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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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11-02 生效日期: 1973-11-0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该公约简称“73防污公约”(marpol 73)。

1973年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海洋污染会议,会议从10月8日开始,至11月2日结束。经过71个与会国详细审议,会议于11月2日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73防污公约”一直没有达到生效的条件。截止1991年12月31日,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20个(按加入日期顺次排列):

缔约国 交存文件日期 约旦 1975.3.17 肯尼亚 1975.9.12 突尼斯 1976.5.4 也门 1979.3.6 乌拉圭 1979.4.30 秘鲁 1980.4.25 英国(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0.5.22 挪威(除附则ⅳ外) 1980.7.15 南斯拉夫 nbsp; 1980.10.31 哥伦比亚 1981.7.27 德国 1982.1.21 意大利 1982.10.1 匈牙利 1983.12.16 比利时(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4.3.6 保加利亚(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4.12.12 贝宁 1985.11.1 英国 *(加入附则ⅲ和ⅴ) 1986.5.27 文莱达鲁萨兰(附附则ⅲ,ⅳ,ⅴ外) 1986.10.23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7.2.9 越南(除附则ⅲ,ⅳ,ⅴ外) 1990.12.18 香港(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5.4.11

人岛(除附则ⅲ,ⅳ,ⅴ外) 1986.7.1 开门岛(除附则ⅳ外) 1988.6.23 百慕大(除附则ⅳ外) 1988.6.23 直布罗陀(除附则ⅳ外) 1988.12.1 * 由英国批准时声明:

公约主要内容:

该公约由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组成:

公约条款陈述了主要法律条例,包括公约的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证书检查、事故报告、签字和加入、生效、修正等。&bsp;

正文:1973年国际海洋污染会议最终议定书

1.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大会在其1969年10月21日的a.176(v1)决议中决定于1973年召开一次国际海洋污染会议。该会议已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举行。

2.下列国家派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巴 林 比利时 巴 西 保加利亚 白俄罗斯 加拿大 智 利 古 巴 塞浦路斯 丹 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 及 芬 兰 法 国 民主德国 联邦德国 加 纳 希 腊 海 地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 朗 伊拉克 爱尔兰 意大利 象牙海岸 日 本 约 旦 肯尼亚 高棉共和国 科威特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墨西哥 摩纳哥 摩洛哥 荷 兰 新西兰 尼日利亚 挪 威 巴拿马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韩 国 罗马尼亚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瑞 典 瑞 士

泰 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乌克兰

&bsp; 苏 联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 国 坦桑尼亚 美 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3.下列国家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哥伦比亚 牙买加 马拉维 阿 曼 越南共和国 土耳其 南斯拉夫

香港政府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4.应海协大会邀请,联合国系统中的下列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联合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原子能机构

5.下列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欧洲经济共同体 国际私法统一协会

6.下列非政府性组织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国际航运公会 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电工学委员会 国际海上保险联盟 国际港口协会

波罗的海及国际海运会议 国际船级社协会 国际法协会

欧洲化学品制造商联合会理事会 石油公司国际海运座谈会 国际船东协会 国际地球之友

7.在会议的开幕式上,英国航空航天和航运国务大臣michael hseltine阁下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maurice strong生发表了支持这次会议宗旨的声明。

8.会议选举印度代表团团长s.v.bhave先生为会议主席。 9.会议选出的二十四名副主席如下:

第一副主席:g.lindencrona先生(瑞典) r.m.gowland先生(阿根廷) m.raffaelti先生阁下(巴西) jack davis阁下(加拿大) m.oporto博士(古巴)

m.a.el-sammak先生(埃及) j.p.cabouat先生(法国) h.rentner博士(民主德国) g.breuer博士(联邦德国) h.v.h.sekyi先生阁下(加纳) m.sjadzali先生(印尼) h.afshar先生(伊朗)

k.g.loukou先生(象牙海岸) s.sugihara先生阁下(日本) a.g.toukan先生(约旦) e.dinga先生(肯尼亚)

n.a.al-nakib先生(科威特) m.ramarozaka先生(马达加斯加) vizcaino murray博士(墨西哥) d.w.boyes船长(新西兰)

s.perkowicz先生(波兰) g.nhigula先生阁下(坦桑尼亚) v.tikhonov先生(苏联) j.n.archer先生(英国)

10.海协秘书长colin goad先生担任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queguiner先生担任会议的副秘书长。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秘书a.saveliev船长被任命为会议的执行秘书,海协海运科技司司长y.sasamura先生和法律司司长t.mensah先生被任命为会议的副执行秘书。

11.会议设立了下述的几个委员会和会议官员组成的一个指导委员会。 第一委员会:

副主席:g.lindencrona先生(瑞典) 第二委员会:

副主席:w.al-nimer博士(巴林) 第三委员会:

副主席:koh eng tian先生(新加坡) 第四委员会:

副主席:g.f.b.cooper阁下(利比里亚) 代表证书审查委员会: 起草委员会:

副主席:j.d.del campo先生(乌拉圭) 12.下述文件为会议工作的基础: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草案;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草案;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决议草案;各有关政府和组织提交会议的提案和意见,包括对上述各项草案的修正案。

13.经过详细的审议(载于会议的记要和报告中),会议通过了下述文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 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该公约和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分别列为本最终议定书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14.会议还通过了一些决议,其文本列为本最终议定书的附件三。

15.本最终议定书的文本,包括其附件,交海协秘书长保存。本议定书只有一份正本,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并附有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以及会议决议的文本。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均有正式的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会议的决议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应备有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日文的官方译本。这些官方译本的正本应与本最终议定书存放在一起。

16.海协秘书长应将本最终议定书核证无误的副本寄送给应邀派遣代表出席这一会议的各国政府,并按照这些政府的愿望,将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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