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教育学1

更新时间:2023-10-24 09:2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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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矫正教育学:是指研究矫正教育现象、揭示矫正教育活动规律的科学。是我国长期以来矫正教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概括,是随着我国矫正教育工作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

2. 矫正教育目的:是指矫正教育者代表着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利益,在观念上、思想上对矫正教育活动结果的设计。矫正教育目的是通过矫正教育工作,把矫正教育对象塑造成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3. 矫正教育评估:是指根据矫正教育目标,运用科学手段,通过系统地收集有关信息、数 据资料,进行筛选、整理、统计分析,对矫正教育活动及其结果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 4. 集体教育:是指矫正机构将全体或某一类型的矫正教育对象集中起来所进行的,一种旨在解决一些共同性问题的矫正教育活动。

5.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是指根据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劳教期限,经过强制教育改造后,执行期满,依法解除劳动教养,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回归社会的人员。 1. 矫正教育:是指国家矫正机构以违法犯罪分子为对象,从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出发,结合生产劳动有计划、有组织、依法实施的转变思想、矫正恶习、灌输知识、培养技能的系统影响活动。

2. 矫正教育对象:是指在特定的矫正机构当中依法接受矫正教育的各类人员。在我国,矫正教育对象包括服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少年收容教养人员以及回归社会人员。 3. 道德教育:是指按照公民道德规范的要求对矫正教育对象施加影响,使其形成道德观念、养成遵守社会道德的行为习惯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性活动。

4. 矫正教育任务:是指矫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为实现矫正教育目的而确定的矫正教育的步骤、手段和措施的总和。矫正教育任务是矫正机构的核心工作任务,是矫正教育

目的的具体化。

5. 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的,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

1. 行为矫正:是指矫正机构依法对矫正教育对象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及一些行为恶习进行规范,使其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的活动。

2. 教育功能:是指教育活动和系统对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及作用。 3. 分类教育:是指矫正机关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矫正教育对象的特点,选择相应的内容和方法实施的教育活动。

4. 矫正教育评估方案:是指在进行评估前由评估组织者制定的有关评估目的、项目、指标、方法、步骤、要求等的文件。

5. 罪犯构成: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罪犯整体内各种罪犯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6. 个别教育:是指矫正机构针对矫正教育对象的个别、特殊问题,采取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心理沟通和知识传授活动。

7. 少年教养管理所:是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的机关,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

8. 罪犯:狭义罪犯及矫正教育学研究的罪犯,是指被法定机关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在监狱或社区实施矫正教育的罪犯。具体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拘役、管制的自然人罪犯,而不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简答题

1. 思想教育与心理矫治相结合的意义是什么? 答:(1)有利于全面提高矫正教育的质量

(2)可以为矫正教育工作创造和谐、通畅的心理环境 (3)有利于加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

2. 矫正教育影响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社会价值

矫正教育影响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矫正教育影响的选择上要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矫正教育对象的社会规范,有助于正确社会态度的重建。 (2)教育价值

矫正教育影响的选择与实施,必须对矫正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这就是矫正教育影响的教育价值的内涵。

3. 监狱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的过程分哪几个阶段?

答:一是入监教育阶段,即对新收押的罪犯进行的矫正教育。

二是常规教育阶段,即对经过入监教育阶段的罪犯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各种矫正教育活动。

三是出监教育阶段,即监狱对即将刑满出监的罪犯进行的巩固矫正教育成果,确保改造质量的教育活动。

4. 矫正教育针对性的含义是什么?

答:矫正教育的针对性是指矫正教育始终是针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法和措施。在教育过程中,矫正教育者采取个别教育和分类教育策略,贯彻“因人施教”、“因势利导”的原则。

5. 如何对回归社会人员进行心理指导? 答:(1)指导回归人员建立社会适应机制。 (2)指导回归人员建立家庭相容心理。

(3)指导回归社会人员建立健康稳定的心理机制。 6. 矫正教育对象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答:(1)矫正教育对象是社会人; (2)矫正教育对象是有缺陷的人; (3)矫正教育对象是需要矫正的人; (4)矫正教育对象是发展中的人。

7. 教育学理论对矫正教育的指导意义有哪些?

答:(1)对个体发展的促进功能使教育成为矫正工作的基本手段 ①教育能够引导受教育者沿着特定的方向发展; ②教育能够给受教育者比较全面、系统、深刻的影响; ③教育由专职教师对受教育者进行科学的培训。 (2)教学论有助于提高矫正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效果 8.依据《监狱法》罪犯教育改造原则有哪些? 答: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 9.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1)刑罚执行终了,获得《释放证明书》,结束行刑法律关系;

(2)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责任终结,恢复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恢复人身自由,与其他公民一视同仁。但不能担任检察官和法官;

(3)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已执行完毕,人身自由得以恢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开始执行;

(4)具有刑事前科,再犯罪可能成为累犯。 10.思想教育与心理矫治的区别有哪些?

答:(1)具体目标和任务不同; (2)理论基础不同; (3)工作方法与形式不同; (4)对矫正教育者的要求不同; (5)工作效果的评估标准不同。

11.矫正教育影响的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答:矫正教育内容,矫正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教育模式,矫正教育者,集体,监所文化。 12.对矫正教育对象的行为矫正有哪些特点? 答:(1)矫正教育对象在行为矫正过程中的被动性。 (2)矫正教育对象行为矫正的长期性。

(3)矫正教育对象的思想认识与行为表现的不一致性。 13.矫正教育对象的一般特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是对社会规范造成了破坏、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的人; (2)是存在不同程度消极意识或心理缺陷的人; (3)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或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 14.教育刑理论的产生对行刑和监狱制度有什么影响?

答:(1)改革监狱建筑,废除铁栏杆,尽量减少对受刑人的刺激,以利于教育刑的实施; (2)在刑罚的执行上,注意通过劳动使犯人改过自新,把劳动看作是教育的手段; (3)在行刑的方法上,由一般化过渡到个别化,由不加区别过渡到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循序渐进的累进制;

(4)在行刑的目标上,不仅注意监管,也注意矫正和改造。 15.矫正教育内容中的法律教育有哪些特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1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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