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17 17: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粤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

第四条 实施路政许可,贯彻“谁审批,谁受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路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服务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情况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室内、外,设臵统一的路政标志。

服务窗口办公室应当配备如下必要设备:计算机、A3打

1

印机、A3高速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激光读码器、电子公告板、电子触摸屏、空调机、工作台柜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

第七条 下列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 (一)路政许可的事项; (二)路政许可的依据; (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路政许可的条件; (五)路政许可的数量;

(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八条 路政许可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公示、网上查询。

已经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址。

第二章 路政许可管辖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公路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路政许可。

第十条 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不能协商的,由先提出争议的一方填写《管辖争议裁定申请书》(见附件2),报

2

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管辖,应当向有关下级发送《指定管辖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路政许可,认为需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的,可以在受理许可申请之前,申请移送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其申请之后三日内,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向上级提出移送申请的,应当填写《移送路政许可材料呈批表》(见附件4),呈上级决定是否移送。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移送的,应当向申请移送的单位发送《移送路政许可材料通知书》(见附件5)。移送时,移送单位应当填写《移送路政许可材料清单》(见附件6),随许可申请材料一起移送。

第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或者涉及面大的路政许可,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处理属于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处理下级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应当向该下级发送《移送路政许可材料通知书》。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上级限定的时间内,将许可申请材料移送上级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移送时,应当填写《移送路政许可材料清单》,随许可申请材料一起移送。

3

第三章 路政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臵电杆(塔)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变压器及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

(二)修建各种跨越、穿越公路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缆等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

(三)其他建设工程或事项需要挖掘或者临时占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包括上空和地下)的路政许可;

(四)建设工程占用公路使公路改线的路政许可;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六)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臵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八)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的路政许可;

(九)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许可;

(十)砍伐或者修剪公路树木的路政许可。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4

第十四条 下列路政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

(一)跨地级市行政区域,在国道、省道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二)在国道、省道上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隧道、渡槽、涵洞等构筑物和供水、输气、输油、排污等大型管线设施的路政许可;

(三)建设工程占用国道、省道公路、公路用地,涉及公路改线的路政许可;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行使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

(五)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地级市行政区域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但车货质量未超限,车货尺寸总高度不超过4.3米,总长度不超过20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的超限车辆在本省内公路行驶的路政许可除外;

(六)在国道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臵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七)铁路、城市道路及其他非公路规划网的道路与国道、省道连接,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

(八)省管高速公路所有的路政许可事项。省管高速公路是指由省直接管理的高速公路。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

5

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和审批权限,对属于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分解,划定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分别对具体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确定后,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报省局批准。

第四章 路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到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不能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各种建设工程和其他事项需要挖掘、占用公路的路政许可,由该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由车主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超限运输车辆行

6

驶公路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设臵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由该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或拆除分隔带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或道口使用人提出申请;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许可,由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者公路养护单位提出申请;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砍伐或修剪公路树木的路政许可,由路树管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应当填写《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1)[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填写《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2),设臵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填写《设臵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3)],并按照《路政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形式要求》(见附件8)规定的数量、形式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能够提

7

交电子版材料的,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见附件9)。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0)。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1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按规定全部补正后,许可机关方可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

8

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每宗申请事项编定统一案号,同一宗路政许可事项使用同一案号。案号的编写规则为:“许可机关发文代号”+“[年度]”+“许”+“(许可事项类别)字”+“流水号”。“许可事项类别”一栏内容,属于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臵电杆(塔)、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杆(塔)”或“变”字;属于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穿”字;属于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事项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挖”或“占”字;属于铁轮车或者履带车行驶公路许可的,填“铁”或“履”字;属于超限运输许可的,填“超”字;属于设臵非公路标志或者广告设施许可的,填“非”或“广”字;属于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隔”字;属于公路工程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属于砍伐或者修剪路树许可的,填“砍”或“剪”字。如“肇公[2007]许埋字第234号”、“禅地[2007]许穿字第345号”“粤公[2007]许超字第1122号”、“番公[2007]许施字第15号”等等。

9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方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见附件13-1,高速公路路政机构使用附件13-2)。准予许可的,列明准予许可的事项、地点、期限、依据和理由;不予许可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或者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14)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5),并当场交付被许可人。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现场勘验应当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见附件16-1),绘制现场勘验图(见附件16-2),有现场勘验照片的,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见附件16-3),并逐张编号,加注说明。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应与申请人共同核定路产损失数量和占利用公路数量。

实质审查还可采用以下方式: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

10

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根据许可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举行听证;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核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路政许可实质审查报告》(见附件17),并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应当经集体讨论(《路政许可案件讨论笔录》见附件18)、技术部门审核、请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对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路政许可,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不能采用招标、拍卖的,应当按照许可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被许可人。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9)及相关材料,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本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其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

11

辩。

第二十四条 路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20)。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众公告》(见附件21)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许可机关组织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路政许可涉及公路损害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公司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公路赔(补)偿合同。

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由省局提供参考格式。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22、附件23。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4)和《路政管理许可证》(见附件

12

25),送达被许可人;依法作出不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实施生效的路政许可,需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的,应当在接到《路政管理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到许可事项所在地县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办理施工手续(《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6),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被许可人签发《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见附件27,以下简称《施工证》),施工期限计入路政许可期限内。

被许可人应当在《施工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逾期仍不组织施工的,《施工证》失效,再行施工必须重新办理《施工证》,但不得延长原许可期限。

被许可人自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三个月,仍不组织施工的,许可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合同的约定,撤销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许可证,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该路政许可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路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施工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臵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经签发证单位检

13

查合格后方能开工。被许可人应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证》(也可以复印两面张贴),发证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被许可人落实安全防患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责令其整改;施工完毕,被许可人应当及时清理路面,恢复原状,发证单位应当及时到现场验收,确认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后,方能恢复交通。被许可人未经发证单位验收便撤离现场的,发证单位应当追究其责任。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安全生产责任问题的,为了明确被许可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与被许可人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九条 路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直接或委托送达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见附件28);邮寄送达的,应当向邮局索取回执。

第三十条 路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审批路政许可,不得增设其他附加条件。路政许可条件见附件29。

第三十一条 路政许可期限,按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公路及建筑控制区埋(架)设电缆、管线、设臵电杆(塔)以及在公路用地设臵变压器及类似设施;第二项中的电缆、管线跨(穿)越公路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各种构造物(建筑物、

14

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跨越、穿越公路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十年。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事项临时占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铁轮车、履带车和有损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期限,为走完申请路段所需的时间。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为一次运输过程从起点至终点所需的时间(明确可以延长许可期限的除外)。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设臵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非公路规划网的道路与公路接线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十年;路边店、加油站、企事业单位等开设道口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

(八)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公路维修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的路政许可期限,为施工期限。

(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砍伐或者修剪路树的路政许可期限,为砍伐或修剪开始至完成的一次时间。

15

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应当同时向被许可人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或其他路政许可证件。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件,由省局服务窗口按照申请材料报送省局的原渠道和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方式直接向省局提交申请的,可以采用邮寄或者约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被许可人实施生效的路政许可,需要挖掘或占用公路施工的,在接到《路政管理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凭许可证件向县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办理施工手续,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发给《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

第六章 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路政许可程序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直接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流程受理路政许可。

申请人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流程受理路政许可。

第四十四条 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流程审批路政许可。

第四十五条 许可申请事项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按

21

照下列流程审批路政许可: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路政许可后,向有关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发出勘验核查通知并传送申请材料,各有关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验及其他方式实质性审查,并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路政许可实质审查报告》和《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呈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审查材料后,由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建议、理由和依据,经路政科(处)长审核,呈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由承办人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照申请材料原报送渠道送达申请人。具体操作步骤和做法比照本办法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行政许可程序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路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已经取得的路政许可事项部分内容的,应当填写《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2)并提交与变更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提出

22

申请。经审查,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3),重新颁发新的路政许可证件。原发给被许可人的路政许可证件应当收回销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4),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

变更路政许可的程序,适用该路政许可原审批程序的规定。变更后的路政许可期限应当与原路政许可期限一致,不得变相予以延长。

许可地点、许可期限不属可变更的路政许可内容。 第四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出延续路政许可申请应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5),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许可机关若认为原许可事项现在可能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的安全检测报告;原许可事项涉及使用土地,现用地合同约定的用地期限届满的,申请人应重新提交有效的用地合同。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6),并重

23

新颁发路政许可证件;不予延续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7),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和第十项等一次性有效的路政许可,不予延续路政许可期限。准予延续的路政许可,其延续期不得超过初次许可的期限。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未在许可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该路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后自然失效,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该路政许可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许可申请。

第八章 审批期限

第五十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的日期为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的日期。申请书上的“申请日期”与申请人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不一致时,许可机关应当在其提交的申请书上加盖收件日期章(见附件38),收件日期章日期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通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直接向许可机关提交路政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的收件日期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日期。以信函方式提交许可申请的,邮局送达的日期为收件日期;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网上传送方式提交许可申请的,计算机显示邮件或电子数据到达的系统日期为收件日期;以传真方式提交许可申请

24

的,传真机接收打印的日期为收件日期。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直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的,经审查,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县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接收申请人提交属于上级单位审批权限的许可申请材料,上午接收的,应当在当天下午将申请材料传送给上级单位(附件太多难于网上传送的可邮寄);下午接收的,应当在第二天上午(节假日除外)将申请材料传送给上级单位。上级单位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最迟在第二天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接收申请材料的单位传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电子文档。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落款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五十二条 省局交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验核查的路政许可事项,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局审批。

省局交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进行现场勘验核查的路政许可事项,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报省局审批。

市公路管理机构交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验核

25

查的路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间的分配,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十三条 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39),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五十四条 《路政许可呈批表》中,分管领导批示的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应当与该日期一致。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路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送达《路政管理许可证》或者其他路政许可证件。

第五十五条 许可机关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40),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 变更路政许可的审批期限,适用一般路政许可审批期限的规定。

26

第五十七条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路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作出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重新颁发新的路政许可证件。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路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路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路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路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路政许可的理由的;

27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路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路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实施路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路政人员办理路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实施路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纠正下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款违法行为,应当向被检查的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发出《督察函》(见附件41)。

第五十九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属于上级审批的路政许可,发现被许可人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公路安全、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该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

28

决定。

责令被许可人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发给《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42)。

第六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检查时可以依法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制作《路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43),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结束后,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按档案管理权限归档。

第六十一条 路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路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路政许可。由此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许可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撤回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回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4)。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审批权限,撤销已生效的路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

29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路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路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路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路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5)。

第六十三条 建立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申请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记入黑名单: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路政许可的;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路政许可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路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路政许可的;

(四)超越路政许可范围或者违反路政合同的约定进行活动的;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公路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

30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黑名单所记录的内容作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依据。 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在受理之前发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予以警告;在受理之后发现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予以警告;重犯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的行政处理。被许可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依法撤销已生效的路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的行政处理。被许可人有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告知不受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依法给予一年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行政处理、撤销路政许可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见附件46)、《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见附件47)和《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注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公民取得路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1

(四)路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路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路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路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8),并收回路政许可证件。

第十章 印章使用

第六十五条 下列路政许可文书必须加盖公路管理机构行政印章:

《路政许可呈批表》(呈报上级的才需盖章)、《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撤回路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督察函》、《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移送路政许可材料呈批表》、《移送路政许可材料通知书》、《管辖争议裁定申请书》、《指定管辖通知书》、《路政许

32

可实质审查报告》(呈报上级的才需盖章)。

第六十六条 下列路政许可文书可以加盖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式样,见附件38):

《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加盖路政机构印章,呈报上级的才需盖章)。

第十一章 路政许可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路政许可文书档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立卷、谁归档”的原则进行,具体整理归档办法按《广东省路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路政许可审批程序结束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颁发路政许可证件之日起十日内,将许可材料整理归档;属于上级审批的路政许可,应当在十五日内将许可材料移送有关的上级归档。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由上级归档的路政许可材料,可以制作副本留存,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属于省局审批的路政许可,下列许可材料原件应当移交省局归档:申请书(包括初次、变更、延续申

33

请)及附件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路政许可呈批表》、《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路政许可实质审查报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材料、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送达回证》、《行政合同》、《公路赔(补)偿合同》及其他有关许可材料原件。

下列复印件加盖“本原件核对章”后移交省局归档:《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二章 许可信息管理

第七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给申请人已经生效的路政许可文书,应当同时在路政网上公布有关信息,申请人可以上网查询。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路政网对下级单位和社会发布路政许可信息,发布权限如下:

(一)发给申请人已经生效的许可文书的有关信息,由许可机关路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发布。

(二)上级路政机构对下级路政机构发布一般性工作指令和信息,仅在路政机构内部适用的,由该上级路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发布;

(三)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发布重要

34

的路政工作指令和重要信息,由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分管路政的领导批准发布;

(四)重要事项需要对社会公告的,由省局分管路政的领导批准发布。

路政信息的发布,由发布单位路政机构指定的系统管理员根据发布权限进行发布操作。

第七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凭路政管理系统分配的用户权限查阅路政档案资料。本级单位可以查阅本单位管理事务(包括由上级审批但处于本单位管辖区内的许可事项)的档案资料;上级单位可以查阅下级的档案资料;本部门经其他部门同意,可以查阅其他部门档案资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路政许可文书由省局统一格式。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合本部门实际的实施方案。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试行半年。

3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yi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