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及技术法规简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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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简介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为了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各国(地区)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实情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对汽车和挂车及部件、独立技术总成、系统进行认证。认证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型式试验;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欧洲、美国、日本三种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这三种认证制度,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已相当成熟,为世界各国所参照或引用。

认证制度是依据相应法律建立的,并有配套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做支撑。

1 美国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自我认证 强制召回)和法规体系

1.1 认证制度

1953年,美国在世界上首先颁发《联邦车辆法》,政府由此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美国汽车法规有联邦法规,也有州法规。即按照联邦法规对汽车进行统一的认证。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自我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强制认证)。 1.1.1 安全认证

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因此说,\自我认证\体现了美国式的自由-汽车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具有直接发言权。

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的性能符合法规要求。在美国,汽车安全的最高主管机关是隶属于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NHTSA)。为确保车辆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的要求,NHTSA可随时在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市场中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也有权调验厂家的鉴定实验数据和其他证据资料。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将向制造商通报,责令其在限期内修正,并要求制造商召回故障车辆,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召回。同时,如果不符合法规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厂家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罚款。在这种严厉的处罚背景下,汽车企业对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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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毫懈怠,而且对召回非常\热心\,一旦发生车辆质量瑕疵,就主动召回,否则,被公路交通安全署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美国的自我认证方式,尽管表面看来较宽松,实际上汽车企业要真正为自己的产品负责,所有制造商并不敢弄虚作假。 1.1.2 环保认证

美国对汽车产品在环保方面按照技术法规要求实施EPA认证,这和美国汽车产品安全认证不同,最开始比较接近于政府的型式批准。

制造厂家首先向EPA提出EPA认证申请,同时附上车辆相关的说明书、技术参数、试验规程、试验报告的数据和资料,并提交车辆排放装置50000英里或1500小时耐久性试验的结果。

EPA在审查认证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按发动机族分类选择样车在EPA自己的试验室或直接利用生产厂家的试验室进行EPA法规所要求的试验,如果试验结果符合EPA法规的要求,则认为该车型通过EPA认证,并给予官方公布,发放EPA认证标志。 1.2 法规体系 1.2.1 安全法规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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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2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1项。 FMVSS500系列---- 1项。

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 信息收集权

CFR第49篇第552部分 申请制定有关法规 CFR第49篇第553部分 法规制定程序 CFR第49篇第555部分 对FMVSS的暂时豁免

CFR第49篇第565部分 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 CFR第49篇第566部分 制造商识别 CFR第49篇第567部分 认证

CFR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

CFR第49篇第575部分 消费者信息法规 CFR第49篇第576部分 记录的保持 CFR第49篇第580部分 里程表披露要求 CFR第49篇第581部分 保险杠标准

CFR第49篇第591部分 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 CFR第49篇第596部分 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

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CFR第49篇第556部分 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CFR第49篇第557部分 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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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第49篇第573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报告 CFR第49篇第577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通知 CFR第49篇第579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责任

1.2.2 环保法规

在美国《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即EPA,制定了汽车的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汽车技术法规。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成立于1970年12月,是由5个部门和独立政府部门的15个单位合并而成。直属联邦政府,它既是美国政府控制污染措施的执行机构,也是制定环保法规(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污染等方面法规)的主要机构,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0篇中,其中专门针对汽车(包括新车、在用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中。这些法规在体系主要按照各种不同的车型及不同年型的车辆分为不同的法规分部,目前共有20个分部。

法规号 项目名称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新重型发动机和1985年及A分部 以后年型的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排放法规 B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排放试验规程 C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新的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低温试验规程 D分部 新汽油、柴油重型发动机排气排放试验规程 E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法规 F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试验规程 G分部 新轻型车辆选择性实施检查(SEA) H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在用车排放法规 I分部 新重型柴油机烟度排放试验规程 J分部 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符合性计划费用 K分部 新重型发动机、重型车辆、轻型载货车选择性实施检查(SEA) 4

L分部 汽油机、重型柴油机及重型车(包括轻型载货车)不一致的处罚 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蒸发排放物试验M分部 规程 N分部 新奥托循环发动机、重型柴油机排气排放物法规,气体和微粒排放物试验规程 以汽油为燃料的新奥托循环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的排放法规,认证简化试验O分部 规程 奥托循环重型发动机;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P分部 重型发动机;新奥托循环轻型载货车;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轻型载货车排放法规,怠速试验规程 Q分部 新的及在用机动车和发动机海拔高度性能调整法规 R分部 针对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国家志愿性低排放车辆计划的一般规定 在控制新的和在用的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完整的奥托循环重型车辆的空气S分部 污染方面的一般符合性规定 AA分部 第86部分的报告和记录要求 同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一样,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还针对汽车的排放控制单独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性的技术法规,它们主要收录在CFR第40篇第85部分中,见下表:

法规号 A分部---E分部 备用 豁免作为市场配件的改用燃料系统,使其可不满足禁止改动的要F分部 求 G分部---N分部 O分部 P分部 备用 城市大客车改装要求 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进口 对于非公路用车辆和发动机,美国各州标准的优先实施权和弃权Q分部 规程 R分部

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豁免 5

S分部 T分部 U分部 V分部 W分部 召回法规 排放缺陷报告要求 备用 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法规和市场配件的自愿性认证计划 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简易试验 《清洁空气法》第二篇A部分第177章中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X分部 用发动机年型的确定 1.2.3 节能法规

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授权,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主要规定了制造厂商在各车型年(model year)内必须遵守的公司汽车平均燃料经济性指标,即各公司在个车型年内所生产的所有车型的最高平均燃油经济性水平,简称CAFE 单位为英里/加仑,这部分法规同样收录在CFR第49篇中。此外,美国EPA(联邦环境保护署)也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的汽车技术法规,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燃料经济性的试验规程、计算规程、标识等方面的内容,它们都收录在CFR第40篇中的第600部分。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同样采取自我认证的实施方式。 CFR第49篇第523部分 车辆分类

CFR第49篇第525部分 豁免满足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

CFR第49篇第526部分 放宽执行美国1980年汽车燃油节约法的申请和计划 CFR第49篇第529部分 多阶段汽车制造商

CFR第49篇第531部分 乘用车(passenger automobile)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 CFR第49篇第533部分 轻型载货车燃油经济性标准

CFR第49篇第535部分 轻型载货车CAFé值前三年和后三年的使用 CFR第49篇第537部分 汽车燃油经济性的报告 CFR第49篇第538部分 替代燃料车辆的生产鼓励措施

CFR第40篇第600部分A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一般规定 CFR第40篇第600部分B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试验规程 CFR第40篇第600部分C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计算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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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值的规程

CFR第40篇第600部分D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标识 CFR第40篇第600部分E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销售商对燃料经济性信息的获取

CFR第40篇第600部分F分部 1978年年型的乘用车、1979年年型或以后年型的汽车(轻型载货车和乘用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确定制造商平均燃料经济性的规程

1.2.4 防盗法规

1984年美国发布《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根据该法令的规定,相应在美国《机动车辆信息及成本节约法》中增加新的篇章:第六篇:防盗 。这些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盗窃机动车辆后,非法拆解获取其零部件,要求乘用车辆(passenger cars)及其主要的可更换零部件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VIN);要求美国运输部完成旨在减少和阻止机动车辆盗窃的法规制定工作,包括制定机动车辆防盗技术法规,选择确定哪些车辆及这些车辆中的哪些零部件具有较高被盗风险(定量地确定出车辆的被盗率),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VIN);要求保险公司有义务向美国联邦政府提供有关车辆被盗及被找回的情况记录。

从1985年开始,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上述法律的授权下,对机动车辆防盗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法规

CFR第49篇第542部分 选择应满足防盗标准的系列车型的规程 CFR第49篇第541部分 联邦机动车辆防盗标准 CFR第49篇第544部分 保险公司报告要求 CFR第49篇第543部分 对车辆防盗标准的豁免

1992年美国政府又公布《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进一步加严对车辆防盗的法制化管理。该法规定拥有或开办“拆解场(Chop Shop)”、拆解被盗窃车辆都将被联邦政府视为严重的犯罪,将被处以严厉的惩罚;该法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机动车辆产权证信息联网系统,并相应出台了专门的法律 ,这样当犯罪分子将被盗车辆拿到其它的州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就可以通过车辆VIN号码或其它数据在该信息联网系统中查到被盗车辆原有产权证的所有真实信息,杜绝犯罪分子重新获得合法的产权证,也使任何一个车辆购买者能通过此信息联网系统了解该车辆的真实来源和历史,避免买到被盗窃的车辆。《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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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将该法由美国运输部负责具体执行,1996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将该法转交美国司法部执行。

2 欧洲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型式认证 自愿召回)

2.1 认证制度

欧洲各国实行的虽然也是认证制度,但与美国有较大的区别就在于美国是由企业自己进行认证,欧洲则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而且欧洲对流通过程中车辆质量的管理没有美国那样严格,他们是通过检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来确保产品质量的。因此可以说,美国对汽车的管理是推动式的,政府推着企业走;而欧洲则是拉动式的,政府拉着企业走

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UN/ECE法规(自由采用,标志为E,只涉及系统、部件,不包括整车。)、EEC/EC指令(强制执行,标志为e,包括整车、系统和部件),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为欧盟各成员国认可,但检测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

要获得E标志或e标志,首先产品要通过检测,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至少要达到ISO9000标准的要求。

欧洲也实行缺陷产品召回,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实行企业自愿召回,企业发现车辆有问题,就可自行召回,但要向国家主管机关上报备案。但如果企业隐瞒重大质量隐患或藏匿用户投诉,一经核实将面临处罚。 2.2 法规体系

主要有欧洲联盟委员会汽车指令(EEC/EC)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技术法规(UN/ECE),EEC/EC是强制的,有62个;EEC/EC是自愿的,有122个,其中有58个法规与EEC/EC指令的技术内容是等效的。 2.2.1 EEC/EC指令 序号 1 整车型式认证 2 机动车辆允许声级和排气系统 指令内容 指令号 70/156/EEC 2007/46/EC 70/157EEC 8

3 机动车辆气体污染物 4 机动车及其挂车液体燃料箱和后保护装置 5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的固定及其安装空间位置 6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装置 7 机动车辆车门及其门铰链 8 机动车辆音响报警装置 9 机动车辆后视镜和后视镜安装 10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制动 11 机动车辆无线电骚扰 12 机动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污染物(烟度) 机动车辆内饰件(除车后视镜、操纵件、车顶或滑动车顶、座椅靠背及其后部部件以外的乘客舱内部部件) 70/220/EEC 715/2007 692/2008 70/221/EEC 70/222/EEC 70/311/EEC 70/387/EEC 70/388/EEC 71/127/EEC 2003/97/EC 71/320/EEC 72/245/EEC 72/306/EEC 715/2007 692/2008 74/60/EEC 74/61/EEC 74/297/EEC 74/408/EEC 74/483/EEC 75/443/EEC 76/114/EEC 76/115/EEC 76/756/EEC 76/757/EEC 13 14 机动车辆防盗装置 15 机动车辆发生碰撞时转向机构防驾驶员伤害性能 16 机动车辆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强度 17 机动车辆外部凸出物 18 机动车辆车速表及倒车装置 19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铭牌 20 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点 21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22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回复反射器 23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示阔灯、前位置灯(侧)、后位置灯(侧)、76/758/EEC 制动灯、侧标志灯、昼间行车灯 76/759/EEC 76/760/EEC 76/761/EEC 76/762/EEC 77/389/EEC 77/538/EEC 77/539/EEC 77/540/EEC 77/541/EEC 77/649/EEC 78/316/EEC 78/317/EEC 9

24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指示灯 25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灯 26 机动车辆前照灯及其白炽灯泡 27 机动车辆前雾灯及其灯丝灯泡 28 机动车牵引装置 29 机动车及其挂车后雾灯 30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倒车灯 31 机动车辆驻车灯 32 机动车辆安全带及其约束系统 33 机动车辆驾驶员前方视野 34 机动车辆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标志 35 机动车辆除霜和除雾系统

36 机动车辆洗涤器和刮水器系统 37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加热系统 38 机动车辆护轮板 39 机动车辆座椅头枕 40 机动车辆CO2排放及燃料消耗 41 机动车辆发动机功率 42 机动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点燃式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气体污染物 78/318/EEC 78/548/EEC 2001/56/EC 78/549/EEC 78/932/EEC 80/1268/EEC 715/2007 692/2008 80/1269/EEC 88/77/EEC 2005/55/EC 89/297/EEC 91/226/EEC 92/21/EEC 92/22/EEC 92/23/EEC 92/24/EEC 92/114/EEC 94/20/EC 95/28/EC 96/27/EC 96/79/EC 97/27/EC 98/91/EC 2000/40/EC 2001/85/EC 2003/102/EC 2005/64/EC 2005/66/EC 2006/40/EC 43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侧面保护 44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 45 M1类机动车辆质量及尺寸 46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安全玻璃及玻璃材料 47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轮胎及其安装 48 机动车辆限速装置或类似的车载限速系统 49 N类机动车辆驾驶室外部突出物 50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机械连接装置及其这些装置在车辆上的连接 51 机动车辆内部结构所用材料的燃烧特性 52 机动车辆在发生侧面碰撞时的乘员保护 53 机动车辆在发生正面碰撞时的乘员保护 54 M1类以外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质量及尺寸 55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机动车辆及其挂车 56 机动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 57 8座以上(驾驶员除外)车辆的结构安全 58 对行人及其它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的保护 59 机动车辆的再使用性、再利用性和回收利用性 60 车辆前保护系统 61 机动车辆空调系统排放 2.2.2 UN/ECE法规 序号 法规代号 1 ECE R1 2 ECE R2 3 ECE R3 法 规 名 称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R2/或HS1类白炽灯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前照灯用白炽灯泡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反射装置的统一规定 10

4 ECE R4 5 ECE R5 6 ECE R6 7 ECE R7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发射欧洲型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机动车封闭式前照灯(SB)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转向指示器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及其挂车前后位置(侧边)灯、制动灯和示廓灯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卤素灯(H1、H2、H3、HB3、HB4、8 ECE R8 H7、H8、H9、HIR1、HIR2和/或H11)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9 ECE R9 关于就噪声方面批准L2、L4和L5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0 ECE R10 关于就电磁兼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1 ECE R11 关于就门锁和车门保持件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2 ECE R12 关于就碰撞中防止转向机构伤害驾驶员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3 ECE R13 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M类、N类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4 ECE R13--H 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乘用车的统一规定(欧美日协调版) 15 ECE R14 关于就安全带固定点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关于就发动机气体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装有点火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16 ECE R15 机的车辆的统一规定--点火式发动机的功率测量方法--车辆的油耗测量方法 17 ECE R16 关于批准机动车成年乘客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统一规定 18 ECE R17 关于就座椅、座椅固定点和头枕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9 ECE R18 关于就防盗方面批准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20 ECE R19 关于批准机动车前雾灯的统一规定 21 ECE R20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卤素灯(H4)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22 ECE R21 关于就内饰件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23 ECE R22 关于批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用头盔和面罩的统一规定 24 ECE R2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倒车灯的统一规定 关于1.就可见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压燃式(C.I)发动机 2.就安装已批准25 ECE R24 型式的C.I.发动机方面批准机动车 3.C.I.发动机的功率测量的统一规定 26 ECE R25 关于批准与车辆座椅一体或非一体的头枕的统一规定 27 ECE R26 关于就外部突出物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28 ECE R27 关于批准提前警告三角板的统一规定 29 ECE R28 关于就声响信号方面批准声报警装置和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30 ECE R29 关于就商用车辆驾驶室乘员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1 ECE R30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气压轮胎的统一规定 32 ECE R31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卤素封闭式(HSB)机动车前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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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一规定 33 ECE R32 关于就追尾碰撞中被撞车辆的结构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4 ECE R33 关于就正面冲撞中被撞的结构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5 ECE R34 关于就火灾预防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6 ECE R35 关于就脚控制件的布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7 ECE R36 关于就一般结构方面批准大型客车的统一规定 38 ECE 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白炽灯的统一规定 39 ECE R38 关于批准机动车和挂车后雾灯的统一规定 40 ECE R39 关于就车速表及其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41 ECE R40 关于就发动机气体污染物的排放方面批准装有点火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42 ECE R41 关于就噪声方面批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43 ECE R42 关于就车辆前、后保护装置(保险杠等)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44 ECE R43 关于批准安全玻璃和玻璃材料的统一规定 45 ECE R44 关于批准机动车儿童乘客约束装置(儿童约束系统)的统一规定 46 ECE R45 关于就前照灯清洗器方面批准机动车辆和批准前照灯清洗器的统一规定 47 ECE R46 关于批准后视镜和就后视镜的安装方面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48 ECE R47 关于就发动机的气体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装有点火发动机的轻便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关于就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压燃式发动机和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及其类似车辆前后位置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统一规定 49 ECE R48 关于就灯光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50 ECE R49 51 ECE R50 52 ECE R51 关于就噪声排放方面批准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53 ECE R52 关于小型公共运输车辆的结构的统一规定 54 ECE R53 关于就灯光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L3类车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55 ECE R54 关于批准商用车辆及其气压轮胎的统一规定 56 ECE R55 关于批准汽车列车机械联结件的统一规定 57 ECE R56 关于批准轻便摩托车以及类似车辆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58 ECE R57 关于批准摩托车以及类似车辆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59 ECE R58 关于1.批准后下部防护装置 2.就已批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 3.就后下部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关于就驾驶员操纵的控制件,包括控制件的识别,信号装置和指示器方面批准两轮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60 ECE R59 关于批准备用消声系统的统一规定 61 ECE R60 62 ECE R61 关于就驾驶室后挡板的前向外部突出物方面批准商用车的统一规定 63 ECE R62 关于就防盗方面批准带有操纵把的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64 ECE R63 关于就噪声方面批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12

65 ECE R64 关于批准装有应急备用车轮/轮胎的车辆的统一规定 66 ECE R65 关于批准机动车特别警告灯的统一规定 67 ECE R66 关于就上部结构强度方面批准大型乘客车的统一规定 68 ECE R67 关于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特殊装置的统一规定 69 ECE R68 关于就最大车速的测量方面批准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70 ECE R69 关于批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标志牌的统一规定 71 ECE R70 关于批准重,长型车辆后标志牌的统一规定 72 ECE R71 关于就驾驶员视野方面批准农用拖拉机的统一规定 73 ECE R72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并装有卤素灯(HS1灯)的摩托车前大灯统一规定 74 ECE R73 关于就侧碰撞方面批准货车、挂车和半挂车的统一规定 75 ECE R74 关于就灯光和光信号装置方面批准轻便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76 ECE R75 关于批准摩托车气压轮胎的统一规定 77 ECE R76 关于批准发射远光和近光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78 ECE R77 关于批准机动车驻车灯的统一规定 79 ECE R78 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L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80 ECE R79 关于就转向装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81 ECE R80 关于就座椅及其固定点方面批准大型客车座椅和车辆的统一规定 82 ECE R81 关于就车把上后视镜的安装方面批准后视镜及带与不带边斗的二轮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83 ECE R82 关于批准装有白炽卤素灯(HS2)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84 ECE R83 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油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的统一规定 85 ECE R84 关于就油耗测量方面批准装有内燃机的轿车的统一规定 86 ECE R85 关于就净功率测量方面批准用于驱动M类机动车辆的内燃机的统一规定 87 ECE R86 关于就灯光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农林拖拉机的统一规定 88 ECE R87 换向批准机动车白天行车灯的统一规定 89 ECE R88 关于批准摩托车反光轮胎的统一规定 90 ECE R89 关于1.就最高车速限制方面批准车辆 2.就已批准型式的最高车速限制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 3.批准车速限制装置的统一规定 91 ECE R90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用可更替制动衬片总成的统一规定 92 ECE R91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侧标志灯的统一规定 93 ECE R92 关于批准摩托车可更换排气消声系统的统一规定 94 ECE R93 关于1.批准前下部防护装置 2.就已批准型式的前下部防护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 3.就前下部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95 ECE R94 关于就前碰撞中乘员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96 ECE R95 关于就侧碰撞中乘员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97 ECE R96 关于就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拖拉机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的统一规定 98 ECE R97 关于就其报警系统方面批准车辆报警系统和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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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CE R98 关于批准装用气体放电光源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100 ECE R99 101 ECE R100 关于批准用于已通过认证的机动车的气体放电灯具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关于就结构和功能安全性的特殊要求方面批准蓄电池电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关于就CO2和油耗的测量方面批准装用内燃机的乘用车和就电消耗量和电102 ECE R101 压范围的测量方面批准装用电传动系的M1和N1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03 ECE R102 关于1.批准紧耦合装置2.就已批准的紧耦合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04 ECE R10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可更换催化转化器的统一规定 105 ECE R104 关于批准重、长型机动车及其挂车后反射标志的统一规定 106 ECE R105 关于就特殊结构特征方面批准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107 ECE R106 关于批准农用机动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的统一规定 108 ECE R107 关于就一般结构方面批准大型双层乘用车的的统一规定 109 ECE R108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轮胎的生产的统一规定 110 ECE R109 关于批准商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轮胎的生产的统一规定 关于:I.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的机动车的特殊部件111 ECE R110 II.就已批准的特殊部件的安装方面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的机动 112 ECE R111 关于就倾翻稳定性方面批准N类和O类罐式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113 ECE R112 114 ECE R113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远光和/或近光和装有白炽灯泡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发射对称远光和/或近光和装有白炽灯泡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 1.更换性气囊系统用气囊组件;2.装有已经批准的气囊组件115 ECE R114 的更换性转向轮;3.安装在转向轮以外部位的更换性气囊系统的统一规定。 关于批准:1.在其驱动系统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上安装的特殊116 ECE R115 液化石油气加注系统; 2. .在其驱动系统中使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辆上安装的特殊压缩天然气加注系统的统一规定” 117 ECE R116 关于机动车辆防盗保护的统一技术规定 118 ECE R117 在滚动噪声方面批准轮胎的统一规定 119 ECE R118 用于某些类型机动车辆内部结构的材料的燃烧特性的统一技术规定 120 ECE R119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转弯灯(弯道照明灯)的统一规定 121 ECE R120 关于就净功率的测量批准农林拖拉机和非道路机动机械装用的内燃机的统一规定 122 ECE R121 就手操纵件、信号装置、指示器的位置和识别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123 ECE R122 关于就加热系统批准M、N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24 ECE R12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适应性前照灯(AFS)的统一规定 14

125 ECE R124 关于批准轿车车轮的统一规定 126 ECE R125 关于就驾驶员前视野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127 ECE R126 关于批准用于保护乘员免受移位行李伤害、作为非原始车辆装备供应的隔离系统的统一规定 2.2.3 GTR法规

1998年6月25日,WP29在日内瓦制订《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简称《1998年协定书》,世界各国以此协定书为法律框架,共同制修订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到目前为止已制定出3个。27个国家加入,我国已经加入。

3 日本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

3.1 认证制度

日本汽车认证制度与欧洲比较接近,但有自己的特色,是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根据这些制度,汽车制造商在新型车的生产和销售之前要预先向运输省提出申请以接受检查。其中,《型式指定制度》对具有同一构造装置、性能,并且大量生产的汽车进行检查。《新型汽车申报制度》针对的是型式多样而生产数量不是特别多的车型,如大型卡车、公共汽车等。《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针对的则是数量较少的进口车。

代表日本型式认证制度特点的应该是《型式指定制度》,该制度审查的项目主要有:

一、汽车是否符合安全基准(车辆的尺寸、重量、车体的强度、装置的性能、排放、噪声等等)。

二、汽车的均一共同性(生产阶段的质量管理体制)。 三、汽车成车后的检查体制等。

以上的检验合格后,制造商才能拿到该车型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但获得型式认证后,还要由运输省进行\初始检查\,目的是保证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车都要达标。达标后的车辆依法注册后就可以投入使用了。但如果投放市场的车辆与检验时的配备不同,顾客可以投诉

日本实行的召回制是由厂家将顾客投诉上报运输省,如果厂家隐瞒真相,将顾客的投诉“束之高阁\,造成安全问题后,政府主管部门会实行高额惩罚。 3.2 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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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 事故防范措施(主动安全) 1、车窗玻璃(第29条),2、刮水器、除霜除雾系统(第45条),3、后视镜(第44、64-2条),4、最前方和最左方车镜(第44条),5、前照灯(第32、62条),6、前照灯(第32、62条),7、前雾灯(第33条),8、转弯灯(第33-2条),9倒车灯(第40条) 1、示廓灯(第34条)2、前示廓灯(第34-2条),3、尾灯(第37、62-3条)4、驻车灯(第37-3条),5、后示廓灯(第37-4条)后反射器(第35、38、63条),7危险警报灯(第41-3条),8、紧急信号装置(第43-2条),9警报反射器(第43-3条),10后雾灯(第37-2条),11侧示廓灯和侧反射器(第35-2条)12大型后回复反射器(第38-2条) 1、前照灯(第32、62条),2、前雾灯(第33条)3、对灯光颜色等的限制(第42条) 1喇叭(第43、64、72条),2转向指示灯(第41、63-2条),3辅助转向指示灯(第41-2条),4制动灯(第39、62-4条)可视性 被识别性 防眩目 信息传递 5辅助制动灯(第39-2条),6紧急制动指示装置(第43-4条)7车速表(第46、65-2条)8速度指示装置(第48-3条) 1最大稳定倾角(第5条),2最小离地间隙(第3条),3最小转弯半径(第6条),前轮定位(第11条) 1行走系(第9条) 1制动性能(第12条),2制动液(第12条),3防抱死系统(第12条),4制动液泄漏警报(第12条) 1防盗报警装置(第43-5条) 1控制系(第10条) 1驾驶员座椅(第21条),2座椅(第22条) 1保护行人用的侧板(第18-2条),2车身凸出物(第18条),3凸出旋转部分的防护(第18条) 1安全带(第22-3条),2头部约束装置(第22-4条),3儿童约束装置(第第22-5条) 1减轻转向盘碰撞(第11条),2减轻仪表板碰撞(第20条),3减轻椅背碰撞(第22条),4 减轻遮阳板碰撞(第45条)5减轻车内后视镜碰撞(第44条),6座椅固定点强度(第22条) 1正面碰撞中的乘员防护(第18条),侧面碰撞中的乘员防护(第18条),3车门保持系统(第25条),4通道(第23事故防范措施(主动安全) 驾驶特性 操纵稳定性 行走系 制动系统 报警装置 功能 维持 控制装置 驾驶环境 其它 乘员约束装置 乘减少伤害措施(被动安全) 车辆 车身 员 减轻车内碰撞 条),5紧急出口(第26条),6乘员舱(第20条)7站立空间(第24条),8出入口(第25条)9车架和车身(第18条),10车身(第71条) 16

安全玻璃 防止车辆损坏 行人保护 1车窗玻璃(第29条) 1后下部防护装置(第18-2条) 1侧行人保护板(第18-2条),2车身凸出物(第18条),3减轻外后视镜碰撞(第14条),4凸出旋转部分的防护(第18条) 1碰撞中预防燃油泄漏(第15条),2内饰材料的抗燃烧性(第20条) 1燃油标准(第1-2条),2燃油系统(第15、16、17条) 1噪声控制装置(第30条),2排放控制装置(第31条),特定车辆的特殊尾部(第31-2条) 1急救车辆(第49条),2道路维修车辆(第49-2条),3运输乘客车辆(第50条),4气体运输车辆(第50-2条),5火药运输车辆(第51条)6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第52条) 1术语定义(第1条),2破坏试验(第1-3条),3机动车参数(长度、宽度和高度)(第2、59、68条),总重(第4条),轴重及轮重(第4-2条),接地部分及接地压力(第7、60、69条),4发动机和传动系(第8条),5锁止装置(第11-2条),6电气装置(第28条),10牌照灯(第36条),11灭火器(第47条),12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第48条),13行驶记录仪(第48-2条)14临时乘客定员(第54条),15法规的放宽(第55、56、57、67、73条),16法规适用的例外情况(第58、67-2条)17在缔约国注册车辆的特殊情况(第58-2条),18与申请有关事务的处理(第67-2条),19在缔约国注册的摩托车的例外情况(第67-3条) 附表1不可燃物品、附表1-2汽油和柴油标准,附表2噪声等级的测量,附表3操作条件(10.15工况),附表4操火灾预防 燃油系统 环保装置 专用车辆 其它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附表 作条件(11工况),附表5操作条件(汽油或LPG车辆13工况),附表6操作条件(柴油车辆13工况),附表7两轮车辆工况,附表8燃油蒸发排放的测量条件 4 我国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

4.1 认证制度

我国的汽车工业起步比较晚,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逐步的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品质量管理理念和政府职能也随之改变,开始引进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产品认证和合格评定程序,从而建立了我国的产品认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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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汽车产品的认证比较复杂,目前存在着三种管理形式: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的“CCC认证制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管理制度”;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目录》管理制度”;交通部的“《车型表》管理制度”。

CCC认证制度: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通过后发CCC认证证书和标志,对象为所有类型的新生产的国产和进口汽车及14种零部件。

《公告》管理制度:对汽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对产品进行可靠性和强检项检验,通过后发布公告,对象为所有类型的国产新生产汽车。

《目录》管理制度:对汽车及发动机排放、噪声项目进行检验以及一致性核查,通过后发布目录,对象为所有类型的新生产汽车及发动机。

《车型表》管理制度:对汽车油耗进行检验,通过后发布车型表,对象为从事营运的3500kg以上的客车和货车。

CCC认证制度历史 起始时间 1989~2002 2002~今 管理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 适用产品 进口 √ √ 过产 —— √ 备注 CCIB CCC 公告管理历史

检验内容 起始时间 82年 86年 93年 98年 1995年6月30日 1997年1月1日 1999年1月1日

管理部门 可靠性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机械工业部 √ √ √ √ 国家机械工业局 √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强检项 —— —— —— —— 12项 25项 34项 备注 三联单 目录 目录 目录 目录 目录 公告 18

2000年4月1日 2000年11月1日 2003年4~5月 2003年8月 2004年3月 2004年7月20日 2004年9月20日 2006年10~11月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8年7月11日 2008年9月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 √ √ √ √ √ √ √ √ 40项 43项 43项 46项 48项 74项 74+1项 74+1项 81+1项 83+1+1项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4.2 法规体系

我国汽车标准制定的比较晚,刚制定时参照了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法规,选择了其先进的部分。但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和欧洲汽车产品及企业进入中国,我国的汽车标准逐渐向欧洲法规靠拢,再结合我国道路、车辆、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了我国的标准体系(GB,GB/T),涉及安全(主动安全、被动安全,一般安全)、环保(排放、电磁干扰、噪音、有毒有害物质、可回收)、节能(降低能源和材料消耗、可再利用)、防盗等。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GB4599-2007 GB21259-2007 GB4660-2007 GB5920-1999 GB5920-2008 GB15235-2007 GB15766.1-2000 备注 2010-1-1实施 1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2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3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4 配光性能 5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6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参数性能 19

GB15766.1-2008 7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性能要求 GB/T GB11554-1998 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2008 2010-1-1实施 15766.2-2007 GB17509-1998 9 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2008 10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11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12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13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8408-2001 GB18409-2001 GB18099-2000 GB4785-2007 GB11564-1998 1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1564-2008 15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16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17 车身反光标识 18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19 汽车昼间行车灯配光性能 20 汽车制动软管 21 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22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23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 GB19151-2003 GB21260-2007 GA 406-2002 GB 23254-2009 GB 23255-2009 GB16897-1997 GB12676-1999 GB21670-2008 GB/T13594-2003 2010-1-1实施 2009-5-1实施 2009-7-1实施 2010-1-1实施 计划修订 20

24 汽车转向系统基本要求 25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26 轿车轮胎 27 轿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 28 轿车轮胎强度试验方法 29 轿车轮胎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试验方法 30 载重汽车轮胎 31 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 32 载重汽车翻新轮胎 33 汽车轮胎气压检测系统 34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7675-1999 GB5763-1998 GB9743-2007 已审查 GB/T 2978-2008 GB/T 4503-2006 GB/T21910-2008 GB9744-2007 GB/T 2977-2008 GB7037-2007 GB GB15083-2006 GB11550-1995 GB13057-2003 GB14166-2003 GB GB GB14167-2006 计划修订 已审查 已审查 正在制定 已审查 计划修订 计划修订 已审查 35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36 客车座椅及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37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38 安全带提醒装置技术要求 39 汽车儿童乘员的约束系统 40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41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5086-2006 42 轿车外部凸出物 43 轿车内部凸出物 44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45 商用车辆驾驶室内乘员保护 GB11566-1995 GB11552-1999 GB20182-2006 GB 21

46 汽车用安全玻璃 47 防盗玻璃 48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 49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 50 乘用车顶部强度 51 汽车前后端防护装置 52 乘用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53 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 54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55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 56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 57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58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 59 汽车护轮板 6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61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62 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 63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GB9656-2003 GB GB11557-1998 正在制定 计划修订 变强制 已审查 已审查 已审查 GB/T17578-1998 GB17354-1998 GB11551-2003 GB/T 20913-2007 GB20071-2006 GB GB11567.1-2001 GB11567.2-2001 GB7063-1994 GB8410-2006 GB18296-2001 GB20072-2006 GB11562-1994 计划修订 64 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1555-1994 65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1556-1994 66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085-1994 GB11565-1989 已报批 合并 67 轿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刮刷面积 计划修订, 合并 22

68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69 汽车用车速表 70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71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7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73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志 74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75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76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77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78 客车安全结构要求 79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80 卧铺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8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8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8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84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15084-2006 GB15082-2008 GB4094-1999 GB13392-2005 已审查 已审查 2009-6-1实施 计划修订 计划修订 GB/T 21085-2007 GB15742-2001 GB15741-1995 GB1589-2004 GB13094-2007 GB18986-2003 GB/T 16887-2008 GB21668-2008 GB7258-2004 GB 21861-2008 GB20300-2006 GB12732-2008 GB11568-1999 GB15740-2006 GB20816-2006 GB16735-2004 85 汽车V带 86 汽车罩(盖)锁系统 87 汽车防盗装置 88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 89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23

90 带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VMI) 9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9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16737-2004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8352.3-2005 9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车用压燃式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Ⅴ)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94 95 96 97 98 GB14762-2002 GB14762-2008 GB17691-2005 GB20891-2007 GB3847-2005 GB/T9487-2008 GB18285-2005 GB14763-2005 GB11340-2005 GB1495-2002 GB19578-2004 GB20997-2007 GB/T19233-2008 GB 21378-2008 GB/T 4352-2007 GB/T 4353-2007 GB 22757-2008 2009-1-1实施 99 柴油机自由加速排气烟度的测量方法 100 101 102 点燃式发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03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104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105 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10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107 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108 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 109 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 110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2009-7-1实施 24

111 重型汽车排放耐久性 112 113 114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车载音视频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汽车最小转弯直径、最小转弯通道圆直径和外摆值测量方法 汽车热平衡能力道路试验方法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汽车最低稳定车速试验方法 GB20890-2007 GB14023-2006 GB18655-2002 2009-6-1实施 2010-1-1实施 2010-6-1实施 2010-1-1实施 2010-1-1实施 2010-1-1实施 GB/T 18387-2008 GB/T 22630-2008 GB/T 14172-2009 GB/T 12540-2009 GB/T 12542-2009 GB/T 12543-2009 GB/T 12547-2009

认证分为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体系认证有质量认证(ISO9000)、环保认证(ISO14000)、安全认证(ISO18000)等。体系认证是自愿的。

产品认证有质量认证、环保和节能认证、安全认证等,产品认证分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类。产品认证模式:

第一种—型式试验;

第二种—型式试验+市场抽检; 第三种—型式试验+工厂抽检; 第四种—第2种和第3种的综合 ;

第五种—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质量体系复查+工厂或市场抽样; 第六种—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质量体系复查; 第七种—批量检验; 第八种—100%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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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协定书: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46个国家加入,我国没有加入。 1998年协定书: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

WP29: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按照1998年协定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制定全球统一的技术法规,同时继续运作1958年协定书、制定ECE法规。WP29下设六个工作组:

一般安全性工作组 被动安全性工作组 污染与能源工作组 灯光及光信号工作组 噪声工作组 制动及底盘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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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协定书: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46个国家加入,我国没有加入。 1998年协定书: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

WP29: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按照1998年协定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制定全球统一的技术法规,同时继续运作1958年协定书、制定ECE法规。WP29下设六个工作组:

一般安全性工作组 被动安全性工作组 污染与能源工作组 灯光及光信号工作组 噪声工作组 制动及底盘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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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vm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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