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4-04-01 05:5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甘肃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事件分级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划分为4级。
Ⅰ级:
在24小时内,1个市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Ⅱ级:
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Ⅲ级:
在24小时内,1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Ⅳ级:
在24小时内,1个社区、村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大力开展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对可能引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点依靠城市社区网络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 加强协调,信息共享的原则。各级政府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及时、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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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监测、报告。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气象、卫生、城建、公安、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预警提示,对已经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联动,积极处臵。
1.4.4 反应及时,高效处臵的原则。加强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做好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的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应急能力,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由天然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可以致使人体缺氧窒息的气体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2 监测、报告和预警 2.1 监测与报告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天气气候变化情况监测,在出现特定的天气气候条件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提醒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公安、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主动监测。 2.2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2.2.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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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2.2 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卫生行政部门人员。 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信息的核实、汇总和分析工作,当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已经构成事件可能,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治,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省以下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应向卫生部报告。 2.4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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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包括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5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或者电话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事件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2.6 预警
当地气象部门会同卫生和其它部门,综合卫生、气象和环境等相关的监测信息,结合当地地理和建筑结构特点,按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预警建议,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发布预警提示。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机制 3.1.1应急响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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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级、市(州)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要做好现场应急处臵人员的安全防护,并防止可能发生的爆炸事件;现场处理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核实、边开展宣传教育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注意加强与媒体沟通,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和有序。 3.1.2 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提出
Ⅰ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Ⅱ级: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Ⅳ级: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1.3 应急响应措施
当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要根据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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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分级,科学、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1.3.1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处理。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主动、准确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地开展群防群控,提醒公众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维护社会稳定。 3.1.3.2 卫生行政部门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启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级别的建议。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报告和救治,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助开展有关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氧化碳中毒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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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 气象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各级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分析未来气象条件的可能影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为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3.1.3.4 环保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监测当地的空气环境状况,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监测信息,为中毒事件提出应急处臵建议。 3.1.3.5 公安部门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妥善处臵与中毒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并负责维护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查处中毒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3.1.3.6 建设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对中毒患者居住场所进行研究,提出安全取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改进的意见。
3.1.3.7 新闻宣传管理部门
根据《甘肃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统一工作部署,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发布信息;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报道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错误言论进行澄清;加强防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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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1.3.8 教育部门
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措施,防止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3.1.3.9 民政部门
负责对特困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3.1.3.10 信息产业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3.1.3.11 医疗卫生机构
参考救治标准和规范开展病人院前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一氧化碳现场救治培训工作。对因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而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进行救治,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体诊所不得拒绝接诊。 3.1.3.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市(州)、县(市、区)级疾控机构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的调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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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结合气象等部门提供的资料,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3.1.3.13 卫生监督机构
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1.3.14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析本地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可能性和程度,并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准备;加强一氧化碳中毒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2 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危害源得到有效控制;新发中毒患者连续3天未达到事件分级标准的;多数患者病情得到基本控制或无恶化的可能。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组织专家依据终止条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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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 工作评估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5.1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体系保障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多部门协调、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事件报告信息网络;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基地和救治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完善卫生执法监督;加强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防治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能力。 5.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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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治队伍,组织专家编写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治培训材料,实施现场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4 资金保障
处臵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5.5 法律保障
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识普及教育,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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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同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区别于生产场所发生的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泛指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多以燃煤取暖为主,还包括炭火取暖、煤气热水器使用不当、人工煤气泄漏、汽车尾气等。 7.2 预案管理和更新
省级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基层同志对预案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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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技术方案
一氧化碳(CO)是一种窒息性气体,对人体主要造成急性健康损害。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指较短时间(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吸入较大量一氧化碳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本技术方案主要适用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1 概述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嗅、无刺激性的气体,比空气稍轻。人急性吸入中毒剂量为600mg/m3/10min,或240mg/m3/3h;吸入最低致死剂量为5726mg/m3/5min。
一氧化碳通过呼吸道吸收进入人体。接触一氧化碳的常见机会有:使用煤炉、土炕、火墙、炭火盆等;煤气灶或煤气管道泄漏;使用燃气热水器;汽车尾气;使用其他燃煤、燃气、燃油动力装备等。
2 中毒事件的调查和现场处理
根据事件性质及规模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以及调查方式。对发生在人群聚居环境(如民工、学生宿舍等)和因煤气管道泄漏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如发病人数较多,或仍有新发病例出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 2.1 个体防护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参与救援的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要确保个人安全。如果怀疑现场一氧化碳浓度较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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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高于1500mg/m3),须使用携气式空气呼吸器,并佩戴一氧化碳报警器。进入已经开放通风的生活取暖、汽车废气等中毒事件现场时,一般不需要穿戴个体防护装备。 2.2 现场调查及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人员到达中毒现场后,应先了解中毒事件的概况,对现场进行勘查,包括现场环境状况,通风措施,煤炉、煤气灶、燃气热水器及其他(燃煤、燃气、燃油)动力装备以及煤气管道等相关情况,并尽早进行现场空气一氧化碳浓度测定;就事件现场控制措施(如通风、切断火源和气源等)、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现场隔离带设臵、人员疏散等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建议。
调查中毒病人及中毒事件相关人员,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及中毒人数,中毒病人接触毒物的时间、地点、方式,中毒病人姓名、性别、中毒主要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抢救经过等情况。同时向临床救治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如事件发生过程,抢救过程,临床救治资料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对现场调查的资料应作好记录,可进行现场拍照、录音等。取证材料要有被调查人的签字。 2.3 现场空气一氧化碳浓度的检测
一氧化碳的现场空气样品检测设备均带有采气装臵,争取采集中毒环境未开放的空气样品,必要时可模拟事件过程,采集相应的空气样品。检测方法可使用CO检气管定性或半定量测定(具体方法参见GB7230-1987),或使用不分光红外CO分析仪定量测定(具体方法参见GB3095-1996,GB/T18204.2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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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160.28-2004)。 2.4 现场医疗救援
现场医疗救援首先采取的措施是迅速将病人移离中毒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松开衣领,保持呼吸通畅,并注意保暖。当出现大批中毒病人,且医疗救援资源相对不足时,应急救援中心应开展现场检伤分类,优先处理红标病人。 2.4.1 现场检伤分类
a.红标,具有下列指标之一者:
昏迷;呼吸节律改变(叹气样呼吸、潮式呼吸);肺水肿。 b.黄标,具有下列指标之一者: 意识模糊、昏睡状态;抽搐。 c.蓝标,具有下列症状者:
头昏、头痛、恶心、心悸、呕吐、乏力等表现。 2.4.2 现场救治
对于重症病人要立即吸氧,建立静脉通道。20%甘露醇250ml(儿童1g/kg-2g/kg)快速静脉滴注,于20-30分钟内滴注完毕。其他对症治疗,如出现抽搐者,给予地西泮10mg肌内注射或缓慢静脉注射;出现休克者,补充血容量,可酌情给予多巴胺或间羟胺等;心跳呼吸骤停者,立即予以心肺复苏。
加强对症处理和医学观察。 2.4.3 病人转运
中毒病人经现场急救处理后,尽可能转送至有高压氧治疗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
3 中毒血液样品的采集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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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采集样品的选择
最好采集病人中毒8小时内的血液;死亡病人可采集心腔内血液,可不受时间限制。 3.2 样品的采集方法
3.2.1 碳氧血红蛋白定性测定法:采集1ml静脉血放入肝素抗凝试管中密封保存。
3.2.2 碳氧血红蛋白的分光光度法:用采血吸管取末梢血约10μl直接注入小玻璃瓶中(小玻璃瓶事先加入5g /L肝素溶液40μl),立即加帽,旋转混匀,密封保存。对死亡病人,用注射器抽取心腔血液5ml直接注入肝素抗凝的试管中,立即混匀,密封保存。
注意:采集容器大小以放入血液样品后只保留少量空间为宜,以防止留臵过多空气干扰检测结果。 3.3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
血液样品臵于冷藏环境中保存和运输,样品采集后应尽快检测,最好在24小时内完成。
3.4 碳氧血红蛋白的定性测定,具体方法见附件。
3.5 碳氧血红蛋白的定量测定: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分光光度测
定方法(具体方法参见WS/T42-1996)。 4 医院内治疗 4.1 病人交接
收治医院做好中毒病人的接收工作,接诊医护人员要与转运方交接中毒病人的相关信息。 4.2 诊断和鉴别诊断
救治医生对中毒病人或陪患人员进行病史询问,对中毒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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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体格检查,确认中毒病人的诊断,并进行诊断分级。诊断和鉴别诊断具体参见《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3-2002)。 4.3 治疗
4.3.1 改善脑组织供氧
4.3.1.1 氧疗:可采用鼻导管、鼻塞或面罩给氧,有治疗条件的中、重度中毒病人尽快进行高压氧治疗。
4.3.1.2 亚低温疗法:中、重度中毒病人可采用冰帽、冰毯等物理降温措施,降低体温至34℃-35℃,并可根据病情,结合采用人工冬眠疗法。
4.3.1.3 改善脑血循环:可使用10%低分子右旋糖酐或复方丹参注射液等药物。 4.3.2 高压氧治疗 4.3.2.1治疗对象的选择
中、重度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以及年龄50岁以上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高脂血症和心脑血管病等基础疾病的轻度中毒病人应考虑高压氧治疗。 4.3.2.2 治疗时程
高压氧治疗压力一般为0.2MPa,每次治疗稳压吸氧1小时。首次高压氧治疗后,可根据病情需要,于12小时后再行高压氧治疗一次,以后改为每日一次,10次为一疗程。
a.年龄40岁以下,昏迷时间4小时以内,无基础疾病的病人神志清楚后连续行高压氧治疗1~2疗程。
b.年龄40岁以上,或昏迷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有基础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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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的病人神志清楚后连续行高压氧治疗2~3疗程。
c.昏迷时间过久的病人,应间断行高压氧治疗,连续2~3个疗程高压氧治疗后休息2周,再行高压氧治疗2疗程,以后治疗视病情酌定。 4.3.2 脑水肿治疗
4.3.2.1 脱水剂:20%甘露醇250ml(儿童每次1g/kg-2g/kg)快速静脉滴注,于20-30分钟内滴注完毕。根据病情需要,可在24h内重复使用2-4次,治疗时程一般为7-10天。在两次用药中间,可静脉滴注甘油果糖,与甘露醇交替使用。
4.3.2.2 利尿剂:可使用呋塞米(速尿)20mg-40mg静脉注射,每日2-4次,根据病情确定使用天数。
4.3.2.3 糖皮质激素:宜早期、足量、短程应用。一般常选用地塞米松,每日10-30mg,静脉或肌内注射,连续应用5-7天后直接停药。如病情严重,可加大剂量至每日40mg-60mg,病情好转后即应逐渐减量停药。 4.3.3 其他对症支持治疗
4.3.3.1 肺水肿治疗:给予糖皮质激素、脱水剂、利尿剂后,尽快进行高压氧治疗。
4.3.3.2 抗休克治疗:出现休克者,在补充血容量后,如血压仍无改善,可酌情给予血管活性药物,如多巴胺或间羟胺。 4.3.3.3 镇静与止痉:高热、反复抽搐或极度烦躁不安的病人应给予地西泮(安定)或人工冬眠疗法等治疗。
4.3.3.4 改善脑细胞代谢:可使用能量合剂、胞二磷胆碱、脑活素、钙离子拮抗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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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 其他:如及时给予机械通气治疗呼吸衰竭,抗感染,维持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加强营养支持等对症支持治疗措施。 4.3.4 迟发性脑病治疗
迟发性脑病尚无特效治疗方法,一般采用高压氧疗法及应用改善脑微循环和促进神经细胞恢复的药物。高压氧治疗多间断进行,每连续2~3个高压氧疗程后休息2周,可往复多次。治疗终点是痊愈或病情无进一步好转,治疗时程最长为3~6个月。有锥体外系症状者可应用抗帕金森病药物,有精神症状可给予镇静剂。鼓励病人进行适当的活动,并进行康复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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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化法定性测定碳氧血红蛋白
1 适用范围
用于一氧化碳中毒病人血中HbCO浓度的定性测定。 2 原理
一氧化碳中毒病人的血液与碱性试液混合后,液体颜色呈淡红色不变,无HbCO的正常人血液与试液混合物的颜色呈稻草黄色。
3 仪器和试剂
3.1 常规试管,吸管等 3.2 蒸馏水
3.3 2.5mol/L(10%)的NaOH溶液 4 方法
取试管2支,各加蒸馏水5ml,一支管加病人全血20ml混匀,另一支管中加健康不吸烟者的血20ml(阴性对照)。再将各管分别加入两滴NaOH溶液,立即混匀。 5 终点判定标准
将各管混匀后,判定本试验终点的开始时间为30s-lmin.并观察到5min。
5.1 颜色由粉红色立即转变为稻草黄色为阴性(—); 5.2 由粉红色变为淡淡粉红色为可疑(+), 5.3 粉红色持续一定时间为阳性(+),
5.4 混匀后变为红色并持续一定时间为强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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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说明
6.1 应立即观察结果(开始观察时间30s-lmin),放臵时间过长(5min以上)会影响观察结果的准确性。
6.2 同时另采健康不吸烟者的血样作为阴性对照,与病人样品同时测定,比较结果。
6.3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存活病人脱离中毒环境8小时以上者,HbCO浓度一般不超过10%时,定性检测有可能出现阴性结果。 6.4 吸烟者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含量可达4%--15%,连续吸烟完全可以使血碳氧血红蛋白呈现弱阳性结果。
6.5 血中大量的HbF(F型血红蛋白)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干扰,呈假阳性。本试验终点的开始时间为30s-lmin,并观察到5min。这样即可排除由于HbF含量增高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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