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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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八条常态严管措施

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一律临时查封,从重罚款。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条文说明)

为遏制我省高发的火灾势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各地消防工作实际,采取各种严管措施,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湖州支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请市公安局出台了《湖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七条常态严管措施》,得到了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王辉忠,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和总队政治委员程永利等领导的高度肯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王辉忠批示:湖州对公众聚集场所“七个一律”常态严管措施非常具体、管用、值得在全省推广。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批示:湖州市公安局出台消防监管七条严管措施很好。省消防总队要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全省的严管常态措施,有效控制火灾隐患。总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程永利批示:防火部要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措施。

为认真贯彻各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省局在认真吸收湖州、温州等支队相关严管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并于3月25日经省公安厅党委会研究原则通过,4月9日报请金德水副省长同意。现就《浙江省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条文说明: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不同于一般的消防监督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审批管理,把住使用、营业前的源头关,使其达到一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

这些场所的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这类场所人员众多,而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新《消防法》在总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保留了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这类火灾多发的场所实行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这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予以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于消防工作来说,公众聚集场所有其特殊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对于那些无视公众生命安全投入使用、营业的,一经发现就应当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公众聚集场所并不专指新建的公众聚集场所,也包括那些由其他场所改建而成的公众聚集场所。有些场所原本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但因为业务需要又改建成公众聚集场所的,就应当在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投入使用、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才能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即使是从一种功能的公众聚集场所改

建成另一种功能的公众聚集场所,比如作为歌舞厅已经经过消防安全检查,但改为商场后,由于环境、物品以及建筑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也需要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投入使用、营业,才能确保公众安全,这样规定是基于多年来的教训而做出的。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同时还应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执法中,如果公众聚集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比如从事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要市场等,应当按照《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在公众聚集场所内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严管措施。

近年来,国内外各地发生多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2009年1月31日,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郑和小区的拉丁酒吧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0余人受伤;2009年12月4日,俄罗斯彼尔姆市瘸腿马夜总会发生火灾,造成152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据事后调查,这些火灾均是由于业主或者顾客在场所内点燃烟花爆竹引起的,后果非常严重。为认吸取这些火灾事故的教训,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我们制订了该严管措施。

(一)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按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共分为14大类,分别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

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现实中常见的冷烟火也是烟花爆竹的种类之一。

(二)本条中,责任人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践执法中,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指使员工违反规定燃放的,不仅应当对单位的负责人按照本条进行处罚,还应当对实施的员工进行处罚。

(三)除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之外,进入场所的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制止。经劝阻不听仍进行燃放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对燃放者进行处罚。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严管规定。

(一)原则上,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是一律禁止明火作业的,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明火作业是具有很高火灾危险的作业方式,有关法规、规章和一些行业、部门、单位的规定都对明火作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特定的期间、场所禁止明火作业,其他时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要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有些还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明火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火灾危险,应当予以处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单位的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包括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

所使用明火作业和未经批准手续在限制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等等。

“明火作业”,既包括条文中提到的“电焊、气焊”,又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及灼热的炉体、烟筒、电热器等生活用火和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

(三)在适用该条中,要对各类相应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如果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实施的情节的,应在对指使者处罚的同时,还应对作业人员实施处罚。但是如果指使者没有相应违法情形的,只能对违法操作的作业人员实施处罚。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

重大人员伤亡的;……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严管措施。

(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作为建筑材料的一种,其燃烧性能、发烟性能和毒性直接影响室内人员的疏散安全和对火灾的控制。为保证疏散安全,在疏散通道或避难场所,如公共走道、前室、避难间等,不应使用遇高温或火后会发生脆性破坏或坍塌的材料,如普通玻璃等,也不应使用遇高温或火焰会分解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如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化学材料。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对各类建筑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做出了具体规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由依法确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确定。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增大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难度,往往使小火酿成大灾,造成群死群伤。2000年3月29日河南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死74人,伤2人;2005年12月25日广东中山市坦洲镇檀岛西餐厅酒吧特大火灾,死26

人,伤11人;2007年9月25日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本色精英酒吧火灾,死12人,伤6人;2008年9月29日深圳舞王俱乐部火灾,死44人,伤64人。这些火灾均系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造成火灾迅速燃烧和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了场所内大量人员伤亡。因此,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降低场所的火灾危险性,进而减少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要严格把握条文中“大量采用”的标准,具体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吊顶内违反规定使用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面积占场所吊顶面积10%以上的;墙面上违反规定使用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面积占场所墙面面积40%以上的。

(三)在本条的适用中,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临时查封的部位或者场所。如果某场所仅仅是涉及部分包厢或者房间违反规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则仅对涉及的部分进行临时查封,而不应对场所整体进行查封。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一律临时查封,从重罚款。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的;……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情况下采取严管措施的规定。从消防工作的实际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对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可以预报初期火灾的装置,根据火灾报警器(探头)的不同,分为烟感、温感、光感、复合等多种形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及时通知人员疏散和进行灭火,是现代建筑中最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

“自动灭火系统”是指火灾发生时,能自动扑救火灾的装置。分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卤代烷与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及其他自动灭火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对于扑救和控制初期火灾,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

重要的作用。其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灭火效率高、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维护简便等优点,是目前国际公认最为有效的自动灭火系统,在公众集聚场所的建筑中设置数量很大。

(二)要准确把握“严重损坏”的含义,不能将故障较小,虽然影响正常使用,但仍能具备防火灭火功能列入临时查封的范围。在实践执法中,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损坏”: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消防设备联动控制模块故障、损坏率超过50%,不能正常联动相应消防设备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探测器、楼层显示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故障、损坏率超过30%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主、备泵均因故障不能正常启动的。

(三)在本条的适用中,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临时查封的部位或者场所。如果某场所仅仅是涉及部分楼层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严重损坏的,则仅对涉及的部分进行临时查封,而不应对场所整体进行查封。

(四)在本条的适用中,不仅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场所实施临时查封,还应当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存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等违法行为采取严管措施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人员较为密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恶性亡人火灾事故中,有这个方面的深刻教训。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死亡309人、受伤7人;2003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大酒店发生火灾,造成33人死亡,10人受伤。从这两起火灾的事故教训中来看,均存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等问题。

《消防法》第十六条对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职责、义务作了详细规定,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的个人根据单位的指示从事了本条规定的行为,不能只视为是个人的违法行为,仍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3、《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在公众聚集场所可开启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实施强制措施的严管措施。

从消防工作的实际来看,铁栅栏等在门窗设置,往往会影响人员救援,同时造成火灾蔓延扩大。近年来发生的不少火灾案件,就是因为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2002年6月北京蓝极速网吧火灾,着火时门被锁,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住,最终造成了24人死亡。2007年12月12日,温州温富大厦朵朵鲜鲜花店火灾,造成21人死亡,该起火灾中,二楼新艺苑舞厅的窗户被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遮挡也是重要的因素。它不仅严重影响火灾中人员的救援,更加导致形成烟囱效应,造成火灾的蔓延扩大。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

的场所、部位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严管措施。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另外,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三停”处罚的,同样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查封措施的,均属于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于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有关人员将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擅自拆封或者使用,那么查封之前就存在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就会重新出现,有关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就会重新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临时查封措施就会失去其意义。

本条规定的“拆封”是指拆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的封条等查封标记。“使用”是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禁止使用的场所、部位重新投入使用,如将被查封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歌厅包间重新投入营业等。被查封单位、个人为了整改火灾隐患,比如采取措施清理消防通道或者更换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器材等,需要进入被查封的部位、场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给予便利,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现场监督。

附录:有关术语和定义

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是指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的规定,前款第五项采用不完全列举的表述,该项所规定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池、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3、消防设施是指《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下列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自动消防设施是指其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4、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主

要包括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逃生绳、缓降器、简易呼吸面罩等。

5、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6、从重罚款是指在各地对应的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上限确定罚款额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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