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3-24 22: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0170704101 20170704101 X卫医公告[2017]01号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 X卫医证保处[2017]01号 X卫医罚告[2017]01号 X卫医罚[2017]01号 文件编号 责任者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xx县卫生监督所 文件材料题名 案件受理记录 立案报告 现场笔录 崔某的询问笔录 李某的询问笔录 卫生监督意见书 公告照片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物品清单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日期 2017.07.04 2017.07.04 2017.07.04 2017.07.04 2017.07.04 2017.07.04 2017.07.04 2017.07.04 2017.07.04 2017.07.06 2017.07.09 页号 1 2 3 4 6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6 27 28 29 30 31 32 备注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017.07.09 处方、收费收据 现场照片 李某身份证复印件 崔某身份证复印件 崔某《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崔某《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崔某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合议记录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执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票据 结案报告 2017.07.11 2017.07.12 2017.07.13 2017.07.13 2017.07.17 2017.07.17 2017.07.18 2017.07.18 2017.07.18 XXXXXXXX 以下空白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案发单位(人):李某,性别:X,民族: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受理时间: 2017 年 7 月 4 日

案情摘要:

2017年7月4日,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XX县XX路XX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崔某正在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崔某现场出示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中医专业。该场所负责人李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李某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建议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办人签名:张某、王某

2017年7月4日

负责人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林某

2017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立 案 报 告

当事人:李某,性别:X,民族: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案件来源: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受理时间: 2017年7月4日

案情摘要:

2017年7月4日,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XX县XX路XX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崔某正在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崔某现场出示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中医专业。该场所负责人李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张某、王某 2017年7月4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同意立案,由XX科张某、王某承办。

负责人签名:林某

2017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170704101 现 场 笔 录

第 1 页共 1 页

当事人:李某, 性别:X, 民族:XX, 身份证号:XXXXXX, 住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检查机关: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检查时间: 2017 年 7 月 4 日 9 时 10 分至 9 时 40 分 检查地点:XX县XX路XX号

卫生监督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 01-12315 、 01-12345 。 检查记录:

2017年7月4日,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张某、王某来至XX县XX路XX号XX诊疗场所,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该诊疗场所负责人李某陪同下,对其诊疗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该诊疗场所位于XX县XX路XX号,门外挂有标注“某某中医诊所”字样的牌匾,窗外玻璃上贴有“祖传中医专治老胃病”字样的标识。现场拍摄照片2张。

2、该场所房屋内入口处设有诊桌1张、上面放置有血压计1个,听诊器1个,崔某正在对患者赵某进行诊脉。现场拍摄照片3张。

3、该场所房屋东南角设有中药药品柜1个,内存放有xx、xx、xx等中药药品,现场拍摄照片2张。

4、在药房柜台上发现有崔某签字处方20份,收费收据20份。 5、崔某现场出示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姓名:崔某,医师资格证书编码:xxxxxxxxxxxxxx,执业地点:xx医院,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专业。该场所负责人李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上述医疗器械、药品、处方和收费收据,由执法人员作为证据现场登记保存。

以下空白。

以上笔录属实。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李某 卫生监督员签名 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4日 2017年 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第 1 页共 2 页

被询问人:崔某 性别:X 年龄:XX 住 址: XX县XX路XX号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号码:XXXXXX 询问机关: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询问时间: 2017 年 7 月 4 日 9 时 45 分至 10 时 10 分 询问地点: XX县XX路XX号

询问人员示证询问,执法证件号码: 01-12315 、 01-12345 。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 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张某、王某(出示执法证件),今天就XX县XX路XX号诊疗场所诊疗活动开展情况向你调查了解,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你要负责,你清楚吗? 答:我清楚了。

问:如果你认为我们两名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我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并出示你的有效身份证件? 答:我叫崔某,X岁,X族,联系电话:XXXXXX,住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文化程度:大专。这是我的身份证。 问:你能否出示你的行医资质。

答:这是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问:请你说明你与XX县XX路XX号诊疗场所的关系?

答: XX县XX路XX号的诊疗场所是李某开设的,我从XX医院退休后他雇我在这里坐诊,我们有书面聘用合同。(转下一页)

以上笔录属实。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崔某 卫生监督员签名 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4日 2017年 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续页

第 2 页共 2 页

(接上一页) 问:你从何时受雇在该场所坐诊,主要从事哪些诊疗活动? 答:我从2017年6月初退休,就开始在这里坐诊了,主要给病人诊脉抓药。 问:现场检查发现有处方20份和收费收据20份,这些处方和收费收据是谁开具 的? 答:是我给患者开的。 问:在这个地方执业的还有别的人吗? 答:就我一个人。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吗? 答:没有。 以下空白。 以上笔录属实。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崔某 卫生监督员签名 张某 王某 2017年7月4日 2017年 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第 1 页共 3 页

被询问人:李某 性别:X 年龄:XX 住 址: XX县XX路XX号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号码:XXXXXX 询问机关: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询问时间: 2017 年 7 月 4 日 10 时 15 分至 10 时 40 分 询问地点: XX县XX路XX号

询问人员示证询问,执法证件号码: 01-12315 、 01-12345 。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 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张某、王某(出示执法证件),今天就XX县XX路XX号诊疗场所诊疗活动开展情况向你调查了解,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你要负责,你清楚吗? 答:我清楚了。

问:如果你认为我们两名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我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并出示你的有效身份证件? 答:我叫李某,X岁,X族,联系电话:XXXXXX,住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这是我的身份证。

问:请你说明你与XX县XX路XX号诊疗场所的关系?

答:XX县XX路XX号是我的门市房,今年5月中旬租期满后就没有再对外出租,我设置了这个中医诊所。

问:你能否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下一页)

以上笔录属实。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李某 卫生监督员签名 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4日 2017年 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续页

第 2 页共 3 页

(接上一页) 答:该场所办理《医疗机构许执业可证》的相关材料已提交XX县卫生和计划生 育局,目前正在办理中,还未取得。我无法出示。 问:你是否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 答:未取得。 问:该场所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开展诊疗活动的? 答:2017年6月6号开始,偶尔给周围的居民看病抓药,处于试营业。 问:该场所有几名工作人员? 答:就崔某一人。 问:能否提供崔某的聘用合同。 答:可以,这是崔某的聘用合同。 问:请出示该场所的《门诊日志》及开展诊疗活动以来的收入情况? 答:因为6月初刚开始对周围居民试营业,暂时没有多少患者,没有登记《门诊 日志》,但是我们给所有患者都开了收费收据,一共20张,刚才都给你们看了。 问:我们核算了一下,收费收据共计6780元钱。你确认一下。 答:我确认。 问:你是否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 罚。 答:没有。(转下一页) 以上笔录属实。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李某 卫生监督员签名 张某 王某 2017年7月4日 2017年 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续页

第 3 页共 3 页

(接上一页) 问:该诊疗场所进行的诊疗活动是否曾经给患者造成伤害? 答:没有。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吗? 答:没有。 以下空白。

以上笔录属实。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李某 卫生监督员签名 张某 王某 2017年7月4日 2017年 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170704101

卫生监督意见书

当 事 人:李某,性别:X,民族:XX, 身份证号:XXXXXX

地 址: XX县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X

监督意见: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收:李某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7年 7月4日 2017年 7月4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公 告

文号:X卫医公告[2017]01号

本机关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对 XX县XX路XX号诊疗场所

进行检查,经查, 李某未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 上述活动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责令其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

特此公告。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7年 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李某,性别:X,民族: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

话:XXXXXX

案由: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2017年7月4日,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XX县XX路XX号诊疗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现场可能灭失及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处理意见:

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处方和收费收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承办人: 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4日

审核意见:

同意

审核人: 林某

2017年 7月4日 审批意见:

同意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 钱某

2017年 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文号: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

李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 指定地点封存 方式,从 2017 年 7 月 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在 XX县XX路XX号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进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如下:

规格、包装状况物品名称 药品 血压计 听诊器 处方 收费收据 以下空白 数量 或储存条件 叁 壹 壹 贰拾 贰拾 箱 个 个 份 份 生产或进口 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 及批号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请你于2017年7月8日前,到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拆封清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我局将依据《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安排监督人员进行清点。

当事人签收:李某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7年 7月4日 2017年 7月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物 品 清 单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规格、包装数量 生产或进口生产日期及状况或储存(单位) 代理单位 批号 条件 包 包 包 包 包 包 包 XX XX XX XX XX XX 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备注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以下空白 以上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字:李某 承办人签字: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6日 2017年 7月6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李某,性别:X,民族: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

话:XXXXXX

案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2017年7月4日,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XX县XX路XX号诊疗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机关已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4日将有关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案件查处需要,需将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据,随案查处。

处理意见:

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据,随案查处。

承办人: 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9日

审核意见:

同意

审核人: 林某

2017年 7月9日 审批意见:

同意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 钱某

2017年 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文号: X卫医证保处[2017]01号

李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 2017 年 7 月 4 日作出的 X卫医证保决[2017]01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由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机关已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据,随案查处。

当事人签收:李某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7年 7月9日 2017年 7月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处方、收费收据张贴

现场照片7张

照片粘贴处(数码照片插入处) 制作时间 拍摄地点 制作方法 证明事项 制作人 当事人确认

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张贴

崔某身份证复印件张贴

崔某《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张贴

崔某《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张贴

崔某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张贴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 事 人:李某,性别:X,民族: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案 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承办机构:XX县卫生监督所 医政监督科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7月4日,李某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现场不能出示其《医师资格证书》及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4、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崔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6、崔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现场照片7张;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和器械; 9、处方20份;10、收费收据20份;11、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2、现场张贴公告的照片1份;13、崔某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争议要点:无

处理建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建议给予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整(¥6780.0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11日

负责人意见:提请合议。

负责人签名: 林某

2017年 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合 议 记 录

第 1 页共 2 页

案由: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合议主持人:宋某

参加合议人员:刘某、孙某

合议时间: 2017 年 7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至 15 时 50 分 合议地点: XX县卫生监督所402室

合议意见:(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及合议建议等内容)

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主要证据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4、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崔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6、崔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现场照片7张;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和器械; 9、处方20份;10、收费收据20份;11、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2、现场张贴公告的照片1份;13、崔某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给予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整(¥6780.0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合议记录:(记录合议的过程,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宋某:下面就李某非医师行医案进行合议,先请案件承办人张某介绍案情。 张某:2017年7月4日,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XX县XX路XX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崔某正在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崔某现场出示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中医专业。该场所负责人李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们已经取得了相关证据,但是现场就诊的患者不予配合,我们没有取得其询问笔录。 宋某:下面就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法律适用和行政处罚裁量等问题,请大家发表意见。(转下一页)

合议人员签名:宋某、刘某、孙某 记录人员签名:郑某 2017年 7月12日 2017年 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合 议 记 录 续页

第 2 页共 2 页

(接上一页) 刘某: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议给予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8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孙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给予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8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宋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大家意见一致,建议给予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8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崔某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刘某:我同意宋某的意见。 孙某:我同意宋某的意见。 以下空白 合议人员签名:宋某、刘某、孙某 记录人员签名:郑某 2017年 7月 12日 2017年 7月 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李某,性别:X,民族: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

话:XXXXXX

案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给予其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整(¥6780.0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处理意见:

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承办人: 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13日 审核意见:

同意

审核人: 林某 2017年 7月13日 审批意见:

同意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 钱某

2017年 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X卫医罚告〔2017〕01号 李某 :

你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七十七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整(¥6780.0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17 年 7 月 16 日前到 XX县XX路XX号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XXXXXX 联 系 人:XXXXXX 地 址: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李某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7年 7月13日 2017年 7月13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李某,性别:X,民族: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

话:XXXXXX

案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主要证据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4、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崔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6、崔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现场照片7张;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和器械; 9、处方20份;10、收费收据20份;11、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2、现场张贴公告的照片1份;13、崔某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7年7月1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李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听证申请和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

建议给予其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整(¥6780.0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17日 审核意见:

同意

审核人: 林某 2017年 7月17日 审批意见:

同意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 钱某

2017年 7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X卫医罚[2017]01号

被处罚人:李某,身份证号:XXXXXX 住址: XX县XX路XX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7年6月6日至7月4日擅自在XX县XX路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4、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崔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6、崔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现场照片7张;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和器械; 9、处方20份;10、收费收据20份;11、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2、现场张贴公告的照片1份;13、崔某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整(¥6780.0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XX银行XX分理处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XX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XX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7年 7月1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送 达 回 执

行政机关:(盖章)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受送达人(单位):李某

送达文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X卫医罚[2017]01号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编号:XXXXXXXX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XX县XX路XX号

送达人签名:张某 王某 送达时间:2017年 7月18日 收件人签名:李某 收件时间:2017年 7月18日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文件,代收人不愿意在送达文书上签名/盖章,送达人员将送达文书留置在 。

见证人签名:

邮寄送达:送达文书已用挂号信发出,挂号信回证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证号码为 。

备注(或挂号信回证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票据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结 案 报 告

当 事 人:李某,性别:X,民族: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案 由: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立案日期: 2017 年 7 月 4 日 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X卫医罚[2017]01号

(一)处罚内容: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X卫医证保决[2017]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整(¥6780.0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二)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三)执行日期:2017年 7月18日

(四)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需说明原因)

完全履行

二、 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建议本案结案。

承办人签名:张某 王某

2017年 7月18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林某

2017年 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x6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