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编制内职员人事相关福利参考表

更新时间:2023-06-10 08:2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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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正常故我们认为肝癌患者血2-

中央研究院編制內職員人事相關福利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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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重點研究 項目、特殊環 境工作之科學 技術人員及辦 理相關業務繁 重人員」 ,得補 助健康檢查, 有關補助金額 視本院經費狀 況而定。 , 殮 1.在職亡故火化者 核發 7 個月之殮葬補 死亡時 死亡證明書 職員(另雇員及技工 按死亡當月薪 由服務 、工友及駕駛比照上 俸額計算,最 葬 助費。 述標準發給) 低以委任第五 費 2.入棺土葬者,核發 5 個月之殮葬補助 機關主 費。 動協助 職等本俸五級 申請 (23,700 元) 之標準發給。 遺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 自請卹 1.申請撫卹事 其順序如下: 或請領 實表 2 份。 1.父母、配偶、子女、 族 撫卹金: 事由發 2.全戶戶籍謄 寡媳。 (配偶、寡媳 撫 1.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生之次 本。 以 未 再 婚 者 為 卹 2.因公死亡者。 。 金 遺族撫卹金之給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 日起, 3. 死 亡 證 明 限) 或準用教職員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經過 5 書。 2.祖父母、孫子女。 年不行 4.全部任職證 3.兄弟姊妹。 (以未成 使而消 件。 年或已成年而不能 滅。 謀生者為限) 4.配偶之父母、配偶 之祖父母,以無人 撫養者為限。 、 慰 1.因公死亡者,區分冒險犯難、執行危 事實發 受傷殘廢者:(死亡者)遺族或( 1.依考試院 行 問 險職務、一般因公,分別核給 300 萬、生之日 1.慰問金申請 殘廢、受傷)職員本 政 院 會 銜 令 起 3 個 書 2 份,並 人。 頒「公務人 金 230 萬及 120 萬元。 2.因公全殘者,

發給 120 萬元,半殘廢 月內 詳述事件 員因公傷殘 者,發給 60 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 發生經過 死亡慰問金 30 萬元。執行危險職務致全殘者 230 2.衛生署評鑑 發給辦法」 萬元、半殘者 120 萬元、部分殘廢者 合格醫院 辦理。 60 萬元。因冒險犯難致全殘者 300 萬 出具之診 2.適用範圍 執 : 元、半殘者 150 萬元、部分殘廢者 80 斷證明書 行職務發生 萬元。 (含住院 意外、公差 3.受傷慰問金: 或接受治 遇險、在辦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 療造成殘 公場所發生 10 萬元。 廢原因) 意外。 (2)傷勢嚴重有殘廢之虞者,8 萬元。 3. 本 項 慰 問 金 死亡者: (3) 傷勢嚴重住院 30 日以上者 4 萬元 , 。 1.慰問金申請 之核發,須 (4)住院 21 日以上,未滿 30 日者,3 書 2 份,並 非因員工之 詳述事件 故意或重大 萬元。 (5)住院 14 日以上,未滿 21 日者,2 發生經過 過失所致。 萬元。 2.死亡證明文 (6)住院未滿 14 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 件 3.服務機關出 7 次以上者,1 萬元。 (7)前六目情形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 具之死亡 依前六目標準加 30%發給。 證明書 (8)第三目至第七目情形,各機關學校 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內 斟酌發給。

以一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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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 級人員之本俸加 1 倍為基數,每任 職 1 年,照基數 2%給與,最高 35 年,給與 70%為限。 (5)年滿 55 歲時自願提前退休,並一 次加發 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6)公務人員年齡未滿 50 歲具有工作 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 65 歲而 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退休金或兼 領月退休金。 一 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 退休案 1.退休核定函 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公 1. 退 休 人 員 自 核定後 。 務人員 行辦理 次 辦法」辦理: 2. 原 開 摯 一 次 退 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最後在 即辦理 2.一次退休金 證書。 退休金支票 休 職機關係依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 3.一次退休金 一經兌現,不 金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 支票。 得辦理優惠 優 準表支薪,84 年 7 月 1 日以前之舊制 4.身分證影本 存款 (支票於 惠 年資核發之一次退休金,作為辦理優 。 1 年內未兌現 存 存之認定標準。 5.印鑑章。 即失效,惟退 款

2.優惠存款利率,年息 18%。 休人員得於 退休生效之 次月起 5 年內 申請重新開 摯一次退休 金支票) 。 公 依「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 退休案 1.退休金證書 退休公務人員 1. 退 休 人 員 自 保 惠存款要點」辦理: 核定後 。 行辦理 養 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最後在 即 辦 2.退休機關及 2.每2年辦理續 老 職機關係依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 理,經 中央信託局 存手續。 給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標準表支薪,84 過 5 年 公務人員保 3.辦理銀行 臺 : 付 年 7 月 1 日以前之公務人員(85 年 2 不行使 險處開立之 灣銀行。 優 月 1 日以前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所 而 消 雙抬頭支票 惠 核發之養老給付,作為辦理優存之認 滅。 及其公函之 存 定標準。 副本。 款 2.優惠存款利率,年息 18%。 人事室主動辦 福 福利互助結算金(福利互助結算要點) 本院應 1.退離人員福 1.員工本人。 利 1.按福利互助俸額、基數及依參加互助 於 92 利互助金申 2.依民法繼承篇有關 理。 繼承順序辦理。 互 年資、年齡所訂之現值百分比,分5 年 至 請表。 96 年 2.死亡證明書 助 年(92年至96年)發給結算金。 結 2.合於本院福利互助結算資格之人員, 間,每 。 算 如退休、資遣、死亡、離職(含調離 年 9 月 3.結算金資料 ,則就其剩餘年限 份辦理 卡。 金 本府各機關之人員) 1次發給結算金。 3.以 91 年 12 月 31 日止參加本院福利互 助金者為限。 4.年資、年齡之計算,以結算日91年12 月31日為準 (留職停薪及停職人員則以 停職日為準) 。 、 以本院編制內有給公 請洽總務組辦 輔 1.簡任人員可貸新臺幣 220 萬元 薦任人 職滿1年之公教員工 理。 購 員 180 萬元、委任人員 150 萬元。 為對象,配偶雙方同 住 2.員工自行負擔利率為年息 2.125 %,嗣 為公教員工者,以輔 宅 後並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助購置1戶為限。 貸 利率加年息 0.575%計算機動調整。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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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參考表係依據相關人事法規所整理,相關法規如經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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