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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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

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1]263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8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1〕263号)

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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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128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扬州市区户籍(不含江都区,下同)在市区范围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含市区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事宜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扬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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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0t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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