单位、企业阅处的;④有多位领导批示,但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的。
(3)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文单位、来文(转来)日期、来文标题、办文编号。
(4)拟办。附上文件处理表,并根据领导批示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副主任核报。
(5)转办。根据区领导批示要求,进行送阅或转有关单位办理。转办前要将批示件复印留存。每个交接环节都要履行签收手续。
(6)鉴于此类件来源的不确定性和被动性,除办领导及交办人,办文科对领导批示内容不受理查询和复印事项。
(7)归档。对办理完毕有存档价值的文件资料,应整理立卷。
(四)办文科与各局、办、科、室的业务衔接
1、与综合一科、综合二科的工作衔接
(1)办文科办理的调整领导小组的文件,需上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发文的,如因工作需要尽快发文的,经综合一科、二科跟会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办文科经办人在会后核稿送签。
(2)综合一科、二科撰写的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区委工作会议纪要、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承办科室在呈送区领导签批完毕后转办文科核稿印发。
(3)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上收到要求报告(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的公文,及区有关部门报送的需以区名义上报国家、省、市的先进文字材料、事迹、发言稿等,党委的交综合一科办理,政府的交综合二科办理。
(4)在请示、报告、函等公文办理过程中,区领导批示由办公室负责起草、修改、把关的报送上级部门的各类文字材料,党委的交综合一科办理,政府的交综合二科办理,平行文由办文科办理。
2、与秘书科的工作衔接
(1)收到秘书科或领导秘书转来直接送区领导个人请示报告件(区领导有批示意见)后,及时进行签收、初核、分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回交办人:①无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②字迹不清晰,文字有涂改的;③批转非区直单位、企业阅处的;④有多位领导批示,但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的。
(2)办理的有关文件涉及需报送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区领导)或联络员名单的,交秘书科办理。
(3)在请示、报告、函等公文办理过程中,区领导批示要求安排会议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的,交秘书科办理。
(4)办文科制发的正式公文,写清发放范围后交秘书科文件交换站工作人员及时发放,如属急件,需立即送市委市政府的,交秘书科安排人员送达。
3、与督查室的工作衔接
直接送区领导个人请示报告件(区领导有批示意见)需跟踪督办的,交督查室办理。在请示、报告、函等公文办理过程中,区领导批示需跟踪督办的,交督查室办理。
4、与保密局的工作衔接
(1)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上收到的上级公文,属传阅件的,转保密局办理。保密局在市文件交换站收到的平级公文,属需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有关事项的,转办文科办理。
(2)办理件标注一般密级的,经征求保密局意见,由办文科指定专人送签,属机密、绝密的,转保密局送签及归档;制发的文件标注密级的,转保密局按规定分发。
5、与信访局的工作衔接
来文主送单位为区委或区政府,属信访事项的,或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的,转信访局办理。
6、与法制办的工作衔接
(1)由区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区政府工作机构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直接报送区法制办受理。
(2)办理的文件如涉及法律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转法制办提出意见。经法制办与来文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整理出修改后的清样稿及修改说明后,将审查意见、清样稿、修改说明一并转办文科继续办件。
7、与外事科的工作衔接
办理的文件如涉及外事工作,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转外事科提出意见。
8、文印工作与各局、办、科、室的工作衔接。
(1)办文科制发的正式文件,内容涉及办公室有关科室承办有关工作的,办文科将相关文件在协同网转发并知会相关科室。
(2)需在休息时间加班打印材料的,在封闭起草材料期间需要文印工作人员的,办文科及时调配工作人员。
三、督查室
(一)决策督查。(督促检查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1、分解立项。区委区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后,督查室根据决策精神和工作要点及时提出重点督查内容,根据部门分工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督办任务。
2、制定方案。根据区领导的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研究制定目标明确、任务量化、要求具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的督查方案,并报办领导审定。
3、组织实施。
(1)向单位或职能部门发出《督查通知》,明确承办(牵头)单位需办理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并及时采取电话、书面等形式了解各项工作的办理情况。
(2)根据督查方案对督查事项全程跟进,坚持突出重点,对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必要时组织全区性的大规模督查,了解各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有关情况。
(3)对一些重点、难点和重大的综合性问题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所关注的督查事项,要通过调研、检查、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查。
4、报告审核。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办理要求或行文规定的,退回重报。对区委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在上报区领导前对办理情况、办理结果进行复核,以保证批示和决定的事项落到实处。
5、综合反馈。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汇报材料及时进行分析汇总,报送办领导审定后,以《督查反馈》的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作出反馈,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6、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毕,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阅示后,领导圈阅的整理归档存放,有批示的继续跟踪落实后归档。归档期限为一年,超过期限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档案局(馆)保存。
(二)专项督查。(督促检查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以及区领导批示件的贯彻落实)
1、呈批立项。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后,及时登记、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确定督查件的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报送分管办领导审核后呈区有关领导阅示。
2、转办。
(1)根据区领导的要求和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以《督查通知》或《领导批示转办单》的形式提出办理内容、要求、办结时限,对需由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督查通知》或《领导批示转办单》经室主任审定后,连同批
示件及有关材料复印件转承办单位。一般批示件应在收件的当天或第二天交办,急件必须立即交办。
(2)对于特别紧急的批示和事项,要求承办单位迅速办理,尽快反馈;常规的批示和事项,要求半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重大的批示和事项,要求一个月内反馈;情况复杂或涉及司法案件的批示和事项,要求两个月内反馈。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3、督促办理。
(1)跟进督办。督查件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后,督查室要根据办理要求和上报期限,适时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掌握办理情况,及时进行跟踪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确有困难而久拖不决的事项,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未果的,报办分管领导;对一些难度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应查明原因,了解承办单位办理的进展情况和将要采取的措施,提出办理意见并向办领导报告;对于重要督查件,要全程跟进。
(2)现场督办。对上级机关及区领导批办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督查事项,根据不同情况以召开协调会、深入基层和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直接接触群众、走访有关单位(部门)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办,掌握第一手资料。
(3)催办。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告办理结果或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要加大催办力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送办结情况的,需说明理由)。催办采取打电话、发催办通知、派人当面催办等形式。每次催办都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详细记录催办的时间、内容和承办单位联系人。
4、审核情况报告。对承办单位报来的情况报告进行审核,着重把握事实是否清楚、判断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贯彻了领导批示精神等。如发现不妥、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要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提出补办、重办意见,再退回该单位办理。
5、综合反馈。
(1)关于上级机关交办件的反馈。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结材料经综合整理后,及时报分管办领导把关,并按程序报有关区领导审定后上报。如果是市督查业务部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转来的,以《督查反馈》的形式上报办理情况;如果是其它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则用“情况报告”的形式送办文科制文后上报办结情况。
(2)关于区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反馈。先将结果报分管办领导审核,呈常委、办主任审定后以《督查反馈》的形式向区有关领导反馈。涉及司法案件或督查事项简单的,可直接附上承办部门的报告材料;事项复杂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要综合整理形成反馈报告,同时附上承办单位报来的材料。
6、二次督查。反馈材料上报后,区领导在反馈报告上再作批示,需立项督查的,按专项督查的办理程序再行办理,进行二次督查。对已办结的事项,在适当时间进行必要的回访,主要了解反映问题的单位或当事人是否满意,有关措施是否真正落实,问题是否真正解决。
7、立卷归档。每月对所承办的督查件进行清理,已办结的要及时立卷归档,半年进行分类整理,年底前全面清理。归档期限为1年,超过期限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档案局(馆)保存。
(三)督查调研(围绕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中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
1、确定课题。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重大决策部署或督查件的汇总分析情况,研究制定督查调研计划,重点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落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2、制定方案。及时根据课题内容和要求,起草、制定调研工作方案,对任务分工、工作标准、进度要求、责任人员和办理时限做出具体安排。
3、组织实施。调研方案经领导审批后,要按照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好人员、经费和其他保障措施,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真实情况。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请示汇报,争取领导支持。
4、集体研究。实地调研完成后,课题责任人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课题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和领导、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共同研究、探讨,全面综合各方面意见,深化提炼调研成果。
5、形成报告。课题责任人负责组织起草调研报告,经室内讨论研究后修改定稿,交分管办领导审阅把关后报区领导阅示。
6、落实批示。根据区领导对调研报告的批示精神,立项督促有关部门跟进落实,并及时将贯彻执行情况反馈区领导。办结后,及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归档。(四)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1、工作职责。(1)部署和组织政府系统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承办工作。(2)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3)对两个以上共同承办的部门进行协调。(4)组织办理并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2、办理程序及要求。(1)交办。在接收市、区人大、政协转来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后,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并会同区人大办、区政协办联合召开会议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指定主办、会办单位。(2)督办。督查室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督促、检查办理工作,在规定办理时间过半时(45日后),应主动与办理大户联系,过问、督促办理工作,并协调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
答复。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确因问题复杂在3个月内不能办毕的,应先向建议人、提案人简要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4)反馈和上报。在办理时间届满和办理件基本完成后,督查室应分门别类将办理答复件进行整理,分别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并按照领导指示进一步落实,对代表、委员反馈为不满意的,应立即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并及时跟踪、督促落实。(5)评选和存档。在每年人大、政协会议召开之前,督查室要写出办理总结、汇报材料,按要求上报领导审批后报区人大、区政协。同时要初评出办理质量高的优秀办理件,为下一次的交办会作好会议材料准备。每一年的办理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五)督查室与各局、办、科、室的业务衔接
1、与秘书科的工作衔接
对于区领导在督查件上要求召开有关会议的批示,立即将有关的批示精神转秘书科安排,并协助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2、与办文科的工作衔接
(1)对于要求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府办名义上报的督查报告,经区领导审定后,立即转办文科制文并上报。
(2)对于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关于要求我室介入督查的请示,如有必要,请办文科及时知照;对于涉及我室工作任务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请办文科进行针对性发文。
(3)如需在加班时打印或复印材料,一般提前知会办文科。
3、与综合一科、二科及信息科的工作衔接
(1)对于由综合一科、二科及信息科转来的区领导交办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告知相关科室。
(2)由综合一科、二科负责起草的文件,如涉及需我室跟踪督办的,如有必要,请事先知照。
四、法制办
(一)来文办理
1、收文登记。(1)内勤人员对保密局转来的市法规、规章,信访局转来的信访局转来的涉法信访件,办文科转来的区和区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领导批示待审查的重大事项文本进行签收。(2)内勤人员对来文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文号(办文编号)、内容摘要等。
2、分办。(1)内勤人员根据工作分工提出承办意见送办负责人审定。(2)内勤人员对承办情况进行登记后,将文件和相关材料交承办人。
3、呈批。(1)承办人员在相关时间要求内完成法律审核和文稿撰写工作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文件、材料交办负责人审核。(2)办负责人认为审核意见不成熟的,提出修改意见,退回承办人员。办负责人认为审核意见已成熟的,提出拟报意见后,由承办人员送分管主任核报或审定。
4、跟办。(1)承办人员负责呈批文件办理全过程的跟踪,掌握文件去向。(2)急件应在文件的左上角标明紧急程度,并由承办人员本人送批,做到即时跟办。(3)平件可由本办其他人员代为送批,但承办人应定时跟办。(4)区领导的批示意见须及时反馈办负责人。需要立即落实,承办人要及时提出办理建议。
5、发文。承办人员将区领导或分管主任审定的审核意见印制用印后,其中1份送保密局、办文科或信访局。
6、归档。(1)发文后,承办人员将其余的审核意见文本连同区领导、分管主任审批意见和有关文件、材料交内勤人员。(2)内勤人员登记办理情况、发出时间、发往何处等内容后归档。每年定期将有关文件和案件材料送档案局。
(二)市、区规范性文件审核
1、承办人员接到文件和材料后,仔细阅文,掌握以下情况。(1)了解文件制定、修改的相关背景。(2)了解其他省、市、区制定、修改类似文件的横向情况。(3)了解、收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2、需进一步下发征求意见的,承办人员在承办之日起1日内提出建议,经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定后下发征求意见稿。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
3、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程序规定或内容不成熟或无必要制订的,承办人在5日内提出建议,经办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主任同意后,退回原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程序规定、内容成熟的,依法进行程序、内容审查,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法规、规章应按照来函的反馈时间要求适当提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重大事项法律审查
1、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1)是否与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相抵触。(2)是否与我区现行的政策措施协调一致。(3)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4)是否存在不适当的问题。
2、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3、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区政府。专业机构鉴定或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四)行政复议
1、接受咨询。(1)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2)提供有关行政复议文书范本,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形式标准提供帮助。
2、收案、分案。(1)接待工作人员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是否齐备。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按照指引补齐;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收案回执。(2)接待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内勤人员。由内勤人员登记、编收案号后,送复议办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员。内勤人员登记承办情况后,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员。
3、审查。(1)承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是否受理复议申请进行审查。(2)承办人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提交集体讨论。集体讨论认为不应受理的,由承办人草拟《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复议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主任决定。分管主任决定后,内勤将案件登记,编不予立案号。由承办人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用“区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3)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区政府受理的复议申请,由承办人草拟《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经复议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主任签发后,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用“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章”后送达申请人。(4)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送复议办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主任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承办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内勤编答复号后,用“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章”,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及有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5)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申请人主张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又无证据证实,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在《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中提示被申请人就送达时间举证。但申请人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除外。(6)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复议申请,经分管主任批准后由复议处负责人指定承办人依受理程序办理。
4、调查。(1)承办人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由承办人提请复议办集体讨论后,还可征询专家意见。(2)如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区政府有权处理的有关规定3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主任审查后,报区领导审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政府复议办;对区政府无权审查处理的,由承办人提出转送意见,由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主任审定,自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3)如有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复议办负责人审定后报分管主任批准。批准后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经内勤编号后,用“区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当事人。(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承办人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请求,或由承办人制作撤回复议申请笔录。承办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经复议办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主任签发,由内勤编号后,用“区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当事人。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5)
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承办人应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经复议办负责人审查后送分管主任批准,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决定延长复议期限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经内勤编号后,用“区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当事人。(6)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的,承办人应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复议办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主任签发,由内勤编号后,用“区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当事人。
5、决定。(1)承办人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根据调查的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集体讨论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最迟于审理期限届满前7日报复议办负责人审查,复议办负责人审查后最迟于审理期限届满前5
日报分管主任。复议决定书由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区领导签发。(2)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送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主任。(3)《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区领导签发后,承办人应将复议决定书交内勤编决定号,印制复议决定书,盖“区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后,送达当事人。(4)承办人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将所有文书和材料按照有关要求整理,送内勤人员登记办理情况并归档。
6、执行。(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区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区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文件资料管理
1、传阅件。(1)秘书科转来的传阅件当天传阅。(2)重要资料按规定复印后存档作为参考资料。
2、文件材料。(1)内勤定期对各种文件、材料进行分类保存,每年清理一次。(2)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案卷材料由承办人整理成册后,交内勤登记后集中保管。(3)市政府公报和法制报刊杂志分类摆放,便于查阅。
3、定期将案卷和归档文件材料按规定转档案馆保存。
(六)建立全区法制工作网络
按照《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确定本单位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法制事务,报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材料和数据,对有关法律文件和文书提出专业意见,协助法制办办理有关法制事务。
(七)法制办与各局、办、科、室的业务衔接
1、与秘书科的工作衔接
(1)由法制办负责组织的会议和公务活动,提前向秘书科了解领导的公务安排,确定会议和活动的时间、地点。
(2)上级通知有关领导和法制办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提前向秘书科了解有关安排,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3)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涉及法律规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议题,由法制办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旁听。
(4)有关活动需秘书科调配车辆、安排会议室的,一般提前通知秘书科。
(5)有关文件需盖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章的,持领导批示到秘书科加盖公章。
2、与办文科的工作衔接
(1)法制办代拟的区政府发文,经区领导审定后,转办文科发文;
(2)由区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区政府工作机构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直接报送区法制办受理。
(3)审查办文科转来的法律顾问事项(如涉及法律事务的请示报告和协议文件),如下列材料不齐全,建议办文科不予收文。
A、有关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
B、有关文件背景情况介绍的纸质文本;
C、相关单位回复意见的复印件,意见汇总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含意见汇总、意见采纳情况和不采纳意见的理由);
D、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的纸质和电子文本。
(4)如需在加班时打印或复印材料,一般提前知会办文科。
3、与综合二科的工作衔接
(1)对办文科、保密局、秘书科转来的未涉及法律问题的具体行政管理文件,及时主动与综合二科沟通确定具体承办。
(2)对由法制办为区政府撰写的政府法制工作领域的重要文件,邀请综合二科参与写作或将文稿送综合二科提出修改意见。
4、与信息科的工作衔接
(1)区政府法制工作的有关报告形成后,需发信息增刊的,及时与信息科沟通。
(2)及时总结、整理我区依法行政的经验,形成信息材料交信息科。
(3)对信息科拟在网上公开的政府文件是否为经法制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
5、与政研室的工作衔接
(1)起草政府法制工作领域的调研报告,可将文稿送政研室提出修改意见。
(2)为政研室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调研工作提供资料、素材等便利,对有关文稿提出法律专业修改意见。
6、与信访局的工作衔接
(1)对信访局在接访中了解到群众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转行政复议办处理的,积极支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协助。
(2)对信访局在处理信访事项时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处理参考意见。
(3)在群众咨询、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了解到其所主张的为信访事项的,主动与信访局联系,转介群众到信访部门合法表达诉求。
7、与保密局的工作衔接
对上级通过文件交换途径和密件渠道转区政府和区府办提出意见的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件,提出意见后报区领导审定,再交保密局通过文件交换站回复上级。
五、综合一科
(一)来文办理
1、收文登记。对保密局、办文科转来的市委及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工作汇报等文件进行签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文号(办文编号)、内容摘要等。
2、分办。(1)提出承办意见送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办分管领导审定或核报。(2)通过协同办公系统转区相关单位办理,急件经电话请示办分管领导后可先转相关单位办理。
3、跟办。对文件办理全过程进行跟踪,根据时限要求提前电话通知相关单位上报材料。
4、办理。收集各单位相关反馈意见,经综合各单位意见后拟成初稿。
5、审核。(1)稿件起草人校对后送科室负责人核稿。(2)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送办分管领导审阅。(3)经办分管领导审核转办文科登记后,由办文科报区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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