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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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汽车行业与保险行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并针对车险高保低赔的状况进行现状分析,并对其产生原因以及该如何解决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高保低赔

“十一五”我国汽车产业取得重大进展

十一五 期间,我国汽车产业取得了重大进展,由2005年的年产570万辆增加到2010年的年产1 826万辆,5年间平均增速达到25%。从2000年算起,10年期间平均增速达到24%。2005年我国的汽车产量占世界汽车产量的8.2%,2010年上升到23.6%,接近1/4。2005年汽车行业占GDP的比例是1.5%,2010年是2.61%。在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后的两年,中国经济在世界上一枝独秀,经济增速超过10%,这其中有一个百分点是汽车拉动的。在汽车自主创新方面,我国汽车行业在“十一五”也有明显发展,全行业R&D的费用从1.66%增加到1.95%。

汽车保险业发展情况掠影

随着汽车大量进入普通家庭,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也大幅增加,由2000年的372.50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484.3亿元,并保持了20%的年平均增长率,其所占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比重超过60%,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但是,一个十分反常的情况出现了:保费的大规模增加,不仅没有让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相应增长,反而在

2005年前后几年的时间里,出现了汽车保险业务大面积亏损的局面,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甚至出现了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近两年,针对汽车保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保监会的统一监管下,保险公司在行业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汽车保险市场混乱无序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治理,赔付率呈现出下降趋势,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好转。经过整改后的汽车保险市场步入规范经营的轨道,但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整体水平不高,汽车保险更是如此,需要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实现突破。汽车市场在快速成长,汽车工业的规模化、集中化使得汽车在生产、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表现出一定的垄断特征。相比之下,与汽车行业相关的制度建设却远远落后于汽车市场的发展速度。标准和规范缺失,导致汽车市场出现大量不规范经营行为,特别是在汽车维修行业。因为汽车保险大量涉及车辆的维修,维修环节的不规范行为是影响汽车保险经营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直到现在,汽车保险赔付率偏高仍是不争的事实。从汽车行业现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消费者保险理念、汽车行业和保险行业监管水平等方面来看,汽车保险的经营效益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一、 车辆保险与理赔程序 1.1定损修理

被保险车辆因事故导致的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

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1.2提交索赔单证 领取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 ( 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 如委托他人代领, 代领人还要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 《领取赔款授权书》。

1.3特殊案件的理赔

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3个月内,车辆未能寻回的,可带齐以下证件:公安机关开具的失窃证明、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车辆的钥匙到保险公司索赔。

二、 保险与理赔问题分析 2.1汽车保险业务高赔付率分析

近几年在我国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屡创新高的同时,车险赔付

率长期居高不下,直接影响我国产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1.1 汽车保险业务高赔付率的原因

(1)近年来汽车消费数量的不断增加。新车司机购买保险之后,驾车的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技能不熟练,缺少临危处置经验,导致我国汽车业务的赔付支出增加。

(2)汽车保险同行业的市场份额战。近几年各大产险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分额,留住客户,对于某些客户不合法的理赔要求,不愿太多的追究,照样赔付支出,造成赔付率连年增加。

(3)大量欺诈骗赔案件的发生。目前车险市场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车辆的真实情况或是在出险后掩盖真实事故夸大损失程度,或是故意制造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以骗取保险赔款,导致产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居高不下

2.2 车险业务理赔纠纷分析

在汽车消费数量快速增长的今天,也带动了产险公司汽车业务保费收入的增长,但随之而来的还有车险理赔的纠纷也增多了。常听见一些车主在出险后抱怨“保险容易理赔难”,这种现象已严重影响到了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1 车险理赔纠纷产生的原因

(1)我国在车险理赔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保险某些条款不够完善,在出险车辆选择修理厂及配件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即使同一品牌,各4S店配价价格本身存在差异,保险即使按同一标准报价,也会产生理赔纠纷。

(2)从客户的角度。一方面大多数客户对保险索赔程序、索赔资料不太清楚或存在某些方面的误解。另一方面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利益的诱惑,在出险后,故意弄虚作假,销毁相关证据等不正当手段来骗取赔款。甚至买了车险以后,很少与产险公司进行联系交流,造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了解很少。以至于车辆出险后,产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与被保险人的实际信息相差很大。

(3)从产险公司角度。第一,前几年,各产险公司倾向业务的发展,而忽视客户服务,特别是出险后理赔服务,直接导致理赔工作与发展迅速的车险承保业务不相协调。第二,由于部分保险人的素质问题。在办理保单时,误导客户,对车险的一些条款不作详细的解释,增加了理赔的难度。第三,投保人出险报案后,理赔人员不能及时到达出险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并且在查勘定损完成后,由于理赔核算,逐级审批等环节耽搁了大量时间。第四,受利益的驱动,保险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的当期利润指标,曾经存在推迟赔款的现象。

2.3 汽车保险业务欺诈骗赔分析

在我国产险公司开展汽车保险业务以来,欺诈骗赔现象一直影响着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近年来更是屡见不鲜。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目前车险理赔中几乎20%属于欺诈骗赔,所以我们可以发现频繁发生的欺诈骗赔是我国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的直接原因。

2.3.1汽车保险业务欺诈骗赔的原因

(1)从汽车保险业务的特点角度。由于汽车保险具有保险标的价

值较大,出险率高的特点,这就成为被保险人走向欺诈骗赔的首选对象。

(2)从汽车保险业务的道德风险角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高额的赔款诱惑下,在被保险车辆出险后,通过一些不合法的手段,为自己谋取不合法的赔款,从而走向欺诈骗赔的道路。

(3)从汽车保险业务的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在汽车出险报案后,由于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流程的限定,产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不可能像被保险人一样第一时间了解汽车出险的相关信息,所以信息的不对称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弄虚作假、采用伪证、故意夸大损失程度或损失项目,同时还使得被保险人在报案之前,有时间和汽车修理厂相互勾结,以骗取产险公司高额的赔款。

(4)从产险公司的角度。产险公司为了开拓市场份额,留住客户,对于某些已识破的诈骗者只进行一般的处理,不愿追究其相关的责任。同时对欺诈骗赔的预防没有形成健全的专门反欺诈机制。还有由于产险公司部分理赔人员素质的问题,造成欺诈骗赔者有机可乘。甚至有些理赔人员受利益的诱惑,与欺诈骗赔者还有修车店内外勾结,共同诈骗赔款。

三、 高保低赔问题分析 3.1何为高保低赔

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商业车险的这种“高保低赔”现象被人指为“霸王条款”。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

额被定为19万多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多元。但在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时却发现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车主委托代理人储谅称“: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

3.2治理车险,杜绝高保低赔

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旧车并非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然而“高保低赔”条款的公平性应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地斥之为“霸王条款”。车损险承保的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部分受损、全部受损和被盗抢。部分损失时,因被保险机动车更换的都是新零配件,保险公司根据新车价值收取保费具有合理性。而在全损和被盗抢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价值,却要按照新车价值投保就不合理了。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公平性的质疑,应完善保单条款,分别确定保费费率,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

3.2.1保险公司应该“代位求偿”

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合同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车

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责免赔”。郝演苏表示,现行的车险条款严格按照《保险法》制定,并由保监会审批才能执行。我国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进行赔付,这也是国际惯例。实际上,“无责免赔”被看作“霸王条款”,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求偿权”。车险的“无责免赔”并非不赔,无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转让追偿权,让其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

3.2.2保险市场需要透明操作

车险条款引发争议后,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开展调研,并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据了解,此次调研的内容包括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厘定以及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等。完善商业车险制度,首先应完善保单,规范保单条款设计。车损险中,应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责任险中应优先考虑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保险公司应注重改善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的行业形象,打造可持续增长模式。应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履行说明义务,如实说明其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此外,公众应正确看待现行的保险条款,不能把局部的、个别的问题看成全行业的问题。 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增加公众对保险的理解。

3.2.3治理车险高保低赔需要正本清源

车险合同中的“高保低赔”条款,由来已久,问题不少,确实已

经到了需要治理的时候了。当务之急,就是把握实情、倾听民意,重新设计兼顾消费者、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的新条款,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和问题,使车险真正让人投得放心、保得安心、用得舒心。据了解,保监会已经展开一场针对车险市场痼疾顽症的“大检查”,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 9 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这样“正本清源”的回应和行动,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值得我们期待。

【结束语】通过本文分析,全面了解了汽车保险理赔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思路,目的是希望对我国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wt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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