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3-08-09 23:29: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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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部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以第20条和第64条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有效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广泛应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不仅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可能会侵害股东本身的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却没有明确的指引,因此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与困惑。

【关键词】逆向否认;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债权人;第20条;适用条件

一、引言

2005年,我国《公司法》经历了第二次修订,其中第20条确立了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1] 然而,上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问题。例如,现实生活中,股东将通过欺骗或者对外举债获得的财产转移至其控制的公司,削弱其偿债能力,以逃避对其本人的债权人的债务。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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