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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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l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

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年不满 35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 5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 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刀%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凡列入我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中,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2006年7月1 日起,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办法。

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厅级(标准已发),县处级正职 670 元,县处级副职 490元,乡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O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办法。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级(标准已发),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 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 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从 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增加离退休费的其他相关政策。

1、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30元退休费。

2。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按下列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教授及相当职务9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

3.按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起义人员,按下列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40元,县处级副职460元,乡科级及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

4.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明确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的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统一规定和部署,相应增加我省离休人员的离休费,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四、经费问题

这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省将根据各地实际和中央转移支付惰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调整离退休费计发等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省管干部的审批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区)的实施工作。

增加离退休费、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并根据本实施意见,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统一离退休人员的思想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z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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