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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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 3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8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1 第五章 建筑日照 ......................................... 12 第六章 建筑规划设计 ..................................... 14 第七章 规划指标计算 ..................................... 15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 19 第九章 附则 .............................................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沟、水库及排水冲沟等,对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设施进行改造的,应当专题论证;
(四)临近保护山体、水体周边区域(以下简称“两边”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录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其配套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城市新区和有实施条件的旧城区应当按照商住分离的模式布局。
临时建设项目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同一临时建设项目内临时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
第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原则,建设用地最小开发单元为5000平方米。
不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景观、环境、净空及建筑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批准建设:
(一)公益性项目和市政设施项目;
(二)相邻地块已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条件的;
(三)邻近土地为道路、广场、河道、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或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或合并实施的;
(四)按批准的总平面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论证可以进行建设的。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容积率、建筑高度、主要功能建筑比例、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配建、建筑退让、公共通道、山体水体保护(含非保护山体利用情况)、绿化控制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它控制要求等内容。
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要求推广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并将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在项目建设净用地内核算。
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用地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代征范围及面积。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包含厂区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及职工活动用房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20%。成品仓库、研发室、实验室、产品展厅等功能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20%。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市政管线设计、场地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消防设施布局、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绿色建筑规划及相关规划指标等内容。
用地规模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居住类建设项目,学校、医院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新建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配套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体育健身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小型消防站等设施,建成后将产权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0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还应当按要求配建超市、医疗卫生和文化服务等设施。
居住项目主要配套设施配建标准按表2.1控制。
表2.1 居住项目主要配套设施配建标准控制表
序号 项目 配建标准 不低于项目总1 物业服建筑面积的务用房 2‰,且最少不低于100㎡ 社区公2 共服务用房 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少不低于60㎡ 否 是否 计容 建设要求 分期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首期交付使用时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应交面积的50%;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全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无偿提供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地平面以上的1-3层,并开设独立的出入口。 按照规划配置的社区服务大厅应临道路布置,并保证一楼有不低于80㎡的一站式服务大厅。 包括各种室外球场、泳池、器械场地、铺地广场、游步道以及室内运动场馆;可设置于建筑3 体育健配建建筑按身用房/0.1㎡/人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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