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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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问答

一、荷载:

1、GB50009-2001第 4.5.2条非大型商业建筑的楼梯、阳台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哪类取值?

答:可参照 GB50009-2001第 4.5.2-2条,取 1.0kN/m。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表 4.1.1项次 8,汽车通道及停车库均布活荷载标准值选取:单向板板跨小于 2.0m,双向板楼盖板跨小于 6m×6m和无梁楼盖柱网尺寸小于 6.0m×6.0m时,能否选用表内数值?若取值≤表内数值且无等效荷载计算,是否判定为违反强条 GB50009-2001表 4.1.1内容?

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第 4.1.1条文说明:停车库和车道的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板跨不小于 6m×6m的双向板或无粱楼盖,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为 2.5;单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 2m时,活荷载标准值取 4.0;其它情况(如单向板跨小于 2.0m,双向板或无粱楼盖板跨小于 6m×6m),可直接按照车轮局部荷载计算楼板内力:对于小轿车、吉普车、小型旅行车(载人少于 9人),局部荷载取 4.50 kN分布在 0.2m×0.2m的局部面积上;对于其它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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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和车道,应按车辆最大轮压作为局部荷载确定,对于 20-30t的消防车,可按最大轮压 60KN,作用在 0.6m×0.2m的局部面积上的条件确定。当设计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低于表内数值或上述折算值时,应判定为违反 GB50009-2001表 4.1.1内容。

3,关于 \上人屋面 \的界定问题,规范没有明确的定义,此涉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第 4.3.1条(强条)的执行问题(上人屋面与非上人屋面活载取值不同),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出屋面楼梯间,且有通向屋面的门,就界定为上人屋面;另一种意见认为有明确功能的屋面才是上人屋面,仅出屋面楼梯间有门通屋面,是方便维修用,不作为上人屋面考虑。何种观点正确,请指示。

答:是否为上人屋面,应根据建筑图所示屋面功能和构造作法确定。在有楼梯通达屋面的情况下,当建筑功能和屋面做法符合上人屋面要求时,判断为上人屋面,否则为不上人屋面。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第 3.2.5.2条(强条):对标准值大于 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载分项系数应取1.30。但设计取了 1.40,是否违反强条?

答:活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偏大,承载力设计偏安全,不应作为违反强条处理。规范所定值为最低标准,投资和设计方提高安全度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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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活荷载取值大小,对违反强条 GB50009-2001第 4.11条的判定问题:民用建筑楼面活载取值如小于规范表 4.1.1的规定时,应该判定违反强条,但取值大于此表规定的数值时,不应判为违反强条。该表注 1:本表所列各项活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如有蹲坑的卫生问或带浴缸的卫生问,全国统一技术措施中取值较大( 4-8KN/m2),应该是合理的,不应判为违反强条。这种处理方法正确吗?

答:正确。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应小于 GB50009-2001表 4.1.l的相关规定。

6、按现规范理解,抗浮分项系数为 1.0,不予放大,是否偏于不安全。

答:没有说不予放大,可以提高分项系数和安全系数,但不能低于 l.0,建议取 1.05。

7、地下水位的取用:在 GB50007-2002第 3.0.3-1.6之(3), GB50108-2001第 3.1.3条中是否指同一计算水位?人工造景堆坡与自然室外地坪有较大高差时应如何取用,抗浮和配筋计算时有区别吗,江苏省是否有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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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不同于水文地质水位。水文地质水位是抗浮设计水位的判定要求,但不是唯一要求。 GB50007-2002第 3.0.3.1-6-(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4.3.3-4条: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结构作用的浮托力其标准值应按照最高水位确定?...”故应取建筑四周建成后 50年内的最高土中孔隙水位。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JGJ72-2004第 8.6.4条规定,对位于斜坡地段的地下室或其它可能产生水头差的场地上的地下室进行抗浮设计时,应考虑地下水渗在地下室底板产生的非均布荷载对地下室结构的影响。

对地下室施工期间各种最不利荷载组合情况下,应考虑地下室临时抗浮措施。人工造景堆坡与室外然地坪有较大高差时,如无可靠资料,建议偏安全地取地下水位位于堆坡后的地坪下 500mm计算,由于堆坡各处有高差,故地下水位是不同的,地下水的坡降与堆坡坡度一致,而作用于地下室各部位的水浮力是有差异的,应特别注意。GB50108-2001笫 3.1.3条: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与 GB50007-2002第 3.0.3-1.6之( 3)中的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的要求一致。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室底板强度验算时,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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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2,整体抗浮稳定计算和确定抗浮桩数量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取荷裁效应的标准组合,水压力的荷载项系数为 1.0。配筋计算时除了按上述计算要求外,尚应按裂缝宽度限制的要求验算配筋。

8、在抗浮计算和地下室顶板配筋计算中,地下室顶板上考虑景观绿化的人工覆土如何取用其荷载?按恒载还是活载?按全部还是打折取用,折减系数取多少?

答:人工覆土重量应按实计算,计算值为恒载标准值,实际设计时尚应考虑分项系数。计算地下室顶板配筋时,覆土重量分项系数取 1.2,整体抗浮计算时,覆土重量分项系数取 1.0,同时应按裂缝宽度限制的要求验算配筋。

9、地下室侧墙承受水平力计算中(采用粘性土回填),一般采用土压力和水压力简单叠加,常导致总水平力接近采用土体重度计算的侧压力值,很不合理,应如何处理?

答:地下室外墙承受的水平力一般包括土压力、水压力、地下室附近的建筑物(距离较近)及地面堆载等引起的侧向压力。地下室侧墙土压力的计算一般可按静止土压力计算。

10、人防工程战时荷载是施工图审查时考虑,还是人防审查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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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战时荷载属于人防设计的内容,是人防审查的必审内容。人防审查与施工图审查不应完全分开,人防设计也应符合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二、地基基础

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3.3.2.3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 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PC)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Ps )桩。问:宿迁地区土质多为中等、严重等级液化土,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较多。请问:根据宿迁土质的特殊情况如何裁定“不宜”?另外此规范未提及到预应力薄壁管桩( PTC), PTC桩可用吗?设防烈度 7度地区,乙类建筑抗震措施提高到 8度设预应力管桩是否能适用?

答:宿迁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 8度,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第 3.3.2-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如遇土质为中等或严重等级的液化土,禁止使用。因为预应力管桩和预应力空心方桩由于水平承载力较差,对于底部剪力较大的结构,或承台周边存在中等和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或承台底部存在较厚淤泥层的场地,以及容易形成高桩承台的部位,应验算管桩的水平承载力,一般情况下设计均应尽量避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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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预应力管桩和预应力空心方桩。预应力薄壁管桩( PTC)是预应力管桩的一部分,受力性能差于 PC桩,同样禁止使用。根据 GB50223-2008第 3.0.3-2条,7度抗震设防地区,乙类建筑,应按高一度即 8度采用抗震措施,同样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2、2004年江苏省施工审查技术回答结构第 55条指出:苏 G 07-2003预制小方桩图集主要用于控制沉降变形的疏桩和加固纠偏工程。而该图集总说明中适用范围为抗震设防烈度 8度及以下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和丙级的工业及民用建筑.本地区许多低层、多层建筑桩基设计时,预制力桩是首选考虑.商品桩市场供应方便,经济性也好,施工图审查时往往依据省指导意见,提出不能用的意见。本人认为作为省现行有效的通用图集,只要适用范围符合图集规定,不应限制使用,否则就应废止该图集。

答:有效图集应符台现行规范的要求,如与现行规范不符,应以规范为准。但图集不是规范,自身无免责功能,原则上是谁使用谁负责,和技术软件一样。我们的技术问答只能提出对规范愿则性的理解和参考性的意见,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判断,合理使用。

3、桩对承台或柱对承台的局压验算,根据经验,承载力均能满足,在经验上明显满足的前提下,不提供验算是否算违反GB50007-2002第 8.5.19(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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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作为资料不完整提出,要求补充计算书。

4、JGJ94-2008第 3.4.6-4条对于在液化扩展的地段应验算桩基在土流动的侧向作用下的稳定性,规范没明确验算的方法,此条应如何执行?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对此问题都有相同的规定,目前确实尚无好的验算方法,但应采取预防措施。根据 GB50011-2001第 4.3.10条: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时,在距常时水线约 100米以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5、JGJ94-2008第 3.1.4条应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桩基(强条)中未包含磨擦型桩基,该条与 GB50007-2002第 8.5.l0条强条不完全吻合,审查时如何把握?

答:JGJ94-2008第 3.1.4-1条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该条就是指桩无良好持力层的摩擦型桩。GB50007-2002第 8.5.10-1、3条规定:磨擦型桩基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均应进行沉降验算,嵌岩桩可不进行沉降验算。设计既要满足 JGJ94-2008第 3.1.4条,也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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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07-2002第 8.5.10条关于沉降验算的规定。两者并无矛盾。

6、原桩基规范除了软土或新近填土,一般情况下的非端承桩都可考虑桩土共同工作,新桩基规范 JGJ94-2008第 5.2.3及 5.2.4条中,对复合基桩有了一定的限制范围,审图时对于“上部结构整体刚度较好,体型简单的建筑物”应如何把握?

答:请参照 GB50011-2001第 3.4.2条规范及条文说明执行。

7、桩土共同工作计算时,因为土质较好,承台分担荷载达到30-40%,是否可行?沉降是否会很大?有一种观点认为,预应力管桩不宜考虑桩土共同工作,是否正确?

答:桩土共同工作理论上是成立的,客观上也存在,但具体到每个工程如何定量确定桩土荷载分担比应由试验确定,一般情况下取决于现场土质条件和设计所用桩型、桩的布置方式等。或由地区经验(经专家论证和鉴定)确定。任何桩基都有桩土共同工作的问题,预应力管桩也不例外。

8、抗震设防烈度 6度、7度带一层地下室时,桩的水平承载力是否可以不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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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一概而论,如遇场地土为中等或严重等级液化土时,仍然需要验算桩的水平承载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第 4.4.2、4.4.3条明确了抗震验算的范围和内容。

9、场地类别划分时, 20m厚覆盖层厚度和等效剪切波速的概念比较清楚,但在确定场地类别的 \场地范围 \究竟选多大较混乱:A、有的资料说 \场地范围 \是指一个小区、一个村落, B、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 \取 l平方公里, C、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 \取 0.1平方公里,D、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 \取 10000平方米;E、现在多数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仍是选用单幢建筑物下正对场地的\场地范围 \,却只有几千平万米。由于场地类别的划分极为重要, \场地范围 \概念的统一也是十分必要的,场地类别反映的是建筑物所在地的地表软土层对地震波的放大作用,把 \场地范围 \取 l平方公里,不好操作且同一场地可能会被定为不同等级的场地类别。

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第4.1.9条明确指出:在抗震设计中,场地指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房屋群体所在地,不仅仅是房屋基础下的地基土,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点和自然村,在平坦地区面积不小于 1KM2。

10、《建筑柱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第 3.1.3-2条文内容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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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 10kpa,且长径比大于 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此条文内容中的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是指桩侧土层的全部土层的加权不排水抗剪强度还是指桩端或桩身某一土层的抗剪强度或指所有土层均小于 100kpa抗剪强度?不排水抗剪强度是指哪一种剪切强度,目前一般勘察单位提供直接剪切仪上做固结快剪 Cq是否可用?

答:应该是指桩承台底面以下桩身范围内主要土层为高灵敏度流塑状的淤泥、淤泥质土、液化土或欠固结土层。由于这些土层对桩的约束甚微,岩土使桩形成类似于高桩承台的型式,加上桩的长细比过大,易于失稳,故应进行压屈验算,具体计算详见 JGJ94-2008第 5.5.3、5.5.4条。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是指用固结快剪、十字板剪切试验(原位测试)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测定的抗剪强度指标,有条件时也可选用三轴不排水剪和有效剪试验测定的抗剪强度指标,直接快剪指标不宜使用

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第 3.1.8条关于变刚度调平设计的条文是否属于 \强标 \?一建筑物地面以上由抗震缝分割成多个子结构,地面以下是天然地基 \独立柱基 \,仅在抗震缝处为联合基础。是否要求进行变刚调平设计?

答:JGJ94-2008第 3.1.8条关于变刚度调平设计是基础设计方法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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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否压该执行此条文应根据不同的工程条件和设计方法而定。变刚度调平设计是以减小差异沉降和承台的内力为目标,题问工程可通过调整独立基础基底尺寸和内力值来控制沉降差异。

12、JGJ94-2008第 3.3.3-1条中,基桩的间距与所处的土层类别有关,桩身往往不是处于单一土层(如饱和非粘性土、饱和粘性土)中,该如何把握?

答:以不利的土层性质决定,亦即桩距取较大值。

13、丙级桩基在施工说明内容中,要求“工程桩进行 1%总桩数且不少于 3根的静载荷测试,和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 20%小应变检测”,未明确工程柱施工完成后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试桩时间不明确,是否可以判定为违反强条 JGJ94-2008第 9.4.2条的规定?

答:对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桩基,要求“工程桩进行 1%总桩数且不少于 3根的静载荷测试,和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 20%小应变检测”,就是对工程桩完成后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不应判断为违反 JGJ94-2008第 9.4.2条。 JGJ106-2003第 3.3.l条规定了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即试桩)确定单桩竖自承载力特征值的范围。根据 GB50007-2002第 8.5.5-2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桩基设计时的单桩承载力取值可采用静力触探及标贯试验参数确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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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由静载试验确定。当然也可以由静载试验确定)。

14、对于混凝土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是否适用于无筋扩展基础中的素混凝土刚性基础?也即素混凝土刚性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要满足 C25的要求?目前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包括素混凝土结构,素混凝土刚性基础也应满足该规范耐久性要求的强度等级,另一种观点认为耐久性要求的强度等级王要是针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而言,素混凝土刚性基础强度等级可以只满足地基基础规范要求的 C15即可。希望能形成共识。

答:2009年 05月 0l日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T50476-2008第 3.4.4条,对不同设计使用年限、不同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下,规定了满足配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设计使用年限 50年,一般环境 I-A下,配筋混凝土结构最低强度等级为 C25。对于素混凝土,第 3.4.5条有明确规定,一般环境不应低于 C15。对于无筋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基础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参见素混凝土结构,即 GB/T50476-2008第 3.4.5条执行。

15、当承台厚度相差较大而类型较多时,执行 GB50007-2002第 8.5.20-4条有一定难度,如何处理?承台顶面不在同一标高时联系梁顶面标高如何定?有不少图纸将联系梁高设于 -0.06标高处,是否妥当?对柱的计算高度是否有影响?对柱的抗震性能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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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GB50007-2002和 JGJ94-2008均规定了承台与承台之间关于联系梁的连接构造。 GB50007-2002第 8.5.20-4条和 JGJ94-2008第 4.2.6条规定,联系粱顶面宜与承台顶面位于同一标高。对于具体工程,一般来说,有地下室时基础粱顶面与承台顶面标高位于同一标高;当桩顶标高一致时,对于桩基承台,一般要求是基础梁底标高与承台底标高位于同一标高。如两者都不行,而承台高差又较大,则要求基础粱大致为同一标高,这时可能位于大多数承台的顶、底或中部均可。联系粱设于-0.06标高处与设于承台处或单独桩基处不是一回事,概念和作用均不同,对柱的计算高度和抗震性能是有影响的。只有位于持力层高差很大的单独柱基处(非桩基)无法设置基础梁时,可在-0.06标高处设置。

16、基底承载力较低( 70kpa),吊车吨位较大( 20t),地基不处理采用独立基础(计算变形满足规范),是否可以?

答:只要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满足规范要求,以承载力较低的土层作为持力层采用天然地基独立基础,也是可行的。

17、部分地区土质较好,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210KPa,经常遇到有暗塘或河塘在 4-6米深,如果局部采用砂石回填,其本身达不到 210KPa,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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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局部暗塘或松土,如采用换土处理,应将其全部清除后,用与持力层土质相近的材料回填夯实。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10KPa的土层,可用毛石混凝土回填,毛石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取决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本例可采用 C20毛石混凝土回填。也可考虑其它地基处理方法,处理后的复合地基与场地天然地基性能相同或相近。

18、地基规范 GB50007-2002表 5.2.7中当 ES1/ES2小于 3时,地基压力扩散角θ取 6度还是 0度?

答:此条在 07年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地基基础部分第 6条中已有详细回答。取 0度偏安全。

19、在一个小区中,几栋高层离地下车库距离最近 0.8米,远的 1.5米,这样的距离如果用土层分层压实,是否可以作为高层的侧限?近到多少距离必须用砂回垫密实?(JGJ3-2002中是沉降缝宽内用砂回垫)

答:JGJ3-2002第 12.1.8条规定,当高层建筑基础周围有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一般采用填土夯实可行,当缝窄到不能夯实的情况下,可用砂回填,用水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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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计算时是否仅进行深度修正?基础宽度和埋深的修正系数按哪一类土取值?(是基底下土还是软弱下卧层土)

答:对软弱下卧层进行验算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进行深度修正,修正系数按软弱下卧层土取值。

2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表 3.3.3中的\饱和粘性土 \如何界定?

答:土的饱和指标用饱和度 S描述,当 S>80%时为饱和土。根据 GB50007-2002第 4.1.12条,饱和粘性土一般是指饱和度大于 80%,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 1.0的淤泥和淤泥质土.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饱和度指标。

22、低层住宅(别墅)仍有采用换填砂垫层法处理液化土地基的,是否允许图审通过?是否必须采用桩基础?

答:GB50011-2001第 4.3.6条规定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可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地基的液化程度,按照表 4.3.6条的要求,采取抗液化措施。对于低层建筑,如是中等或轻微液化,只对基础和上部结构采取加强措施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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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某工程,设备基础厚度达 7.0m多,面积也较大,其下桩基(16根钻孔灌注桩)总荷载 3000T左右,如此厚板执行 0.15%的配筋率明显不合理,设计实配 16@200,无法提出异议,因此再一次反思独立柱基和承台中是否需要控制 0.15%配筋率的问题,近期建筑结构通讯上一些国家级专家都有文章讨论该问题,普遍不主张教条地执行 0.15%条款,是否正确?

答:《建筑桩基设计规范》 JGJ94-2008第 3.3.3-2条明确提出:桩承台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应遵守执行。审图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的规范及行政法规,杂志上的文章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设计和审图依据。本题问中基础厚度取 7米是设备基础的要求。设备基础因工艺要求,有的限制频率、限制振动影响,大体积是为了满足某项指标,其配筋应综合考虑各指标的要求。常规基础按照抗冲切、剪切确定厚度,规范规定最小配筋率0.15%的要求应该满足。

24、工程设计中由于地质条件情况,往往存在同一结构基础持力层分段或分区取用不同的土层,并按不同的承载力设计,但持力层均不是软弱土,如 fak=150kPa和 fak=200kPa,或 Fak=220kPa和 fak=300kPa,审查意见往往提出违反 GB 50011-2001第 3.3.4.1条: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这种判定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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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否为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层可参见 GB50011-2001表 4.1.3,本例中仅仅是基础持力层承载力取值不同,不能算是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可通过调整基底尺寸及内力值来协调变形。

25、大底盘(地下室)上建有多栋高层,高层四周设沉降后浇带,是否还必须执行 GB 50007-2002第 5.3.10条规定?特大地下室(不设沉降缝)审查时,如何把握?多塔大底盘地下室仅靠设后浇带能否确保不发生差异沉降?多塔大底盘地下室筏基平面尺寸很大,对勘探孔深度如何要求?

答:大底盘上多栋建筑,四周设沉降后浇带后仍为一个结构单元,应执行 GB 50007-2002第 5.3.10条的规定。对于特大型地下室,上面有数栋高层建筑,要求仍然一样,关键是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差异沉降。关于勘探孔深度要求以满足变形计算即可。

26、现有部分设计单位为迎合建设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采用土锚杆或部分岩锚杆(锚固端在岩石内,其它部分在土内)代替抗拔桩作抗浮设计使用,设计依据是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JB50007-2002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但两规范规定土锚杆仅适用于边坡工程,对永久性建筑隐蔽工程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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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GB50007-2002第 6.7节和 GB50330-2002第 7章和第 8章均规定,无论是土锚杆还是岩石锚杆,仅用于基坑支护(临时)或边坡支护(含使用期为 2年以上的永久性边坡)。用于永久性边坡支护的锚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变形过大、锚固失效的意外情况,尚可观察检测和维护加固,可避免破坏性事故发生。如用于建筑物基础之下的隐蔽工程,一是建筑物的使用周期长,二是土锚杆的耐久性难以保证,三是无法观察、检测和维护加固。因此.土锚杆用于基础工程作抗拨桩,设计无规范依据。 GB50007-2002第 8.6.l节,真正的岩石锚杆基础适用于直接建在基岩上的柱基,以及承受拉力或水平力较大的建筑物基础。但是要求基础直接建在基岩上,锚杆基础应与基岩连成整体。这样不仅保证了锚杆的锚固可靠性,同时也解决了锚杆的耐久性问题(不受水土浸湿);如符合第 8.6节的要求,用纯岩石锚杆代替抗拔桩是允许的。对于无规范依据的设计,如确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如抗拉试验、裂缝宽度检验和计算、耐久性试验等)和其它技术依据,经(专家)专门研究和论证后方可使用。

三、结构布置与计算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2008版)第 6.1.5条: “......高层不应采用单跨的框架结构,多层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在多层建筑中,因建筑功能或工艺的需要,往往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如何掌握或控制?多层单跨框架可采取哪些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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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二层的框架结构是否适当采取结构加强措施后,可以采用?或者对一层、二层的框架结构不做要求(理由:第 7.3.1条砖房 7度区三、四层才要求设构造柱,框架结构比砌体结构的抗震牲能好),三层及三层以上,即使采取了上述结构措施后,也禁止使用?

答:所谓单跨框架,是指纯框架结构中,各榀框架均为单跨,或大多数为单跨框架少数为多跨框架的布置,局部或个别采用单跨框架不在此限。单跨框架由于抗侧刚度小,耗能能力弱,结构超静定次数少,结构体系无多道防线,地震时往往震害严重。如建筑功能允许,可在单跨框架结构中增设剪力墙,使其成为框架 -剪力墙结构,如果建筑和其它专业不允许设置剪力墙,则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抗震措施,或进行抗震专项审查论证,按审查或论证意见进行抗震设计。

2、GB50011_2001(2008版)第 3.4.l条中,特别不规则建筑较为常见,审查时如何掌握“专门研究和论证”?

答: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不属于建设部令 111号文件中的高层建筑,可不进行初步设计阶段抗震专项审查。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对此如何执行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具体操作可根据各地方的政策规定执行。我们的理解是不论谁来组织和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设计人员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设计存在的不规则(超限)隋况、针对工程的不规则之处采取了哪些有效的抗震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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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报施工图审查时应报送相应的计算分析资料和抗震构造措施,供审查之用。

3、《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04年 4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出版)中表示:“抗震措施”不包括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内力计算,但包括建筑总体布置、结构选型、地震抗液化措施、考虑概念设计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等)的调整。对于重点设防类建筑,如本地区,设防烈度 7度,抗震措施应为 8度,如采用 PKPM计算软件,是否计算总信息中按 8度对应的抗震等级输入,按 8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即可。

答:根据 GB50223-2008第 3.0.3-3条,重点设防类,设防烈度 7度地区应按 8度抗震设防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GB5001l-2001条文 6.1.2、6.1.3条说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措施,包括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此时电算总信息中,抗震等级按 8度对应的抗震等级输入,水平地震作用影响系数仍按 7度输入。

4、7度( 0.15g)区中,小学校抗震类别为乙类的建筑,其电算(总信息)中的参数与丙类有何不同。

答:回答参见上题。乙类建筑电算信息:抗震等级按 8度对应的抗震等级输入,水平地震作用影响系数按 7.5度输入。丙类建筑电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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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按 7度对应的抗震等级输入,水平地震作用影响系数仍按 7.5度输入。

5、小高层(如 11层-13层)采用剪力墙结构,其场地类别为 III类,是否可以不必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第 3.3.3条提高(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答:应执行 GB50011-2001第 3.3.3条,建筑场地为 III、IV类,同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和 0.30g的地区,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度( 0.20g)和 9度( 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如果仅仅是场地类别为 III类,而地震加速度为 0.10g和 0.20g的地区仍按照原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6、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地区,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 6.0.8条的规定,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等建筑,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但当地建设局于 08年 12月发出通知,要求本市上述建筑 \不应低于 7度设防\。请问:上述建筑若为多层框架时,应按 \度,乙类,三级框架 \、\度,乙类,二级框架 \,还是\度,乙类、三级框架 \设计?当地相关部门口头解释,按后者执行,是否满足 GB50223-2008第 3.0.3条第 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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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 GB50223-2008第 3.0.3-2和 GB50011-2001表 6.1.2条,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的多层框架结构,应按照 7度加强抗震措施,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如按照当地建设局的规定,设防烈度再提高一度,则应为:乙类、 7度、抗震等级二级,地方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是允许的。

7、抗震设防为 7度的地区,中小学建筑中,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建筑的抗震等级该如何确定?

答:GB50223-2008第 6.0.7条: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周房和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中小学校的剧场、体育馆可视为教学用房,抗震设防类别为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根据该规范 3.0.3-2条,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查 GB50011-2001(2008版)表 6.1.2,抗震设防烈度 8度,大跨度公共建筑的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

8、GB50011-2001(2008年版)第 3.6.6条第 1款中\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在审图中应如何把握?而目前的计算软件楼梯间楼板厚度修改为 0,保留楼梯的恒活荷载,未能计入楼梯构件的影响,妥否?设计文件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后,才认为已考虑了楼梯构件的影响?楼板配筋按双向双层拉通应注意些什么?相关联的混凝土小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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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粱如何抗震加强?

答:SATWE计算软件中目前版本尚未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但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和修改计算模型及考虑楼梯影响后的各构件的计算。一般说来,建议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楼梯间:a、混合结构按照 GB50011-2001第 7.3.8条执行,框架结构楼梯间两侧填充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层高的构造柱,在楼梯平台处设圈梁或混凝土带,确保填充墙与框架粱柱连接牢靠,并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b.对框架结构的楼梯间梁、柱建议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即主筋配筋×1.1的放大系数,箍筋配箍率适当提高,因平台梁形成柱净高与柱截面之比不大于 4的框架柱箍筋沿全高加密。小立柱按受力柱要求设计。c、对于整体抗震性能较差的结构如砌体结构、框架结构,建议梯板双层双向配筋满足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同时构造上按受拉筋处理。

9、现浇混凝土结构中次梁与主梁计算模型中设铰接是否可行?

答:单跨次梁,或多跨次梁的边支座,与主粱连接可作为铰接。

10、对于现浇楼面,中梁刚度放大系数是取 2.0好,还是取 I.5好?

答:取 1.5~2.0均可,视现浇楼面和梁的刚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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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么情况下框架柱必须按双向偏心受压计算配筋?尤其是角筋的确定。

答:JGJ3-2002第 6.2.4条: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压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非角柱应根据框架柱的受力情况来确定,如粱柱双向偏心较大,仍应按照双偏压计算。

12、有关高层建筑周期比控制问题,《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第 4.3.5条规定,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l之比,不应大于规范值,但是否要对 X、Y向分别控制?应如何掌握?当第二周期出现扭转为主的周期时是否需要进行结构调整?

答:此问题与 08年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工业出版社)第 37页第 20题类似,如建筑物 X,Y方向动力特性相近,则控制一个方向即可,有些地区要求两个方向均要控制,这偏于严格;如果 X,Y方向动力性能相差较大,则两个方向均控制为宜。X、Y方向动力性能宜相近,当第二周期扭转为主时说明结构质心与扭转中心相差较大,宜调整结构布置。但规范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体型特殊或建筑布置不允许时不作强制性条文要求。

13、按 GB50011-2001第 3.1.4条和第 5.1.6条规定,六度区一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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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可不进抗震计算,但目前设计均提供抗震计算的资料,问题是抗震计算信息输入中存在不符合强条的情况,如周期折减系数取1.0、工业建筑活载组合值系数取 0.5、场地类别输入错误(Ⅲ类输成 II类)、不规则结构未计算双向地震作用扭转效应、有斜交抗侧力结构未计算附加地震数等,可否判定为违反相应的强条规定?

答:GB50011-2001第 3.1.4条仅规定设防烈度为 6度区的一般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平面、竖向不规则性的计算仍然是需要的。如规范不要求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电算时按照抗震计算,则计算信息应该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如输入的抗震设计参数有错,审查时应提出要求修改。

14、有些 25层~ 28层的高层住宅,实际采用了多层的户型,致使在一个抗震单元楼二端,宽度有楼长的将近一半,其高宽比达 8.0以上。审查中提出,回复中说高宽比规范中末明确作为超限,有的回复用广东规范的高宽比,高宽比是否用加权平均高宽比计算比较切合实际?

答:高宽比的确未列入 \超限 \指标,但高宽比过大对结构稳定性有影响,所以还是要适当控制, JGJ3-2002第 4.2.3条控制高宽比仍然是强标。计算高宽比不应以平面最宽处计算,应以平面换算宽度为准。

15、某\青年公寓 \工程: 1、其每层( 10层)层高均为 5.2m,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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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预留了加层(夹层)手段(夹层花篮梁及卫生间板做到位,其余夹层板住户自理),是按 10层还是按 20层进行结构计算。 2、该 \公寓\具备住宅所有的套内空间,是否属 \公寓式住宅 \,并按住宅予以审查。

答:这种情况目前设计市场上不是个别情况。由于各层各户对夹层的位置、大小和装修时间的选定均不确定,容易造成结构平面和竖向的不规则,对结构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因其使用功能不明确,结构计算无法符合实际工作状况。此类潜伏设计理应禁止。建筑专业对公寓的定义为,公寓属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寓可不按照住宅相关规范审查。

16、多层框架结构:计算输出文件显示,结构刚重比小于 20,未考虑 P-△效应(计算总信息中未考虑 P-△),审查意见列入违反强条,但又写不出违反的条文号。关于 P-△效应,设计规范中有三处相关条文,第一,《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02第 7.3.9条:\可近似考虑二阶弯矩对轴向压力偏心距影响,将初始偏心距乘以增大系数 n...,\,目前软件中,对各类偏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时,均已按此条文要求,考虑了偏心距增大系数;第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第 3.6.3条\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 l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该条条文说明中: \混凝土柱考虑多遇地震作用产生的重力二阶效应的内力时,不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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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承载力计算时的重力二阶效应重复。砌体及混凝土墙结构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目前软件无法按该条自动判断和执行;第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第 5.4.2条:框架结构刚重比小于 20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影响,同时第 5.4.3条规定了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方法:可采用弹性方式进行计算,也可采用结构位移和内力增大系数方法近似考虑。软件通过各层刚重比计算,并提出是否要考虑 P-△效应的结论,就是依据该条规定。本人认为该条适用于高层建筑,对多层建筑不必要执行,软件计算信息关于 P-△效应的选项是针对高规条文要求设置的。另外,有些多层框架工程遇到刚重比小于 10的情况,软件提出稳定性不满足的提示,这同样是《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 5.4.4条(强条)的要求,对多层结构出现此情况如何提审查意见?设计又如何来考虑?

答:这里的稳定性是指结构的整体稳定,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第 7.3.9条中柱构件的稳定性不能混为一谈。考虑二阶效应就是考虑结构的水平位移与重力荷栽产生的附加弯矩对结构的影响, JGJ3-2002第 5.4.1条规定了不考虑的条件。多层框架工程如果刚重比不小于 10,应提出要求增加侧向刚度。可不作为违反 JGJ3-2002第 5.4.4条。

17、多层框架结构(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中经常会出现粱托柱的局部转换构件情况,《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第3.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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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和《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149-2006第 3.2.5-3均提出:\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乘以 1.25-1.5的增大系数\。但是该要求在目前计算软件中难以正确实现,设计和审图中遇到此情况怎么办?思考:SATWE软件在特殊构件补充定义中,可以自定义 \转换粱\,在设计计算时,程序自动按抗震等级放大转换梁的地震作用内力,但该项内容是针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第 10.2.6要求设置的(特一级、一级、二级转换构件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8、1.5、1.25),与题示情况的调整不完全一致,首先调整的内容不同,前者是 \竖向构件(托柱)传递给水平转换粱的地震内力 \,后者直接是 \转换构件水平地震作用内力 \,其次后者只有抗震等级二级以二级以上的调整系数,而局部存在转换构件的结构,其抗震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所以目前软件仍难以实现前述要求的调整。

答:对于题示的多层建筑的转换构件,可以通过 \特殊构件定义 \将托柱粱定义为转换粱。如软件不能自定义调整内力增大系数,应进行人工复核。

18、GB50011-2001第 3.4.3,不规则的建筑结构除了内力调整外,还应对薄弱部位采取哪些有效的抗震措施?从计算书看楼层承载力及层间位移均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可以不再采取加强措施?例如:由于底层柱较高,平面布置不对称、不均匀等形成平面扭转不规则,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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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位移角均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再采取加强措施?如需采取措施则没有定量的标准,采取何种措施?达到什么程度?

答:原则上应采取加强措施, GB50011-2001第 3.4.3条作了基本规定,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存在的不规则性和薄弱部位采取针对性的抗震构造措施。(含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

19、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中局部有夹层形成竖向刚度不规则,层间位移角超标,如何处置?

答:层间位移角超标,说明抗侧力刚度不够,应调整构件尺寸增加抗侧力刚度。必要时设缝分开。

20,在多层框架结构中,由于建筑功能底层层高较二层高了许多,再加上独立柱基埋深较深,这样二层与底层侧刚比达 2.0左右,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采取薄弱层× 1.15剪力放大系数,结果在实际计算中发现,有这 1.15,与无这个 115,配筋基本一样,应如何加强较妥?另外什么情况下算特别不规则,或严重不规则?施工图中常在± 0.000层加一层地粱,但加了这层地粱后,形成± 0.000以下为短柱或超短柱?对于± 0.000以下埋在压密实的土中的柱子,是否存在超短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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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没有关于短肢剪力墙的规定,短肢剪力墙如用于多层,原则上可行,构造上可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执行。多层建筑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2、低层剪力墙结构( 2-3层),抗震计算及构造等级应如何执行规范,是否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执行?较低层及多层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可否适当降低,北京在这方面有相关的技术规定(可以降低),江苏可否参照执行或也制定一个地方标准?(与时俱进)。

答:目前江苏省暂未有关于多层剪力墙结构的规范条文,新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稿已纳入,但在未正式颁布前,抗震计算和抗震等级仍应按照国家标准 GB50011-2001执行。

3、在别墅类型的低层异形柱结构建筑中,由于上下布局不同,正面退缩等情况,经常会遇到梁上托拄情况,此类情况与底部大空间形成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不是完全相同,其结构设计是否要符合 JGJ149-2006附录 A的相关规定,若按此规定要求,结构难以设计,无法满足建筑专业和业主的要求。

答:此条 08年的结构专业审查技术问题已有相似内容。解答如下:异形柱结构的梁上托柱的情况,不同于 JGJ149-2006附录 A底部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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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但异形柱框架结构由于柱的肢宽和粱的宽度均较薄(一般不大于 200),不适用于梁上起柱这种带转换性质的结构形式。如一定要做,应符合 JGJ149-2006第 3.2.5-4的规定:受力复杂部位的异形柱宜采用一般框架柱。将该部分构结,改为采用普通框架粱柱结构,再进行相关技术处理。

4、底层为矩形柱,上层为异形柱,无抽柱情况异形柱超出方柱如何设计,

答:江苏省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形柱技术规程》 DB32/512-201条文说明第 3.0.4条:上下异形柱与矩形柱相交时重合面积不应小 2/3。当上层异形柱与下层矩形柱面积重合不小于 2/3时,异形柱出矩形柱的尺寸一般不很大,符合国标《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程》 JGJI49-2006第 6.3.1条。如重合面积小于 2/3,异形柱突出矩形柱尺寸较多,应调整截设计。

5、粱上托柱转换梁,被托柱下是否一定要设双向十字交叉的换主梁和次粱 ?T型交叉可以吗?一定要转换主梁宽要大于被托柱宽度吗?当转换主粱宽度不能满足时,次梁宽度满足可以吗?上层框架边柱可以用转换柱吗?

答:粱上托柱时,与框支梁不同,但须采取构造加强措施,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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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上托柱时结构构造应符合 JGJ3-2002第 10.2.9-2、4、5条的要求,被托柱下宜双向设粱(十字交叉或 T型交叉均可)以协调弯矩。根据第 10.2.9-2条,梁上托柱时,粱宽不应小于梁宽方向的柱截面宽度。当柱截面宽度较大、局部截面在王梁之外,次梁之内时也可满足要求,但应适当加强次粱刚度和配筋。粱上托柱,柱作为框架边、角柱时, 08年《建筑工程施工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工业出版社)回答如下:不尽合理,但工程中难以避免,此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建议: 1)柱先下延伸一层。 2)转换梁应双向设置。 3)计算分析应考虑鞭梢效应,即高振型的影响。

6、多层框架结构房屋中,顶层退缩等,引起梁上立柱或局部异形柱肢一个方向不能伸长,对这些柱的截面尺寸是否一律要满足不小于 300mm的要求?具体设计中也确实很难满足这一要求。另外多层异形柱结构中一些次要部位的柱当不能两个方向设肢时,可否设为宽度小于 300mm的一字形柱,将其只作为竖向承重构件考虑,不作为抗侧力柱设计?

答:框架柱应满足截面不小于 300mm的要求,小于 300mm时应设置成异形柱,执行 JG1146-2006的相关规定。抗震设计时,宽度小于 300mm的一字形柱不应作为受力柱和抗侧力构件使用。新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稿在这方面强调更严格,源于汶川地震的教训,严格遵守 \强柱弱梁 \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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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国胜在其编著的《混凝土结构设计禁忌及实例》中提出 8度( 0.3g) III类场地土中多层剪力墙(丙类)抗震等级可划为三级可有道理?

答: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8、有的小高层结构中既有普通剪力墙、短肢剪力墙,又有矩形柱、异形柱,如何定义结构体系?有些多层异形柱结构框架柱不在一条直线上,形不成框架:或由若干局部框架、半框架拼装而成的结构是否还能按框架结构定义?有无限定?

答:既有普通剪力墙、短肢剪力墙,又有矩形柱、异形柱,应按其两种柱所占比例多少定义为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 剪力墙结构,其中普通剪力墙承受的基底抗倾覆力矩应 >50%。多层异形柱结构框架柱不在一条直线上,形不成框架;或由若干局部框架、半框架拼装而成的结构不符合 JGG149-2006第 3.2.3-2 条:异形柱结构的框架纵横向轴线宜分别对齐拉通,或 GB50011-2001第 6.1.5条: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的规定。应调整柱的布置,使纵横向尽量对齐拉通,双向设置,避免过多单向半框架出现,更不要集中布置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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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某些设计院将异形柱框架 -剪力墙中的剪力墙设计成短肢剪力墙,该设计方案是否合理?若允许采用,该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答:对高层建筑该结构方案不合理。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第 7.1.2条和第 8.1.3条,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类似于框架柱, SATWE程序也将短肢墙和框架柱承担的弯矩和剪力归于一类。框架.剪力墙中的剪力墙指的是普通剪力墙,如设计成短肢剪力墙,这种结构实际类似于框架结构。异形柱框架---短肢剪力墙结构实际仍为异形柱框架结构,仅能用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采用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其剪力墙应为一般剪力墙。

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13-2002第 7.2.5条规定,剪力墙结构 \矩形截面独立墙肢当 hw/bw不大干 3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建筑顶部剪力墙在收减后形成的小段墙体,按异形柱设计是否允许,还是因为异形柱受力复杂,不宜放宽标准,必须按矩形框架柱设计?

答:建筑顶部剪力墙收减后形成的双向小段墙体,当符合 JGJ149-2006相关规定时,可按照异形柱设计,但一字型薄壁柱(bw<300)不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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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z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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