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更新时间:2024-03-20 00: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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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本联邦法确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和利润权利的基本保证,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的经营条件。

本联邦法旨在吸收和在俄联邦经济中有效地利用外国物资和资金资源、先进技术、工艺及管理经验,保障外国投资者经营条件的稳定性并使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符合国际法准则及投资合作国际惯例。

第一条本联邦法所调节的关系及其适用范围

本联邦法调节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投资时国家对其权利加以担保的相关关系。 本联邦法不调节外国资本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保险组织进行投资的相关关系,这些关系分别由俄联邦关于银行及银行活动的法律和关于保险的法律进行调节。

本联邦法也不调节与外国资本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其中包括教育、慈善、科学或宗教等方面的目的,而对非商业组织进行投资的相关关系,这些关系由俄联邦关于非商业组织的法律进行调节。

第二条本联邦法所使用的基本定义 为了本联邦法的宗旨,使用下列基本定义:

外国投资者——按照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法人;按照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非法人组织;按照国籍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公民;按照永久居住地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长期居住在俄联邦境外的无国籍人员;根据俄联邦的国际协议有权在俄联邦进行投资的国际组织;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程序行事的外国;

外国投资——外国资本以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民事权利客体的形式,如果这些客体根据联邦法律在俄联邦未被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其中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外币及俄联邦货币)、其他财产、财产权、有货币估价的智力活动成果排他权(知识产权)、以及服务和信息,投入俄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客体;

外国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根据俄联邦民事法律在俄联邦境内获得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或重新成立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合股资本)10%以上股份(投资);对俄联邦境内成立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出租独联体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十六类和第十七类所列海关估价不少于100万卢布的设备;

投资项目——外国直接投资的经济可行性、规模及期限的论据,包括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标准制定的设计预算资料;

优先投资项目——被俄联邦政府批准列入项目清单的投资项目,其外国投资总规模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本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或者外国投资者在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合股资本)中的最低股份(投资)不少于1亿卢布(不少于按本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回收期限——从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开始拨款之日起至包括折旧在内的累计纯利润金额与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或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投资支出额之间的差额开始出现正数之日止的这段期限;

再投资——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将外国投资所得收入或利润向俄联邦境内经营活动客体进行投资;

税赋总额——利用外国投资实施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在投资项目开始拨款之时所应支付各种形式税费的货币结算总额,其中包括进口关税(按照俄联邦法律在对外商品贸易中俄联邦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所涉及的关税除外)、联邦税(俄联邦境内所产商品的消费税、增值税除外)及国家预算外基金费(俄联邦退休基金费除外)。 第三条俄联邦境内外国投资的法律调节 对俄联邦境内外国投资实施法律调节,适用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俄联邦其他法规,以及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根据本联邦法及其他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有权就其管辖的问题及俄联邦与其主体共同管辖的问题通过对外国投资进行调节的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活动的法律制度 除了联邦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外国投资者的活动及其使用投资所得利润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优惠不能少于俄罗斯投资者的活动及其使用投资所得利润的法律制度。 联邦法律可以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一些限制性例外,其限度只能是维护宪法制度原则、道德,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所必需的。 可以根据俄联邦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对外国投资者以优惠的形式规定鼓励性例外。优惠的种类及提供方式由俄联邦立法加以规定。 外国法人在俄联邦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履行部分职能或全部职能,包括以建立它的外国法人(下称母公司)的名义行使代表处的职能,其条件是母公司设立的目的及其活动具有商业性质;母公司应按其在俄联邦境内开展上述活动所接受的义务直接承担财产责任。 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的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俄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得享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建立的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外商对该组织法定(合股)资本的投资份额不少于10%)进行再投资时,完全享受本联邦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俄罗斯的商业组织,从外国投资者加入之日起,即获得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地位。从该日起,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及其外国投资者即享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商业组织中撤出(如有几个外国投资者参加的,则所有外国投资者全部撤出)之日起,该商业组织失去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地位。从该日起,上述商业组织及外国投资者即丧失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第五条对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活动的法律保护的保障 对俄联邦境内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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