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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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版安规配电部分

1总则

1.1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3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4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及以下者。

1.5本规程的附录H、I、K、O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G、J、L、M、N和P为资料性附录。

1.6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运用中的配电线路、设备和用户配电设备及相关场所。变电站、发电厂内的配电设备执行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配电线路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等。配电设备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配电站、开闭所(开关站,以下简称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环网单元、电缆分支箱、低压配电箱、电表计量箱、充电桩等。运用中的配电线路和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配电线路和设备。 1.7从事配电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2配电作业基本条件 2.1作业人员

2.1.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1.2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1.3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配电作业必备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1.4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或外来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2.1.5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作业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1.6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 2.1.7进出配电站、开闭所应随手关门。

2.1.8工作人员禁止擅自开启直接封闭带电部分的高压配电设备柜门、箱盖、封板等。

2.1.9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2.1.10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2.2配电线路和设备

2.2.1在多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线路的高压系统接入点,应有明显断开点。 2.2.2在绝缘导线所有电源侧及适当位置(如支接点、耐张杆处等)、柱上变压器高压引线,应装设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

2.2.3高压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环网柜等高压配电设备应有防误操作闭锁装置。2.2.4柜式配电设备的母线侧封板应使用专用螺丝和工具,专用工具应妥善保存,柜内有电时禁止开启。 2.2.5封闭式高压配电设备进线电源侧和出线线路侧应装设带电显示装置。 2.2.6配电设备的操作机构上应有中文操作说明和状态指示。 2.2.7配电设备接地电阻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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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环网柜、电缆分支箱等箱式配电设备宜装设验电、接地装置。 2.2.9柱上断路器应有分、合位置的机械指示。

2.2.10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2.2.11待用间隔(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纳入调度控制中心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能加锁。

2.2.12高压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挡板应可靠封闭。 2.3作业现场

2.3.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2.3.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2.3.3地下配电站,宜装设通风、排水装置,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或安装自动灭火系统。过道和楼梯处,应设逃生指示和应急照明等。

2.3.4装有SF6设备的配电站,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其电源开关应装设在门外。 2.3.5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的门应朝向外开。

2.3.6配电站、开闭所户外高压配电线路、设备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该裸露部分底部和两侧应装设护网。户内高压配电设备的裸露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小于2.5m时,该裸露部分底部和两侧应装设护网。

2.3.7配电站、开闭所户外高压配电线路、设备所在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1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1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0.95201.05

2.3.8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2.3.9配电设备的排列布置应在其前后或两侧留有巡检、操作和逃生的通道。 2.3.10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2.3.11凡装有攀登装置的杆、塔,攀登装置上应设置“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装设于地面的配电变压器应设有安全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

2.3.12配电站、开闭所的井、坑、孔、洞或沟(槽)的安全设施要求。 2.3.12.1井、坑、孔、洞或沟(槽),应覆以与地面齐平而坚固的盖板。检修作业,若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并设置警示标识,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2.3.12.2所有吊物孔、没有盖板的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检修作业,若需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作业结束时立即将栏杆装回。临时遮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600mm,并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1现场勘察制度 3.1.2工作票制度 3.1.3工作许可制度。 3.1.4工作监护制度。

3.1.5工作间断、转移制度。 3.1.6工作终结制度。 3.2现场勘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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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配电检修(施工)作业和用户工程、设备上的工作,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A)。

3.2.2现场勘察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负责人、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用户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的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3.2.3现场勘察应查看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邻近线路、交叉跨越、多电源、自备电源、地下管线设施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影响作业的危险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2.4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工作票等的依据。

3.2.5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3.3工作票制度

3.3.1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3.3.1.1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3.3.1.2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 3.3.1.3填用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D)。 3.3.1.4填用低压工作票(见附录E)。

3.3.1.5填用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见附录F)。

3.3.1.6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

3.3.2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配电工作,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3.3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

高压配电(含相关场所及二次系统)工作,与邻近带电高压线路或设备的距离大于表3-1规定,不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表3-1高压线路、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0.7 33 04.0

20、35 1.0 50 05.0 66、110 1.5 75 08.0 2203.010009.5 ±501.5±6609.0±4007.2±80010.1±5006.8注:表中未列电压应选用高一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后表同。750kV数据按海拔2000m校正,±400kV数据按海拔5300m校正,其他电压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3.3.4填用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 3.3.4.1高压配电带电作业。

3.3.4.2与邻近带电高压线路或设备的距离大于表3-2、小于表3-1规定的不停电作业。 表3-2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 (kV)

10 2035 66 110 220 330 500 750 100 0 ±400 ±500 ±660 ±800安全距离 (m)

0.40. 50. 60. 7 1.0 1.8(1.6)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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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4(3.2) ②

5.2(5.6) ③

6.8(6.0) ④ 3.8 ⑤3.4 4.5

⑥6.8注:表中数据是根据线路带电作业安全要求提出的。除标注数据外,其他电压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注1:220kV带电作业安全距离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单位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注2:海拔500m以下,500kV取3.2m值,但不适用于500kV紧凑型线路。海拔在500~1000m时,500kV取3.4m值。注3:直线塔边相或中相值。5.2m为海拔1000m以下值,5.6m为海拔2000m以下的距离。注4:此为单回输电线路数据,括号中数据6.0m为边相值,6.8m为中相值。表中数值不包括人体占位间隙,作业中需考虑人体占位间隙不得小于0.5m。注5:±400kV数据是按海拔3000m校正的,海拔为3500m、4000m、4500m、5000m、5300m时最小安全距离依次为3.90m、4.10m、4.30m、4.40m、4.50m。注6:±660kV数据是按海拔500~1000m校正的,海拔1000~1500m、1500~2000m时最小安全距离依次为4.7m、5.0m。

3.3.5填用低压工作票的工作。低压配电工作,不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3.6填用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的工作:

配电线路、设备故障紧急处理应填用工作票或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配电线路、设备故障紧急处理,系指配电线路、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恢复供电或排除故障的、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非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3.3.7可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 3.3.7.1测量接地电阻。 3.3.7.2砍剪树木。

3.3.7.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

3.3.7.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3-1安全距离的工作。 3.3.7.5接户、进户计量装置上的不停电工作。 3.3.7.6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3.3.7.7不需要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配电运维一体工作。实施此类工作时,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以其他书面形式记录相应的操作和工作等内容。 3.3.7.8书面记录包括作业指导书(卡)、派工单、任务单、工作记录等。

3.3.7.9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应留有录音或书面派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指派人、工作人员(负责人)、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派工时间、工作结束时间、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及完成情况等内容。 3.3.8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3.8.1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3.3.8.2工作票、故障紧急抢修单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和签发,至少一式两份。工作票票面上的时间、工作地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动词等关键字不得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补充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3.3.8.3由工作班组现场操作时,若不填用操作票,应将设备的双重名称,线路的名称、杆号、位置及操作内容等按操作顺序填写在工作票上。

3.3.8.4工作票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手工或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

3.3.8.5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检修(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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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签发。检修(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调度控制中心备案。

3.3.8.6承、发包工程,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3.8.7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工程或设备上检修(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的用户单位、施工单位或供电单位签发。

3.3.8.8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三者不得为同一人。工作许可人中只有现场工作许可人(作为工作班成员之一,进行该工作任务所需现场操作及做安全措施者)可与工作负责人相互兼任。若相互兼任,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3.3.9工作票的使用。

3.3.9.1以下情况可使用一张配电第一种工作票: (1)一条配电线路(含线路上的设备及其分支线,下同)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分的几条配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同沟(槽)敷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配电线路。

(2)不同配电线路经改造形成同一电气连接部分,且同时停送电者。

(3)同一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内,全部停电或属于同一电压等级、同时停送电、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的工作。

(4)配电变压器及与其连接的高低压配电线路、设备上同时停送电的工作。

(5)同一天在几处同类型高压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等配电设备上依次进行的同类型停电工作。同一张工作票多点工作,工作票上的工作地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应填写完整。不同工作地点的工作应分栏填写。 3.3.9.2以下情况可使用一张配电第二种工作票:

(1)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不同配电线路或不同工作地点上的不停电工作。 (2)同一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的同类型不停电工作。

3.3.9.3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数条配电线路上的带电作业,可使用一张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

3.3.9.4对同一个工作日、相同安全措施的多条低压配电线路或设备上的工作,可使用一张低压工作票。 3.3.9.5工作负责人应提前知晓工作票内容,并做好工作准备。

3.3.9.6工作许可时,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其余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3.3.9.7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指定每个小组的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G)。

3.3.9.8工作任务单应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工作任务单由工作负责人许可,一份由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3.3.9.9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工作任务单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小组同时工作,使用工作任务单时,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可只填写各工作任务单的小组负责人姓名。工作任务单上应填写本工作小组人员姓名。

3.3.9.10一回线路检修(施工),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停电线路的运维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验电、接地。

3.3.9.11需要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按许可单位确定数量),分别经变电站或发电厂等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的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检修(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备案。

.3.9.12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3.9.13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若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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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3.9.14在配电线路、设备上进行非电气专业工作(如电力通信工作等),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履行工作许可、监护等相关安全组织措施。

3.3.9.15配电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包括信息系统送达);通过传真送达的工作票,其工作许可手续应待正式工作票送到后履行。

需要运维人员操作设备的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和需要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配电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

3.3.9.16已终结的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故障紧急抢修单、现场勘察记录至少应保存1年。 3.3.10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3.10.1配电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准的检修时间为限。批准的检修时间为调度控制中心或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批准的开工至完工时间。

3.3.10.2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应在工作票的有效期内,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

3.3.10.3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手续应记录在工作票上。 3.3.10.4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得延期。 3.3.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3.3.11.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3.3.11.2工作负责人应由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车间,下同)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3.3.11.3工作许可人应由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工作许可人包括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相关变配电站(含用户变)和发电厂运维人员、配合停电线路许可人及现场许可人等。

3.3.11.4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3.3.12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3.12.1工作票签发人:

(1)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确认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3)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适当、充足。 3.3.12.2工作负责人: (1)正确组织工作。

(2)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签名。

(4)组织执行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5)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3.12.3工作许可人:

(1)审票时,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发生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予以补充。

(2)保证由其负责的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正确。 (3)确认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正确实施。 3.3.12.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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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3.3.12.5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签名确认手续。

(2)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3)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4工作许可制度

3.4.1各工作许可人应在完成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停电和装设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后,方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4.2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记录工作班组名称、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

3.4.3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前,工作许可人应与工作负责人核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检查核对现场安全措施,指明保留带电部位。

3.4.4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并由工作负责人确认工作票所列当前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方可下令开始工作。所有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姓名、许可方式、许可时间等)均应记录在工作票上。

3.4.5带电作业需要停用重合闸(含已处于停用状态的重合闸),应向调控人员申请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4.6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的配电线路工作,可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4.7用户侧设备检修,需电网侧设备配合停电时,应得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在电网侧设备停电措施实施后,由电网侧设备的运维管理单位或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向用户停送电联系人许可。恢复送电,应接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工作结束报告,做好录音并记录后方可进行。

3.4.8在用户设备上工作,许可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确认用户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措施符合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前检查多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已采取机械或电气联锁等防反送电的强制性技术措施。 3.4.9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分别签名。

(2)电话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记录许可时间和双方姓名,复诵核对无误。3.4.10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工作中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同意,并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工作票上。 3.4.11禁止约时停、送电。 3.5工作监护制度

3.5.1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并履行签名确认手续,方可下达开始工作的命令。 3.5.2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

3.5.3检修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宜单独进入或滞留在高压配电室、开闭所等带电设备区域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5.4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检修(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其监护的人员和工作范围。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3.5.5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需暂时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工作负责人若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及所有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并在工作票上签名确认。 3.5.6工作班成员的变更,应经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做好变更记录;中途新加入的工作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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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对其进行安全交底并履行确认手续。 3.6工作间断、转移制度 3.6.1工作中,遇雷、雨、大风等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工作。 3.6.2工作间断,若工作班离开工作地点,应采取措施或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

3.6.3工作间断,工作班离开工作地点,若接地线保留不变,恢复工作前应检查确认接地线完好;若接地线拆除,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装设接地线。

3.6.4使用同一张工作票依次在不同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在开工前一次做完,则在工作地点转移时不需要再分别办理许可手续;若工作票所列的停电、接地等安全措施随工作地点转移,则每次转移均应分别履行工作许可、终结手续,依次记录在工作票上,并填写使用的接地线编号、装拆时间、位置等随工作地点转移情况。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逐一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6.5一条配电线路分区段工作,若填用一张工作票,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在线路检修状态下,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可分段执行。工作票上应填写使用的接地线编号、装拆时间、位置等随工作区段转移情况。 3.7工作终结制度

3.7.1工作完工后,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工作地段的状况,确认工作的配电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杆塔、导线、绝缘子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个人保安线和其他工具、材料,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线路、设备上撤离后,再命令拆除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接地线拆除后,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或在设备上工作。3.7.2工作地段所有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拆除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关工作许可人(含配合停电线路、设备许可人)报告工作终结。

3.7.3多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后,方可与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7.4工作终结报告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3.7.4.1当面报告。

3.7.4.2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3.7.5工作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设备)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位置称号、设备双重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所修项目、试验结果、设备改动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已全部拆除,线路(设备)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 3.7.6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终结报告,并确认所有工作已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撤离,所有接地线已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 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4.1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1停电。 4.1.2验电。 4.1.3接地。

4.1.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2停电

4.2.1工作地点,应停电的线路和设备。 4.2.1.1检修的配电线路或设备。

4.2.1.2与检修配电线路、设备相邻、安全距离小于表4-1规定的运行线路或设备。 4.2.1.3大于表4-1、小于表3-1规定且无绝缘遮蔽或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表4-1作业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高压线路、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0.35 20、350.60

4.2.1.4危及线路停电作业安全,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或同杆(塔)架设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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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有可能从低压侧向高压侧反送电的设备。

4.2.1.6工作地段内有可能反送电的各分支线(包括用户,下同)。 4.2.1.7其他需要停电的线路或设备。

4.2.2检修线路、设备停电,应把工作地段内所有可能来电的电源全部断开(任何运行中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

4.2.3停电时应拉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使停电的线路和设备各端都有明显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线路、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线路、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无明显断开点也无电气、机械等指示时,应断开上一级电源。4.2.4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线路、设备,可拆除其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且未接地的高压配电线路或设备上工作。

4.2.5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引下线时,其中任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修,其他配电变压器也应停电。

4.2.6高压开关柜前后间隔没有可靠隔离的,工作时应同时停电。电气设备直接连接在母线或引线上的,设备检修时应将母线或引线停电。

4.2.7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检修,应断开所有可能来电的电源(包括解开电源侧和用户侧连接线),对工作中有可能触碰的相邻带电线路、设备应采取停电或绝缘遮蔽措施。 4.2.8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应加 锁;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或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4.3验电

4.3.1配电线路和设备停电检修,接地前,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或测电笔,在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处逐相分别验电。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验电宜使用声光验电器。架空配电线路和高压配电设备验电应有人监护。

4.3.2高压验电前,验电器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试验时,可用工频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低压验电前应先在低压有电部位上试验,以验证验电器或测电笔良好。 4.3.3高压验电时,人体与被验电的线路、设备的带电部位应保持表3-1规定的安全距离。使用伸缩式验电器,绝缘棒应拉到位,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宜戴绝缘手套。雨雪天气室外设备宜采用间接验电;若直接验电,应使用雨雪型验电器,并戴绝缘手套。4.3.4对同杆(塔)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验电,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作业人员越过未经验电、接地的线路对上层、远侧线路验电。 4.3.5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在两侧验电。

4.3.6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停电后,检修或装表接电前,应在与停电检修部位或表计电气上直接相连的可验电部位验电。

4.3.7对无法直接验电的设备,应间接验电,即通过设备的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判断时,至少应有两个非同样原理或非同源的指示发生对应变化,且所有这些确定的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方可确认该设备已无电压。检查中若发现其他任何信号有异常,均应停止操作,查明原因。若遥控操作,可采用上述的间接方法或其他可靠的方法间接验电。 4.4接地

4.4.1当验明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的高压配电线路和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工作地段各端和工作地段内有可能反送电的各分支线都应接地。

4.4.2当验明检修的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确已无电压后,至少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防止反送电: (1)所有相线和零线接地并短路。 (2)绝缘遮蔽。

(3)在断开点加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4.4.3配合停电的交叉跨越或邻近线路,在线路的交叉跨越或邻近处附近应装设一组接地线。配合停电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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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塔)架设线路装设接地线要求与检修线路相同。 4.4.4装设、拆除接地线应有人监护。 4.4.5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接地线的装设部位应是与检修线路和设备电气直接相连去除油漆或绝缘层的导电部分。绝缘导线的接地线应装设在验电接地环上。 4.4.6禁止作业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若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变更情况。 4.4.7作业人员应在接地线的保护范围内作业。禁止在无接地线或接地线装设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高压检修作业。

4.4.8装设、拆除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4.4.9装设的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4.4.10装设同杆(塔)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接地线,应先装设低压、后装设高压,先装设下层、后装设上层,先装设近侧、后装设远侧。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4.4.11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充分放电。电缆作业现场应确认检修电缆至少有一处已可靠接地。

4.4.12对于因交叉跨越、平行或邻近带电线路、设备导致检修线路或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拆除)的接地线应记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作业人员自行装拆。 4.4.13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和专用线夹组成,接地线截面积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且高压接地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

2.低压接地线和个人保安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禁止使用其他导线接地或短路。

4.4.14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截面积大于190mm2(如ф16圆钢)、地下深度大于0.6m的临时接地体。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截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4.4.15接地线、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若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开关)不会分闸的措施。

4.4.16低压配电设备、低压电缆、集束导线停电检修,无法装设接地线时,应采取绝缘遮蔽或其他可靠隔离措施。

4.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5.1在工作地点或检修的配电设备上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配电设备的盘柜检修、查线、试验、定值修改输入等工作,宜在盘柜的前后分别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

4.5.2工作地点有可能误登、误碰的邻近带电设备,应根据设备运行环境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 4.5.3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或机构箱门锁把手上及熔断器操作处,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若线路上有人工作,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

4.5.4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在断路器(开关)的操作处或机构箱门锁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分闸!”标示牌。4.5.5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应可靠封闭,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4.5.6配电线路、设备检修,在显示屏上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应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闸!”标记。 4.5.7高低压配电室、开闭所部分停电检修或新设备安装,应在工作地点两旁及对面运行设备间隔的遮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遮栏(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4.5.8配电站户外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检修或新设备安装,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围栏,其出入口要围至邻近道路旁边,并设有“从此进出!”标示牌。工作地点四周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若配电站户外高压设备大部分停电,只有个别地点保留有带电设备而其他设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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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带电导体的可能时,可以在带电设备四周装设全封闭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外面。

4.5.9部分停电的工作,小于表3-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4.5.10低压开关(熔丝)拉开(取下)后,应在适当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

4.5.11配电设备检修,若无法保证安全距离或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的绝缘隔板代替临时遮栏,其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H要求。

4.5.12城区、人口密集区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路上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栏(围栏),并在相应部位装设警告标示牌。必要时,派人看管。 4.5.13禁止越过遮栏(围栏)。

4.5.14禁止作业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因工作原因需短时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时,应有人监护。完毕后应立即恢复。 4.5.15标示牌的悬挂要求和式样见附录I。 5运行和维护 5.1巡视

5.1.1巡视工作应由有配电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视人员应经工区批准并公布。 5.1.2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夜间、事故或恶劣天气等巡视工作,应至少两人一组进行。

5.1.3正常巡视应穿绝缘鞋;雨雪、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或绝缘鞋;汛期、暑天、雪天等恶劣天气和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自救器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用具。 5.1.4大风天气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事故巡视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巡线时禁止泅渡。 5.1.5雷电时,禁止巡线。

5.1.6地震、台风、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发生时,禁止巡视灾害现场。

5.1.7灾害发生后,若需对配电线路、设备进行巡视,应得到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批准。巡视人员与派出部门之间应保持通信联络。

5.1.8单人巡视,禁止攀登杆塔和配电变压器台架。

5.1.9巡视中发现高压配电线路、设备接地或高压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悬挂空中时,室内人员应距离故障点4m以外,室外人员应距离故障点8m以外;并迅速报告调度控制中心和上级,等候处理。处理前应防止人员接近接地或断线地点,以免跨步电压伤人。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金属外壳时,应戴绝缘手套。

5.1.10无论高压配电线路、设备是否带电,巡视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人监护,并保持表3-1的安全距离。 5.1.11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应先通风。

5.1.12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等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维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高压设备巡视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工作结束后立即交还。

5.1.13低压配电网巡视时,禁止触碰裸露带电部位。 5.2倒闸操作

5.2.1倒闸操作的方式。

5.2.2.1倒闸操作有就地操作和遥控操作两种方式。

5.2.2.2具备条件的设备可进行程序操作,即应用可编程计算机进行的自动化操作。 5.2.2倒闸操作的分类。

5.2.1.1监护操作,是指有人监护的操作。

(1)监护操作时,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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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检修人员,可进行配电线路、设备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维人员。检修人员操作的设备和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应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控制中心备案。 5.2.1.2单人操作,是指一人进行的操作。

(1)若有可靠的确认和自动记录手段,可实行远方单人操作。

(2)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操作人员需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或调度控制中心批准。5.2.3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

5.2.3.1有与现场高压配电线路、设备和实际相符的系统模拟图或接线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5.2.3.2操作的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名称、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5.2.3.3配电设备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应经工区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由配电运维班班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5.2.3.4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1)配电站、开闭所未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刀闸手柄和网门。 (2)当电气设备处于冷备用、网门闭锁失去作用时的有电间隔网门。

(3)设备检修时,回路中所有来电侧刀闸的操作手柄。机械锁应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应编号并妥善保管。

5.2.4操作发令。

5.2.4.1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人员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

5.2.4.2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高压指令应录音并做好记录,低压指令应做好记录。

5.2.4.3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5.2.4.4发令人、受令人、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均应具备相应资质。 5.2.5操作票。

5.2.5.1高压电气设备倒闸操作一般应由操作人员填用配电倒闸操作票(见附录J,以下简称操作票)。每份操作票只能用于一个操作任务。 5.2.5.2下列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紧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3)程序操作。 (4)低压操作。

(5)工作班组的现场操作。

以上(1)-(4)项的工作,在完成操作后应做好记录,事故紧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工作班组的现场操作执行3.3.8.3要求。由工作班组现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操作人员需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或调度控制中心批准。

5.2.5.3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分别手工或电子签名。

5.2.5.4操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操作票票面上的时间、地点、线路名称、杆号(位置)、设备双重名称、动词等关键字不得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补充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操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5.2.5.5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操作票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操作票应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至少应保存1年。 5.2.5.6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跌落式熔断器、接地刀闸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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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安装)或断开(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空气开关、熔断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切换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控制方式,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2)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

(3)停、送电操作,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拉出、推入手车式开关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4)在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5)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确认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

(6)根据设备指示情况确定的间接验电和间接方法判断设备位置的检查项。 5.2.6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5.2.6.1倒闸操作前,应核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和状态。

5.2.6.2现场倒闸操作应执行唱票、复诵制度,宜全过程录音。操作人应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确认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复查确认后,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

5.2.6.3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5.2.6.4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得更改操作票,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继续操作。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5.2.6.5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人员)。

5.2.6.6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禁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5.2.6.7配电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应通过间接方法如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设备位置。判断时,至少应有两个非同样原理或非同源的指示发生对应变化,且所有这些确定的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方可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检查中若发现其他任何信号有异常,均应停止操作,查明原因。若进行遥控操作,可采用上述的间接方法或其他可靠的方法判断设备位置。对部分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进行位置检查的配电设备,各单位可根据自身设备情况制定检查细则。

5.2.6.8解锁工具(钥匙)应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禁止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需解锁操作,应经设备运维管理部门防误操作装置专责人或设备运维管理部门指定并经公布的人员到现场核实无误并签字,由运维人员告知值班调控人员后,方可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解锁。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禁止解锁;若需解锁,应待增派运维人员到现场,履行上述手续后处理。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并做好记录。

5.2.6.9断路器(开关)与隔离开关(刀闸)无机械或电气闭锁装置时,在拉开隔离开关(刀闸)前应确认断路器(开关)已完全断开。

5.2.6.10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操作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应使用绝缘棒。雨天室外高压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

5.2.6.11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操作杆或绝缘夹钳。 5.2.6.12雷电时,禁止就地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 5.2.6.13单人操作时,禁止登高或登杆操作。

5.2.6.14配电线路和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线路和设备或进入遮栏(围栏),以防突然来电。 5.2.7遥控操作及程序操作。

5.2.7.1实行远方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项目,需经本单位批准。

5.2.7.2远方遥控操作断路器(开关)前,宜对现场发出提示信号,提醒现场人员远离操作设备。

5.2.7.3远方遥控操作继电保护软压板,至少应有两个指示发生对应变化,且所有这些确定的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方可确认该压板已操作到位。 5.2.8配电线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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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装设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的配电线路停电,应先断开柱上开关,后拉开隔离开关(刀闸)。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5.2.8.2配电变压器停电,应先拉开低压侧开关(刀闸),后拉开高压侧熔断器。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5.2.8.3拉跌落式熔断器、隔离开关(刀闸),应先拉开中相,后拉开两边相。合跌落式熔断器、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与此相反。

5.2.8.4操作柱上充油断路器(开关)或与柱上充油设备同杆(塔)架设的断路器(开关)时,应防止充油设备爆炸伤人。

5.2.8.5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熔丝,应拉开低压侧开关(刀闸)和高压侧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摘挂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使用绝缘棒,并派人监护。 5.2.8.6就地使用遥控器操作断路器(开关),遥控器的验编码应与断路器(开关)编号唯一对应。操作前,应核对现场设备双重名称。遥控器应有闭锁功能,须在解锁后方可进行遥控操作。为防止误碰解锁按钮,应对遥控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2.9低压电气操作。

5.2.9.1操作人员接触低压金属配电箱(表箱)前应先验电。

5.2.9.2有总断路器(开关)和分路断路器(开关)的回路停电,应先断开分路断路器(开关),后断开总断路器(开关)。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5.2.9.3有刀开关和熔断器的回路停电,应先拉开刀开关,后取下熔断器。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5.2.9.4有断路器(开关)和插拔式熔断器的回路停电,应先断开断路器(开关),并在负荷侧逐相验明确无电压后,方可取下熔断器。 5.3砍剪树木

5.3.1砍剪树木应有人监护。

5.3.2砍剪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作业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

表5-1邻近或交叉其他高压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03305.0

20、352.55006.066、1103.07509.0 2204.0100010.5±503.0±66010.0±4008.2±80011.1±5007.8 5.3.3待砍剪的树木下方和倒树范围内不得有人逗留。

5.3.4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线路上,应使用绝缘绳索将其拉向与线路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

5.3.5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止树木向下弹跳接近线路的措施。 5.3.6砍剪树木时,应防止马蜂等昆虫或动物伤人。 5.3.7上树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不得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不得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5.3.8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带电线路的树木。

5.3.9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应先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6架空配电线路工作 6.1坑洞开挖

6.1.1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好防护措施。

6.1.2挖坑时,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路面铺设材料和泥土应分别堆置,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

6.1.3在超过1.5m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向坑外抛掷土石应防止土石回落坑内,并做好防止土层塌方的临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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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传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6.1.5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坑时,应设监护人。在挖深超过2m的坑内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风和持续检测等。监护人应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止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及沼气等可燃气体爆炸。

6.1.6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示牌,夜间挂红灯。 6.1.7塔脚检查,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塔脚同时挖坑。

6.1.8杆塔基础附近开挖时,应随时检查杆塔稳定性。若开挖影响杆塔的稳定性时,应在开挖的反方向加装临时拉线,开挖基坑未回填时禁止拆除临时拉线。 6.1.9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的措施。使用铁钎时,应注意上方导线。 6.2杆塔上作业

6.2.1登杆塔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线路名称和杆号。

(2)检查杆根、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 (3)检查杆塔上是否有影响攀登的附属物。

(4)遇有冲刷、起土、上拔或导地线、拉线松动的杆塔,应先培土加固、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架杆。 (5)检查登高工具、设施(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和脚钉、爬梯、防坠装置等)是否完整牢靠。 (6)攀登有覆冰、积雪、积霜、雨水的杆塔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7)攀登过程中应检查横向裂纹和金具锈蚀情况。 6.2.2杆塔作业应禁止以下行为:

(1)攀登杆基未完全牢固或未做好临时拉线的新立杆塔。 (2)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

(3)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6.2.3杆塔上作业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作业人员攀登杆塔、杆塔上移位及杆塔上作业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不得失去安全保护,并有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的措施。

(2)在杆塔上作业时,宜使用有后备保护绳或速差自锁器的双控背带式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

(3)上横担前,应检查横担腐蚀情况、联结是否牢固,检查时安全带(绳)应系在主杆或牢固的构件上。 (4)在人员密集或有人员通过的地段进行杆塔上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应按坠落半径设围栏或其他保护措施。

(5)杆塔上下无法避免垂直交叉作业时,应做好防落物伤人的措施,作业时要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6)杆塔上作业时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2.4在杆塔上使用梯子或临时工作平台,应将两端与固定物可靠连接,一般应由一人在其上作业。 6.2.5雷电时,禁止线路杆塔上作业。 6.3杆塔施工

6.3.1立、撤杆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措施。 6.3.2居民区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应设警戒范围或警告标志,并派人看守。

6.3.3立、撤杆塔时,禁止基坑内有人。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6.3.4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梢杆,不得用铁锹、木桩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作业人员应均匀分布在电杆两侧。

6.3.5立杆及修整杆坑,应采用拉绳、叉杆等控制杆身倾斜、滚动。 6.3.6使用临时拉线的安全要求:

(1)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受力桩。 (2)一个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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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修时的安全措施。双方应相互配合做好电网停电检修的隔离、接地、加锁或悬挂标示牌等安全措施,并明确并网点安全隔离方案。

(3)由电网管理单位断开的并网点开断设备,仍应由电网管理单位恢复。 13.3运维和操作

13.3.1分布式电源项目验收单位在项目并网验收后,应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和接线图提交电网管理单位,及时更新系统接线图。

13.3.2电网管理单位应掌握、分析分布式电源接入配变台区状况,确保接入设备满足有关技术标准。 13.3.3进行分布式电源相关设备操作的人员应有与现场设备和运行方式相符的系统接线图,现场设备应具有明显操作指示,便于操作及检查确认。13.3.4操作应按规定填用操作票。 13.4检修工作

13.4.1在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和公共连接点之间的作业,必要时应组织现场勘察。 13.4.2在有分布式电源接入的相关设备上工作,应按规定填用工作票。

13.4.3在有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的高压配电线路、设备上停电工作,应断开分布式电源并网点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或熔断器,并在电网侧接地。

13.4.4在有分布式电源接入的低压配电网上工作,宜采取带电工作方式。

13.4.5若在有分布式电源接入的低压配电网上停电工作,至少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防止反送电: (1)接地。 (2)绝缘遮蔽。

(3)在断开点加锁、悬挂标示牌。

13.4.6电网管理单位停电检修,应明确告知分布式电源用户停送电时间。由电网管理单位操作的设备,应告知分布式电源用户。以空气开关等无明显断开点的设备做为停电隔离点时应采取加锁、悬挂标示牌等措施防止误送电。

14机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检查、保管和试验 14.1一般要求

14.1.1作业人员应了解机具(施工机具、电动工具)及安全工器具相关性能、熟悉其使用方法。 14.1.2现场使用的机具、安全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

14.1.3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完好。

14.1.4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禁止在运行中或未完全停止的情况下清扫、擦拭机具的转动部分。

14.1.5检修动力电源箱的支路开关、临时电源都应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测试动作特性。

14.1.6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统一编号,专人保管。入库、出库、使用前应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和安全工器具。

14.1.7自制或改装以及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其用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4.2施工机具使用和检查 14.2.1绞磨。

14.2.1.1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应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并可靠接地。 14.2.1.2作业前应检查和试车,确认安置稳固、运行正常、制动可靠后方可使用。

14.2.1.3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触碰运行中的钢丝绳,禁止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禁止在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14.2.2抱杆。

14.2.2.1选用抱杆应进行负荷校核。

14.2.2.2独立抱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抱杆至少应有二根缆风绳并有限制腿部开度的控制绳。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14.2.2.2抱杆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在土质疏松的地方,抱杆脚应用垫木垫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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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3缆风绳与抱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应小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6-1的规定。 14.2.3卡线器。

卡线器的规格、材质应与线材的规格、材质相匹配。不得使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的卡线器。 14.2.4放线架。

放线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松软地面应采取加固措施。放线轴与导线伸展方向应垂直。14.2.5地锚。 14.2.5.1地锚的分布和埋设深度,应根据现场所用地锚用途和周围土质设置。 14.2.5.2禁止使用弯曲和变形严重的钢质地锚。

14.2.5.3禁止使用出现横向裂纹以及有严重纵向裂纹或严重损坏的木质锚桩。 14.2.6链条(手扳)葫芦。

14.2.6.1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制动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形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0%时,禁止使用。制动装置禁止沾染油脂。 14.2.6.2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4.2.6.3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小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4.2.6.4使用中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检修。 14.2.7钢丝绳。

14.2.7.1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14-1内的断丝数者。 表14-1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6×19+16×37+16×61+1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根)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6126221136186~714726133819>716830154020注:一个节距是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2)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钢丝绳实际直径比其公称直径减少7%或更多者。 (3)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4)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者。

(5)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者。 (6)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毛刺严重者。

(7)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快速增加者。

14.2.7.2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14.2.7.3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14.2.8合成纤维吊装带。

14.2.8.1合成纤维吊装带使用应避免与尖锐棱角接触,若无法避免应装设护套。 14.2.8.2吊装带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标签给予的定值使用。 14.2.8.3禁止使用外部护套破损显露出内芯的合成吊装带。 14.2.9纤维绳(麻绳)。

14.2.9.1禁止使用出现松股、散股、断股、严重磨损的纤维绳。纤维绳(麻绳)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

14.2.9.2机械驱动时禁止使用纤维绳。

14.2.9.3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断头应编结处理。 14.2.10滑车及滑车组。

14.2.10.1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检查,禁止使用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的滑轮。

14.2.10.2使用的滑车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或封口措施。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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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0.3滑车不得拴挂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埋设牢固可靠。 14.2.10.4若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4.2.11棘轮紧线器。

14.2.11.1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钢丝绳、转动装置及换向爪,吊钩、棘轮或换向爪磨损达10%者禁止使用。各连接部位出现松动或钢丝绳有断丝、锈蚀、退火等情况时禁止使用。 14.2.11.2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棘轮紧线器正下方。 14.3施工机具保管和试验

14.3.1施工机具应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保持干燥、经常通风。

14.3.2施工机具应定期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14.3.3起重机具的检查、试验要求应满足附录K的规定。 14.3.4施工机具应定期按标准试验。 14.4电动工具使用和检查

14.4.1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4.4.2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电线、接地或接零完好;检查确认工具的金属外壳可靠接地。

14.4.3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若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禁止使用。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维修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 14.4.4使用电动工具,不得手提导线或转动部分。使用金属外壳的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 14.4.5电动工具的电线不得接触热体或放在湿地上,使用时应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4.4.6在使用电动工具的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4.4.7在一般作业场所(包括金属构架上),应使用II类电动工具(带绝缘外壳的工具)。

14.4.8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应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或II类电动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小于1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且应设专人不间断监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4.5安全工器具使用和检查

14.5.1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绝缘部分无裂纹、无老化、无绝缘层脱落、无严重伤痕等现象以及固定连接部分无松动、无锈蚀、无断裂等现象。对其绝缘部分的外观有疑问时应经绝缘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4.5.2安全帽:

(1)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衬、帽箍、顶衬、下颏带等附件完好无损。 (2)使用时,应将下颏带系好,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14.5.3绝缘手套:

(1)应柔软、接缝少、紧密牢固,长度应超衣袖。

(2)使用前应检查无粘连破损,气密性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4.5.4绝缘操作杆、验电器和测量杆:

(1)允许使用电压应与设备电压等级相符。

(2)使用时,作业人员手不得越过护环或手持部分的界限。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3)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或使用带绝缘子的操作杆。14.5.5成套接地线:

(1)接地线的两端夹具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都能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脱。

(2)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完好,禁止使用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的接地线。 14.5.6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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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 (2)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得小于3mm,用于35kV(20kV)电压等级不得小于4mm。 (3)现场带电安放绝缘隔板及绝缘罩,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操作杆,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14.5.7脚扣和登高板:

(1)禁止使用金属部分变形和绳(带)损伤的脚扣和登高板。 (2)特殊天气使用脚扣和登高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14.6安全工器具保管和试验 14.6.1安全工器具保管。

14.6.1.1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安全工器具室内。 14.6.1.2安全工器具运输或存放在车辆上时,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有防损伤和防绝缘性能破坏的措施。

14.6.1.3成套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编号与接地线的编号应一致。

14.6.1.4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应存放在室内干燥、离地面200mm以上的架上或专用的柜内。使用前应擦净灰尘。若表面有轻度擦伤,应涂绝缘漆处理。 14.6.2安全工器具试验。

14.6.2.1安全工器具应进行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14.6.2.2应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1)规程要求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2)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3)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已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对机械、绝缘性能产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5)出了问题的同批次安全工器具。

14.6.2.3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应在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贴合格证。

14.6.2.4安全工器具的电气试验和机械试验可由使用单位根据试验标准和周期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试验。

14.6.2.5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附录H。 15动火工作 15.1一般要求

15.1.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15.1.2动火作业中使用的机具、气瓶等应合格、完整。

15.1.3在重点防火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焊接、切割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的有关规定,填用动火工作票,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5.2动火作业

15.2.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包括熔化焊接、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切削等。

15.2.2在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填用配电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L)。 (2)填用配电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M)。

15.2.3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 15.2.4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

15.2.5各单位可参照附录N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5.2.6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故障紧急抢修单。动火工作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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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栏中应注明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故障紧急抢修单的编号。 15.2.7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15.2.7.1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15.2.7.2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补充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并手工或电子签名。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或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的工区(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维有关,即需要运维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增加一份交运维人员收执。

15.2.7.3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15.2.7.4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15.2.7.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15.2.7.6外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外单位和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 15.2.8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15.2.8.1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15.2.8.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15.2.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批准且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经本单位批准的其他人员。

(2)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工区考试合格的人员。

(3)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15.2.10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5.2.10.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5.2.10.2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15.2.10.3运维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维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15.2.10.4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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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0.5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有无残留火种。 15.2.11动火作业防火安全要求。

15.2.11.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15.2.11.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替代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15.2.11.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15.2.11.4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5.2.11.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5.2.11.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5.2.11.7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2.11.8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3)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4)喷漆现场。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5.2.12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15.2.12.1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时,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 15.2.12.2一级动火时,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15.2.12.3二级动火时,工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15.2.12.4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15.2.12.5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15.2.13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维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若动火工作与运维无关,则三方签名即可),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15.2.14动火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人将其中的一份交工区。

15.2.15动火工作票至少应保存1年。 15.3焊接、切割

15.3.1禁止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焊接。 15.3.2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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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在风力5级及以上、雨雪天,焊接或切割应采取防风、防雨雪的措施。 15.3.4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5.3.5气瓶搬运的安全要求。

15.3.5.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5.3.5.2用汽车运输气瓶,气瓶不得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并可靠固定。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禁止坐在车厢内。

15.3.5.3禁止将氧气瓶与乙炔瓶、与易燃物品或与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放在一起运送。

15.3.6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m以外。 16起重与运输 16.1一般要求

16.1.1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设备类型相符。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16.1.2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统一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重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明确。

16.1.3起重设备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1.4对在用起重设备,每次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查,并做好记录。 16.1.5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得超过铭牌规定。

16.1.6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雷雨时,应停止野外起重作业。

16.1.7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1.8在道路上施工应装设遮栏(围栏),并悬挂警告标示牌。 16.2起重

16.2.1起吊重物前,应由起重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可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离地面(或支持物),应再次检查各受力部位,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起吊。

16.2.2起吊物件应绑扎牢固,若物件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索(吊带)接触处应加以包垫。起重吊钩应挂在物件的重心线上。起吊电杆等长物件应选择合理的吊点,并采取防止突然倾倒的措施。

16.2.3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向滑车内角侧、吊臂和起吊物的下面,禁止有人逗留和通过。

16.2.4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上车操作室不得坐人。

16.2.5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6.2.6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不得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6.2.7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的距离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小于表6-1、大于表3-1安全距离时,应制定防止误碰带电设备的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批准。小于表3-1安全距离时,应停电进行。16.2.8起重设备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16.2.9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起重机等起重设备时,应安装接地线并可靠接地,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16.2.10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16.2.11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16.2.12作业时,禁止吊物上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6.2.13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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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4没有得到起重司机的同意,禁止任何人登上起重机。 16.3运输

16.3.1搬运的过道应平坦畅通,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若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3.2装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应绑扎牢固,并用绳索绞紧。水泥杆、线盘的周围应塞牢,防止滚动、移动伤人。运载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物件重心应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长物件尾部应设标志。 禁止客货混装。

16.3.3装卸电杆等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之前,应防止其余杆件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的杆件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16.3.4使用机械牵引杆件上山时,应将杆身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岩石或坚硬地面,牵引路线两侧5m以内,不得有人逗留或通过。

16.3.5多人抬杠,应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16.3.6用管子滚动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应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向。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压伤手指。上坡、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17高处作业 17.1一般要求

17.1.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17.1.2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17.1.3高处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的措施。17.1.4使用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叉车、高处作业平台等进行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平台应处于稳定状态,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移动车辆时,应将平台收回,作业平台上不得载人。高空作业车(带斗臂)使用前应在预定位置空斗试操作一次。

17.1.5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上下传递材料、工器具应使用绳索;邻近带电线路作业的,应使用绝缘绳索传递,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7.1.6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GB6095《安全带》的要求。

17.1.7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遮栏(围栏)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同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7.1.8低温或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采取保暖或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17.1.9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17.1.10在屋顶及其他危险的边沿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17.1.11峭壁、陡坡的工作场地或人行道上,冰雪、碎石、泥土应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应设1050~1200mm高的栏杆,栏杆内侧设180mm高的侧板。

17.1.12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17.1.13高处作业,除有关人员外,他人不得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遮栏(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若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如铺设木板等。 17.2安全带

17.2.1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的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

17.2.2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隔离开关(刀闸)支持绝缘子、母线支柱绝缘子、避雷器支柱绝缘子等]。

17.2.3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按附录O定期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7.2.4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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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耐磨,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操作应灵活。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m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17.3脚手架

17.3.1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和使用,应执行国家相关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7.3.2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禁止作业人员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

17.3.3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7.4梯子

17.4.1梯子应坚固完整,有防滑措施。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攀登时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的总重量。

17.4.2单梯的横档应嵌在支柱上,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使用单梯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约为60°。

17.4.3梯子不宜绑接使用。人字梯应有限制开度的措施。 17.4.4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附录R 紧急救护法

R1. 通则

R1.1紧急救护的基本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的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与医疗急救中心(医疗部门)联系救治。急救成功的关键是动作快,操作正确。任何拖延和操作错误都会导致伤员伤情加重或死亡。

R1.2要认真观察伤员全身情况,防止伤情恶化。发现伤员意识不清、瞳孔扩大无反应、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和循环,对脑、心重要脏器供氧。心脏停止跳动后,只有分秒必争地迅速抢救,救活的可能才较大。

R1.3现场工作人员都应定期接受培训,学会紧急救护法,会正确解脱电源,会心肺复苏法,会止血、会包扎、会固定,会转移搬运伤员,会处理急救外伤或中毒等。

R1.4生产现场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R2. 触电急救

R2.1触电急救应分秒必争,一经明确心跳、呼吸停止的,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急救中心(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应放弃现场抢救,更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脉搏的表现,擅自判定伤员死亡,放弃抢救。只有医生有权做出伤员死亡的诊断。与医务人员接替时,应提醒医务人员在触电者转移到医院的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 R2.2 迅速脱离电源

R2.2.1 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因为电流作用的时间越长,伤害越重。 R2.2.2 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一部分带电设备的所有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开。在脱离电源过程中,救护人员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如触电者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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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该伤员脱离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形成复合伤。 R2.2.3 低压触电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座,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但应注意到拉线开关或墙壁开关等只控制一根线的开关,有可能因安装问题只能切断零线而没有断开电源的火线。

(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座(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头切断电线,断开电源。

(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皮带、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又没有紧缠在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服,拉离电源。但因触电者的身体是带电的,其鞋的绝缘也可能遭到破坏,救护人不准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5)若触电发生在低压带电的架空线路上或配电台架、进户线上,对可立即切断电源的,则应迅速断开电源,救护者迅速登杆或登至可靠地方,并做好自身防触电、防坠落安全措施,用带有绝缘胶柄的钢丝钳、绝缘物体或干燥不导电物体等工具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R2.2.4 高压触电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1)立即通知有关供电单位或用户停电。

(2)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电源开关或熔断器。 (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注意抛掷金属线之前,应先将金属线的一端固定可靠接地,然后另一端系上重物抛掷,注意抛掷的一端不可触及触电者和其他人。另外,抛掷者抛出线后,要迅速离开接地的金属线8m以外或双腿并拢站立,防止跨步电压伤人。在抛掷短路线时,应注意防止电弧伤人或断线危及人员安全。 R2.2.5 脱离电源后救护者应注意的事项

(1)救护人不可直接用手、其他金属及潮湿的物体作为救护工具,而应使用适当的绝缘工具。救护人最好用一只手操作,以防自己触电。

(2)防止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可能的摔伤,特别是当触电者在高处的情况下,应考虑防止坠落的措施。即使触电者在平地,也要注意触电者倒下的方向,注意防摔。救护者也应注意救护中自身的防坠落、摔伤措施。

(3)救护者在救护过程中特别是在杆上或高处抢救伤者时,要注意自身和被救者与附近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防止再次触及带电设备。电气设备、线路即使电源已断开,对未做安全措施挂上接地线的设备也应视作有电设备。救护人员登高时应随身携带必要的绝缘工具和牢固的绳索等。

(4)如事故发生在夜间,应设置临时照明灯,以便于抢救,避免意外事故,但不能因此延误切除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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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进行急救的时间。 R2.2.6 现场就地急救

触电者脱离电源以后,现场救护人员应迅速对触电者的伤情进行判断,对症抢救。同时设法联系医疗急救中心(医疗部门)的医生到现场接替救治。要根据触电伤员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急救方法。

(1)触电者神志清醒、有意识,心脏跳动,但呼吸急促、面色苍白,或曾一度电休克、但未失去知觉。此时不能用心肺复苏法抢救,应将触电者抬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地方躺下,安静休息1~2小时,让他慢慢恢复正常。天凉时要注意保温,并随时观察呼吸、脉搏变化。条件允许,送医院进一步检查。

(2)触电者神志不清,判断意识无,有心跳,但呼吸停止或极微弱时,应立即用仰头抬颏法,使气道开放,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此时切记不能对触电者施行心脏按压。如此时不及时用人工呼吸法抢救,触电者将会因缺氧过久而引起心跳停止。

(3)触电者神志丧失,判定意识无,心跳停止,但有极微弱的呼吸时,应立即施行心肺复苏法抢救。不能认为尚有微弱呼吸,只需做胸外按压,因为这种微弱呼吸已起不到人体需要的氧交换作用,如不及时人工呼吸即会发生死亡,若能立即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和胸外按压,就能抢救成功。

(4)触电者心跳、呼吸停止时,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法抢救,不准延误或中断。

(5)触电者和雷击伤者心跳、呼吸停止,并伴有其他外伤时,应先迅速进行心肺复苏急救,然后再处理外伤。

(6)发现杆塔上或高处有人触电,要争取时间及早在杆塔上或高处开始抢救。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迅速将伤员扶卧在救护人的安全带上(或在适当地方躺平),然后根据伤者的意识、呼吸及颈动脉搏动情况来进行前(1)~(5)项不同方式的急救。应提醒的是高处抢救触电者,迅速判断其意识和呼吸是否存在是十分重要的。若呼吸已停止,开放气道后立即口对口(鼻)吹气2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搏动,则每5s继续吹气1次;若颈动脉无搏动,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2次,促使心脏复跳。为使抢救更为有效,应立即设法将伤员营救至地面,并继续按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具体操作方法见图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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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R1 杆塔上或高处触电者放下方法

1)单人营救法。首先在杆上安装绳索,将绳子的一端固定在杆上,固定时绳子要绕2~3圈,绳子的另一端放在伤员的腋下,绑的方法要先用柔软的物品垫在腋下,然后用绳子绕1圈,打3个靠结,绳头塞进伤员腋旁的圈内并压紧,绳子的长度应为杆的1.2~1.5倍,最后将伤员的脚扣和安全带松开,再解开固定在电杆上的绳子,缓缓将伤员放下。

2)双人营救法。该方法基本与单人营救法相同,只是绳子的另一端有杆下人员握住缓缓下放,此时绳子要长一些,应为杆高的2.2~2.5倍,营救人员要协调一致,防止杆上人员突然松手,杆下人员没有准备而发生意外。

7)触电者衣服被电弧光引燃时,应迅速扑灭其身上的火源,着火者切忌跑动,方法可利用衣服、被子、湿毛巾等扑火,必要时可就地躺下翻滚,使火扑灭。 R2.3伤员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R2.3.1 判断意识、呼吸和体位放置: R2.3.1.1 判断伤员有无意识的方法:

(1)轻轻拍打伤员肩部,高声喊叫,“喂!你怎么啦?”,如图图R2所示。 (2)如认识,可直呼喊其姓名。有意识,立即送医院。 (3)无反应时,立即用手指甲掐压人中穴、合谷穴约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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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R2 判断伤员有无意识 图R3 呼救

注意,以上3步动作应在10s以内完成,不可太长,伤员如出现眼球活动、四肢活动及疼痛感后,应即停止掐压穴位,拍打肩部不可用力太重,以防加重可能存在的骨折等损伤。 R2.3.1.2 呼救

一旦初步确定伤员意识丧失,应立即招呼周围的人前来协助抢救,那怕周围无人,也应该大叫“来人啊!救命啊!”,如图图R3所示。

注意,一定要呼叫其他人来帮忙,因为一个人作心肺复苏术不可能坚持较长时间,而且劳累后动作易走样。叫来的人除协助作心肺复苏外,还应立即打电话给救护站或呼叫受过救护训练的人前来帮忙。 R2.3.1.3 放置体位

正确的抢救体位是仰卧位。患者头、颈、躯干平卧无扭曲,双手放于两侧躯干旁。

如伤员摔倒时面部向下,应在呼救同时小心将其转动,使伤员全身各部成一个整体。尤其要注意保护颈部,可以一手托住颈部,另一手扶着肩部,以脊柱为轴心,使伤员头、颈、躯干平稳地直线转至仰卧,在坚实的平面上,四肢平放,如图R4所示。

注意,抢救者跪于伤员肩颈侧旁,将其手臂举过头,拉直双腿,注意保护颈部。解开伤员上衣,暴露胸部(或仅留内衣),冷天要注意使其保暖。

图R4 放置伤员 图R5 仰头举颏法

R2.3.2 通畅气道、判断呼吸与人工呼吸。

当发现触电者呼吸微弱或停止时,应立即通畅触电者的气道以促进触电者呼吸或便于抢救。通畅气道主要采用仰头举颏法。即一手置于前额使头部后仰,另一手的食指与中指置于下颌骨近下颏角处,抬起下颏,如图R5和图R6所示。

注意:严禁用枕头等物垫在伤员头下;手指不要压迫伤员颈前部、颏下软组织,以防压迫气道,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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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抬时不要过度伸展,有假牙托者应取出。儿童颈部易弯曲,过度抬颈反而使气道闭塞,因此不要抬颈牵拉过甚。成人头部后仰程度应为90°,儿童头部后仰程度应为60°,婴儿头部后仰程度应为30°,颈椎有损伤的伤员应采用双下颌上提法。

图R6 抬起下颏法 图R7 看、听、试伤员呼吸

R2.3.3 判断呼吸

触电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开放气道后10s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定伤员有无呼吸,见图R7 (1) 看:看伤员的胸、胸壁有无起伏动作。 (2) 听:用耳贴近伤员口鼻处,听有无呼气声音 (3) 试:用颜面部的感觉测试口鼻有无呼气气流。

若无上述体征可确定无呼吸。一旦确定无呼吸后,立即进行两次人工呼吸。 R2.3.2.3 口对口(鼻)呼吸

当判断伤员确实不存在呼吸时,应即进行口对口(鼻)的人工呼吸,其具体方是:

(1)在保持呼吸通畅的位置下进行。用按于前额一手的拇指与食指,捏住伤员鼻孔(或鼻翼)下端,以防气体从口腔内经鼻孔逸出,施救者深吸一口气屏住并用自己的嘴唇包住(套住)伤员微张的嘴。

(2)每次向伤员口中吹(呵)气持续1~1.5s,同时仔细地观察伤员胸部有无起伏,如无起伏,说明气未吹进,如图R9所示。

(3)一次吹气完毕后,应即与伤员口部脱离,轻轻抬起头部,面向伤员胸部,吸人新鲜空气,以便作下一次人工呼吸。同时使伤员的口张开,捏鼻的手也可放松,以便伤员从鼻孔通气,观察伤员胸部向下恢复时,则有气流从伤员口腔排出,如图R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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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R8 口对口吹气 图R9 口对口吸气

抢救一开始,应即向伤员先吹气两口,吹气时胸廓隆起者,人工呼吸有效;吹气无起伏者,则气道通畅不够,或鼻孔处漏气、或吹气不足、或气道有梗阻,应及时纠正。

注意:①每次吹气量不要过大,约600ml左右(6~7ml/kg)大于1200ml会造成胃扩张;②吹气时不要按压胸部,如附图-11所示;③儿童伤员需视年龄不同而异,其吹气量约为500ml左右,以胸廓能上抬时为宜;④抢救一开始的首次吹气两次,每次时间约1~1.5s;⑤有脉搏无呼吸的伤员,则每5s吹一口气,每分钟吹气12次;⑥口对鼻的人工呼吸,适用于有严重的下颁及嘴唇外伤,牙关紧闭,下颌骨骨折等情况的伤员,难以采用口对口吹气法。⑦婴、幼儿急救操作时要注意,因婴、幼儿韧带、肌肉松弛,故头不可过度后仰,以免气管受压,影响气道通畅,可用一手托颈,以保持气道平直;另一方面婴、幼儿口鼻开口均较小,位置又很靠近,抢救者可用口贴住婴幼儿口与鼻的开口处,施行口对口鼻呼吸 R2.3.3 判断伤员有无脉搏与胸外心脏按压。 R2.3.3.1 脉搏判断。

在检查伤员的意识、呼吸、气道之后,应对伤员的脉搏进行检查,以判断伤员的心脏跳动情况。(非专业救护人员可不进行脉搏检查,对无呼吸、无反应、无意识的伤员立即实施心肺复苏)。具体方法如下:

(1) 在开放气道的位置下进行(首次人工呼吸后)。 (2) 一手置于伤员前额,使头部保持后仰,另一手在靠近抢救者一侧触摸颈动脉。

(3) 可用食指及中指指尖先触及气管正中部位,男性可先触及喉结,然后向两侧滑移2~3cm,在气管旁软组织处轻轻触摸颈动脉搏动,如图R11所示。

图R11 触摸颈动脉搏

注意:①触摸颈动脉不能用力过大,以免推移颈动脉,妨碍触及;②不要同时触摸两侧颈动脉,造成头部供血中断;③不要压迫气管,造成呼吸道阻塞;④检查时间不要超过10s;⑤未触及搏动:心跳已停止,或触摸位置有错误;触及搏动:有脉搏、心跳,或触摸感觉错误(可能将自己手指的搏动感觉为伤员脉搏):⑥判断应综合审定:如无意识,无呼吸,瞳孔散大,面色紫绀或苍白,再加上触不到脉搏,可以判定心跳已经停止。⑦婴、幼儿因颈部肥胖,颈动脉不易触及,可检查肱动脉。肱动脉位于上臂内侧腋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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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w0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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