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012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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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点2012年
一、会计第一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会计两个基本职能:核算、监督
三、会计工作三个循环:凭证、账簿、报表
四、四个基本假设: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
五、五大类科目: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
六、六大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七、会计核算的七个方法:设置会计科目与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报告。
八、会计核算八原则:真实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清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一致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会计地方性法规-----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会计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1999.10.31修订重新发布、2000.7.1施行
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
会计行政法规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会计部门规章:一个准则多个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二个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小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
会计工作: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监管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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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均由财政部制定,其它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力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会计市场管理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过程的监管
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会计用品市场:软件、资料、用具
会计市场 会计中介机构服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代理记账(条件:3名以上人员)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价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3.注册会计师考试评价
4.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评价
5.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种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单位作为法人独立进行的会计核算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进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1.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3.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4.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5.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6.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
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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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单位在各自方面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监管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
计信息化标准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活动中起鉴证作用,其目的是增强相关利益方对鉴证对象的信任程度。
我国规定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后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主业务的经历。
我国目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58家。
会计法规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储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条件: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选拔,评价会计人才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中国会计学会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成果推广运用,研究教育改革,开展服务工作,人才培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会计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
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单位作为法人独立进行的会计核算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
1.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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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编制。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
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3.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4.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账簿中书定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二分之一。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附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表: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对外报表的会计报表附表
2.公司、企业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编制的会计报表附表、此类报表不对外报送。
需要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附表为“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
2.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3.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的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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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利用会计档案对于总结经济工作经验,指
导经济管理和事业管理,查证违法违纪问题,防止贪污舞弊行为等有重要作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人民币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财务核对及财产清查应: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内部监督
会计监督外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会计
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和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列的三种审计类型之一。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
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账实、账款、账证,账账与账表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
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实施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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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同属外部监督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
2.监督行为的性质不同
3.监督行为成本不同
4.监督结果效力不同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在于: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账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是承办单位会计业务事项的具体部门,会计人员是单位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
我国会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
单位的会计机构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代理记账是一种会计中介服务,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负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或重新取得证书,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离岗备案---6个月
调转登记----90日变更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三个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初级资格--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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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资格--会计师 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不能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或者代理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移交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物要实在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根据《会计法》规定,违法会计行为(不设置会计账簿)应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行政处分
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罚款---对单位3000元以上5万无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5.追究刑事责任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账产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提,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处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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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5万无以下罚款。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销毁依法保存资料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俱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根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支付结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银行不以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
我国目前的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
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以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为主的结算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了结算主渠道的作用。
1988年建立了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票据法》是我国支付结算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信用卡成为我国个人使用频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票据与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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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施行。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防止涂改。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据以记账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填写票据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应在后面写“整”字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小写金额数字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不能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例:10月20日--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银行不予受理
出票金额,出票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交通不便,边远地区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对现金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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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
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求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4.10公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05.1.19公布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日常转账,现金收付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 一般存款账户----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专用存款账户----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按开户地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一致性。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存款人更改名称不改账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供变更申请及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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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5个工作日)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撤销结算(2个工作日)通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
账户自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存款人自收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办理结算账户撤销,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还应当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唯一性进行审核。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的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才能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支,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一般存款账户于开户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拔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是维护正常结算秩序的基础,是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证明违反不及时撤销,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于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于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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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于1000元的罚款。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的,属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对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谁合法拥有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
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
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5.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连续。
《票据法》规定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即银行本票
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付款时间分类:即期票据、远期票据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汇票与本票相比的特点:
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和平等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章不符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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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的效力: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人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
《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依据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承兑的程序:提款承兑、承兑成立。
根据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来看,都必须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款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款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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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受提示人是承兑银行,因银行之间建立联行结算代理关系的,该代理付款银行也是受提示人。
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1.附有条件的背书 2.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按对象不同:单位卡、个人卡
按信誉等级:白金卡、金卡、普通卡
信用卡按币种不同:人民币卡、双币种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磁条卡、芯片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同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期透支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对未偿还款额部分收取5%滞纳金和超限费。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贷记卡按月收复利、准贷记卡按月计收单利。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藉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税收的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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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按年、按季、按月征收,税收源泉十分广泛。
国家政权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
流转税: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
按征税对象 所得税、账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税收的分类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工商税类、关税类
按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按计税标准的不同: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功能作用不同: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家税法、外国税法
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法律级次划分: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法最基本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增值税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制定税目的基本方法:列举法、概括法。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比例税率
税率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或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消费税分为:一般消费税,特别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粮食白酒税率为20%、摩托车根据气缸容量税率为3%~10%、小汽车根据汽缸容量其税率从1%~40%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用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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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税纳税期限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企业应当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亏损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实际为14%, 20%*(1-3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超过20000-50000元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加征十成。
劳动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他所得,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比例税率,其税率一般为20%。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自行申报、代扣代缴。注销登记15日内。
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纳税人自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在30日内予以短答复。
发票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违法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筹划,组织,监督,控制。
发票的种类:增值税: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税款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
普通发票:行业发票、专用发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专业发票: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定额发票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
纳税申请: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其他方式
我国税务系统实行的是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表现为双向的税务管理形式。
税款征收: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征收、其他方式
税务代理的特点: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税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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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预算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共11章79条,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是财政法的核心。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5年11月22日颁布、共8章79条
预算法的主要内容:1.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规定
2.预算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
3.预算监督方面的规定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国家预算的作用: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
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
1.中央预算
2.省级预算
3.地市级预算
4.县市级预算
5.乡镇级预算
中央预算占主导地位
地方预算占有重要地位
国家预算的构成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中央地方预算草案和执行情况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本级总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批准本级预算及执行报告
各级财政部六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国家预算预算支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中央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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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之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收环节,决算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按时间先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 按监督内容:邓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监督
按监督主体: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条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地方采购法规、采购规章《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通过2004年9月11日施行。
《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 2006年3月1日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效率原则
财政部负责我国政府代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公开的内容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服务公开的标准
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的途径
公开竞争原则---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
诚实信用原则
不经过财政预算的采购也不能称其为政府采购
一般集中采购目录应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
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强化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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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功能活跃市场经济
推进反腐倡廉
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采购要求必须采用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的优点:1.迅速反映,灵活快捷 2.更有利于满足用户的需求
3.可以降低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
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集中采购机构就是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自身
采购代理机构又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中心是典型的集中采购机构,它不是政府行政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其采购代理资格不需政府特别认定。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我国自2001年开始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显著提高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笥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账户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部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3.财政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实行零余额管理,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收缴程序:直接缴库程序、集中汇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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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支付程序:财政直接支付程序、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道德是指一定社会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的特征:1.特殊性 2.广泛的社会性 3.约束上具有自律性 4.共同性
5.历史继承性
6.实践性
7.鲜明的阶段性
会计职业道德功能:1.指导功能 2.评价功能 3.教化功能
道德的作用:1.道德有促进它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的作用
2.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
3.道德对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起重要的维护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3.两者在在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
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保障。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不仅要以会计法律,法规作保证,还要依赖会计人员的道德信念,道德品质来实现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
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爱岗是敬业的基石,敬业是爱岗的升华。
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我国著名会计学潘序伦先生认为: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4.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泄密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是会计职业的大忌
秘密主要有畳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是自律的基础,自律是廉洁的保证。
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是会计人员的行为准则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廉洁自律的天敌就是贪欲。依法办事是会计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前提。
客观公正是会计工作的根本,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客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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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
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独立性。
客观公正是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追求的目标,会计职业特征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真实客观是会计信息的本质要求。
独立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更重要的是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独立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
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服务的关键是提高服务质量.
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岗前职业道德教育:会计学历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人们依照职业道德原则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提高的活动自我修养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职能和社会作用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行为
会计道德修养的方法:不断地进行内省、要提倡“慎独”精神、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列入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社会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律制度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
196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确立了会计人员奖惩制度,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布《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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