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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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一)中央银行 PBC
1984年以前,央行同时承担着央行、金融机构监管、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1984年1月1日:专门行使央行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 2003年: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
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
·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反洗钱
·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 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二)监管机构:银监会 成立于2003年4月
监管理念
监管目标
监管标准
监管措施
管风险 ·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 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①市场准入:机构、管法人 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促进金融的创新; 业务、高管 管内控 者的利益; ②非现场监管;
· 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③现场检查; 提高透明度
·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④监管谈话;
增进市场信心; ⑤信息披露监管。
· 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
·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 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
·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
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
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 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监管法正式施行时间: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时间:2006年10月31日 监管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三)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 CBA
成立时间 性质 主管单位 协会宗旨
2000年
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银监会
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
会员单位 (1)会员: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
(2)准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
6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
工作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施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银行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大型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时间 1984.1.1 2005.10.28 2006.10.27
2.中国农业银行
时间 1979 1996 2009.1.5 2010.7.15 7.16
3.中国银行
时间 1912 1979
成立时间 经营业务 1994.3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 1994.4 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 1994.11
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事件
工商信贷、个人储蓄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事件
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
与农信社分离,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交所上市、在香港联交上市
事件 成立
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2004.8.26 2006.6.1 2006.7.5
4.中国建设银行
时间 1954.10.1 1979 2004.9.17 2005.10.27
5.交通银行
时间 1987.4.1 2005.6.23 2007.5.15
(三)中小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1)组成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联交上市 在上交所上市
事件 成立
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联交上市
事件
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香港联交上市 在上交所上市
12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2)作用
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
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
(1)基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2)发展历程:1979年,第一家在河南驻马店市成立,为小企业、工商户、居民服务;1986年,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促进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1994年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3)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二是跨区域经营;三是联合重组。 (四)农村金融机构
1.组成: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20世纪70年代,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人行-农行) 1984,恢复和加强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 1996,农信社与农行脱钩 2000年7月,江苏改革试点
2001年,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成立 3.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村民、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的社区性银行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社员存款、社会捐赠、融入资金
向社员发放贷款,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批设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挂牌时间:2007年3月20日 组建基础:邮政储蓄
市场定位: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 (六)外资银行
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979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
外资银行分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性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资银行若以具有独立法人银行进行经营,则享受国民待遇。 (七)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机构:银监会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组成:信达、长城、东方、华融 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业务: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行和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经营目标:以最大限额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改革方向:探索股份制改造和商业化经营 2.信托公司-营利性企业
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1979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业务禁止: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4.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07年3月1日 5.汽车金融公司经银监会批准,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6.货币经纪公司
背景知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济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服务。
不能开展人民币存贷业务。
第二章
一、经济环境 (一)宏观经济运行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般包括四个,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能够和国际收支平衡。 (1)经济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
举例来说,一个在日本工作的美国公民的收入要计入美国的GNP中,但不计入美国的GDP中,而计入日本的GDP中。
衡量指标
经济增长 GDP,它是指一国(或地区)所有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经济产出+居果。(GDP不包括中间产品)
民收入的增长) 以市场价格表示的产品和劳务总值。
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中区分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一般以“常住居民”为标准。常住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的公民、暂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和长期居
住在本国但未加入本国国籍的居民。
充分就业
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 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
劳动力人口: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是指拥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数。
物价稳定 常用的指标有三种: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
价平减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使用最多。 国际收支平衡
经常项目: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政府和银行借款、企业信贷
贸易收支(也就是通常的进出口额)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
(4)国际收支平衡与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亦称经济循环或商业循环,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经济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二)经济结构
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产品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技术结构、消费投资机构 1.产业结构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它行业。
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低,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比低的重要原因。
2.消费投资结构
从支出角度来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大部分构成。 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
投资称为资本形成,包括固定资本形成(其中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两部分; 净出口是出口额减去进口额形成的差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购买住房的支出,包含在投资的固定资本形成中,不包含在私人消费之中。
在中国,推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而私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小,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企业,业务结构是批发业务的结构。 (三)经济全球化
经济与金融全球化对银行的要求:
我国银行业加速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应对外资银行的压力。 加快“走出去”战略,逐步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 二、金融环境 (一)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的功能
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1)货币资金融通功能 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3)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 (4)经济调节功能
金融市场的经济调节功能既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供应总量的变化影响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又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的流动和配置可以影响经济结构和布局,还表现在借助利率、汇率、金融资产价格变动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5)定价功能 2.金融市场的种类 ①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因为其偿还期短、流动性强、风险小。我国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 ②资本市场
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金融市场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按期限划分
按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
划分 按交易的阶段划分 按交割时间划分 按交易场所划分
3.我国的金融市场 (1)货币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从1984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的。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形成。
(2)资本市场
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并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债券市场。
构成
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场内交易市场(有形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货币市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1984年)、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1997年)、票据市
场 资本市场 股票市场(1990年底)、债券市场(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 其他市场 1994年4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
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目前已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3家期
货交易所。
2006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4.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1)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促进作用
首先,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货币市场是银行流动性管理,尤其是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之间平衡的重要基础。 其次,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再次,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度量提供了参考标准。
最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银行创造和培养良好的优质客户。 (2)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第一,随着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会不断加大,银行经营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 第二,金融市场会放大商业银行的风险事件。
第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大量储蓄者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会减少银行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大量的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会减少在银行的贷款,造成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
(二)金融工具 1.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约。
金融工具
按期限的长短划短期: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
分 回购协议
长期:股票、企业债券、长期国债
按融资方式划分 直接:政府、企业发行的国库券、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公司股票
间接:银行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存单、人寿保险单
按投资人所拥有的权力划
债权:债券 股权:股票
混合:可转债、证券投资基金
按金融工具的职
能划分
投资和筹资的工具,如股票、债券
支付、便于商品流通的金融工具,主要指各种票据 保值、投机等目的的工具,如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
(三)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息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媒介。货币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1.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直接引起操作目标的变动,操作目标的变动又通过一定的途径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引起中介目标的变化。 (1)最终目标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这四大目标之间既有统一性,也有矛盾性,在一定的条件下要同时实现这四大目标是不可能。 我国的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币值稳定(即国内物价稳定)和对外币值稳定(即汇率稳定)两个方面。 (2)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 货币政策的时滞。
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
基础货币又称为高能货币,是指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
我国基础货币由三个部分构成: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
货币供应量是指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我国按流动性不同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 M0 = 流通中现金
M1 = M0 + 企业单位活期存款 + 农村存款 + 机关团体部队存款 + 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M2 = M1 +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 + 企业单位定期存款 + 证券公司保证金 + 其它存款 M1被称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
M2被称为广义货币;M2与M1之差被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由于M2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因此,一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是指M2。
2.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窗口指导
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是: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贴现 (1)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当中央银行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可利用公开市场操作买入货币,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创造功能,最总导致货币总量的多倍增加。同时,中央银行买入证券还可导致证券价格上涨,市场利率下降。) (2)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两部分。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金运用的备用资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为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需要上缴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可直接运用的超额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减少,在其它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下降,引起存款的数量收缩,导致货币供应量减少。)
1984年,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2004年,我国进一步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会抑制资本充足率较低且资产质量较差的商业银行的贷款扩张,从而提高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性。 (3)再贷款与再贴现 ①再贷款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分为三类: 一是为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二是为处置金融风险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三是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②再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贴现的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一是通过再贴现率的调整;二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
作用机制: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会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意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进而也就缩减了市场货币供应量。我国于1986年正式开展对商业银行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4)利率政策 ①利率及其种类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收入同本金之间的比率。 市场利率、官方利率与公定利率 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
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短期利率与长期利率
即期利率与远期利率。即期利率是指无息债券当前的到期收益率。远期利率是从未来的某个时点开始到更远的时点的利率,也就是未来的即期利率。 ②我国的利率政策工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调整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5)汇率政策 ①汇率及其种类 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 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远期外汇的汇率与即期汇率相比是有差额的。这种差额叫远期差价,有升水、贴水、平价三种情况,升水时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贴水则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平价表示两者相等。 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②汇率政策
一是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二是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三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选择汇率制度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又一次改革。改革的内容是: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应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6)窗口指导
窗口指导指中央银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声望,使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通报金融形势,说明中央银行意图,劝其采取某些相应措施,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以限制贷款增减为主要特征的窗口指导。
财政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财政政策可以运用的工具主要有税收、政府支出和政府债券。 财政政策的一般做法是,在经济高涨时,需要采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减少政府开支,增加税收,这样可以抑制总需求,使经济不致出现过热而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在经济萧条时,政府应该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减税并扩大政府开支,以扩大总需求,增加就业。 财政政策工具:税收、政府支出包括公共支出和政府投资两部分。
第三章银行主要业务
3.1 负债业务
3.1.1 存款业务
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的分类 按客户类型,可分为个人存款和对公存款。 按存款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按存款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1.个人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1999年11月1日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当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利息税税率为20%,由存款银行代扣代缴。自2007年8月15日起,利息税税率调整为5%。
活期存款 ①活期存款通常1元起存,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
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除活期存款在每季结息日时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
利外,其他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利。
②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
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⑶
①积数计息法: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活期)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②逐笔计息法: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定期)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定期存款 (1)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
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 (2)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其他类型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1天、7天)、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
所得税,储户为在校四年级及以上学生,50~2万,1Y,3Y,6Y)、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
定期存款种类
方式 整笔存入
起存 50 5
存期
3m,6m,1Y,2Y,3Y,5Y
1Y,3Y,5Y
特点 长期闲置资金
利率低于整存整取,高于活期
整存整取
零存整取 每月存入固定金
额 整存零取
整笔存入
1000
存:1Y,3Y,5Y 取:1m,3m,6m
本金可全部提前支取,不可部分提前支取,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
取,利息高于活期 本金可全部提前支取,不可部分提前支取,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
不计息
存本取息 整笔存入 5000 存:1Y,3Y,5Y
2.单位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账户类型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备注
同一存款客户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特定用途,专款专用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该种账户的有效期最长
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存款账户
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息计息。 3.人民币同业存款
注意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的区别
4.外币存款业务 外币存款业务币种
①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九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简称“瑞郎”)、新加坡元。
②现汇是指可自由兑换的汇票、支票等外币票据。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 ③中间价(基准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多本着钞变钞、汇变汇的原则。现汇买入价和现钞买入价往往不同。钞买价比汇买价要低。
现汇买入价:银行买入外汇的价格 现钞买入价:银行买入外币现钞的价格 现汇卖出价:银行卖出外汇的价格 现钞卖出价:银行卖出外币现钞的价格 (1)外汇储蓄存款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外汇储蓄存款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划分 按主体类别
种类
境内个人外汇账户 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按账户性质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
资本项目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
(2)单位外汇存款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3.1.2 借款业务
1.同业拆借 2.债券回购 3.向中央银行借款 4.金融债券
3.2 资产业务
3.2.1 贷款业务 1.贷款业务概述
⑴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⑵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允许金融机构上浮贷款利率。
⑶我国银行信贷管理一般实行集中授权管理(自上而下分配放贷权利)、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
⑷我国自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按照客户类型可划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 按照贷款期限可划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按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2.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
能履行,没有足够理由能怀疑 尽管目前有能力,但存在不利影响因素
还款能力明显有问题,依靠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可能造成损失
无法足额偿还,即使担保,造成较大损失 采取措施,本息扔无法收回,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个人贷款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
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
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转按揭贷款)、个人
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1)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
购汽车价格的80%,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所购车辆为商用车和二手车的,贷款金额分别不超过所购汽
车价格的70%和50%,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个人消费额度贷款,质押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确定
3)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需要有一个经营实体作为借款基础
持卡人进行信用消费、取现或其他情况所产生的累积未还款
金额
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信用卡透支
3 公司贷款业务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弥补企业流动资产循环中所出现的现金缺口、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划分 按期限分
种类
临时流动资金贷款:3个月以内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3个月-1年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1-3年
按贷款方式分
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 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法人账户透支
(2)固定资产贷款
又称项目贷款,是为弥补企业固定资产循环中所出现的资金缺口,用于企业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项目贷款主要有: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 (3)房地产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4)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原则: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银团的主要成员:牵头行(发起者);代理行(管理者);参加行(参加者)
(5)贸易融资银行对进口商、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国内贸易融资
国内保理 发票融资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
国际贸易融资
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服务 出口方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服务
主要的贸易融资工具:
工具 信用证
内容
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按进出口划分,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现在基本
上是跟单商业信用证。
按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现在大多是不可转让信
用证。
按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按是否可循环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按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
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出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即给付对价的行为。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
为。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 保理 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首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
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相
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
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指由出口银行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作保理业务。双保理是进出口银行都与进出口商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国内保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买断
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福费廷 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
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在福费廷业务中,这种放弃包括两方面:一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二是银行(包买人)买断票据,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
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风险。
从业务运作的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远期票据贴现。但福费廷又不同于一般的票
据贴现业务。
银行承担了票据拒付的所有风险,带有长期固定利率融资的性质, (5)票据贴现 3.2.2 债券投资业务 (1)债券投资的目标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2)债券的投资对象 ①国债
我国国债不论期限长短,统称为国库券。国债包括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两种,有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两个发行及流通渠道。 ②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即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包括商业银行普通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其他金融债券,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 ③中央银行票据
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不是筹资,而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从而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 ④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资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简称开元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中国大陆。 ⑤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公司法人。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 债券投资的收益 (3)债券投资的收益
①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 ②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
③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④到期收益率=(收回金额-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4)债券投资的风险 3.2.3 现金资产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库存现金,二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三是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库存现金的经营原则就是保持适度的规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在其他银行保有存款的目的是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
3.3 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收取服务费或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顾问、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
中间业务相比于传统业务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的自有资金。 (2)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3)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
(4)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得收益。 (5)种类多、范围广,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吸纳型和模仿型创新较多,原创型和再创型创新较少,较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技术含量低。 3.3.1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 ①外汇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的本国货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例如:对中国而言,1$=6.5¥
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②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
在直接标价法下,数额较小的价格为外汇买入价,数额较大的价格为外汇卖出价。 (1)即期外汇交易 (2)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后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
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远期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
期货 物的标准化合约。按照交易的标的物(也称基础资产)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
金融期货。
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
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
互换
货币互换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
币利息的交易。
期权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这是区别
看涨期权:买方有买的权利 看跌期权:买方有卖的权利
欧式期权:买方只能在到期日行权
美式期权:买方可在买入后至到期日之间任何时间行权。
期权
3.3.2 清算业务
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可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国内联行清算 系统内联行清算: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包括全
国联行清往来、分行辖内往来、支行辖内往来
跨系统联行清算: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往
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国际清算 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3.3.3 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内容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银行本票分为定额
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现金支票: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普通支票:可以取现也可以转账,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汇票
本票
支票
汇款
①电汇: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
②票汇
③信汇:信汇委托书。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基本不再使用信汇。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
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信用证
托收
银行卡业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代理业务
露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的区别在于:密封保管的客户在将保管物品交给银行时先加以密封。
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信用证的区别在于:备用信用证中,开户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 个人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综合理财业务
第四章 4.1 风险管理
4.4.1 银行风险的种类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的风险具有独特的特点,这突出表现在: ①属于高负债经营;
②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且具有特殊的信用创造功能; ③银行是市场经济的中枢,其风险的外部负效应巨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大类。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四大类。 3.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可以分为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完善。 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5. 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济与金融往来中,由于他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学习。国家风险通常是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的,超出了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
国家风险有两个特点:一是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二是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6. 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7.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8.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的一部分 9.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4.1.2 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经历了资产风险管理阶段、负债风险管理阶段、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和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1.资产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前,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 2.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后,银行被动负债方式向主动负债方式的转变,导致了银行业的一场革命,但同时负债规模的扩大,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风险,使银行的经营环境更加恶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的管理。 3.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汇率波动、利率波动,单一的风险管理模式不能保证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 4. 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1988年《巴塞尔》的出台,国际银行业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出现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由以前单纯的信贷风险管理模式转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举,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的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4.1.3 全面风险管理 1. 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全球化的。 2. 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产生的一种需求。 3. 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银行的风险管理也应贯穿于业务发展的每一个过程。
4. 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已经从原有的信用风险管理,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从关注单笔交易、单项资产和单个客户扩大到既重视单笔交易和单个客户的风险管理,又高度关注所有信用敞口的总体风险控制。银行可以采取统一授信管理、资产组
合管理以及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同时,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 5. 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银行的这种内在风险特性决定了风险管理必须体现为每一个员工的行为,所有银行工作人员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4.1.4 风险管理流程
银行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四个步骤。一般来说,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承担了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的重要职责,而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风险控制、决策的责任。 1. 风险识别
(1)有效识别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基本要求。风险识别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节。 2. 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是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监管和经济资本配置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准确的风险计量结果是建立在卓越的风险模型基础上的。 3. 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确保可以将风险在进一步加大之前识别出来;二是报告银行所有风险的定性、定量评估结果,以及所采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质量与效果。
满足不同风险层次和不同职能部门对于风险发展状况的多样化需求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 4.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对经过识别和计量的风险采取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等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过程。在日常风险管理操作中,具体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采取从基层业务单位到业务领域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到达高级管理层的三级管理方式。
4.2 公司治理
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银行投资者为了实现对银行控制并获得良好回报,针对银行运作所设计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制度安排的总和。 4.2.1公司治理的主体 1.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确定银行整体风险的控制原则。 2. 董事和董事会 3. 高级管理层 4. 监事和监事会 4.2.2 利益相关者
4.2.3信息披露
4.3 内部控制
4.3.1内部控制的目标 4.3.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原则、审慎原则、有效原则、独立原则、经济原则 4.3.3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高层检查、行为控制、实物控制、风险暴露限制的审查、授权与审批、 验证与核实、不兼容岗位的适当分离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4.4 资本管理
4.4.1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1. 银行资本的概念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也称为账目资本,是指银行资产负债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六个部分。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 2. 银行资本的作用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
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并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
(2)吸收损失
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 (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 (4)维持市场信心。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4.4.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 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 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分类实施的原则 分层推进的原则
分步达标的原则
4.4.3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1. 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少数股权 2. 附属资本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 (2)一般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3. 扣除项
(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4.4.4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 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 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3. 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4.4.5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1. 分子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核心资本的重要方式。
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 分母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方法,主要是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 在降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方面,可以尽可能建立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 3. 综合措施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
4.5 合规管理
4.5.1 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 4.5.2 合规管理的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4.5.3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1)合规政策;
(2)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4.5.4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1)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 (2)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
(3)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 (4)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
(5)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 (6)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 (7)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 (8)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 (9)保持与监督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
4.6 金融创新
4.6.1 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4.成本可算原则 5.风险可控原则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8.四个“认识”原则 四个“认识”包括“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4.6.2 客户利益保护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1. 审慎尽责 2. 充分信息披露3. 引导理性消费 4. 客户资产隔离 5. 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6. 客户教育
银行进行客户教育,就是要提高客户(更广泛地说是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第五章
5.1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5.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 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现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两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谈话是监管人员为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而与其董事、高管进行的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5.3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对触犯《刑法》构成的自然人或单位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 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关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3.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5.4 反洗钱法律制度
5.4.1 洗钱概述
1. 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是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 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使用空壳公司。也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而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5.4.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接受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 建立国际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 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5.4.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 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 免于报告的交易
5.4.5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 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2. 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 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6.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1.2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法律要求 经营存款业务的特许制
内容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
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
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
划存款人的存款。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6.1.3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 查询单位存款
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
2. 冻结单位存款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 扣划单位存款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 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关,辖区内银行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关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 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3. 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罚款
违法所得一倍~五倍罚款
200~50万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50万
违法所得50万/没有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逾期不改正
构成犯罪的
6.1.5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 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的存在。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 2.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即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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