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家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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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

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的要求,2014年3至5月,在各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你地区开展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重点检查基本情况

此次重点检查围绕认定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4个方面,采用约谈、案头材料检查、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检查。检查组工作得到了你地区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8个检查组共核查企业1723家、中介机构60家、约谈专家40人,形成了大量的工作底稿,对每个问题做到多次核实和说明。

二、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总体良好。但是,检查中也发现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

认定机构存在问题:追求认定数量,认定把关不严;认定后疏于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企业存在问题: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不达标;个别企业申报材料造假。

中介机构存在问题: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出具虚假及不规范的审计报告。 评审专家存在问题:存在超限打分的情况。 三、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认定机构和评审专家。希望各地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要求,严格认定把关,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对问题企业和中介机构。按问题性质分A、B、C三类处理:A类,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税款。B类,对已不符合条件或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提供虚假审计材料或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的资格。C类,对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对审计不规范的中介机构,责令其整改。

3.对经核实尚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处理。

本着问题准确、处理慎重的原则,综合检查组和你地区反馈意见,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详见附件),由你地区认定机构及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请在9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函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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