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体特征研究_以四川省上市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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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管理 企业 市场

第28卷2010年

总第119期第2期

科学·经济·社会

SCIENCE·ECONOMY·SOCIETY

Vol.28,SumNo.119

No.2,2010

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体特征研究

———以四川省上市公司为例

刚,干胜道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要:以四川省64家上市公司2008年的年报和CSR报告为样本,考察目前企业社会责任(CSR)信息披露主体

的特征。通过回归分析的F检验和分组均值的t检验证明,国有、盈利、大型的公司更愿意披露CSR信息,而沪深两市公司在披露形式上有显著差异。业务外向性对该披露没有显著影响。这表明,进行披露的公司仅以满足政府和证交所要求为主要动机,这不利于CSR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披露主体中图分类号:F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15(2010)02-0065-04

TheFirmCharacteristicsof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Disclosure

———ExamplefromListedCompaniesinSichuanProvince

CAIGang,GANSheng-dao

(BusinessSchoolofSichuanUniversity,Chengdu610064,China)

Abstract:Theresearchforfirmcharacteristic.ofthecurrent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disclosurewasconduc-tedwiththesampleof2008annualreportsandCSRreportsfrom64listedcompaniesinSichuanProvince,Afterregressionthefollowingwasfound:First,CSRdisclosureismorepreferredbythefirmswhicharestate-analysisofFtestandt-test,

owned,profitableandlarge;Second,significantdifferenceexistinthedisclosureformsforcorporaterespectiveinShanghaiandShenzhenStockMarket;Third,business-orientingoffirmhasnobigeffectforCSRdisclosure..ThatismeanstomeettherequirementsofgovernmentandStockExchangeisthemainmotive,whichisnotgoodtotheimprovementofCSRdisclo-suresystem.

Keywords: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report;informationdisclosure;disclosureofthemain近年来,我国国资委、银监会、环保部、沪深两市均出台相关规定,鼓励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信息。其中,深交所于2006年6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征求意见稿)》,同年9月发布了正式稿。2007年9月1日,深交所举办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研讨班。2008年5月14日,上交《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所发布了

。在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收稿日期:2009-11-13

作者简介:蔡刚(1973—),男,新疆乌鲁木齐人,博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企业社会责任。

2008年年报中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的沪市上市公司共有290家,其中32家公司为自愿披露。2009年8月5日,上交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正式发布上证社会责任指数。该指数样本股从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股中挑选。

在国际上,至2008年,全球至少有2000家公司发布了CSR报告,尤以大型跨国公司为主。全球最大的250家企业中,将近80%都发布了这种报告。日本最大的100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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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有90%发布报告,为世界各国之最。从国际经验看,显著影响。其他方面则还不清楚。

本文的特色是,第一,根据实务的发展情况,同时考察多种披露形式,包括在年报外单独发布CSR报告、在年报内单列CSR报告、在年报内相关部分提及CSR信息这三种形式,而现有研究仅以年报为唯一数据来源。第二,本文立足于考“谁”、“是否”。察在披露披露,暂未研究披露水平的“好坏”主要原因是,我国尚处于CSR信息披露发展的早期阶段,披露水平总体较差,而上市公司之间差异并不大。个别中央企业编制的CSR报告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如国家电网、中石油、中国远洋等),但不具有代表性。此外,受制于实际的CSR信息披露状况,现有文献在披露水平的衡量上还存在主观性较强、过于粗略等局限,有待在披露实务有所突破后才能在未来的研究中改进。

CSR信息披露与CSR绩效两者虽有联需要说明的是,

系,但毕竟不同。同样,对信息披露水平的评价也不同于绩效水平的评价。有的文献中存在混淆。

CSR报告对于企业能够发挥对外沟通、对内自查的作用,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促进CSR管理。可以预见,我国未来两三年中,发布CSR报告的公司会越来越多。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目前CSR信息的披露主体所存在的特征,从而为建立与完善CSR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参考。

一、文献综述

CSR信息披露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在国际上,

从1970年到1990年为第一阶段,主要关心公司“是否”或“有无”披露。如,安永的前身Ernst&Ernst(1978)考察了财富500强公司在1971至1977年年报中披露CSR信息的状

[2]况,结果发现进行披露的公司越来越多。1990年后为第二

在研究重点对象、研究深度与广度、研究方法阶段。这时,

上,都出现了明显变化。其特点是:(1)由于CSR报告的迅猛发展,研究对象从年报向独立报告转移;(2)在刻画信息披“是否”露的特征上,从早期粗略的披露,日益趋向于量化评“多少”、“好坏”。价的数量与质量,即披露的

在我国,较早的研究在披露内容上关注的是环境信息披露,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举例分析,样本量少,如,阳秋林(2002)、黎精明(2004)。近年来,我国学者在对公司年报内披露的CSR信息评分的基础上,主要采取回归分析法,研究CSR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李正,2006;沈洪涛,杨熠,2008)、2007)、公司特征(沈洪涛,影响因素(马连福,赵颖,2007)。这些研究对本文提供了重要参考。从结论看,目前企业绩效、规模和行业属性对CSR信息披露有较一致的是,

表1

[3]

二、描述统计和假设

本文以四川省64家上市公司2008年的年报和CSR报告为样本,已扣除2009年上市的、注册地址改变的、停牌的。单独发布CSR报告的仅有9家,作为年报的一部分单列的有8家,两者合计17家;另外47家公司在年报中提及CSR信息的有27家。

笔者对样本公司按其性质、盈利性、规模、上市地点和业务外向性进行了初步的描述统计,结果见表1。

公司特征对CSR信息披露的影响描述性统计样本公司

1.单发报告

667%333%889%111%583%117%111%889%444%556%

2.年报内单列

675%225%8100%00%6100%00%8100%00%338%563%

3.年报中提及

1970%830%2489%311%867%433%1659%1141%1244%1556%

国有

公司性质

民营盈利

公司盈利性

亏损大型

公司规模

小型沪市

上市地点

深市外向

业务属性

内向

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

3555%2945%5586%914%1350%1350%3148%3352%2336%416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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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发布CSR报告的9家公司中6家为国有,比例为67%,超过了国有35家公司占全部64家公司的比例55%。另两种披露形式上,也有相同特点。而各种披露形式中,有披露的民营公司占该种披露形式公司总数的比例,都小于民营公司占公司总数的比例(45%)。

(2)从公司盈利性看,单独发布CSR报告的9家仅有1家(攀钢钢钒)在2008年亏损;在年报中单列的8家中,全部为盈利公司。

(3)对于规模因素对CSR信息披露的影响,本文在样本总量中分别取最大、最小的20%,即13家公司进行观察。结大型公司明显更积极。果如表2,

(4)沪市公司偏向在年报内单列,深市公司则主要采取单独发布CSR报告的形式。

(5)按照公司有无出口销售,将其粗略地划分为外向型公司和内向型公司后,笔者发现,外向型公司更积极披露CSR信息。最后,关于行业因素对于CSR信息披露的影响,也许由于样本量偏小,笔者未发现明显迹象,因此从略。

综上,可以提出假设:国有、盈利、大型、外向的公司更愿意披露CSR信息,而沪深两市公司在披露形式上有显著差

表2

1.单发报告

公司性质公司盈利性公司规模上市地点外向性

αβ

F统计值P-valueαβ

F统计值P-valueαβ

F统计值P-valueαβ

F统计值P-valueαβ

F统计值P-value

0.1034480.067980.5931350.4441340.1111110.0343430.0732140.787613-1.26723

*

异。这一总假设可分解为五个子假设,以下将进一步检验。

三、实证检验

要具体检验各个假设,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单变量回对其回归方程进行F检验;二是按照公司属性分组,归分析,

对比其披露得分的均值,进行双样本异方差假设的t检验。

首先,建立模型:y=α+βx。

y为披露得分;对单一披露形式分别赋值,1为有该种披0为未披露。另外,露,将三种披露形式的得分相加,得到综合得分,最高3分,最低0分。

x为公司特征的虚拟变量,0为具体规则是:(1)1为国有,民营。(2)盈利公司取1,亏损公司取0。(3)对于规模因素,按照各公司2008年末总资产取自然对数,作为因变量。(4)10为深市。(5)有出口销售的公司为1,为沪市,无则为0。

α、β为常量,其中α为截距,β为系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能进行多元回归,因为显然存在多重共线性。比如,小公司中民营的占多,而国有公司规模较大。

回归的主要结果如表2所示。

单变量回归分析的结果

2.年报内单列0.0689660.1024631.5106690.223682-2.2E-160.1454551.4840430.227759-2.76936



3.年报中提及0.2758620.266995

4.8411790.0315230.3333330.103030.3278320.569009-2.32061



综合得分0.4482760.4374385.7512350.01950.444444*0.2828281.0918630.300116-6.35720.33337328.784811.28E-060.5757580.2306941.5112740.223590.6136360.2363641.3614860.247748

0.066623*3.854610.0540990.242424



0.13696823.322229.34E-061.67E-160.25806511.119570.0014460.136364-0.036360.1614580.689199

0.1297817.6671040.0074080.3333330.1827962.1966160.1433790.3636360.1863641.9567060.166849



-0.210176.228160.0152480.1136360.0863640.833160.364896

*

注:表示在1%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水平下显著,表示在10%水平下显著

从回归分析的结果看:(1)总体上,企业性质对CSR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国有公司更积极;但从区分披露形式来“年报中提及”看,只有这一形式中影响显著。(2)无论单独盈利性的影响均不显著。只在有些披露形式还是综合评分,

情况下截距α有一定显著性。笔者也尝试过直接用2008年但结的(东碳),

果仍不理想。(3)公司规模对CSR信息披露的影响非常显“单发报告”著。除的形式中,其显著性水平为10%以外,另两种披露形式及综合评分的情况下,显著性水平均达到1%。(4)对于上市地点,“单发报告”“年报中的显著性为1.52%,单列”的显著性为0.14%,说明在披露形式的选择上存在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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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5)业务外向性对CSR信息披露的影响不显著。但是,截距项的回归结果显著性水平却较高。或许是由于样本公司地处西南,属内陆省份,外向性并不突出。总之,公司性质、规模、上市地点三个因素的影响是显著的,盈利性和外向性的影响则不显著。

接下来,笔者进行了分组均值的t检验(见表3)。分组规则及检验结果如下。(1)公司性质分组是将国有35家和民营29家的披露总分进行对比,结果在双尾1.59%水平下显著。(2)对于盈利性,笔者按照ROE排序,将公司分为高盈利组和低盈利组两组,各32家。然后,对其披露总分进行

表3

公司性质分组

tStat

P(T<=t)单尾t单尾临界P(T<=t)双尾t双尾临界

2.4812840.0079551.6706490.0159112.000298

盈利性分组2.0406320.0227761.6698040.0455511.998971

两组间差异在5%的水平下显著。(3)最对比。结果表明,

大、最小的各32家公司,在披露总分上差异非常显著。(4)无论单发报告,还是在年报内单列,沪市31家公司与深市33家公司之间的差异都非常显著。(5)有出口销售的23家公司与无出口的41家公司对比披露总分,结果与回归分析一样,仍不显著。

综上,两种检验方式都通过的有公司性质假设、规模假设、上市地点假设;都未通过的是外向性假设;盈利性假设虽没有通过第一种检验,但能够通过第二种检验。

分组均值的t检验结果公司规模分组3.1981410.0011131.6710930.0022252.000995

单发报告的沪深差异2.5524350.0071661.6810710.0143312.016692

年报内单列的沪深差异-3.230290.0014971.6972610.0029952.042272

外向性分组1.1156870.1363071.692360.2726152.034515

四、小结与讨论

至此,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认为,我国当前披露CSR信息的上市公司在主体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局限。何以如此?笔者认为,第一,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而言,与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而目前CSR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政府。第二,大型公司更容易受到社会关注,对CSR议题也就更热心、更敏“政治成本假说”认为,大公司的政治成本感。会计理论中的

1986)。如果真是如更高,政治关联性更强(瓦茨,齐默尔曼,此,本文验证的规模假设实际上再次说明,我国CSR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政府。第三,盈利性假设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闲情逸致”盈利企业才有履行社会责任。亏损或绩差公司还忙于生存,无暇顾及CSR问题。另一种解释是,公司在CSR方面表现较好,CSR信息披露也较好,才使得其财务绩效更优。不过,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的因果关系还有待单独研究。第四,上市地点假设说明,上市公司披露CSR信息的动机之一是满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A要求下就按A披露,B要求下就按B披露。这显然难以切合企业具体情况,披露质量也就受到严重影响。这也印证了本文最初提出的披露水平总体较差的观点。这样,探讨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也就因为我国的CSR信息披露尚处于初步发展意义不大。总之,

阶段,政府和证交所的影响巨大。而进行披露的公司也以满足政府要求、满足证交所要求为主。这样的披露,很容易演“垃圾信息”。变为形式主义;这样的信息,很容易沦落为

为了使信息披露成为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机本文提出如下对策:(1)政府和证交所不宜仅限于发布披制,

“模板”,露指南或指导性意见,避免各个公司照抄更要着力显示CSR对企业的好处。比如,对实行CSR战略获得成功、“窗实现了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的公司,总结经典案例,进行。(2)两个交易所之间,口指导”应加强沟通交流,力求协调一致地采取行动,而非各自为政。这无疑能够提高公司之间的可比性,也为以投资者为主的读者提供了方便。(3)尽管上交所更是立近年我国披露了CSR信息的公司在迅速增加,

,“计划用三年时间,下宏愿推动所有沪市上市公司均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但我们并不认为所有公司都披露就是好事。“积极披露”本文研究表明,所谓的公司,在披露动机上过于“处理好企业与利益相关简单,并未如发达国家那样,立足于。因此,“大干快上”者的关系”的做法或许应当谨慎为之。。“说得好”“做得好”。从根本上讲,披露信息不是目的不如通过披露提升企业素质、打造企业公民、构建和谐社会,才是大方向。而这需要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长期努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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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究,

(曹陇华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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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0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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