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品种明细、外设仓库地址等变更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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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01133748-5-XK-00507 食品生产许可(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职权名称 幼儿配方食品、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六类产品) 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名子项名称 称、品种明细、外设仓库地址等变更 行使主体 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职权依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许可范围及条件 申请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职权运行流程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23号,2015年12月23日发布) 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 条件: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文书复印件(仅企业名称变更时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址名称更名文书复印件(仅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提供); 6、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产品明细表原件; 7、企业关于生产地址未迁移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8、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外设仓库地址变化提供); 9、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书; 10.指定委托书; 11.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无 不收费 《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职责边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全市范围除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承办机构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六类食品以外的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23号,2015年12月23日发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0715-8126151、温泉双鹤路1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0715-8181800、温泉双鹤路1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管理科 0715-8206306、温泉青年路6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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