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

更新时间:2024-04-06 00:3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提纲

夏商时期 禹刑、汤刑:

禹刑:是指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刑罚为主,并非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尊敬;其特点是刑罚数量很多,以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为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尊崇;其主要内容为墨、劓、刖、宫、杀五种刑罚,称为常刑;特点上已将不孝作为重大犯罪加以制裁,目的在于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

五刑:指夏商时期由五种刑罚组成的刑罚体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据称起源于苗民,是禹刑汤刑的主要内容。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宫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 大辟,即死刑,因为死刑是“刑之大者”,故称大辟,除了“生杀为斩,死杀为戮”外还包括许多死刑种类。 神判、天罚:

神判、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统治者借对上帝和祖先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与保佑,违背王命即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即神明裁判,指司法人员假借神意判刑罚罪,具体上指通过动物、投河等方式,将结果看成神灵的指示来判断谁为有过错一方;这是人类社会各民族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带有宗教色彩的习惯与审判方式。 夏商监狱制度

我国最早将监狱称为“牢”,牢是指关牲畜的场所,而在氏族社会末期,奴隶、俘虏被视为与牲畜同等地位,故将他们与牲畜关在一起,用绳索捆绑,驱赶到某地囚禁,这就是监狱的雏形。 在夏朝出现了正式的监狱“圜土”,即用土筑成圆形的、高高的围墙以拘押囚犯,夏朝末年称为“夏台”,又称均台。

商朝的监狱有“羑里”,名称上则有“圉”、“圐”等,出现了囚犯关押在其中,戴刑具、穿囚服、服苦役的记载。 周朝

明德慎罚法律思想

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知道思想和保证。所谓的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 五礼及其简介、礼的本质核心 “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是对各种不幸的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会见宾客之礼。 军礼:行军打仗之礼。

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九刑》

《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是西周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也有说法认为九刑是指九种刑罚:大辟,宫,非,劓,墨,流,赎,鞭,扑。 流:流放到边远地区作劳役。

赎:用交铜方式以免除五刑制裁的方式。 鞭:用鞭子抽。 扑:用竹板打。

《吕刑》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吕刑》是西周后期的一部法典,由周穆王命令吕侯编定而得名。它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吕刑》的核心内容是赎刑,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区分故意与过失------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初犯或偶犯。

婚姻制度(婚姻成立条件;六礼的内容;婚姻的限制:同姓不婚、居丧不得嫁娶;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延续宗法血脉,即“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

a) 婚姻关系的建立首先,b) 必须有父母之命。其次,c) 必须有媒妁之言。再次,d) 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最后,e) 必须经过严格的婚礼仪式,f) 即“六礼”

所谓“六礼”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请期,亲迎。

g) 婚姻关系的限制:首先,同姓男女禁止结婚其次,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再次,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西周在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所谓七出实际上是古代单方面授予男子解除婚姻的条件。丈夫休去妻子的七种借口,“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窃盗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三不去:对任意休妻做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的家长制度

主婚权: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子女不得违抗;

教令权:父母有惩罚子女的权力子女受到虐待也不得控告;

财产权:家长才能处分家庭财产,其他成员只能由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 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成文法公布(三点)及其意义 活动:

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法典的人)前536年郑国子产颁布的“刑鼎”。 公元前530年 郑国邓析把法律(私刑)写在竹简上被诸侯承认的法典——竹刑。

第二次颁布成文法:晋铸刑鼎。前513年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写好的刑书写在刑鼎上。 意义:

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书的公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肯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

法经内容、特点、影响

历史背景:魏文侯执政时期,任命李悝为相,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李悝主持变法,为了推行变法,颁布了《法经》。 《法经》的内容:

a.政治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剥夺了奴隶主特权。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 b.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的政策。

c.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增强了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 d.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法经》的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是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犯人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具法〉,相当于现在刑法的总则。 〈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法经作为我国法制史上具备一定规模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其将诸种罪名和诉讼法的内容合于一部法之中,且容实体法程序法为一体的编纂方法,为后世所宗。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春秋战国时期

商鞅定秦律,内容、特点 变法内容:

a) 改法为律,b) 轻罪重罚。

商鞅把《法经》带到秦国,把《法经》改为《秦律》。

连坐制度:连坐制度的本质是处罚那些本人没有犯罪,又与犯罪人有某种联系的人。 主要有4种:一是什伍连坐(邻居之间连坐);二是军队士卒连坐;三是家属连坐;四是官吏职务连坐。 c) 重农抑商,d) 奖励耕织。 e) 奖励军功,f) 制军爵律。 g) 置县迁都,h) 一度量衡。 i) 焚毁诗书,j) 禁止游宦。

秦朝司法官的责任

1.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过失出入人罪) 2.故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以“不直”论。

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构成“纵囚”罪。(故意出罪)

汉朝的法律形式

令: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是作为律的补充。“前主所是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即特殊的刑事法律。

比是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比,又称“决事比”,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为“廷行事”。 汉比的来源主要是得到认可的比较特殊的典型案例以及官府整理汇编的判例。

文景除肉刑(背景、内容、影响)

这是一次刑制改革,即刑罚制度的改革。

改革内容:汉文帝开始,方案的旨向是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即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之后再次下令,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定垂令,对用笞的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垂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改革意义: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春秋决狱内容及其影响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也弥补了早已订就且指导思想大体未脱先秦法家思想的《九章律》等法律的不足。春秋决狱的主要倡导者是董仲舒。 春秋决狱的影响:汉儒以《春秋》改进法律,目的在于“以经术润饰吏事”,引礼入法,寻求经义和法律理性的结合,同时,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影响着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春秋决狱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汉代以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起到了补充法律的积极作用,并使儒家思想的法律原则先司法后立法,逐渐得以确立,至唐,儒家经义才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从此时开始,中国的司法实践开始重视人的主观方面了。

隋律、《开皇律》的特点

隋朝沿革了汉魏以来的法律形式,最终确定律,令,格,式为本朝的法律形式。

总结魏晋南北朝法律而制定的《唐律》也是由《开皇律》发展而来。而《大业律》与《开皇律》在内容上有不同,主要是用刑更轻,但是它是未能真正实施的一部法律,在历史上称为“具文”。 (1)体例:隋律这里指《开皇律》,隋律共12篇,500条,12篇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与《唐律》一致。 内容:出现了刑等

儒家法律思想的具体表现:入律的表现:如八议、官当、准五服治罪、重罪十条?? 慎刑的表现:如老幼废疾原则、原心定罪、会审奏请制度??.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法律思想即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思想。 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法律内容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慎重行刑的思想

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唐朝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两种。留司格是留在中央机关使用的。散颁格是在地方使用的,发到地方机关。)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典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组织法典。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相对独立);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贞观律》及其特点

首先,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和死刑之间。 其次,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最后,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唐律的特点

(1) 礼法结合(礼是法的依据,(2) 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3) 首创“疏议”。 (4) 内容简约

封建五刑的内容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笞,杖,徒,流,死,这是中国封建刑罚钟的核心。

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杖刑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的刑罚。杖刑也分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也是递加10。

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徒刑同样分5等,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流刑事一种把罪犯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流刑只分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须服劳役。“加役流”全为3000里,并服劳役3年。犯“5流”者不可用铜赎罪,即“各不得减赎”。这“5流”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

唐朝如何在法律上确立、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议、请、减、当、赎??)

议,即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请,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官当,是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

六赃、共犯及其特点,关于“六赃”的处理原则

“六赃”是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它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首先,要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强盗和受财枉法者的最高刑是死刑,窃盗,受财不枉法和受所监临的财物者的最高刑是流刑,坐赃者的最高刑是徒刑。其次,要追缴赃款,赃物,即“官物还官,私物还私”。最后,官吏犯有赃罪的,还要背罢免,即“官除名,吏罢役”。、

唐“同居相为隐”与汉“亲亲得相首匿”的比较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刑法原则,首匿是汉代的重罪,但是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严禁父子争讼,随着儒家宗法伦理观念日益深化,在汉宣帝时改变了原来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规定,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同居相为隐的原则 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相互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相互隐瞒,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分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对“化外人相犯”的规定

关于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朝的司法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wo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