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12 12: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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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注:条文中的黑体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做的修改和增加内容) 修改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修改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利。 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果的权利。 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 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新增条款→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年人服务。 第七条第三款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务。 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新增条款→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增条款→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 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新增条款→ 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

新增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新增条款→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和网点。 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新增条款→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新增条款→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新增条款→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新增条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新增条款→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新增条款→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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