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0809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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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略)

1.实地调查核实申请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实地调查核实工作,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二)核准性原则。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实行申请和审核工作制度。 (三)规范性原则。实施实地调查核实,核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实地调查核实的内容,原则上仅限于与涉税疑点有关的情况和相关资料。 (四)合并性原则。合并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事项,实行一次性下户、一次性调查所有事项。一般情况下对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重复实施,对实地调查核实的涉税期间与税务稽查部门立案稽查重合的不予实施。

第五条 经纳税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缺少评估分析资料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六条 实地调查核实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依据征管等涉税信息数据,进行案头分析,明确实地调查核实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填制《实地调查核实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需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九条 实施实地调查核实,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可向企业法人代表、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看企业账簿凭证等,因评估核实工作的需要,可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安排向企业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和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

第十条 实地调查核实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认真核实,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并由纳税人签章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章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实地调查核实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二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核实的纳税人,由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提出“移交税务稽查”的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核实有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实地调查核实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

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纳税评估情况实施办法》(京地税评〔2005〕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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