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导游业务 - 导游人员劳动法律关系2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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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劳动法律关系(二)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课 题 劳动法律关系 学时安排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 1、了解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 2、理解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意义 3、掌握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4、掌握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5、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6、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教学内容: 教学重点: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教学难点:法律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意义 思考题: 1、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有何意义? 2、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本章参考书目: 1、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2、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3、赵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李景森 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房绍坤 郭明瑞:《劳动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信春鹰:《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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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课时间 第6周周一5、6节,周二1、2节、5、6节

课堂教学实施方案

授课时间:2008-10-6、7 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 4 分钟;复习旧课 6 分钟;第 5次课 讲授新课 70 分钟;讨论/答疑/小结 20 分钟; 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课□ 教学方式(请打√):讲授√ 讨论√ 示教□ 指导□ 教学手段(请打√):多媒体□ 模型□ 实物□ 挂图□ 音像□ 课 题:劳动法律关系(二) 教 学 内 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就必须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这个问题不仅是宪法所关注的问题,而且必须在《劳动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在《劳动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必须掌握双方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法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在这次《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体现“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认为,如果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会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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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如果再对双方实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和《劳动法》总则之中。 1、宪法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确定了基本准则。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基本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如:第6条规定:在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还有43、44、45、48、53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2、《劳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总则第3、4条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别做了明确规定。 三、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意义 1、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劳动法》有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指导着双方的行为,成为劳动法律的准则。 2、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标准。为了生产的发展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就应当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是双方都应该遵循《劳动法》,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受侵犯,而又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3、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与义务能否实现,标志着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法律保护。 四、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 3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基本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劳动者的就业权能否得以实现,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状况,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然而,就业权的实现从法律保障角度来看,还必须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所谓平等就业权,就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我国《劳动法》第12条、13条等法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2)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愿望、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在劳动制度改革以前,劳动者只有就业权而没有择业权,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向选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的劳动关系。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付出一定的劳动,理所当然地应该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的神圣权利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这里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劳动的付出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中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奖励,津贴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法》第44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 4

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国家不仅通过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进行规范,而且还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措施给予保护。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6年11月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某工地,讨薪的25名工人被锁在工地院子里。随后30多名便衣男子持铁棍,拿砖块对讨薪者一顿毒打。其中有3人还用灭火器向工人喷射干粉,造成多名民工受伤”。 温家宝总理次日就在该《择要》上作出批示:“培炎同志:不知这些信息是否属实?总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需高度重视。天津的经验可转各地参考。”曾培炎副总理随后将此批示转给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明年春节前务必把2003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清欠完。中央一级财政性投资拖欠的建筑工程款基本清欠完成。天津的经验由国办发?政务信息交流?。---------中国人才库网 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这一权利的意义在于能够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得以解除,借以恢复劳动能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工作五天的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日。此外,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时间还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探亲假和年休假。为了保证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劳动者休息时间制度,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立法还对用人单位延长时间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确立劳动保护权,首先是劳动者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才能减少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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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职业病,使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得到有力的保证。同时,确立安全卫生保护权,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对劳动保护历来十分重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明确做出了规定。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活动。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列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目的在于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提高业务技术。职业技能培训也是发展生产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劳动法》第66、67、68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适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一个方面。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了公民的这一权利,《劳动法》第九章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70、73、76条做了明确规定。其中7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公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劳动法》地76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一旦发生就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应当有权将发生的争议提请有关的机关解 6

决,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请争议处理的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劳动法》第79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劳动者除了享有上述各种基本劳动权利以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它一些劳动权利: (1)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 (2)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3)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4)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以下的基本劳动义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这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必须完成劳动任务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那怎么完成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承担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必须亲自、全面地履行。劳动关系的特性要求劳动者本人必须亲自参加劳动过程,根据要求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不得由他人代替。为了促使劳动者认真履行劳动义务,鼓励先进,惩罚和教育对劳动不负责任的劳动者,国务院在1982年还专门颁发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方面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承担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在现代化大生产中,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机器设 7

备日益复杂,操作要求十分严格,这不仅需要不断补充新的熟练劳动者,而且现有的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也需要不断提高,不仅要掌握熟练的生产技能,而且要懂得技术理论知识。因此,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这一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受教育的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第68条又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就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保护而言,是应享有的权利,而从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规程来讲,又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两者的目的都在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而规定的有关组织和技术措施方面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劳动卫生规程是国家为了防止、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各种工业卫生、医疗预防、健康检查等措施的规定。比如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噪音标准》等。 那怎样履行这一义务呢?这要求劳动者:首先,必须学习和掌握相关规程,其次,必须照章操作,不得违规作业,最后,劳动者有权抵制违反相关规程要求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纪律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是进行任何共同工作必须的制度。它要求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听从工作领导者的指挥和调度。 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就是要遵守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各项规定。 职业道德是某一职业对从事该职业劳动者的特有的道德要求,是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一定规范和原则,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特有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是相互联系的,劳动纪律中包含着很多职业道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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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体现了劳动纪律的高层次要求,是对劳动纪律的补充和提升。 因此,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以上就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其劳动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劳动权利即对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也就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基本劳动义务和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因此,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再复述。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客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 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一样,其产生、变更和发展是有一定规律的,特别是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而进行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因此,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那什么是劳动法律事实呢?简单讲: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限于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的意思表示。在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中,除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的意思表示外, 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或违法行为,也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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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x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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