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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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矿属有关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提高“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水平,杜绝“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一通三防”工作齐抓共管,根据2004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4版《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通风管理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城郊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废止城矿生技[2005]75号文件 特此通知。
附:城郊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六年九月十日
城郊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通风系统管理 主要通风机管理
一、主要通风机停风、反风时,必须提前半个月由生产科编写好反风措施,经上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按计划实施反风演习。
二、主要通风机调整风机工况时,必须提前3天编制措施、计划,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操作票(由机电科制定),操作票要有调度室、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机电副总、总工、机电矿长签字,办理完以上手续方可进行风叶调整,风叶调整时禁止停风作业。
三、主要通风机每次倒台时,机电一队必须提前5天向机电科报计划,由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机电副总、总工、机电矿长签操作票,办完手续后,机电副总负责组织机电科、机电一队管技人员进行倒风机事宜。严禁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私自随意倒风机。
四、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因操作不当造成停风时,主要通风机操作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机电一队、机电科、安检科和值班矿领导,上述各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至主要通风机房,先行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然后组织人员对故障调查处理。
五、全风压下的回采工作面严禁停风,否则要进行事故追查和责任追究。采煤工作面停风时,工作面人员在带班队长或班组长的带领下立即撤至作业规程指定的地点待命,同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恢复通风前由瓦检工、安检员在电源开关20m附近、回采工作面和回风巷检
查CH4、CO2浓度,在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知生产区队机电人员逐级送电,恢复生产。 第二节 井下通风系统管理
一、生产科要从设计上严格把关,设计联巷及采面车场时,要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即施工风门巷道长度不小于10m ,其巷宽不小于3.6 m,能够满足施工风门的要求,否则,每次罚生产科有关人员每人50元。
二、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供应科、企管科、机修厂、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管技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生产科做好会议记录,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三、由通风队负责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有关矿领导及责任科室,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50元。
四、通风队要完善井下的反向风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正、反向风门检查,确保所有的风门都能正常关闭,严密不漏风。需要施工风门时,由生产科根据设计向通风队下达施工通知单,通风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提前编制风门施工技术措施,由生产科审批,报有关领导批准;施工前由生产科、通风队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风门施工结束三天内,要及时进行连锁,连锁绳均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不能过紧或过松,保证一道风门打开时,另一道风门正常关闭,若两道风门距离超过5m时,中间要加上滑轮,两个滑轮的距离不得超过5m。
五、通风队施工风门必须保证符合“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联锁化,大小风门要做到自动关闭和连锁,每处的风门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由通风队报生产科,由生产科组织安检科、企管科、通风队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生产科、企管科、通风队保管。通风队要做好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六、各采掘单位要为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施工风门地点的轨道必须铺设在巷道中间。需要调道时,由生产科下达调道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否则,每拖延一个小班,罚责任队100元;
七、施工风门时要按设计,风门两侧预留电缆孔(孔径为2吋)各4个,4吋风水管路孔各1个,6吋注浆管路孔各1个,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水沟必须设挡风帘。风门墙体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
八、对井下所有的风门实行就近管理的原则,由生产科对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区域每月进行一次划分,并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风门管理一直到该头施工结束,随巷道移交下一个单位。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物品,发现撞坏风门、打开风门不关或风门之间堆放杂物,一次罚责任队300-1500元,另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罚责任人200元。
九、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科联系,由生产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科同意,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对责任队队长处
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十、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方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只允许一次串联,且只准“掘串采”或“掘串掘”,不准“采串掘”或“采串采”。凡发生串联风的巷道,由生产科通知通风队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科组织审批后,报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否则,发现一处不合理串联风,罚责任单位2000元,无措施发生串联风,罚通风队1000元、生产科200元。
十一、因受地压影响,风门变形严重,需扒掉重新构筑时,由生产科向通风队下达通知单,通风队按通知单的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风门要求时,由生产科下通知给有关单位,进行扩巷调道。
十二、由生产科对失修巷道进行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通风队按照生产科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
十三、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生产科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罚生产科500元。每个采区或采面的进回风巷的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80%,对失修巷道由生产科安排进行修复。
十四、电机车或人力推车经过风门时,必须先将风门打开;行人或车辆通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风门,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严禁任何人私自调节风量;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队处罚300元。凡有反向风门的地方,必须随手关闭,否则按划分的责任区,罚责任队100元/次,并在调度会上通报。
十五、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除按原值对责任单位处罚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损坏的通风设施由通风队及时修理。
十六、因生产需要,安装风机、巷道贯通等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生产科制定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批准后,由生产科、通风队进行实施,由通风队做好通风系统调整记录。 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
一、一般巷道贯通在相距20m(综掘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生产科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风队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50m)前,由生产科测量组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科(掘进、通风、测量人员)、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通风队等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施工单位及通风队必须向工人贯彻措施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不允许施工。
三、巷道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科(掘进或通风主管)、通风队长(或副队长)及施工单位队长(或副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科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四、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五、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坚持“有疑必探”,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六、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风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七、通风队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八、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一般为450~500M3/分。 九、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其风量要控制在350~400M3/分。 第三章 盲巷管理
一、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二、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盲巷,对设计人员每次处罚100元;对因施工失误造成的盲巷,对施工单位每次处罚2000元,巷道不能验收。
三、施工巷道因其它原因需停止掘进和拆除风筒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和生产科联系,由生产科安排通风队做好封闭的准备工作;由通风队在盲巷口5m范围内设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需永久封闭的,必须在停风24小时内完成永久封闭;否则,每推迟一小班罚款300元。由于对盲巷封闭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需封闭的盲巷必须提前将设备、材料、管线、轨道等进行回收,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四、临时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打好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永久封闭。
五、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覆盖巷道全断面,栅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否则,一项对通风队处罚200元。
六、井下所有盲巷都必须编号建立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否则,一项对通风队处罚200元。
七、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恢复通风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八、掘进施工揭露的盲巷必须在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生产科汇报,由生产科安排通风队进行密闭,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局部通风管理 一、局部通风机管理
1、局部通风机(包括风机启动开关)必须安装在风门以外的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的距离要大于10m,距风门距离大于3m,由生产科和通风队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安装,风机要吊挂或垫高,吸风口微倾斜向下,以便风筒与风机连接平缓过渡,降低风阻,离地高度大于0.3m,风机架要选用40mm以上的角铁加工,风机吊挂时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至少要吊挂三点且固定要牢固(靠巷帮),高压部位严密不漏风;运输及安装风机过程中不准碰撞接线盒。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罚生产科、通风队各200元,其他问题罚施工队200元。
2、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由机电科拿出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按机电科的设计方案进行接电,煤巷必须达到“两闭锁”,岩巷实现“风电闭锁”,由机电科每月检查一次风电闭锁的使用情况,监测中心每周对瓦斯电闭锁情况和开停传感器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公司以上部门查出问题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3、局部通风机应完好,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高压部位应有衬垫且严密不漏风,否则,不准入井。
4、井下各掘进面确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停风。根据检修需要,停风30min以下的由施工区队制定停风计划(盖上区队公章),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另报矿调度室、通风队、安检科,由调度室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安检员、调度员、瓦检工必须在现场监督,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并按措施要求恢复通风;恢复通风前及恢复通风后都有要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下达复电、恢复通风的命令;停风30min以上的,由施工区队编制工作面停送风措施,经审批后报生产科、安检科、通风队、调度室各一份,由调度室按照审批意见协调实施。计划停风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如果停风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min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否则,按事故隐患追究责任。
5、局部通风机不按计划人为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罚;风机由于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科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及时按程序恢复通风,并由机电科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次对责任队处罚10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将处理结果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在生产科备案。
6、供给局部通风机的矿井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若检查发现一次循环风,对通风队处罚500元。
7、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当班班长管理,任何人都不准随意停开风机,并实行挂牌管理,每班班长都要在管理牌板上签字。
8、每台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由施工单位向机电科申请,由机电科于次日组织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人员
到现场后2个小时仍不能验收)就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次罚申请单位300元。局部通风机验收合格后,由通风队及时悬挂“局部通风管理牌”,该牌挂在风筒一侧明显的位置,风机前3m内不准放置材料、设备等杂物(吊挂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并改正。 9、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由当班跟班干部(没有跟班干部时由班长负责)撤出该头所有人员至新鲜风流巷道,并在停风巷道口安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工和当班班长佩带自救器进入停风的巷道内检查瓦斯,两人一前一后,保持10米的距离,边走边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呼吸困难,必须及时返回。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口授安全措施,通风队按照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大队进行排放。违反以上规定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10、每次局部通风机改变位置,由施工单位编制挪风机(恢复通风)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改变补充技术措施;挪移风机前,必须提前在指定位置安装好一台新风机,并接好电源,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停风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11、《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写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通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要求,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井下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和《掘进作业规程》中选型一致,否则,对施工队队长处罚200元后并限期更换。
12、临时停工、停掘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施工单位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电源、断道、断管路),不按规定进行密闭造成盲巷,追查有关人员责任,按文件进行处罚。
13、对通风距离达到800m以上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大功率(2×11kw、2×15kw或2×22kw)型号的风机,但要选用与之相匹配的风筒(选用∮600mm或∮800mm的风筒),大功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距离在400m以下时开启一级,通风距离在400m以上时可发开启二级;对通风距离在800m以下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小功率(2×5.5kw)型号的风机,选用∮500mm的风筒;选用2×22kw的旋式局部通风机及开启双级需生产科下书面通知,不经生产科批准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1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对瓦斯涌出异常,需要安装“双风机、双电源”的工作面,必须报生产科审批,经通风副总同意,机电科、生产科、监测中心和施工单位对倒台方式和闭锁断电范围在联系单上必须注明,风机自动倒台试验每天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机电科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试验检查。
15、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包机人200元。
16、正常情况不允许串联通风,特殊情况下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机前3∽5米,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供电。 二、风筒的管理
1、通风队应保证各掘进迎头二节旧风筒(另备二节5米破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发现爆破掐风筒一次,罚施工单位300元。
2、《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及半煤岩巷不大于10m,岩巷不大于15m,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头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7m,早班由通风队负责延接,中、夜班由施工队的跟班队长或班长负责延接,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队处罚100元,在上级检查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罚。风筒工和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机、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队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3、风筒的消耗量按如下进行控制:岩巷工作面不超过35%,煤巷炮掘工作面不超过20%,煤巷综掘工作面不超过10%。备用风筒不少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发现备用风筒由于车轧等人为损坏的,每节除按原值赔偿外,加罚责任单位200元。
4、掘进头的风筒由通风队负责安装、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凡发现一处风筒被挖洞、刮破或扒开,每处罚责任队100元;风筒破坏严重,刮破口达100mm以上对责任队处罚200元/处,刮破口达100mm以下对责任队处罚100元/处;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或转移所有风筒,否则,每拖延一天对施工队处罚20元/节;通风队在三天内撤除风筒吊挂木楔,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5、施工队要积极与通风队配合管理好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风筒吊挂由施工队(岩巷头)提前在腰线以上1.2m高处(根据现场条件可以调整)每隔5米打一吊挂眼。施工队不打风筒吊挂眼每处罚50元(指锚喷、砌碹巷道),风筒补过的破口又被人为的撕掉,一个洞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6、风筒吊挂必须平直一条线,逢环必吊,随巷道起伏合理,弯曲巷道直线段有轨道时与轨道平行取直,无轨道时与巷道弯曲相同。接风筒时要采用双反压边,接头平缓,不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不逆接,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转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风筒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风筒与风机连接处(大小头)必须加上软衬垫,做到严密不漏风,大小头直径略大于风机直径,长短合适,以减少风流阻力,并用8#铁丝捆扎三道,两道接头要错开,其距离不小于200mm,否则,每发现一条问题罚通风工100元。 三、局部通风机的回撤规定
施工单位在巷道贯通或工程结束的当班必须停掉风机,在3天内必须回撤升井交机修厂进行检修(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可以继续使用),每推迟一天对责任队处罚200元,
对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处罚100元。 四、局部通风机的检修及检验规定
1、凡是施工队交回的风机,机修厂必须在10天内进行检修完毕,并有检修记录,每推迟一天检修对机修厂处罚100元,累计计算。
2、由机电科做好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井下使用风机台数、型号,地面待修台数、型号,备用风机型号及台数,每台风机的入井时间、验收日期、验收人员、上井时间都必须在台帐上有据可查。
3、机修厂检修好的风机,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区队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风机的电流、风量、风压、高压部位漏风情况。验收合格的风机由机电科贴上标签,作为备用风机,验收不合格,每台罚机修厂300元,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部位漏风,没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有责任的,每台对验收人员处罚300元。验收后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完全正常的,每台风机对参加验收的每人奖30元(以验收单签字为准)。 4、风机管理和风筒管理所有奖罚由生产科出据,交企管科执行。 第五章 瓦斯管理 一、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通风队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明确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头,由通风队编制有针对性的瓦斯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设专职瓦检工,并实行现场交接班。
2、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通风队长、技术人员、瓦检班长(组长)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变化情况每月调整一次巡回检查图表,另报生产科、安检科备查。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3、瓦检工要严格按照通风队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二次,二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5小时,严禁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并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及地面瓦斯调度记录三对照,每旬由生产科对瓦斯检测的“三对照”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发现一次不对照罚责任人200-5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不少于7天。
4、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不少于4个点,采煤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处。 5、发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要及时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并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安监科进行追查处罚,每次罚责任队或个人1000元。
6、瓦检工要对本班分管区域的通风设施、甲烷传感器、局部通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凡上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而瓦检工未提前汇报,一次对瓦检工处罚50元。 二、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通风队应指定具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编制、上报、回收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
并永久保存。
2、在瓦斯汇报记录中的当天各最大CH4、CO2浓度、空气温度等数据及最大值和从通风调度记录中选取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编入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该报表每天必须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及科室。首先,由通风队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调度内容是否准确,审核签字后,分别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室。由矿长、矿总工程师签阅后的报表及时返回通风队。矿长及矿总工程师的审批意见,通风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通风队长和总工程师应亲自签字并标明日期。 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严格瓦斯排放管理,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积聚的采掘工作面,其瓦斯浓度不大于1%时,由通风队长口授排放措施,瓦检工就地排放;当瓦斯浓度大于1%,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口授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队长和瓦检工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由生产科组织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施工单位、通风队等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长现场统一指挥,公司矿山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启封或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由通风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严禁任何人私自排放瓦斯,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排放瓦斯措施主要内容
计算排放的瓦斯量、供风量及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5%。
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断电撤人范围和警戒点位置,绘制排放瓦斯区域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明确标定排放风流所经路线的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位置,电器设备及电话位置,瓦斯检测仪位置和警戒,做到文图齐全。
明确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程序停送电,明确局部通风机在开启前的瓦斯检查。
制定排放前后及排放过程中的瓦斯检查、联络方法及其安全措施。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 严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排放瓦斯人员认真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签字后才能下井,安监部门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发现违章,立即令其停止排放,并追查责任,通风队负责建立好排放瓦斯记录,保管备查。 第六章 防治粉尘
一、井下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所有胶带机巷及刮板输送机巷内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采掘工程验收时要对三通阀门、净化水幕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一并验收;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输送机、装煤机、扒矸机和所有溜煤转载点都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喷雾要覆盖煤流,喷咀之间的距离为300mm;若煤体比较湿润且没有煤尘飞扬,可以不打开喷雾,否则,必须打开喷雾进行降尘。主要进、回风大巷及采区进、回风巷每隔400~500m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并做到正常使用;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至少安装二道净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30~50m(综采面80m),第二道距工作面80~100m(综采面130m),采掘机工作时或爆破前必须正常开启,喷条距顶板50mm,两喷头之间的距离为400~500mm。矩形巷道内净化水幕喷头迎向风流,与顶板成30度夹角,且能够封闭全断面、灵活可靠,雾化效果要好,在检查时发现违反规定,每处/次对责任队处罚200元,对跟班队长处罚100元。
二、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要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必须停机;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爆破筒前后要洒水灭尘,杜绝煤尘堆积和飞扬。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每次对责任队或个人处罚100元。
三、各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实行谁安装、谁管理、谁维修。主要进风大巷及采区进风巷的净化水幕由生产科组织验收后交运输队使用和管理,每班要开启1~2小时,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生产科汇报,由生产科安排机电一队维修(喷咀不出水由运输队处理);主要回风大巷及采区回风巷的净化水幕由机电二队安装、使用、维护。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四、巷道冲刷管理:采掘工作面的浮尘清理工作由各施工队负责,各采煤队每旬要对皮顺的积尘冲洗一次;各掘进施工单位每旬至少要对后巷积尘冲洗一次;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内的积尘(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煤尘堆积)由机电二队每月冲洗一次;其余巷道的冲刷由巷修队负责。要求对进风大巷的冲洗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巷刷白每年要进行一次(由生产科列入生产经营计划);对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单位定期清理。凡检查发现有积尘超过1mm的巷道,每处/次对责任单位处罚200~500元。所有积尘冲洗要有记录备查。
五、主要轨道运输大巷的防尘水管发生漏水时由机电一队及时处理,否则,每拖延一天处罚50元。
六、个体防护规定:所有采掘机司机、移架工、喷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若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每次对施工人员、跟班队长分别处罚20元、50元。
七、通风队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情况合理分配风量,选择适宜的风速,并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以利于除尘;同时要做好粉尘测定工作,按要求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把测定结果及时上报总工程师和生产科,否则,违反规定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八、防治粉尘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由通风队防尘工负责,每班至少对井下的防尘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如有空班漏检或发现问题不报者,每次对防尘工处罚50元。
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关防灭火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副井口、主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 三、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电站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沙箱储沙量不
少于0.3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并悬挂管理牌;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四、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
五、副井口必须严格执行井口上、下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易燃品入井。 六、井下各区队所使用的胶带输送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阻止胶带着火事故发生 1、必须装设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 2、液力偶合器不准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3、必须设置洒水装置和防跑偏装置。
4、胶带输送机的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七、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通风、安监部门派专人在现场监督检查。井下未实行全风压通风的巷道中禁止从事电、气焊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电气焊措施必须由矿长或矿长指定的主要矿负责人审批,同一个措施连续使用不得超过48小时。
八、井下所有消防主管路及消防栓的安装、检修、维护,由机电一队负责。井下消防防尘系统图由机电科每季度更改一次。
九、井下硐室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允许存放荆芭、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防火门必须安全可靠。
十、以上制度由生产科、安监科、通风队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情况,对违反单位或个人由安监科追查落实并出据处罚。 第八章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
一、通风队要认真做好各种报表、台帐、措施的管理。根据需要,各种资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二、各种技术资料设立专用柜,并实行分类、分次、分盒,按统一序号标签存放。 三、要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完善各种图纸、牌板,每季度更新一次图纸,并及时上报。 四、各种报表要做到准确无误,且报送及时。
五、由生产科每月对通风各种报表、台帐、图纸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九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
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是一种数字显示甲烷含量的检测仪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矿指定携带便携仪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计划数量由生产科确定,供应科负责供应,通风队保管、发放、充电、标校、维护和维修,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培训办负责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投入前的培训工作,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
四、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实行挂牌管理,凭牌发放,挂牌由通风队统一制作,通风队要做好发放记录备查。
五、每个携带者都必须爱护仪器,不准随便在井下拆卸、毁坏,一旦发现毁坏或缺失零件,通风队当班人员立即登记在案,第二天通风队长在调度会上通报,月底由通风队出具证明,生产科确认,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700元。
六、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次升井后,要及时检查、擦试、充电。该维修的要及时维修,不准带故障下井。一旦井下使用时发现该仪器充电不足,有故障或未调零就投入使用等情况,每发现一次,每台罚通风队100元,并落实到人。 七、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使用说明书 1、主要技术指标及使用条件: ①测量范围:0-4%CH4
②测量误差:0-1%CH4,±0.1%;大于1%CH4,±10%
③报警方式:断续声,光信号。声强大于80dB,光信号10米远处可见。 ④响应时间:<30S
⑤报警点:达到1.00%时开始报警
⑥工作时间:充电一次连续工作时间大于8小时 ⑦防爆标志:ExibdI(150℃)
⑧适用条件:环境温度:0-40℃,<98%RH;大气压力为86-106KPa。 2、使用方法: ①开机和关机
仪器开机和关机采用一个键,仪器均需按两次键才能实现开机和关机。 ②零点检查和调整
在清洁空气中,仪器开机预热20分钟后,指示值若显示[0.02],说明仪器零点正常,无须调整,否则仪器的零点要重新调整。零点调整由地面保管、发放和维修人员按说明书进行,其他人员不准任意调零。 ③仪器的标校
该仪器每七天进行一次调校,调校的方法由通风队按说明书进行。 ④测量
仪器经检查和调整后,方可用于实际测量。测量时仪器开机预热20分钟后置入被测点,经30S自然扩散,就可读出被测点的瓦斯含量。也可悬挂或携带连续测量瓦斯含量的变化。在检测瓦斯含量的变化时,若显示值超过1%,仪器自动发出断续声、光报警。 3、维护与修理 ①维护
仪器应有专人维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调整,严禁随便拆开仪器或旋动电位器。 仪器在携带中要防止猛烈碰撞、摔打,并注意保持仪器表面清洁。 仪器电池组的充电: 仪器充电时须处于关机状态;
仪器充电须使用专用充电机,按充电机使用说明书进行充电;若仪器使用一段时间尽管未欠压关机,但为了预防在下次使用中电池容量不足,也要对电池酌量充电。一般来说,仪器每使用一个班后都要先充电后使用。严禁在井下对仪器充电。 ②修理
仪器修理时不得改变电器电路参数及元件的规格(或型号)。
仪器的一般故障现象及处理方法要按说明书提供的参数进行判断。 第十章 爆破及爆炸材料补充管理规定
爆破及爆炸材料管理按城矿生技[2006]10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一通三防 ”质量标准化考核补充规定
根据“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市场化一年来运作情况,还存在一些管理上问题,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1、未按要求使用阻燃胶带,1次扣2分。
2、风机无计划掉电停风达20分钟及以上,1次扣3分(停风不论时间多少造成瓦斯超限1次扣10分)。
3、监控信号线与动力线间距不足100mm,1处扣2分。
4、采掘班队长、流动电钳工正常佩戴便携仪,发现1人不戴扣1分。
5、风筒刮破口在100mm以上1个扣2分,破口在100 mm及以下1个扣1分;破坏风筒,造成风筒报废1节扣3分。
6、风筒脱节或掐风筒1次扣2分(造成瓦斯超限1次扣10分)。
7、风门(或密闭、栅栏)前后5m范围内堆放材料、设备、矿车、杂物或积水,每处扣2分。
8、责任区内1道正向风门打开不关闭扣2分,2道正向风门同时打开不关扣10分,反向风门1道不关闭扣1分。
9、风门撞坏1次扣5分,连锁绳破坏1次扣3分。
10、瓦斯传感器上喷上浆水,1次扣2分,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或损坏的1次扣5分。 11、不按规定打风筒吊挂眼,每少1个眼扣0.5分,风筒喷上浆水,1节扣2分,风筒超距1次扣2分;因风筒出风口超距造成瓦斯超限1次扣10分。
12、所有净化水幕及转载点喷雾必须按标准安设、连接胶管拉成横平竖直,达到美观,否则1处扣1分。
13、防尘供水系统1处漏水扣1分;净化水幕及转载点喷雾1个喷头不出水或不雾化扣0.5分,净化水幕和转载点喷雾装置缺少1个扣3分,缺少1个管理牌扣1分。 14、防尘供水管上“三通”阀门少1个扣1分,1个阀门开启不灵活扣0.5分。 15、1名队长或班组长对相关通风业务知识(或作业规程规定的通风内容)不熟悉,1人次扣2分。
16、爆破拖班延点,每月每头允许4次,每超过1次扣0.5分。
17、计划炸药不使用,每月每头允许4次,每超过1次扣0.5分。
18、不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发现1次扣1分;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不按规定爆破作业,发现1次扣2分。
19、每发生1个拒爆炮眼扣1分(管响药不响或雷管质量问题除外)。 20、不按规定参加通风例会,每次扣2分。
21、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发现1人不戴扣0.5分。
22、瓦斯传感器按标准吊挂,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5m,距巷帮不小于200mm,下沿距顶板不大于300mm,否则发现1个问题扣2分。
以上检查项目作为“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平时和月底考核检查的依据。
第十二章 “一通三防”检查、奖罚规定
1、“一通三防”检查坚持月度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平时抽查的人员有矿领导、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通风队等职能科室、区队及上级管理部门;采掘工作面月度“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由各验收组进行检查打分;对通风队、机电一队、机电二队、运输队等单位的检查由生产科组织安检科、企管科进行检查(必须有被查单位副队长以上人员参加),并按照生产科制定的打分标准进行打分,作为各单位考核“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资的依据。
2、每月由生产科组织二次“一通三防”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四定”的原则及时进行闭合处理。参加“一通三防”检查的有关人员,每次奖励100元(以检查记录表签名为准)。参加通风设施验收每月每人奖励100元(以验收表签名为准)。 3、所有“一通三防”方面奖罚由生产科出据,交劳资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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