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内容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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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内容

一、增设非居民交易对手

为适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有关规定,完善人民币统计指标,准确、全面反映银行业与非居民交易所形成的资产、负债情况,2010年拟对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在部分指标下增设非居民交易对手。

分别在“买入返售资产” (22073)和“卖出回购资产”(22322)下增设二级子科目“从境外买入”(下设三级子科目“买入回购证券”、“买入回购贷款”和“买入回购票据”)和“向境外卖出”(下设三级子科目“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贷款”和“卖出回购票据”)。

具体指标调整情况如下:

A2501、A2401 22073 买入返售资产 旬 /月 1995 A2501、A2401 A2501、A2401 A2501、A2401 A2501、A2401 从境外买入 买入返售证券 买入返售贷款 买入返售票据 向境外卖出 卖出回购证券 卖出回购贷款 卖出回购票据 旬/月 2010 旬/月 2010 旬/月 2010 旬/月 2010 2010年新增 2010年新增 2010年新增 2010年新增 2010年新增 2010年新增 2010年新增 2010年新增 A2501、A2401 22322 卖出回购资产 旬/月 1995 A2501、A2401 A2501、A2401 A2501、A2401 A2501、A2401 旬/月 2010 旬/月 2010 旬/月 2010 旬/月 2010 校验关系A:“从境外买入”=“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贷款”+“买入返售票据”

校验关系B:“向境外卖出”=“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贷款”+“卖出回购票据”

其他校验关系请见“二、采用金融机构分类标准调整境内同业往来项目相关指标”。

二、采用金融机构分类标准调整境内同业往来项目相关指标 为更好地反映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情况,满足金融统计工作的发展需要,按照以监管分类为标志的最新金融机构分类方式,对“存放同业款项”(22008)、“拆放同业”(22031)、“证券资产—买入返售资产”(22073)、“存放同业定期款项”(22230)、“同业存放款”(22281)、“同业拆入”(22301)、“证券负债—卖出回购资产”(22322)和“同业存放定期款项”(22446)项下部分指标进行重新修订。

(一)统计指标

1、“存放同业款项”(22008)相关指标。在“存放同业款项”(22008)项下新增“存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存放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存放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存放境内特殊目的载体”、“存放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反映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情况。

除将“金融控股公司”(22513)和“其中:中央金融控股公

司”(22514)分别更名为“存放境内金融控股公司”(22513)和“其中:存放境内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2514),并改为“存放同业款项”(22008)的子项和次子项,以及保留“存放境外同业”(22022)及其子项之外,其他原有的“存放同业款项”(22008)项下的所有子项全部终止。

2、“拆放同业”(22031)相关指标。除将“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中: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分别更名为“拆放境内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中:拆放境内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并改为“拆放同业”的子项和次子项,以及保留“拆放境外同业”之外,其他原有的“拆放同业”项下的所有子项全部终止。在“拆借同业”项下新增“拆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拆放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拆放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拆放境内特殊目的载体”、“拆放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反映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情况。

3、“证券资产——买入返售资产”(22073)相关指标。在“买入返售资产”项下新增“从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买入”、“从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买入”、“从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买入”、“从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买入”、“从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买入”、“从境内特殊目的载体买入”、“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买入”二级科目、并在各二级科目项下分别分设“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贷款”、“买入返售票据”三级科目,用于

反映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情况。

将“从金融控股公司买入”和“其中:从中央金融控股公司买入”分别更名为“从境内金融控股公司买入”和“其中:从境内中央金融控股公司买入”,并改为“买入返售资产”的子项和次子项。

保留“从金融控股公司买入”项下“买入返售证券”、“从中央银行买入”及其子项和“从企事业单位买入”及其子项,

除上述指标外,其他原有的“买入返售资产”项下的所有子项全部终止。

4、“存放同业定期款项”(22230)相关指标。在“存放同业定期款项”项下新增“存放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存放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存放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存放境内特殊目的载体”、“存放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将原“存放其他存款性公司”(22230)更名为“存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用于反映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情况。

将“存放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中:存放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分别更名为“存放境内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中:存放境内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并改为“存放同业定期款项”的子项和次子项,保留“存放境外同业”及其子项之外,其他原有的“存放同业定期款项”项下的所有子项全部终止。

5、“同业存放款”(22281)相关指标。在“同业存放款”项

下新增“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存放”、“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存放”、“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存放”和“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用于反映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情况。

除将“金融控股公司存放”和“其中: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存放”、分别更名为“境内金融控股公司存放”和“其中:境内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存放”,并改为“同业存放款”的子项和次子项,以及保留 “境外同业存放”及其子项之外,除上述指标外,其他原有的“同业存放款”项下的所有子项全部终止。

6、“同业拆人”(22301)相关指标。在“同业拆入”项下新增“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拆入”、“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拆入”、“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拆入”、“境内特殊目的载体拆入”和“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用于反映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情况。除将“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中: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分别更名为“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拆入”和“其中:境内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并改为“同业拆入”的子项和次子项,以及保留“境外同业拆入”之外,其他原有的“同业拆入”项下的所有子项全部终止。

7、“卖出回购资产”(22322)相关指标。在“卖出回购买资产”项下新增“从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卖出”、“从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卖出”、“从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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