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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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改革

【摘要】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外界因素影响,自审计监督

制度建立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十一五“规划提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这表明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将要为适应新的需求而调整或改革。

【关键词】政府审计;体制问题;改革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audit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 subject to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other external factors. Since the audit supervision system has been founded, especially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wenty-first Century, China's social, political, economic environment has undergone tremendous changes. \Eleven five\forwar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function of cogent change government, perfect country is macroscopical adjusting control system. This shows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uditing system will have to adapt to the new demand to adjust or reform. Key words: Government audit System problem Reform

我国自1983年建立政府审计制度以来,关于政府审计体制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主要提议是将审计署有国务院改为人大领导,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更好的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政府审计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政府审计是在法律框架下对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履行职责的规范性及其管理、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告。自审计监督制度建立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十一五“规划提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这表明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将要为适应新的需求而调整或改革。

一、政府审计体制的主要分类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其政府审计体制也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能和隶属关系,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模式可以划分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和行政模式。

1、在立法型审计体制下,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即各国的议会或国会,直

接对议会负责,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基本上都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具有较为完善的立法机构体系与立法程序,能够保证其立法型审计体制职能发挥。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50多个国家的政府审计体制属于立法型。

2、在司法型审计体制下,政府审计机构拥有司法权,政府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即政府审计法制化,享有司法权力。有些国家还在审计机构内部设置审计法庭,直接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进行审理,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种模式相对于立法模式而言,更侧重于审查和追究当事人的财务责任,而不注重于向议会提供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主要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20多个国家。

3、在行政型审计体制下,政府审计机构从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其独立性不如立法型和司法型体制强,独立地位往往在宪法或有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政府财政经济工作的检查之中。目前采用这种审计体制的国家为数不多,中国、巴基斯坦与泰国具有代表性。

4、在独立型审计体制下,政府审计机构不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于政府、议会和法院之外,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同立法型审计体制一样,这种体制也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宏观服务职能。主要有德国、日本、韩国等。

二、现行政府审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监督部门相互割据

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种组织方式。中央审计机关是在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我国审计监督部门相互割据,监督不合理,画地为牢,不能很好地配合工作,这不符合大部制改革的原则。

(二)审计监督部门工作职责不清

审计监察纪检部门工作职责不清,任务范围交叉重复。这浪费了国家的人力财力资源,且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发生事故,导致互不负责任,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应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三)审计机关领导体制落后

政府审计的领导体制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治体制。我国采用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同时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因此双重领导体制的缺陷并没有显露出来。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地方审计机关实质由地方政府领导的审计体制的弊端却日益凸显。

1、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监督部门,其审计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审计机关就会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其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就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涉、孤立甚至打击报复;但若服从地方保护主义,却又与其成立的宗旨相违背,可能受到上级审计机关的批评。因此其审计工作必定会阻碍重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2、随着我国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已由国有企业转移到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的执行。对“同级财政”进行审计,表面上看是审计机关对本级财税部门进行审计,实质上却是审计本级政府,因此,审计就转变为被领导者审计直接领导者,审计机关也就丧失了事实上的独立性,无法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

(四)审计风险增大

提供风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管理技术含量的提高,网络技术的应用及电子贸易的扩大,财务报告舞弊的机会将会不断增加,手段更为隐蔽,这种舞弊行为不仅会大大增加审计风险。还会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这就要求审计监督部门要强调风险意识,及时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五)审计的透明度要求更高

审计机关局限于政府小圈子,缺乏民主参与机制与民主监督。我国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也要提升审计工作的公开透明度,逐步建立和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研究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的形式、内容和方式等,尽快推行这一制度,让社会更多人了解和支持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六)审计人员的素质面临挑战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猛烈冲击,审计环境越来越复杂,审计人员存在诸多不适应,一是指导思想不适应,缺乏宏观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知识、

技能、手段不适应。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较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的知识亟需拓宽,除了掌握一门专业外,还须成为懂得管理、财务、经济、工程、法律、英语、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三、政府审计体制的改革措施

(一)明确政府审计职能

审计工作的重点与要求随着党和政府工作重点的转移不断变化,但是审计人员力量、技术手段、相关部门的配合却没有相应跟进,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审计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期望差。全面履行监督职能需要依法开展审计,从审计项目的立项、工作程序、结果处理与披露都应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审计既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也不能做法律规定之外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认清审计工作,便于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审计与财政管理是相互作用的过程。我国在政府的主导下,初步构建了公共财政的框架,财政旧的控制体系被打破,而新的控制体系却未能相应形成,地方、部门、机构和单位滥用新获得的财权财力,预算外资金大规模膨胀,制度外资金的存在,为权力的滥用与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也降低了审计的威慑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不科学、不合理,必然影响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查错纠弊工作一定程度上扮演了财政监督角色,影响到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将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分离,加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强制力,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与规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强化财政自身管理和控制机制,使审计可以在更高层次发挥监督作用。政府交易成本的决定要素分为交易要素、人的要素。有效的政府审计制度能降低政府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抑制政府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降低政府交易成本。

(三)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素质的普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迫切要求享有知情权,了解公共资金的使用及运作情况。这就要求政府政务公开,而审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公开的重要形式。公开透明也是现代社会的大趋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因此,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部门的运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监督执行单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社会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实现

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财政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的规范运作,进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运转协作、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强调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政府审计监督属于高层次综合经济监督,而被审计单位自身的监督是更为重要的。强调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审计中最基本的要求,而现实中被审计单位自身的经济业务监督远远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比较严重却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根源。审计毕竟大多数是事后的,受制于信息的有限性,对既成事实的损失有时也回天乏力。因此合理界定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强调被审计单位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是当务之急。

四、结束语

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外界因素影响,在现有体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认清审计工作面临的困难与审计体制的关系,整合已有的监督资源,强化被审计单位自身监督,减少和预防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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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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