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

更新时间:2023-10-23 20: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行政处罚依据与自由裁量权

一. 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免于处罚

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下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罚款

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2吨以上的

二. 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

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处置第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及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2. 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

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其等量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处置第二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及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2. 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其等量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处置第一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及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2. 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其等量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三. 违法行为: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

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

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视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

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

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 违法行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

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

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经验收符合防疫要求的

2.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且货值在1000元以下 3.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且货值在500元以下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

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2.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且货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3.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且货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10000以上50000以下罚款

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拒绝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2.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且货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3.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且货值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00元罚款

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

2.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且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 3.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且货值在20000元以上

五. 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反本法

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其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其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其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其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其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其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 违法行为: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

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 (二).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5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三).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0000以上15000以下罚款

(四).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5000以上20000以下罚款

(五).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20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

七. 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私自处置经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 散养户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

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规模养殖场(存栏量禽500—1000只,猪、羊50—100头、只,牛、马等20—50头、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5.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6.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1.规模养殖场(存栏量禽1000—5000只,猪、羊100—200头、只,牛、马等50—100头、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2.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3.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大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规模养殖场(存栏量禽5000—10000只,猪、羊200—500头、只,牛、马等100—200头、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2.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3.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规模养殖场(存栏量禽10000只以上,猪、羊500头、只以上,牛、马等200头、匹以上)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2.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3.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社会恐慌的 八. 违法行为: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

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

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

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

(七)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九. 违法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扩散范围10公里以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扩散范围10公里至30公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 扩散范围30公里至50公里的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四) 扩散范围50公里以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 违法行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

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

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所在动物诊疗机构的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所在动物诊疗机构的货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所在动物诊疗机构的货值在20000元以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 违法行为: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

条第二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不良

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

1.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且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货值金额在500以下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且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且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货值金额在2000以下的,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三) 拒不改正,两次以上(含两次)出现同样违法行为,

视为情节严重,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一. 违法行为: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 诊疗活动范围未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三).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四).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五).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六).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七).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以下罚款;

(八).拒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 违法行为: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三).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四).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五).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六).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七).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以下罚款

三. 违法行为: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对于初次发现的,视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拒不改正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一. 违法行为: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法所得在6000元以上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 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二. 违法行为: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处罚依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法所得在6000元以上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法行为: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依据: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对于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二).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在200以上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0y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