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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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专 业:030106——法 律(本科) 作 者: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赵金龙 是否拟申请学位:是 联系电话:

完成日期:201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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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摘 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主要内容,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处理、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夫妻财产制的是否完善和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夫妻关系中男女是否平等、家庭是否和睦、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否受到保护的重大关键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个人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 【目 录】

一、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二、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三、 对现行婚姻法的展望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铸其雏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运行至今。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涉及家庭财产关系的内容较少,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只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还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婚姻法》上第一次有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这样的规定虽然内容简单,抽象,但却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状况和要求,对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对约定财产制也作了很大的限制。1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巨大的变化,显然1980年的《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于是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修改草案的基础上在2001年4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一步的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还特别是增加规定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

二、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加的反映了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特别强调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也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所有,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看来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从登记结婚起到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为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者实物,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者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

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者《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劳动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放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后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所剩的财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因此,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但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包括: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动产在婚后的添附;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的增加的价值部分等等。2

根据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注意如下几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的收益。

3. 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的停止而消灭。因此,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即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凡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上述所得,不论表现为何种形式,也不论双方各自的贡献大小,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也都属于共同财产。3

(二)个人财产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因结婚而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法律仍应给予承认和保护。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确是个人财产的,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

包括购置的物品等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或用个人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同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应归一方所有。

根据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要注意如下几点:

1.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与新法规定相冲突,不再适用。以前的规定是违背物权法规定的,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三)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它适应了我国家庭出现的多种经济形式的需要,也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条件。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此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约定财产的条件。 约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且双方必须有行为能力,不具有夫妻关系者不适用此规定;约定必须自愿、合法;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还可以因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废止;约定的形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准确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时有证可查。

2.约定财产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有约定就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

夫妻约定财产产生对内和对外的效力。首先,对内即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过公证,否则不能发生对外效力,即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

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约定财产制中,还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4

三、 对现行婚姻法的展望

2010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但任何一个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作为新世纪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婚姻法已显示出了一定层面的前瞻性,但还有些地方尚存不足,我只能略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例如:夫妻约定财产制尚缺乏公信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没有必要而全面的公示程序,使约定财产制度缺乏公信力,第三人事实上很难知道当事人夫妻二人实行的是共同财产管理还是约定财产管理或是一方个人行使个人财产管理,因此就会使约定财产制度不能完全发生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再例如: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立法者认为这是社会常理,法律不需规定。事实上,夫妻之间许多问题会因为法律的规定不明而出现纠纷。在现实中,有夫妻为了规避债务故意签订财产协议;还有夫妻一方可能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者凭借其优势地位签订不公平之协议等。法律应对此进行完善。

为适应动态的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婚姻法》的有些规定还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才能发挥法律的真正社会功能。一部法律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才能永远具有生命力,只有适应社会发展,才能创造和谐。5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要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和调整家庭生活关系的需要,坚持与时俱进。要解决好现代婚姻中的矛盾纠纷,就必须坚持将三种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其中法定夫妻财产制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稳定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夫妻个人财产制则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和限制;而约定财产制使个人自由意志的充分体现,保护了个人的切身利益。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只有及时适应社会,随社会而发展,才能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使全社会更加和谐繁荣。

【参考文献】: [1]唐德华:《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新规定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4日

[4]冯湘妮主编《婚姻家庭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何玲、风湘妮著《婚姻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0g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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