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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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案例讨论

案例1、

2004年某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较快决定增资扩股。经与某建筑公司洽谈并签订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以一幢作价1亿元的写字楼入股该商业银行,在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后,商业银行前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但未获准,理由是办理变更登记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接着商业银行又发现建筑公司准备入股的资产已向某银行作了抵押,于是拒绝建筑公司的入股要求,而建筑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了协议,资产抵押并不影响使用为由,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手续。

问:

(1)写字楼是否可以用做资产入股?

(2)此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为商业银行作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合

法?

(3)已经作了抵押的楼房是否可以作为入股的资产?为什么? (4)商业银行与某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2、

某国有非金融企业职工王某,专门负责帮助别人筹措资金。他以较高利息为条件吸纳他人资金,再以更高利息向需要资金者放贷,获利颇丰。其间,有知情人员向该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了王某的行为,但监管机构认为,王某为个人,并非金融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由于王某的经营出现危机,无法按期偿还他人的资金,社会影响恶劣。此时银行业监管机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冻结王某的财产、限制他本人出境并进行罚款。问:

(1)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接群众举报后,监管机构的反应是否合适,为什么? (3)监管机构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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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甲公司于2001年3月3日在某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由乙公司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逾期后,工商银行多次催要,甲公司无力支付。工商银行与甲公司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出的款项360万元直接归还了原贷款300万元的本息,即以贷还贷,并约定仍以乙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但乙公司没有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以贷还贷后,甲公司对新的贷款仍无力偿还。2004年6月8日,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借款360万元本息,并对乙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1、 分析本案以贷还贷效力?

2、抵押人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案例4

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 ,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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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问题: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5

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套。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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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6】

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A区设立A区分行,经考察研究后,决定了A区分行的办公地点,并落实了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然后,市商行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方针计划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市商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久,A区分行的经营前准备发生意外,一是原拟订作为A区分行营业地的写字楼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交付使用,A区分行所在地只好另寻新址;二是不久后,A区分行行长李某携A区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A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由于以上变故的影响,A区分行迟迟无法开业经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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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A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问题: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经过哪些程序?

2、A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事项?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A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7】

海口市A公司的邱某经郑某(某银行文昌市支行原事后监督员,已因诈骗罪被判刑)介绍与B公司洽谈在文城合作兴建一幢商品楼。B公司提出,A公司须在文城存入数量相当的款项作为工程保证金方可签订合同。邱某便向时任C公司经理的余某求助。余某答应拿出150万元存入某行文昌支行一个月作为A公司的资信资金,但限定所有权、使用权属于C公司,A公司及其他人不得动用,且A公司应支付报酬10万元。1995年7月3日,C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汪某将150万元汇往某行文昌支行,并转存于该行文中坡储蓄所“A公司”03-16639-55帐户上,存款凭条、密码由汪健填写,存款期限为一个月。款项存入后,邱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必须凭汪某本人身份证和密码方可动用此款,不能挂失”。郑某在该保证书上签署“同意”。该保证书交给汪某一份,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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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给文中坡储蓄所备查,并要求文中坡储蓄所按保证书的内容保证该款安全操作。尔后,郑某以将存折给领导过目以便于引资操作为由,欺骗汪某将存折交其暂时持有,又以非法手段获取存折密码,然后凭存折和密码到文中坡储蓄所将150万元转入其朋友在该所开设的“乾吉物业”帐户上。从1995年7月10日至7月27日,郑某先后取出现金1499000元(余1000元未取出)。郑某诈骗案被侦破后共追回赃款100万元退还C公司,尚余49.9万元至今无法追回。C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行文昌支行赔偿存款49.9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存折、保证书、进帐单、取款凭条、汇票、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为证。

问题: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储户与存款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8】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三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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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存入。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银行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系按相关规定操作,不存在过错。银行还指出,宁某与金某属夫妻关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未实际发生。

问题:

1、在我国,存单挂失补领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2、在我国,存单补领是否绝对排斥代理制度?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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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v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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